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费一般多少钱一吨
各行业水费收费参考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1)2002污水处理费扩展阅读
早在2002年4月1日,中国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就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须在2003年底前实行阶梯水价,其他城市则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阶梯水价。
湖南省物价局于2011年11月下发了“同意调整长沙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将水价由原5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由原1.88元/立方米上调至2.58元/立方米,到户水价上涨的0.7元/立方米,其构成为:纯供水价格上涨0.3元,包括自来水价上涨0.1元和株树桥引水工程0.2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0.1元;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平均每立方米0.3元,专款将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Ⅱ 核销可以理解为免收增值税吗
核销一般指出口收汇核销
包括已收汇核销和预收货款的核销,基本以收汇核销为主
大概过程如下:
你们公司出口一票货物(会用到出口报关单+核销单)
客户将货款汇入你的银行账户
你去银行申报该笔收汇(银行拉出一张收汇水单)
至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所带资料: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收汇水单)
OVER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税固定资产是相对免税固定资产而言的,免税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资料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于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税收管理员应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以备检查。
(三)、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脂、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脂、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脂、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草、杀早双、顺式氯氰菊酯、涕来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四)、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配件)。
三、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供电部门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接踵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Ⅲ 我原来是成都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的,因2002年建市污水处理厂,我被拆迁了,按置房被政府收购了,至
中纪委去,其它地方解决不了。
Ⅳ 求国发2002第20号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号)文件精神,顺利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营房保障
(一)各市在编制总体规划及各类建设专业规划时,要主动与驻军单位沟通,由军队单位提供相关的水、电、气、热现状及需求资料,结合本市实际,统筹考虑,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对于军队单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与地方市政干线相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但为防止水质污染,军队自备水源不得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线相连接。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对营区、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使用市政供水、电、气、热的,实行分户计量,按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不得征收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建设费用;取消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水电气热和道路等的建设费或配套费。
(三)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大力支持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尤其是鼓励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计划上优先安排。军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每年向当地计划、建设、土地、银行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对军人和军队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购买,减半征收住房交易手续费,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对军队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地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应予以优先办理,并简化有关手续。
二、关于交通运输保障
(一)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队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并实行政府定价。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市内公交车、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可按票价的50%计算,享受优待票。
(二)在200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军队营区全部通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的公共交通线路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定时班车的方式进行营运。
(三)对于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未纳入公路网的、军事管理(管制)区外(以民用为主)的村级公路,原则上可由军队直接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畅通。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各级政府应给予积极支持,土地、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要为军用公路维修提供便利条件。
(四)石油销售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和高速公路沿线为其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并免收代储代加费。石油销售企业供应给军队使用的军队代储油,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的规定,纳税时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关于医疗保障
(一)对距离军队医疗机构5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到就近的地方医疗机构就诊,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按照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免20%。
(二)地方的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凡急诊、危重伤病员要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军人病房,以方便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住院。
四、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军队原单位要为职工提供工龄等有关材料,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手续转移工作,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军队单位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其中:符合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参保之月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参保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企业参保范围的军队单位参加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军队单位按规定应参保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按照辽劳字〔1996〕100号文件规定的参保时间,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补缴,无力补缴的,职工退休时可按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计发基本养老金。军队单位已经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办法不变。
(三)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后,成建制改为企业或撤销的单位,改制或撤销前工龄满30年或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干部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须一次性补缴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不含撤销单位),可与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在5年内分期分批缴纳。
(四)鼓励原军队单位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原军队单位国有企业或改制后转为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并凭证享受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五)军队职工分流安置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纳入地方管理体系。下岗失业人员可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服务中提出培训申请和鉴定申报,并由地方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要组织免费培训。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和技能鉴定纳入地方管理体系。由军队职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理,并根据军队职工的特殊情况,提供便捷服务。
(六)移交地方前已在军队单位评定了专业职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应予承认:一是由有专业职称资格评审权的军队单位组织评定的经济、工程、卫生、统计、会计、审计、教师、档案、翻译共9个系列的高、中、初级职称。二是1993年至1998年过渡期间,由军队评定的经济、会计、统计3个专业中、初级资格(军级单位评定的中级资格,师级单位评定的初级资格)。在军队单位评定的技术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予承认。
(七)军队单位移交地方后,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资格,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对于符合上述规定予以认定的资格,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更换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八)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税务部门要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脱钩手续时因改变登记事项引发的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变更登记注册费,对自谋职业的原军队单位职工首次申请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的实行试办期,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1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为2年。试办期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检费。
(九)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安置经费和军退职工的生活、医疗待遇,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五、关于组织领导
(一)我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建设纳入“双拥共建”工作内容,成立“辽宁省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和辽宁省军区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计委、建设厅、交通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石油销售企业、电业局、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各市和驻军较多的县(市、区),要设立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驻军后勤社会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军队衔接和沟通,将军队急需项目及时报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确保顺利实施。
(三)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军队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咨询、投诉、举报等工作,严肃查处破坏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违法案件。
Ⅳ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要求,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3.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2002污水处理费扩展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Ⅵ 生活污水如何处理到综合排放一级标准
楼主所说的城市“生活污水”应该指“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业城市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业废水是经过一定处理要求后排入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的。
另外,楼主所说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该是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到水体中的排放标准。
可参照下面的答案:
城市中工业单位排污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注:GB3838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内容比较烦琐,如果楼主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添加问题补充,以便详细为你解答。
回答补充:城市污水当然必须由城市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区域也就是上面所说到的那几类区域了。
收费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根据各地各厂实际的电费、药剂费、大修费、维护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处理效率以及其他费用来衡定,一般1~10万m3/d规模的二级处理厂收费标准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过一般在引用和计算中可以估算为0.5元每立方米。
滤池的主要作用是过滤悬浮物,但是在滤池也有脱氮除磷作用时,也能够起到脱氮和除磷的作用
Ⅶ 广东珠海的居民用水收费标准最新的是多少钱呀含污水处理费,听说是要实行阶梯水价收费,是怎样算的
珠海市自来水水价综合表(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日前所执行的标准: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按每月每户计算:15立方米以内部分(含15立方米):1.38元,15-23立方米以内部分(含23立方米):1.85元,23立方米以上部分2.35元。综合价:1.58元。
代收费用价格
一、香洲区、高新区的污水处理费
1、 居民(学校教学)0. 9元/吨; 2、行政事业1. 15元/吨;
3、特种行业1. 3元/吨;
4、工商服务业按COD排放浓度≤250mg/L按0. 85元/吨;COD排放浓度超过250mg/L按1. 15元/吨。
珠价函[2008]38号文 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二、香洲垃圾处理费
城镇居民、暂住人员:家庭住户8元/户.月;集体、单身宿舍3元/人.月。
市区内农户渔民:家庭住户5元/户.月;集体、单身宿舍2元/人.月。
二、斗门区污水处理费
斗价[2009]03号 《关于调整我区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批复》
居民生活0.81元/吨(含学校);工商服务业0.85元/吨;行政事业0.90元/吨。
执行时间:从2009年11月20日。
三、斗门垃圾处理费
居民住户8.5元/月.户; 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单位: 2.5元/月.人;
单位: 2.5元/月.人; 饮食行业: 50--150元/月.间;
商业(含个体): 35元/月.间; 特殊行业: 50元/月.间;
设置垃圾桶: 10元/次.斗;设置垃圾斗: 150元/次.斗;
经营盒仔饭摊档:5元/平方米.天;
城内摆卖摊档:1元/平方米.天;
依据:斗府[1998]81号文 斗价费字【2001】1号文 1999年1月1日起 。
四、金湾区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污水处理费0.81元/吨;行政事业0.95元/吨;工商服务业0.90元/吨。
依据:珠金价[2009]10号文 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执行时间:从2009年11月20日。
五、高栏港经济区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1元/吨(含学校教学);
2、行政事业污水处理费:0.95元/吨;
3、工商服务业污水处理费:0.90元/吨;
依据:《关于调整高栏港经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珠港区函2009】200号,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港区、南水、平沙)
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中的全部项目检测费是多少
我们这个地方监测站一般要20-100元每个因子,但还要看各个地方部分收费情况吧,不能给你准确答案,你最好去当地的检测机构或者监测站咨询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Ⅸ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哪能免费下载
CJ/T 290-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单行本完整清晰扫描版) 1446KB
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664KB
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83KB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49KB
CJJ 60-94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1717KB
CJJ 31-89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877KB
CJ 3025-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234KB
GB 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08KB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533KB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本版 2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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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如何确定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水超标
城市“生活污水”应该指“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业城市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业废水是经过一定处理要求后排入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的。
另外,楼主所说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该是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到水体中的排放标准。
可参照下面的答案:
城市中工业单位排污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注:GB3838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内容比较烦琐,如果楼主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添加问题补充,以便详细为你解答。
回答补充:城市污水当然必须由城市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区域也就是上面所说到的那几类区域了。
收费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根据各地各厂实际的电费、药剂费、大修费、维护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处理效率以及其他费用来衡定,一般1~10万m3/d规模的二级处理厂收费标准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过一般在引用和计算中可以估算为0.5元每立方米。
滤池的主要作用是过滤悬浮物,但是在滤池也有脱氮除磷作用时,也能够起到脱氮和除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