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汚水处理不合格如何处罚
环保做不好的企业是会被社会淘汰的,这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大趋势!另外,你们厂的环保问版题不及时纠正,环权保部门有权对你加大处罚力度,停产、关厂,甚至主要责任人接受法律制裁都是可能的。所以希望企业不要只知道发展生产,还要注重环保,也就是企业发展既要市场效益也要注意社会效益,只有这样才能持久发展!
望采纳,谢谢!
B. 污水处理厂为让出水COD达标在采样囗用水稀释违法吗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属于违法行为,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C. 分析常见的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有哪些
私自停用污水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
D.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E. 污水处理厂敢随意排污,你认为是谁的责任
我觉得责任在于相关部门。
一、相关部门没有起到监管的作用,所以污水处理厂才会将污水随意排放。看过这个个新闻的相关报道,这家污水处理厂将污水收回来以后并没有运用相关的机器将污水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倒在一条小沟里面,导致污水流入农田,损害植物,并且到处一片臭气熏天的样子。
作为一个污水处理厂,他没有做好他本应该做的事情。他表面上将污水拉回来污水处理厂,可结果呢,他是将这些污水直接排放到水沟里。这种行为就是欺骗大众,这种行为也很可笑,一个污水处理敢这么明目张胆的干这些事情,也不知道是哪些人给他们的勇气。
污水随意排放的事情不仅污染了水源,也给周围的植物造型了影响,更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希望这种事情曝光以后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他们能够意识到为民办实事的重要性,也希望这类的事情能够有所减少。
你觉得污水乱排放这件事情责任在于谁呢?
F. 污水处理厂为让出水COD达标在采样囗用水稀释违法吗
在采样囗用水稀释是违法的行为,如果COD不达标主要问题是在反硝化反应环节出现了问题,可以增加反硝化菌的投加量或者增投多维复合碳源菌剂来进行调节,不要在样品上做手脚,一旦被发现会受到重罚的,得不偿失~
G.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H. 污水处理厂卫经过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里,会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处理
污水处理厂
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河流里面,触犯环保法规,单位专要受到巨额经济处罚属,罚款金额由环保局决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
水体污染
,要追究当事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现
环境违法行为
,可以到当地环保局执法大队举报。
I. 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其他项目验收类正常的话主要是出水超标、偷排,数据、固废处置作假等。
J.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8、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
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罚款。
7、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
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废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生放射性固体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行为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行为。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文件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