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违法乱采砂水政执法部门有权扣押机械设备吗
这个是法律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专检属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Ⅱ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都要配备哪些装备
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部门需要配备的执法装备太多太多了,至于车啊船啊啥的大件先版不说,就说说一些权必备的小件装备吧也就是水政监察执法装备箱,里面GPS/测距/取证/数据传输等都有,简单方便。我们江苏省水利厅就是每个队都配备了几套好公务牌子的GPA-SZ07型号水政监察执法装备箱。可以在网上查一查,一般无锡那边产的比较多,比如天形合意等
Ⅲ 什么是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根据《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煤炭网-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
Ⅳ 执法记录仪能保存多久
您好,执法记录仪最少保存6个月。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
第十三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
Ⅳ 水政在执法职能一般放在什么部门
水政执法职能在所有的水法律法规中都体现出了属地管理原则,例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都是水利部门,也就是县水利局,市水利局及省水利厅,沿海省市的渔政水警部门,还有就是海关辑私部门。
Ⅵ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抄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公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Ⅶ 执法装备对执法效能的影响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为行政执法种类之一的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社会水事活动广泛,水事管理机构众多,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外,还有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数量众多、直接管理各种水利设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性质和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又代表(或类似于)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挥水行政管理职能。在水行政执法方面,部分省市或地区鉴于社会水事活动管理的多样性和地域广泛性,采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办法。这些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的工程管理单位,与水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单位名义实施水行政处罚,权限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水事活动的接触更加直面、更加具体。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与本单位利益及地方各级组织或个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紧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如何贯彻依法行政的方针,如何实现文明执法和提高效能相统一,是有必要进行探讨和分析的一个课题。
漳工程管理局是直属湖北省水利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漳河水库及其枢纽、灌区水利工程(以下统称漳河水库)的管理、维护和经营。漳河水库跨越襄樊、宜昌、荆门、荆州等地市,流域面积2980平方公里,总库容20.35亿立方米, 相应水域104平方公里,灌区自然面积5543.93平方公里。其效能以防洪、供水为主,兼有发电、水产、旅游、航运、林果品生产等综合效益。漳河水库覆盖范围广,相当一部分工程又处于经济发展较活跃、人口相对较密集的地区。如库区是全省著名的风景区和煤矿、林木、水产、果品等资源丰产区,一部分渠系工程穿越中心城区。水事活动众多,涉水事件频发。漳河工程管理局是受省水利厅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较早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之一。1991年设立水政水资源监察站,1998年成立湖北省水利厅漳河水库水政监察支队,下设3个大队,共有专职水政监察员18人,另在水库枢纽、干渠各工程管理单位设有兼职水政监察员20余名。在省水利厅委托和授权下,漳河工程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水,在水法规宣传与贯彻、水行政执法与监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Ⅷ 平湖市水利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督促检查有关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负责文秘、档案、纪检、监察、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负责制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组织水利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员工福利、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水利系统人才规划、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管理工作。
监管全市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全市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利经济,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办局机关财务。
水利规划建设科
组织制订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查市重要河流和重点地区水利综合规划及其他水利专业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承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或报批;负责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安排水利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制订水利科技发展计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的执行;组织、指导河道(岸线)、湖泊及滩涂的保护、治理与开发;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水利统计;负责全市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
水政科
负责制订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承办部门和地区之间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及围垦等纠纷调处;组织水事案件查处;承办水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水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市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估,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督全市污水处理工作;组织监测江河湖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编制节约用水、城乡供水水源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拟定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管理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全市水文工作;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防汛办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制定落实行政首长防汛防旱工作责任制;制订全市防汛防台预案,检查、督促预案措施的落实,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全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调度。
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所)
1、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保护全市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海塘、堤坝、滩涂、水工程、防汛和水文等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通过对各项水事活动监督检查,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控告,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
4、负责调处水事纠纷。
5、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6、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按照规定授权范围可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对重大水事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7、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和成员工作业绩的考核。
8、严格遵守办案规则。按规定做好案件结报、归档、水政执法统计工作;严格管理好水政监察证件、标志、装备和执法器材。
9、负责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的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10、做好整治河道的绿化管理和界桩设置工作。
11、组织指导全市河道的长效保洁工作
12、负责对河道协管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工作业绩的考核。
水资源与水土保持管理站
1、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2、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3、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协助搞好节约用水和城乡供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负责全市取水计量装置的安装、管理,地下水水位监测、取水量统计工作;
5、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6、组织实施本级及上级下达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7、指导镇、街道水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对水资源专管员的培训;
8、负责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9、负责起草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文件、报告、总结。
农村水利管理站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水利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等。
2、协助市水利局制订全市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工作。
3、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4、协助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工作,配合、指导防洪工程安全运行。
5、掌握全市水利工程现状,做好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工作。
6、及时做好水利建设统计汇报工作,做好水利建设宣传和水利信息化工作。
7、开展对全市镇(街道)水利员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协助做好有关业绩考核工作。
8、开展水利建设、管理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施的研究、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9、完成领导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业排灌技术推广站
1、负责全市农业排灌技术的推广工作;
2、引进、开发、推广农业排灌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3、进行试验示范、技术指导及培训服务;
4、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建设计划;
5、指导落实好全市灌区管理责任制;
6、实施农业排灌设施、构配件等的质量监管和经营管理等。
水文站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局布置的各项任务。
2、负责所辖水文站水文业务管理,按“水文规范”要求做好所属测站的各项水文测报,水文资料收集和在站整理、整编工作。
3、负责完成各级防汛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报汛和水情预报任务。
4、负责将全部水文资料按要求报送主管局和上级水文站,按时参加水文资料整编和汇审工作。
5、负责组织全站政治和业务技术学习,做好年终考核评比。
6、负责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7、负责本站所辖水文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登记账册。
8、负责开展水文对外服务工作。
海塘管理所
1、负责平湖市水口至白沙湾标准海塘日常巡查,观察掌握海塘工程运行状况;
2、制止各种危害海塘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3、编报和实施年度海塘工程维修养护计划;
4、做好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5、做好防洪抗灾抢险物资的储存和保管等。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
1、执行市防洪指令,负责实施城市防洪工程的抗灾运行;
2、负责所有闸站、堤防及相关机械、电气等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完好无损和安全运行;
3、负责汛期前工程整套设施的检测和试运行,确保汛期随时能够投入运行;
4、负责闸站内房屋及附属设施、机械电气设备、闸门及护岸等日常管理,防止失窃等损失;
5、负责闸站区域内的绿化及养护;
6、协助制订和修正城市防洪工程运行规程;
Ⅸ 公安民警执法时开启执法记录仪是否要告知
正常执法,没有告知义务。公安部对民警工作期间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要求:
(依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第六条 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