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条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 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第十四条 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将其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委托城市供水部门,由城市供水部门组织统一施工安装。
因施工等需增加临时用水的,应提前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按基建用水价格缴纳水费。如需超期用水,应提前提出延期用水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小区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需求,因未按照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续建或扩建。
第十六条 用户需求的供水压力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城市供水部门统筹指导。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供水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设施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抢修。
❷ 谁有适用于工厂的给排水管理制度
给排水设备管理制度
为规范物业管理中给排水管理服务工作,明确给排水管理工作内容,特制订如下管理制
度:
一、管理责任
1、管理服务中心维修组负责给排水系统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维修主管负责组织、维修人员实施。
2、给排水管理人员必须了解、熟悉楼宇内的供水系统,如:水管、水箱、水泵,开关阀门及分阀门位置。
3、实行设备管理责任制,划分各类设备管理责任人。
4、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给排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巡视制度
1、定期巡视水泵操作是否正常,供水系统有无损坏或滴漏,水箱是否清洁,必须定期安排清洗水箱,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杀一次,确保用水卫生。
2、发现水管爆裂时,必须尽快关上相应的阀门,大水管爆裂时应将总阀门关闭,并即时发出通告,按照《供水处理紧急方案》立即安排紧急抢修。
三、保养制度
1、注意水箱的保养,预防破裂和渗漏,水箱盖应保持密封,每次开启后及时锁好,防止蚊虫滋生。
2、救火用的输水设备,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应立即维修,平时严禁使用消防水作其他用途。
四、检修制度
1、经常检查沟渠及沙井是否畅通,及时清理渠道盖上的垃圾以防止下雨时渠水受阻引起水浸,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2、供水设备每年按保养计划进行保养,保养情况按年度保养计划填写。给排水设备,除了按年度保养计划保养外,还必须按规定进行正常的巡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严格按法规要求,实施定期维修保养。
五、正常给排水
1、管理服务中心维修主管负责给排水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楼宇供排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水。
2、运行维修人员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进行抢修。
六、正常停水
1、当接到自来水公司的停水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并做好记录。
2、当按计划保养必须停水时,应提前一天将停水的范围和时间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在得到客户服务中心的许可后方可进行保养。
3、由于工程的需要,对消防系统停水时,必须通知消防人员后,由消防人员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水质保障
1、每年组织专业人员对生活水箱进行两次清洗,并按规定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及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八、异常情况处理
1、楼宇外墙的公用下水管渠发生破裂,应立即维修,以免污水流出影响环境卫生。
2、楼宇底层沟渠有臭味溢出时,应立即检查及维修。
3、安装及维修楼宇外的供水系统设备,应与自来水公司联系修理。
4、楼宇内的水表发生故障时,应告知用户,并立即检修。
5、接到自来水公司发出的停水通知时,应及时向住户发出通知,使住户有所准备。
6、化粪池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化粪池满时及时组织人员清理,并将检查清理结果进行记录。
7、当发生突然停水事件时,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与自来水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恢复供水的时间,主动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帮助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8、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日常的巡视检查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定期的检查保养记录在相应的检修保养记录表中。
要做些适当修改的。不能照搬
❸ 求一份给排水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规程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
1.0目的
1.1本指导书规定了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要求,确保设备性能良好,保证设备处于良好运
行状态。
2.0 适用范围
2.1本指导书适用于小区内给排水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3.0职责
3.1工程组技工负责给排水设备的维修保养。
3.2工程组组长负责检查监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及外委维修保养的联络工作。
3.3工程部主管工程师对排水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0 工作程序
4.1维修保养工作规程
4.1.1工作流程图
4.1.2工作规定
4.1.1.1工程组技工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重大的维修报工程组组长,由管理处
报工程部组织对外发包维修。
4.1.1.2主管工程师负责按设备检查保养计划组织和指导维修保养工作
4.1.1.3工程组技工按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要求,在主管工程师的指导下对给排水设备(设施)
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设备保养记录表》上,
零部件更换记录于《设备台账》。
4.1.1.4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业主(住户)生活、工作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给排水设备
(设施)故障,可以由早班工程组技工进行维修。
4.1.1.5管理处工程组组长进行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4.1.1.6需停水进行维修保养时,按《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执行。
4.2 给排水设备(设施)故障一般处理工作程序
4.2.1供水泵出现故障时,工程组值班技工应马上启用备用泵,以保证正常供水,然后报工程组组
长、工程部主管工程师组织工程人员及时维修。
4.2.2每周试启动一次排污泵,当发现排污泵故障时,应立即检查故障原因,如果是控制回路出现
故障,检查排除,如果是水泵故障,更换水泵。
4.2.3供水管网出现故障,发生泄漏等影响正常供水,工程组值班技工应立即关闭总阀,并及时抢
修;如果是市政水管网出故障,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抢修。
4.2.4由服务中心及时通报受影响业主(住户),以便得到理解和支持。
4.2.5排水管、雨水管等因堵塞造成下水不畅、浸水等,按《室外公共设施维修规程》执行。
4.3地下水池清洗工作程序
4.3.1地下水池应定期清洗,一般每半年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次数,时间安排由管理处视
情况列出计划,清洗前一天由服务中心发出通知告知业主(住户)停水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以便
用户做好贮水准备。
4.3.2清洗程序:
a)关闭进水总阀,关闭水池与泵房之间的阀门,打开放空阀,排空水池中的水;
b)让放空阀处于开启状态,用鼓风机对着水池吹2个小时以上,并用燃烧着的蜡烛放入水池底不因
缺氧而熄灭,验证水池内的空气,确保水池内空气新鲜;
c)清洁人员用柠檬洗洁精对池壁和池底洗刷不少于三遍,清洗池顶时同时清洗通风孔、溢流孔,水
电技工同时对水池中的管道,浮球,水位控制器等进行检查维修;
d)清洗完毕后排尽水池内的污水,然后向水池壁及底部喷洒消毒药水;
e)检查各种设施正常后,注水如池,取水样到市卫生防疫检测站化验,化验结果由管理处存档。
4.4水泵的保养规程
4.4.1按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进行保养。
4.4.2泵体的保养:
a)检查泵体应无破损、铭牌完好、水流方向指示明确清晰,外观整洁、油漆完好;
b)补充润滑油,若油质变色,有杂质,应更换;
c)检查盘根密封情况,若有漏水应增加或更换填料;
d) 联轴器的螺丝和橡胶垫圈若有损坏应更换;
e) 紧固机座螺丝并做好防锈处理;
f)生活水泵因运转频繁,定期应拆开联轴器两端轴承进行清洗或更换。
4.4.3电机的保养:
a)外观检查应整洁,铭牌完好,接地线连接良好;
b)拆开电机接线盒内的导线连接片,用500V兆欧表遥测电机绕组相与相,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
应不低于0.5兆欧;
c) 电机接线盒内三相导线及连接片应牢固紧密。
4.4.4相关阀门、管道及附件的保养:
a)各个阀门的开关应灵活可靠,内外无渗漏;
b)单向阀动作应灵活,阀体内外无漏水;
c)压力表指示准确,表盘清晰;
d)管道及各附件外表整洁美观,无裂纹,油漆应完整无脱落;
e)点动判断水泵转向是否正确,若有误应予更正。
4.4.5控制柜的保养:
a)断开控制柜总电源,检查各转换开关,启动、停止按钮动作应灵活可靠;
b)检查柜内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是否完好,紧固各电器接触线头和接线端子的接线螺
丝;
c)电脑板各信号接口紧固可靠;
d)清洁控制柜内外灰尘;
e)合上总电源,检查电源指示应正常。
4.4.6保养完毕后启动水泵,观察电流表、指示灯指示是否正常。
4.4.7观察水泵运转应平稳,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压力表指示正常,控制柜各电器无不良噪音。
4.5水泵房的主要设备,由管理处工程组组长按照《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联系外委维修保养。
5.0文件和记录表格
5.1 《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程》
5. 2 《室外公共设施维修规程》
5.3 《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
5.4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记录表》
5.5 《设备保养记录表》
5.6 《设备台帐》
❹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❺ 急!!鄙人文笔不佳,求水厂规章制度
水厂卫生制度
1、水厂厂区内,必需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干净。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由厂长和值班人员负责管理。
3、水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保持服装整洁。经常打扫宿舍,勤洗被盖床单,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4、交接班时,必须由交班人打扫好厂区卫生,否则,接班人不得接班。
饮水卫生制度
1、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源取水点与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和水厂生产区内,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单位生活用水,严禁施用剧毒性或高残留性农药,严禁设立有毒物品仓库,堆栈和堆放垃圾、废渣、粪便。
3、净水所用设备、压力罐、水塔等,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使用中定期冲洗排污,使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供水管道及防腐蚀涂料必须无毒无害,新安装水管应冲洗消毒,水质合格方可供水。
5、水厂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参加管水工作。
6、管水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每二年一次二级水的化验换证工作(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夏季坚持投药、消毒制度,严格控制出厂水水质。
供水管理制度
1、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厂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水厂提出用水申请,水厂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
2、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4、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5、水厂内安装总水表,用户安装支水表,水表安装后用户不得随意开启拨动,保证正常运转。
6、水厂定期抄表,计量收费。
7、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8、有自备水源的单位,严禁与水厂供水管道连通,以保饮水卫生。
水厂操作值班制度
1、水厂必须安排好每天的操作值班人员,水厂不能离人。
2、值班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按时填写好值班运行记录,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水厂,交接班时并在记录册上签字。
3、机泵开机前,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完好,电器仪表是否正常。开机后应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停机检修,运行中如遇停电、缺相,必须及时断开电源和关闭闸阀。
4、平时应注意保养机电设备。水泵一年检修二次,水源井2——3年清洗一次。
5、水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各种基本知识和技术。
参照以下网址的,我不怎么懂,希望可以帮到你
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的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供水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抢修。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倾倒废渣废液或者堆放物料;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城市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对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