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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量设备盗窃水

发布时间:2021-03-15 21:51:04

1. 盗窃国家水电设备怎么判

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可认定为盗窃罪,并根据被盗物价值判刑。

2. 老百姓偷水有没有国家规定处罚

偷水属于盗窃行为,按照偷水的折算金额进行处罚。如果盗窃水金额在1千元以下,不受到《刑法》处罚,但是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破坏计量设备盗窃水扩展阅读

私自改水表偷水追缴费用承担法律责任

在京杭家园小区,一户居民使用机械水表当幌子,非法使用自来水。虽然执法部门已经下达三次违章停水整改通知,但是这户居民又私自接上了机械水表。

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供水中队执法人员周龙表示,以前的机械水表不需要先付费买水,如果不是巡查员仔细的话,很难发现这块水表存在问题。据了解,执法人员之前已经发现这位居民私接水表三次,并当场拆除。

记者从执法人员的巡查记录上看,这户人家非法用水已经超过200多吨。周龙介绍,“这种行为,根据江苏省城乡用水管理条例,应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要补交相应的水费,现在工作人员把连接的管道拆除,进行停水告知。”

在另一个单元楼,执法人员发现一户人家直接拆除了智能水表,用水管连接起来,执法人员当场拆除改装设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告知用户。

周龙表示,“这位小区业主的行为已经属于盗水,根据供水条例规定,要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业主应到物业处领取智能水表。”这位小区业主也表示,马上去领水表,并处理好这件事。

随后,执法人员又来到翰林苑小区,掀开一处地下水表的井盖,继续寻找偷水用户。在看到井盖下被改装过的供水管道时,周龙无奈地说:“这毫无疑问是偷水了,这里没有水表,下面有个弯头,管道直接往楼里面去了。”

经过一个小时的挖掘,最终查处这条私接的水管通往该小区的门卫办公室。经调查,这次私接管道、非法取水属于该小区的物业所为。目前,该物业公司已经主动承认错误,愿意赔偿损失,并接受处罚。

盗用自来水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盗窃者不仅要被全额追缴费用,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3. 刑法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

算盗窃行为,数额够了就成盗窃罪了。如果那个铁盒子很值钱,也可能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但不够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电力设备是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
(1)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4. 关于打击窃水非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纪要

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
的联席会议纪要
2003年7月3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在长春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打击盗贼水违法犯罪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讨论,对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盗窃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窃取水的行为:
⑴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⑵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取水;
⑶绕越用水计量器具取水;
⑷伪造、变动、损坏或者拆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器具,致使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⑸故意干扰用水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
⑹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取水;
⑺不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器具取水;
⑻洗浴、洗车、建筑工地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时限继续取用地下水;⑼洗浴、洗车、建筑工地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证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
⑽采用其他手段盗窃水。
二、窃水设备流量、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窃水量及窃水金额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1、窃水设备流量的认定
⑴盗窃城市供水企业自来水的,根据窃水用的水管径大小及管内水流速度确定;
⑵盗窃地下水的,根据该工程(或设备)每小时最大取水量(设备铭牌最大能力)计算。
2、每日窃水时间的认定
每日窃取水时间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水时间认定,对实际窃水时间无法查明的,住户每日按1小时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分类如下:
⑴洗浴场所每日按8小时计算;
⑵建筑工地、洗车场、嬉水场所以及月用水量超过3000吨的工矿企业每日按6小时计算;
⑶机关(团体、组织)、学校、餐饮业、旅店业、医院、美容美发、商场等每日按3小时计算。
3、窃水日数的认定
窃水日数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水日数认定。对实际窃水日数无法查明的,居民住户按不少于60日计算,单位按不少于180日计算。
4、窃水量的认定
窃水量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窃水量认定。对实际窃水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认定的窃水日数、每日窃水时间、窃水设备流量计算窃水量。自来水窃水量=窃水设备流量×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
⑵地下水的窃水量=该工程(或设备)每小时最大取水量(设备铭牌最大能力)×每日窃水时间×窃水日数。
5、窃水金额的认定
⑴根据窃水量和实施窃水行炎时水销售价格或水资源费数额及各种其他合法费用计算后则物价部门授权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估价鉴定。
在窃水过程中,水销售价格及各种其他合法费用发生变化的,应当分别计算。
⑵窃水后转售,转售价高于法定价的,窃水金额按转售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6、其他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自己实施窃水的时间少于推定的时间,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认定。
三、对盗窃水行为中有关计量技术的鉴定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四、对盗窃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尚不够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对于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窃水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办理。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取水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盗窃水行为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供水企业在用水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盗窃水行为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为他人窃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取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供水企业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到威胁、殴打、辱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办。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有关部门在打击盗窃水违法犯罪工作中要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要加强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出具计量检定报告,物价部门要及时出具估价报告。
十、本纪要适用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5. 2017年偷水如何处罚

偷水属于盗窃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进行处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5)破坏计量设备盗窃水扩展阅读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盗窃地下水资源犯法吗

私自取用地下水资源,属于违法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七条 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户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履行相关的环保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在探明的可开采限额内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具有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第九条 地下水取水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户方可凿井;成井后,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成井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证。

7. 盗窃水标引起停水和剪除电线属于违法行为吗~公安机关有权利捉人吗

你好:盗窃水表和剪除电线,会受到治安处罚的。情况严重还可以追究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的责任。

8. 故意破坏人畜饮水设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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