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特种设备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处罚金是多少
按84条,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贰』 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使用者应当如何办理相应的手续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办理停用手续,应当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应当自停用和重新启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报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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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实施报废处理:
(一)超过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又无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重新启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叁』 气瓶检验和报废年限是多少
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已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
目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报废年限和定期检验周期仍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执行,但对于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如钢瓶本体上没有任何永久性制造日期钢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钢印的。
按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规定应不予检验,一律按报废处理。各钢瓶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进行钢瓶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上述报废钢瓶翻新后流回到充装环节。各地查到此类翻新的报废钢瓶,一律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解体报废,并对翻新报废钢瓶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以消除不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一个气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气瓶,应每4年检测一次;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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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
防止气瓶受热。使用中的气瓶不应放在烈日下暴晒,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温区,距明火不应小于10 m;不得用高压蒸汽直接喷吹气瓶;禁止用热水解冻及明火烘烤,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开阀时要慢慢开启,防止附件升压快产生高温;对可燃气体的气瓶,不能用钢制工具等敲击钢瓶,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瓶阀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后,不得操作氧气瓶。
气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而造成事故。气瓶用于有可能产生回流(倒灌)的场合,必须有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余油气,应用有安全措施的设施回收,不得自行处理。
加强气瓶的维护。气瓶外壁的油漆层既能防腐,又是识别的标志,可防止误用和混装,要保持好漆面的完整和标志的清晰。瓶内混进水分会加速气瓶内壁的腐蚀,在充装前一定要对气瓶进行干燥处理。气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充装气体的品种、擅自更换气瓶的颜色标志。
确实需要更换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负责改装的单位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志和安全状况,确定气瓶是否适合于所要换装的气体。改装时,应对气瓶的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打钢印和涂检验标志,换装相应的附件,更换改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
『肆』 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有规定吗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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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伍』 特种游乐设备c级资质使用年限多少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都是四年。
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到期前提前6个申请换证。
作业人员证在有效期到期前提前3个换证。
『陆』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和报废
你所说的是否是汽车起重机(汽车吊),现在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
报废条件就按该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就报废,重新购置就可以了。
请看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对起重机械的定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柒』 特种设备的报废有何规定
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超过生产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使用满十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捌』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年限是否有明确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玖』 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是几年
一、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固定的年限。只有固定资产由于参加生产或某种特殊原因,丧失其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废弃才要进行报废。
二、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损毁等原因,其不能继续使用;
二是由于技术进步,由先进设备替代。
三、固定资产报废年限没有具体规定,计提折旧年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9)水乐园特种设备报废年限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报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磨损或陈旧,使用期满不能继续使用;二是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
固定资产报废,一方面由于固定资产退出企业引起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在清理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清理费用,同时还可能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因此,固定资产报废的核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注销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已提折旧额。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2)结转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3)支付清理费用。按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4)结转清理后的净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账户;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拾』 特种设备(锅炉)使用登记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一般锅炉设计有效使用期为20年,你的使用证和锅炉寿命是一样的,具体你的使用证是否就是锅炉设计年限,要看你的锅炉使用寿命,要有特检单位的检查证明,常规每年检查一次,分内检外检,是要给检测单位交钱的,就好比谁的汽车设计是10年使用期限,可是出现严重车祸了,报废了,还车量检测部门是不会让他继续使用的。不知道理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