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限多分求(分科加):城镇供水原有政策
现在只能找到这些,如果你要详细的只能去学校图书馆查阅资料了
这里有一些城镇供水的条例
http://www.iwatertech.com/policies/urban-water-supply/index.htm
还有一些相关的文章,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形势与展望
http://www.cepi.com.cn/experts/article/20070125111513194.htm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是在建设部指导下,以城镇供水企业和地方城镇供水为主体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
概况:我国城镇供水事业诞生于清朝后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县镇都已兴建了供水企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21日,设有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现共有会员2,672个。
主要活动:
1.积极、认真、扎扎实实地为会员服务。
(1)帮助企业探讨改革之路;
(2)积极推行工资改革;
(3)协助合理调整水价;
(4)积极配合建设部实施企业上等级工作;
(5)全力抓好经常性的工作。
2.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1)配合建设部完善供水行业的法制建设;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
(3)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4)举办供水、节水产品展销活动。
组织机构:中国水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权利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秘书处是常设机构。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有:科学技术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节约用水委员会、县镇供水委员会、思想政治委员会、编辑出版委员会、
经济实体及其他组织:1992年,中国水协与上海自来水公司所属上海给水设备工程公司联合组建了“华水新技术开发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城镇供水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为供水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诊断提供咨询和劳务服务;称贷净水工程、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经销供水节水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展销和产品定点加工。两年来业务不断扩展,经营效益初见成效,为协会扩大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为了维护供水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促进供水、节水设备器材质量的不断提高,开辟优质产品的信息传递,中国水协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节约用水委员会下分别设置了供水、节水产品推荐办公室,开展优质产品推荐工作。
刊物: 《城镇供水》是中国水协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的主要内容除供水技术的报道和专题探讨外,还有有关城镇供水的方针、政策、协会重大活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国际城市供水技术发展,国际水界的活动以及普及性供水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供水节水报》是中国水协主办的会报,用于宣传有关城镇供水和城市节水的方针、政策、法规,报道城镇供水事业发展,中国水协重大活动,全国各地供水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和新动向,改革开放的举措与动态,刊登人物传记以及会员的文学艺术作品、供水企业间的文体活动。
1.总则
1.1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小城镇供水管理,发展西部小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其它用水,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西部小城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①,是指依法设立的建制镇。
1.3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向居民和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供水系统的总称。
1.4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西部小城镇供水系统规划、工程建设,指导供水系统及处理工艺的选择,并作为供水管理的政策依据。
1.5 城镇供水应根据地区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规模。城镇供水应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城镇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1.7城镇供水应当贯彻有利于城镇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展供水科学技术研究,采用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工艺,积极稳妥推行供水新技术、提高城镇供水水平。
①小城镇规模分级:一级镇,指县驻地镇、经济发达地区3万以上人口的中心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2.5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中心镇;二级镇, 经济发达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和2.5万以上人口的一般镇、经济发展一般地区一级镇以外的中心镇、2万以上镇区人口的一般镇、经济欠发达地区1万以上镇区人口县城镇以外的其它镇;三级镇,二级镇以外的一般镇和在规划期将发展的建制镇。资料来源:《小城镇规划标准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
2.目标与原则
2.1 遵照建设部《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结合西部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争取大部分小城镇供水普及率在2010年达到85%,2020年达到95%。
2.2 供水工程是城镇的生命线,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确保水量、水质和水压安全。
2.3 在条件合适的小城镇群之间鼓励采取区域联合供水。
2.4 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应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进行建设,以远期进行规划、设计。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5~15年。
2.5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推广适用的水厂自动化技术工艺,同时开展管网和生产管理的优化调度。
3.水源及取水
3.1 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尽量采用双水源供水。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
3.2 根据地表水、地下水具体情况,科学确定供水水源的开发次序。供水水源应当区域统筹考虑,地表水丰富地区,将地下水作为储备水源;对地表水比较缺乏的城镇,可取用地下水。此外,缺水地区可根据情况积极开发雨水、再生水(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苦咸水等水源。
3.3 取水位置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水质,地形、水文地质,施工等因素。应优先选用水质好、距离近、位置较高能实现自流和水量充足的水库水(泉水),提高供水经济性。
3.4 水源水量要求
3.4.1合理利用水资源,在满足基本生态用水前提下,统筹兼顾城镇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3.4.2对所在地区的水资源状况进行认真勘测,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宜不低于90%,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保证率或采取多水源调节、水量调蓄等措施保证用水量。
3.5 水源水质要求
3.5.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的活动。对于以河流为水源,应加强对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水域的保护,对取用水库水,应由当地“人大”立法划定水库径流区为一级水源保护区,对于地下水水源,应加强水源井核心区的保护;此外,还应加强二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3.5.2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条款。
3.5.3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参照执行现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条款。
3.5.4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水厂处理后,出水水质应达到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3.6 取水构筑物类型选择
3.6.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当地下潜水埋藏较浅,水位变化不大时,采用大口径管井取水;当河床为透水性良好的砂砾层,含水层较厚,水量较丰富时,可采用大口井或渗渠取地下渗流水。
3.6.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型式,应在满足安全供水前提下,根据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刷、淤积、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考虑,江河取水一般考虑采用江河固定式;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2.0m/h,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且取水安全性要求不高或临时取水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当水库水深较大时,采用库坝式取水构筑物,设置分层取水,构筑物可与坝体同时设计和施工,或在库坝后由涵洞放水,防止损伤坝体,同时不受船只、风浪影响。
3.6.3 当山溪河流取水深度不足,或者取水量占河流枯水量的百分率较大(>30%),推移质不多时,可在河流上修建低坝抬高水位和拦截足够的水量。低坝可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3.6.4 在水浅、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溪河流,取水量较大时采用底栏栅式取水。
4.输水系统
4.1输水管渠定线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输水系统必须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4.2 输水管渠定线应充分考虑地形和地质条件,同时便于施工和管理,尽量降低造价。
4.3 输水管渠可采用压力管渠和重力管渠两种形式。当远距离输水,可采用加压和重力输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4.4 从供水安全考虑,输水管渠不宜少于两条;在地形条件复杂和经济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单管渠输水,但要充分考虑贮水设施、管道的安全措施和维护条件。
4.5 考虑供、输水压力及地质条件、埋深及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可分段、分区选用经济实用、就地或附近能生产的国家推荐的新型管材。
5.净水系统
5.1 选择准则
5.1.1 净水工艺应选择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操作管理方便简单,占地少的工艺。同时应根据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5.1.2 净水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基建投资、年经营费、单位水量投资、单位水量电耗;占地面积、运行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安全效益等。
5.1.3 不同地区,不同水源水质应采用相应的净水技术。净水工艺选择时须充分了解原水中污染物的形成及发展趋势,以便对所选工艺可能的改善措施做出分析与判断。
5.2 处理工艺
5.2.1采用地表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的水体,宜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常规工艺;采用地下水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符合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Ⅲ类标准的水体,经适当处理可用作饮用水。
5.2.2 处理构筑物不宜少于两组。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条件允许时,也可修建蓄水构筑物,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5.2.3 对于原水中含有天然有机物或微量有机物及富营养化原水根据污染或富营养化程度选择合适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或组合工艺。适宜的预处理或强化处理工艺有:化学氧化法(如投加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投加助凝剂、絮凝剂,投加粉末活性炭,增设生物滤池;适宜的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臭氧-活性炭、膜技术。
5.2.4 原水中铁、锰含量超过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限量时,应考虑除铁除锰。单独除铁除锰均可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原水中铁锰同时超标可采用曝气→一级过滤→二级过滤。
5.2.5原水中氟含量超过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时,应考虑除氟。适宜的除氟方法有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纳滤法和反渗透法,视经济条件采用。
5.2.6消毒宜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5.2.7 药剂的投加控制,宜采用计量泵自动投加。
6.配水系统
6.1 配水管网应按照城镇规划要求,一般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在城镇主干道上应沿人行道敷设。
6.2 管线布置沿水流方向,以最短的路线布置干管,干管应从用水量较大的街区通过,干管间距可根据街区情况设置。干管之间用连接管联结成环状,连接管间距,可根据街区大小情况设置。
6.3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以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布置为树枝状,但应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6.4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6.5 开展供水系统的优化调度,保障管网水量、水质并节省能量。
6.6 供水调节方式可采用水塔调节或利用地形设置高位水池、水泵调速方式。
7.污泥处理系统
7.1 水厂污泥的处理与利用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小城镇水厂污泥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适当处理。
7.2 水厂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包括浓缩、调理和脱水。污泥调理视情况采用物理法或化学法;污泥的脱水以离心或压滤工艺为主。
8.自动控制系统
8.1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8.2水厂设备操作以手控为主,新建水厂在条件成熟时可建设自动控制系统,提高水厂的科学管理与自动化水平。
9.供水安全及节水
9.1做好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方案,保护人民正常生活,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将供水安全纳入地区统一安全应急预案。
9.2 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源性水质恶化、有毒有害化学品和生物制品事故性泄漏、水厂运行事故均要做好预警方案与对应的措施。
9.3 应急供水水量要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采用运送饮用水、铺设临时管道供水、车载净水设备供水等方式。
9.4 小城镇应注意节约用水,城镇人均综合用水量宜≤240L/d,农村人均综合用水量宜≤120L/d。
10.运营管理
10.1 为使城镇供水系统建立标准化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应加强对城镇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安全方面的管理。
10.2 水源水质监测、城市及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过程中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水质检验方法原水检验应按照GB3838执行;生活饮用水检验的方法应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GB/T5750执行。
10.3 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及厂级调度参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执行。
10.4 应注意水厂消毒剂氯、氨及二氧化氯的使用安全,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程操作和使用;电气安全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规程。
10.5 加强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提高管网管理的技术水平,防止供水管网系统的二次污染
2.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是在河南吗
是在河南郑州
3.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组织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3名,现任会长是李振东。中国水协下设七个委员会,分别是供水专业委员会、排水专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节约用水工作委员会、设备材料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和政治思想工作委员会。中国水协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现任秘书长是邵益生。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发展部、咨询部、财务部等职能机构,主要负责文秘、外事、培训,规划、组织、信息,咨询、服务、认证,会费、财务、统计等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和协调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开展工作。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现任常务副秘书长是刘志琪。
4.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的学会概况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由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协会现任理事230人,常务理事65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由副理事长兼任),副秘书长5人。
协会下设技术标准研究委员会、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设计单位改革研究委员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四个分支机构。同时协会内设科技信息服务部、咨询培训部、资质管理部和综合部四个办事机构。
领导机构
名誉理事长: 矫勇汪洪晏志勇
理事长: 刘志明
副理事长: 彭程周建平宗敦峰金正浩钮新强 李文学游赞培马海晨张和平石小强 冯峻林章建跃李孝振
秘书长: 李孝振
副秘书长: 雷兴顺赵增海欧阳小伟 熊海华陈 雷 胡玉强 刘海瑞
常务理事:刘志明彭 程 周建平 宗敦峰李孝振张和平 孙景亮郝荣国 乔裕民 刘长余
沈来新景金星 张金凯金正浩 于铁柱谷长叶戴春胜宋继林 夏广亮 孙连福
石小强万 隆陆小伟张春生李月明陈敏岩严文武程观富孔俐丽黄新华
浦瑞年何刚强李文学钮新强 李瑞清 冯树荣 翟渊军 冯玉宝 王跃生 路金镶
游赞培黄建添胡本雄林国朝陈发科王槐南黄 红 吴戈堂何力劲冯峻林
章建跃潘继录罗 健车 轮 申献平刘 健王建春凃志军马海晨王志强
张 剑孙润民哈岸英苏晓波达 桑
(排名不分先后)
理事: 刘志明彭 程周建平宗敦峰李孝振张和平
孙景亮郝荣国乔裕民刘长余沈来新景金星
张金凯尹迅飞李寿田谢 军孟昭强张永新
赵金良郭文斗姜青山曲佳瑞刘树玉丁文金
张 杰王书彬程传民吴 震张 罡金正浩
于铁柱谷长叶戴春胜宋继林夏广亮孙连福
师学峰张玉清郭 平周林蕻张广涛李子广
茹树青刘兴治陈长山李磊光李 颖李 趋
李胜利郭 岩李兴春崔广臣张善志姜 革
李福志郑 铎崔凤学石小强万 隆陆小伟
张春生李月明陈敏岩严文武程观富孔俐丽
黄新华浦瑞年何刚强耿汉文徐惠民李平夫
吴昌新黄 波金初阳陆 伟龚志明张 松
尉高洋张 迈黄建平孙伯永韩校生石向荣
俞先伟周国华冉凡荣沈登平曹传胜刘鼎华
涂 明杨修祖谢冠峰何 军李文学钮新强
李瑞清冯树荣翟渊军冯玉宝王跃生路金镶
朱素华钟彦祥李运涛王保民赵健仓王家会
马向军王聚祥耿传宇曹载宏肖相纯罗海林
周玉华靖泽文王怀清徐经超黄开广李泰来
游赞培黄建添胡本雄林国朝陈发科王槐南
黄 红吴戈堂何力劲叶清平曾春生何民辉
陈焕新黄先廉苗昌智余海瀚谢建麟伍尚镒
赖翼峰徐良辉王汉夫庄木和胡铁华陈国涛
张 军刘灼华覃锡武王绍旭丘柳忠熊良兵
吴永革龚国平冯峻林章建跃潘继录罗 健
车 轮申献平刘 健王建春凃志军贺鹏程
吴星奎胡明亮刘元月谭大书高祖纯黄凤岗
王永成李芝洪任永邦龙 麟吴剑明陈 建
欧荣军郑国旗李 锐袁文健李小飞马海晨
王志强张 剑孙润民哈岸英苏晓波达 桑
张育林席 浩张黎明李湘权张润平李改建
周增堂段生荣李友成杨增雄高双强孙刚锋
邹世平戈淑娟贺光华
(排名不分先后)
协会分支机构:
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
名誉主任委员 赵立敏河北省水务集团
主任委员 乔裕民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副主任委员 张成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生晓高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
蒋翼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马述江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秘书长 尹迅飞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
副秘书长 马跃生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王先华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徐平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
计炳生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委员 纪志军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刘思华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刘建明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许建英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祖建新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珂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魏家红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秘书处主任 贾永芳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设计单位改革研究委员会
名誉主任委员 蔡绍宽中国三峡建设总公司
主任委员 翟渊军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祝立群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凌耀忠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于铁柱内蒙古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陆小伟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陶永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 安郁群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副秘书长 马勇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李江鹰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委员 赵春锁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王宝成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刘晓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
施炳利河北省第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鹏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张志阔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严文武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
何民辉广东江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 章敏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副主任委员 何定恩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易跃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王金锋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宗志坚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秘书长 刘辉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副秘书长 江瑞勇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杨立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陶付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李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委员 王晓文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张德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高政毅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吴晓梅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彪陕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陈坚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博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浩然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张李荪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周应龙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健民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李汀雄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技术标准研究工作委员会
名誉主任委员 李志谦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委员 朱党生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副主任委员 李仕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温续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黄晓辉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杨启贵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张宗亮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苏加林中水东北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王仁坤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唐涛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秘书长 雷兴顺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副秘书长 杜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樊路琦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陈万涛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裴惠年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委员 王庆明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邵月顺中水北方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段元胜中水东北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谢江松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郭洁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周才全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吴文平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李月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
杨建敏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熊登峪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别大鹏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付长峰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郭绍艾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穆汉平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潘赞文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张仁田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东黎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孙卫岳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郭雁平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
庄岗海南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内设机构
科技信息服务部
1、负责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技术标准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协会负责的技术标准编制工作
2、组织制定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登录、软件正版化及计算机技术推广工作;
3、负责勘测设计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优秀工程咨询、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的评选管理工作;
5、负责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6、协调协会技术标准工作委员会、计算机应用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咨询培训部
1、负责协会承担的咨询研究等技术工作;
2、负责行业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和学员管理工作;
3、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及技术规定培训工作;
4、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考前辅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5、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6、组织开展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专业知识培训。
资质管理部
1、配合主管部门加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市场管理,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勘测设计市场健康发展;
2、促进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改革。组织改革调研、交流、研讨,指导会员单位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3、负责部属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咨询、工程设计资质评审工作;
4、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管理工作;
5、负责行规行约制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6、协调协会信用评价、设计单位改革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综合部
1、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对外联络、协调、接待工作;
2、负责会员单位管理、会费收缴工作;
3、负责协会印章管理、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协会各类会议的筹备与管理工作;
5、负责协会社团登记、收费许可管理及分支机构管理工作;
6、负责《勘测设计改革与信息》杂志的编辑、印刷、寄发工作,负责行业信息交流工作;
7、负责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利专业委员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8、负责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调研行业发展情况,收集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各方反映,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组织调研和交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的体制机制改革、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科技进步、标准建设、文化建设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促进行业发展;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评审、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完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市场管理;
2、开展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研究,组织或参与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并监督执行,加强行业技术标准建设;
3、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发布和行业评优工作;
4、开展行业软件登录、推荐、团购工作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推广工作,加强质量管理;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宣传职业道德,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勘测设计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五)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组织人才、技术、标准和职业培训,开展技术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建设行业网站,编印内部资料,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七)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八)承担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任务。
5.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组织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心城市设备管理协会有64个;行业设备管理协会有,涉及国土资源、交通、信息产业、建筑、电力、铁道、机械、煤炭、化工、冶金、有色、石化、石油、医药、黄金、航空、航天、兵器、商检等领域。秘书处下设办公室5个,另有杂志社1个,编辑部1个,网站3个,委员会(分会)9个,中心18个。
6. 江南水务的大事记
2003年
</strong>2月26日,苏南区域供水一期工程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环保验收。
3月18日,苏南区域供水一期工程顺利通过由省计委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
7月9日,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在扬子大酒店举行。
10月15日,供水服务调度大楼奠基。
12月20日,苏南区域供水二期工程开工典礼在区域水厂举行。
2004年
7月11日,小湾水厂滤池扩建工程(7.5万立方米/日)开工建设。
7月24日,苏南区域供水二期(一阶段)工程竣工通水仪式在区域水厂举行。
11月8日,苏南区域供水二期(一阶段)工程土建竣工验收。
2005年
6月8日,区域供水二期(一阶段)工程项目通过省档案局组织的档案专项验收。
9月6日,供水服务调度大楼落成庆典仪式隆重举行。
2006年
7月18日上午,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午,公司召开二届一次董事会。
12月29日,苏南(江阴)区域供水扩建工程开工典礼在肖山水厂举行。
2007年
</strong>3月30日,江阴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召开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会员大会,省建设厅、省水协,上海水协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沙建新当选协会会长。
12月18日,澄西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由省建设厅组着的审查。
2008年
5月29日,“中国水协设备材料委非金属管材选型与应用技术交流研讨会”在澄召开,中国水协会长李振东、江苏省水协秘书长林国峰、江阴市副市长薛良,来自全国各地给排水企业、给排水管材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100多位代表参加会议。
5月30日,肖山水厂三期工程水里并网试运行,中国水协会长李振东到场祝贺并讲话。
8月,江阴市建设、卫生局、物价局、房管局联合发文,规范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0月,市政府召开全市同网同价并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听证会。
7.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介绍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于1982年12月9日成立,是跨行业、跨地区的设备管理行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集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地区性和联合性为一体,经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党组批准,民政部审核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下开展业务工作。
8. 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英文译名: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缩写:CUWA。
第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接受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城镇供水、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及城镇节水等。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数据。
(三)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业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行业质量技术认证、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及资质审查等。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评优表彰、人才培训等工作。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排水和节水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评审、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兴办非营利性实体,促进自我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九)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并开展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讲学。
(十)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
(三)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工作,完成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解释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常务理事应由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理事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三)常务理事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理事资格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两次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和理事会顾问应为国内供水排水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人士或长期在供水排水领域工作的领导、专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任期为1届。
第二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是在中国水利电力企业管理协会的基础上,于1995 年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协会分立而成立的,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现有中国灌区协会、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两家代管协会,机械、灌排设备企业、地方电力、劳动安全卫生等4个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地团体会员35家,会员企业2000多家。
10.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务院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组织交流推广经验;
2 、组织开展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优秀工作者表彰活动;
3 、推行设备综合管理,以追求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为目标,提高设备综合效益;
4 、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5 、举办讲座和培训活动,提高设备管理干部和科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6 、通过地区、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专业委员会,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指导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7 、编辑出版《中国设备工程》杂志、《设备管理工作简讯》等刊物,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 、组建和不断完善中国设备工程专家库及中国设备工程专家网的建设,筹建互联网“中国设备医院”。
9、完善全国质量信誉有保障供应商库和全国先进适用型机电产品库的建设工作;
10、发展同国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的友好联系,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11、积极开发有关设备管理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