A. 发现有人私自私宰生猪怎么办可以举报吗怎么举报
可以举报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如果是农户自己家里杀猪自己食用就不属于违法,出售的话就不行了。如果发现有人擅自屠宰和出售,可以向当地的商务局举报。商务局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论屠宰的生猪是否存在健康问题,单是私宰生猪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猪的同时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猪肉,则会从重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B. 美国农村如何处理生活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其说是技术问题,不如说是组织和管理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在开展农村水环境保护之前已经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农村与城市污水治理适用同一种法律体系,在农村分散污水治理中强调家庭自主,国家给予一定的扶持。我国适宜由政府主导,将农村分散污水治理视为与城市集中污水治理同等重要的永久性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扶持,统筹规划,立足长远,建立集中建设、服务与管理的农村分散污水治理的实施体系,通过排水建设带动农村卫生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共同实现。本文主要以美国为例,在回顾美国乡村污水治理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谈谈对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启示。 一、前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村卫生健康、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同时也是我国水环境质量长久改善的关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其说是一个技术问题,不如说是一个行政管理和机制的问题。我国的农村生活污水不仅具有典型的面源特征,而且与农村以及农民问题紧密相连,建立有效的国家组织与管理体系尤为重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关键在组织和管理。虽然主要发达国家都已经没有我们所常说的农村和农民问题,但是其农村污水或者乡村污水仍然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组织与管理在农村污水治理中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回顾其发展历史,总结其经验,有助于我国尽早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污水治理的组织与管理体系。 发达国家农村污水治理确切地是指乡村污水治理或者分散污水治理。根据服务家庭的数量和是否有延伸的干管,乡村污水治理又可以分为乡村管网型、小区型、庭院自备型三种形式。乡村管网型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小型的管网系统,通过支管和干管将村落聚居的家庭污水收集起来通过集中的设施进行处理。小区型是指对集中居住的楼房公寓污水进行治理的设施,一般不需要在地下埋设大直径的污水干管。庭院自备型,通常是一个家庭或者相邻的几个物业合伙的污水治理设施,自主建设和管理的程度比较高。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乡村污水治理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欧美老牌发达国家为代表,由于其城市化的历史都将近100年以上,早在上个世纪环境问题成为全球焦点之前,这些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城乡一体化,目前超过95%的人口居住在5~10万以上人口规模的城镇。这些国家农村与城市通常适用同一套污水治理的法律体系,只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出于对面源污染的重视,针对乡村地区或者分散型的污水提出一些修正的法案,开展分散污水治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在实施过程中强调家庭或个人自主,国家通过一些项目和计划进行组织、管理和支持。另一类是日本模式,由于其经济起飞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在农村污水治理过程中,卫生健康问题、建设问题、环境问题同时存在。为了加速城乡一体化,规范和管理农村地区的卫生、建设与环境保护,日本建立了一套不同于城市的乡村污水治理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一套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实施体系。 农村污水治理与城市污水治理相比,最大的不利之处在于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保障设施建设,二是保障设施运行。这两个方面的保障又分别涉及资金与组织管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设施建设资金筹集与建设水平保障、设施运行费用筹集与运行质量保障。上述两方面的保障困难由农村或者乡村污水的分散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大型集中污水治理的建设资金由市政当局提供,通过向居民收费来维持运行,少数国家主要从资本市场筹集,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回收投资、维护运行并获取收益。对城市而言,后一种方式也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但是乡村污水治理通过这两个途径筹资都不太容易。庭院自备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资金不仅依赖于家庭的支付能力还受家庭支付意愿的限制,乡村管网型或者小区型设施的资金筹集也由乡村或者小区的公共财力和组织能力所决定。这三种类型污水治理的盈利模式和前景还不明确,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乡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水平与运行质量,一方面受业主能力与意愿的影响,另一方面其分散性必然导致管理部门在监管上的困难。尽管发达国家乡村居民的资金能力与觉悟水平都比较高,但在治理乡村污水时同样面临这些困难。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化特征,必将使我国在乡村污水治理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