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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污水处理设施尺寸

发布时间:2022-09-05 21:13:48

⑴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尺寸有多大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型号规格不同,尺寸也就不同。处理水量大小在0.1到10立方每小时不等。

⑵ 污水处理长宽比在5-10之间的标准是哪个

1.曝气沉砂池的水力停留时间为1~3min,取3min时,所需有效容积为6.25m3. 2.选择类似平流沉砂池池型的曝气沉砂池,尺寸为L×B×He=3.5m×1m×2.5m。在池的一端(泥斗上方)设置穿孔管曝气器。 3.沉砂泥斗的容积,根据你的来水水质确定。

⑶ 污水处理厂消毒池尺寸设计

一般按停留时间设计,二氧化氯消毒按30分钟设计,

⑷ 食品厂的污水应该怎么处理

食品厂的污水处理方案,仅供参考,如果你需要帮助也可以+我q16609+260+20 我会根据你们公司具体情况给你解决方案

隔油—高效气浮—活性污泥工艺

某大型食品企业,主要生产方便面、饮料及配套产品。其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饮料生产废水:300t/d,方便面生产废水:100t/d以及员工生活废水:150t/d。该企业建有一座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废水水量为600t/d,设计进水水质为PH:6.5-6.8;CODcr:4000mg/L;BOD5:1800mg/L;SS:850mg/L;动植物油:250mg/L,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

目前,对食品厂废水处理通常采用厌氧法、好氧法、厌氧-好氧法等多种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对CODcr、BOD5均有不同程度的削减,但对动植物油的处理效果不好。针对该企业生产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高的实际情况,通过采用隔油-高效气浮的预处理措施,将废水中大部分动植物油去除后再进行好氧生化处理。通过调试和试运行,废水处理系统运行稳定,废水经处理后达到了排放标准的要求。目前,该工程已经通过了达标验收。现将设计及试运转情况作一介绍。

某食品厂废水处理1、废水水量及水质

废水来源为:方便面生产废水:100 m3/d;饮料(PET)生产废水:300 m3/d;员工生活废水:150 m3/d。设计废水水量为600m3/d。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水水质为:

从上表可知,在稳定运行期间, CODcr的平均去除率为93.5%;BOD5的平均去除率为94.8%; SS的均去除率为93.5%;动植物油的平均去除率为83.4%。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水中pH值、动植物油、CODcr、BOD5、SS六项指标均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

⑸ 污水处理厂所用细格栅的尺寸一般是多少

细格栅书上写的一般都是3~10cm格栅间距的格栅.但是污水处理厂的粗格栅和细版格栅只是一个权相对的概念.我见到格栅间距为30的还被称为粗格栅.但是书上写的是中格栅.我看到2个污水处理厂用的细格栅间距为10cm.
格栅机的大小就不一定了,水量大的话,格栅机自然要宽很多.水量小的话,格栅机就窄一些

⑹ 食品厂污水处理的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的内容极其复杂,包括制糖、酿造、肉类、乳品加工等生产过程,所排出的废水都含有机物,具有强的耗氧性,且有大量悬浮物随废水排出。动物性食品加工排出的废水中还含有动物排泄物、血液、皮毛、油脂等,并可能含有病菌,因此耗氧量很高,比植物性食品加工排放的废水的污染性高得多。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
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 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一)标准分级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氷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并拫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⑺ 食品生产车间距离污水处理设施至少多远合适

食品厂的污水中有大量的蒸煮污水,水温很高对微生物不利。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距离不好说,没有定例。应以废水到达调节池时的水温不会对微生物不利为准。

⑻ 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的大小尺寸怎么设计

首先确定使用人数,之后根据人数确定排水量,参考排水规范,之后确定水质,生活污水中的BOD,COD等指标的含量,确定具体的处理工艺,根据水质及水量确定一体化设备的大小!

⑼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⑽ 工厂做环保三同时验收,生活污水总排口要求挖明渠,走的暗管, 明渠规格尺寸要求是什么,最好有图

工厂的生活污水应该流量不会很大,推荐成品巴氏计量槽,如果需要图纸的话,请留邮箱。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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