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商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到底哪些设备能免税谁有完整版的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专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属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即只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即可。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有这个附件,上海关网站下载即可。
② 我们是唐山的一家水泥厂,我们要进口一批设备,请问如何申请免税流程怎样
减免税进口设备企业须知(续)
(发布日期:2006-2-14)
减免税备案
各类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向海关申请减免税设备之前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项目
企业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海关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鼓励项目确认书(正本、1998年1月1日以后
成立的鼓励类项目需提供);
(三)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四)外经(贸)委的批复(正本);
(五)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的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对自身情况以及生产产品情况的承诺函;
(九)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资料和单证。
企业增资备案时,以外经委对企业的增资批复日期为立项日期,增资项目作为一个独立的新项目对待,需提供的有效单证按照新项目执行。
二、自有资金项目
自有资金项目是指五类企业(即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即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
自有资金项目在办理备案时,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企业收取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备件证明》(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由原审批部门出具)(正本);
(三)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收取《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正本);
(四)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的审计报表及财务报表;
(六)验资报告;
(七)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八)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免税申请表的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征免税证明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三)设备的图片、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
(四)企业承诺书;
(五)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1998年1
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供);
(六)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自有资金项目
办理自有资金项目征免税证明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合同、发票、装箱单(复印件);
(三)设备的图片(正本);
(四)设备的用途和功能的说明;
(五)企业承诺书;
(六)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设备清单(正本);
(七)海关审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
一、异地监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跨海关监管区使用减免税货物,须办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监管、结转报批表》;
(三)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四)设备进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二、设备结转
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因故需转让的,转入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转让方直接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否则应办理补税手续。
转出方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
(二)《特定减免税货物跨关区异地监管、结转报批表》;
(三)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四)转出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使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转入企业的鼓励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七)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第四十六条 减免税货物结转由转出地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转入企业根据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要求,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在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进口货物形式报关手续,由转入地海关将联系函回执发回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凭联系函回执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三、抵押贷款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的抵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企业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企业向境外银行(财团)申请贷款的,海关应要求企业提交该货物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或者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否则不予批准。
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应提供以下单证和资料:
(一)企业提供的书面申请,贷款用途的说明;
(二)《海关监管货物抵押贷款协议》(一式三份);
(三)抵押物清单;
(四)抵押物的征免税证明和进口报关单;
(五)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
(七)企业财务报表;
(八)抵押物固定资产凭证;
(九)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和单证。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不可用于抵押。
抵押贷款展期应由企业先将上一份贷款合同注销,然后按固定程序再行办理。
四、解除监管
企业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监管。自监管年限届满1年之内,企业需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应向海关申请,海关核实后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年限计算方法:
(一)船舶、飞机的监管年限为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电6年;
(三)机器设备及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清算、破产企业其免税进口自用货物的实际使用年限截止于进入清算或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在规定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批准企业需提前解除监管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补税。
企业要求出具解除监管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单证: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解除监管设备清单;
(三)设备征免税证明进口单证(复印件);
(四)设备固定资产凭证。
属于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车辆,海关监管年限期满,由企业提供下述单证办理解除监管:
(一)车辆所有企业(人)的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车辆进口证明书》;
(三)属于外商个人自用的车辆需提供外商本人的有效进出境证件(原件),如外商本人不能到场的话,尚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四)原始进口单证;
(五)行驶证复印件。
海关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后出具解除监管证明。
③ 申请免税需要什么证件
先要看货物是不是属于能免税的范围内。
办理需要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中英文对照),还有免税申请表。具体可以到当地报关行咨询。报关行可以代办一小部分的手续,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向海关申请。
我以前帮客户办过,快是一个星期就批了,慢的也有一个月还没有批的。就要看你们货的复杂程度和当地海关的办事效率了。
内资企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程序:
一、申请的条件
1、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
2、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3、进口的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改)》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并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见附件),报市经发局审批。
2、市经发局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项目批复。
3、企业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4、市经发局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到厦门海关有关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三、提供的资料
1、企业提出项目申请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a、编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的实施方案
b、供水供电配套设施情况、环境评估、营业执照等附件资料,国有企业需提供投资主体的意见。(一式二份)
c、董事会意见
d、银行贷款意见
2、出具项目确认书阶段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企业项目免税申请书(一式二份);
b、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c、订购设备的合同一份;
d、按“招投法”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需提供设备中标通知书。
四、办理部门
市经济发展局投资与技术进步处。
办理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所需材料:
1、各市计委的免税申请文件
2、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
3、进口设备清单
4、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解释权在省发展改革委。
进口设备免税依据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2003]90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2005]1537号)
3、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④ 如何办理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指南
免税政策
政策: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
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增值税已经恢复征收
办理程序和需提交材料:
1.到各县市计经委办理立项手续
需提交:企业申请立项请示、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项目环评
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引进设备自用承诺书。
2.到省经贸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手续;
需提交:技改项目立项批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手续;
需提交:
项目批准立项的相关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经贸委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机电产品进口设备申请表》。
4.到当地海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5.企业对外签约或委托对外签约。
6.到当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报批手续。
办理减免税流程图
注1:科教用品及残疾人企业减免税项目无需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注2:科教用品及残疾人企业减免税项目不用办理备案手续。
注3:企业应于设备进口前,合同签订后到海关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手续。
注4:企业应于设备发运后,凭提单、装箱单、发票(均为复印件)及介绍信到海关领取《进
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注5:
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为五年,企业应于期满后主动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或在监管期限内以缴纳剩余税款形式提前解除监管
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手续
1.减免税登记备案,应向海关提供如下单证:
⑴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⑵ 企业的营业执照;
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⑷ 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告知书(办理时领取并填写);
⑸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减免税申请,应向海关人员提供如下单证:
(1)进口合同;
(2)进口代码协议(非本企业直接进口单位需提供);
(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办理时领取并填写);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资企业的减免税手续
1.减免税登记备案,企业应向主管地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及批复;
(6)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告知书(办理时领取并填写);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减免税申请,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1)进口合同;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办理时领取并填写);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⑤ 什么设备可以减免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自治区外经贸厅或自治区经委)明确批复,并出具《国家鼓励发散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外国政府垡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填写《政策性减免税申请表》等相关减免税申请表。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 联合公告[2008]39号文 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目录
因为问题涉及的比较广,只能提供一些参考的资料
一、关于项目的分类
(一)基建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计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二)技改项目审批部门
1.国家经贸委(限上项目)
2.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限下地方项目)
3.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直属限下项目)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集团所属限下项目)
二、项目性质分类
1.名称:外资鼓励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分类代码:A
2.名称:外资限制乙类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B
3.名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进口自用设备,但《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项目性质分类代码:C
4.名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基建或技改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D
5.名称:国内投资农、林、水利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二,三类(农业、林业、水利)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列名商品除外。
分类代码:E
6.名称:国内投资能源、运输、城建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二十四类(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建筑业、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F
7.名称:国内投资通信,冶金、机械、电子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目录)第十一、十三、十八、十九类(通信、冶金、机械、电子)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G
8.名称:国内投资商业及服务业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导向目录》第二十六类(商业及服务业)的国内投资项目。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H
9.名称:国内投资其他项目
项目定义: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立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列明其他国内投资项目(上述1一8所列项目除外)。
免税范围:同上
分类代码:I
三、关于具体操作要求
为了保证正确统计按新调整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审批进口的设备有关数据,除规定了项目统一编号外,还专门在H883报关自动化系统中增加了1个新的征免性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简称:鼓励项目,代码789。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凡按照国发37号文规定审批进口的设备及相关物品,不论免税还是征税,其征免性质均为“鼓励项目”。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项目主管(直属)海关在审批项目进口设备征免税,出具“征免税证明”时,应在“项目统一编号”后面再增加3位海关审批编号(编号规则由各直属海关自行确定)。组成共计12位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并在“征免性质/代码”栏目内填写“鼓励项目/789”。
(二)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征免性质/代码”分别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备案号”和“征免性质”栏目内。
(三)对于企业集团审批的项目,其项目统一编号中的企业集团编号(第6,7位),应按照项目统一编号的规范要求,由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给予确定,并保证在同一直属海关辖区内,该企业集团的编号是唯一的。
(四)对于国发37号文规定的结转项目,无需重新确定项目统一编号,其征免税证明编号亦不采用新的编号方式;征免性质仍按原规定填写,但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征免性质应填写重新恢复使用的“贷款”(代码609)。
⑦ 哪些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1、2013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2、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国内企业研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水项目国内设备免税扩展阅读
依据《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财政部:上海自贸区内生产性企业进口设备等可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免征进口税
⑧ 我公司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但是是一般纳税人,没有航天金穗卡,怎么抵扣有增值税应水项目
取得进项专用发票的话是可以认证抵扣的,不可只能是针对应税部分收入而取得的进项税才能抵扣,因取得免税收入而产生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抵扣进项税跟有没有航天金穗卡无关。
⑨ 哪一些项目是免税的
1、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
除了这些免税项目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项(日)营业额100元。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4、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1)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 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备套件、备件:
其一,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二,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其三,软件企业进口的;
其四,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
其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其六,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原材料、消耗品。
(5) 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础上进口的设备。
(7) 避孕药品和用具。
(8)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 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
(10) 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1)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2) 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3) 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 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 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18) 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 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20) 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机构用血。
(2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22)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23)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24)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产主义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新华社、军队的机关报刊,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课本,专门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科学技术书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生产的黄金,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等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定期免税、减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其他免税、减税基础上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算其免税、减税基础上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