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都金堂工业园区有都有哪些厂
四川金堂工业园区西区 位于金堂县城赵镇,规划面积7.67平方公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已全面完成,主要承载机械制造(金属品)、食品(医药)及部分建材、服装生产企业。已入驻代表性企业有蒙牛(金蒙)乳业有限公司、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法国拉法基集团等众多知名企业。四川金堂工业园区东区 位于成都金堂县淮口镇,是成都市为适应国家“十一五”规划,按市场运行规律建设的以纺织印染、服装、制鞋为主要产业的工业区。已完成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并建有专业污水处理厂。入驻的代表企业有重庆东方纺织有限公司、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等。配套科技:金堂县是成都平原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吸纳四川、成都乃至全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现拥有科研机构4个,科技型企业16家,与川大、川农大,省农科院等大专院校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近5年来,有80余项科技成果获省、市政府的科技进步奖,10余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 教育:2006年以来,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113所,教职员工6940人。位于县城赵镇的省重点中学金堂中学,创办于1928年,拥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四川省优秀教师4人、成都市优秀教师17人、特级教师1人、市学科带头人5人、高级职称教师53人。卫生:县内现有二甲医院2个,二乙医院3个。2005年来,全县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420个;共有病床1820张;卫生技术人员3260。 供水:县自来水公司日供水能力10万吨。 四川金堂工业园区内有自来水主输水管网,工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均配套各投资者征地边沿。水质经国家水质监测网西南中心长期监测,达到优质饮用水标准。 供电 金堂县是四川省能源基地县,执行四川省电网现行统一电价。县境内有110KV变电站2座、35KV变电站8座,变电容量19.8万KVA总装机360万KW的成都金堂电厂已于2004年3月开工建设,2007年首期120万KW热电机组即可投入营运。 供气我县的天然气资源得天独厚,中油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及中石化公司的输气干线(主管720mm)分别经过我县开发区,并在开发区设有配气站和阀室,具备双气源供气能力,日供气100万立方米。 通讯中国移动、中国联网络覆盖全县及各乡镇,固定电话用户仅开发区就已超过8.5万户,现代通讯和办公手段齐备完善,信息传递快捷、准确,企业对外联络畅通无阻。我县系四川省通讯事业发展先进地区,全县已开通ADSL宽带上网和DDN专线
B.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是指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城镇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泵站和相关设施(不含工业企业未连接城镇污水管网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仅具备处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经过技术改造,具备相应的处理工业废水能力后,方可接纳处理工业废水。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纳与处理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手续,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与排水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C. 急,急,急,污水处理厂工作怎么样
一工作技术含量不高,工作也不算繁重,进入门槛不是很高,但需要责任心版。工资不会很权高。
D.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集中处理率是什么意思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除以根据供水量系数法计算或实得城镇污水产生总量即为城镇污处理厂污水集中处理率。一般是用来衡量是否收集完善的一个指标。
E.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支持和鼓励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营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地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水口,并将排水口的设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控设备联网。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自建设项目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其实际污水处理负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或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实际应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还必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因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维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恢复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收集证据,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第十三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第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
F. 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污水处理建设速度,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范围内,向市政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和统建的居民生活小区,其所排污、废水中的化学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等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超过排入水体标准的,均应按照污水治理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处理。排污单位应把原用于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建投资费作为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规划统筹建设市政污水处理厂。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正在建设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单位除外。第三条凡应交纳而未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环保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5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10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第四条排污量计算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型、等级档次和用水设施的情况分类计算。
(一)居民生活小区: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计。居住人口数按建筑总面积换算:
1.包括有学校、幼儿园、居委、派出所、银行、邮电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综合人平建筑面积15M2/人换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人平建筑面积12M2/换算。
(二)酒楼、宾馆、旅店、招待所、饮食店、综合楼、综合商场等商旅饮食业,按下列办法分类计算:
1.床位:
(1)酒楼、宾馆、旅店、综合楼中的旅业,视等级档次,按0.8~1.4M3/床·日计;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计;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标准计算。
2.餐厅:属对外营业的餐厅,按0.16M3/座·次计;属内部职工饭堂,按0.005M3/人·次计。
3.办公、服务人员:按0.05~0.08M3/人·日计。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计。
5.洗车水:按1M3/辆计。
6.空调、锅炉和冷却循环用水:按一次注入总水量的10%计。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积除以换水天数,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医院、卫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计;门诊部按0.005M3/人·次计。
(四)影剧院按0.008M3/场·座计。影剧院内附设的饮食业,按本办法本条第(二)项第2款标准另计。
(五)用水资料不全或难以确定的,可按建设项目或用水单位的自来水日用量的90%计算。
(六)对饮料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其污水量的计算,由市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具体商定。第五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计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吨·日计收。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有关批文、污水排放资料到市政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一次交清。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可申请分期交纳。如排污量在2000~3000吨/日范围,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的,可分两期交纳,第一期交付总数的60%,第二期缴清;排污量在3000吨/以上,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纳,第一、二、三期分别交付总数的50%、30%、20%。
经批准分期缴费的排污户,第一期应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交付;其余各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由缴费单位与市政管理部门具体商定,并签订协议。第七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应纳入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并在该项目投资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项目,此项费用可从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支付,列入单位的生产成本。
需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排污户,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一次过交付完毕。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应交付不少于总数的50%。对个别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或亏损户,确无能力补交污水集中处理费的,需由审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缓交或减交。
G. 在污水处理厂上班好吗 污水处理厂有毒吗
在污水处理厂上班儿,确实天天面对的是污染的水。多少有一些。放射性的内物品在里面其实容也没有什么,只要我们做好防护就可以了,一般污水处理厂都有防护服和呼吸器之类的,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只要把自己保护好就没有问题了,因为各行各业都需要人去干,不可能说因为这件事情就不干了,很多高危的行业。不也有人在
H. 污水处理工作流程步骤
一,污水处理的基本方法
1.物理法:沉淀法,过滤,隔油,气浮,离心分离,磁力分离
2.化学法:混凝沉淀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化学沉淀法
3.物理化学法:吸附法,离子交换法、萃取法、吹脱、汽提
4.生物法: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工艺、生物脱氮除磷工艺
二,按照水质状况及处理后水的去向分:
1.一级处理:机械处理(预处理阶段)
粗格栅及细格栅、沉砂池、初沉池、气浮池、调节池
二级处理:主体工艺为生化处理(主体)
活性污泥法、CASS工艺、A2/O工艺、A/O工艺、SBR、氧化沟、水解酸化池。
三级处理:控制富营养化和重新回用
高级催化氧化、曝气生物滤池、纤维滤池、活性砂过滤、反渗透、膜处理
中水回用一般都有消毒池:紫外线臭氧消毒池、 二氧化氯消毒池。
I. 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流程
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流程如下图:
1、生物除磷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的主要河流和湖泊由于受磷污染,富营养化严重,国家环保局为控制磷污染,对磷排放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标准。化学强化生物除磷污水处理工艺以除去污水中有机污染物和各种形态的磷为主,此污水处理工艺将化学除磷和生物除磷一体化,通过厌氧消化生物系统中活性污泥产生挥发性有机酸,作为聚磷菌生长的基质或称之为营养物,使聚磷菌在活性污泥中选择性增殖,并将其回流到生物系统中,使生物污水处理系统工作在高效除磷状态;同时污泥在厌氧条件下产生的磷释放,通过化学除磷消除。这是一种高效市政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满足了我国现阶段,为解决水体富营养化,需要在常规二级污水处理基础上进一步除磷的要求。
2、循环间隙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地相差较大,经济发展滞后的城市还不能拿出很多资金用于污水治理,因此,怎样利用有限的资金,降低环境污染,是很多城市政府面临的问题。在污水处理方面,直到不久前,一些城市还采用一级或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技术,出水达不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对除去有机污染物的要求。循环间歇曝气工艺充分发挥高负荷氧化沟处理效率高的优点,又充分利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污水处理工艺出水好的特点,保证了系统出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在除去有机污染物方面的要求。在投资和运行费用上比通常以除去有机污染物为主的二级生物污水处理系统降低30%左右,是适合我国现阶段污水处理要求的工艺技术。
3、旋转接触
旋转接触氧化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是在生物转盘技术基础上,结合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优点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好氧生物膜处理技术。旋转接触氧化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和成套设备提供了一种简单和可靠的污水处理方法。整个污水处理系统中的转轴是唯一的转动部分,一旦机器出了故障,一般机械人员都可以进行维修。系统生物量会根据有机负荷的变化而自动补偿。附在转盘上的微生物是有生命的,当污水中的有机物增加时,微生物随之增加,相反,当污水中的有机物减少时,微生物随之减少。所以这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果不容易受到流量和负荷的突然变化和停电的影响。运行费用低,只有其他曝气污水处理系统耗电的八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占地面积仅相当常规活性污泥法一半。由于生物系统中生长的微生物种类多,能够高效处理各种难降解工业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