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运行。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十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七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⑵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九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六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⑶ 内蒙古阿拉善盟乌斯太工业园区有什么企业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 是最大的企业 然后有泰西煤 庆华集团 达康集团 还有陈宏利 紫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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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内蒙古焦化厂污水处理哪家好
焦化污水处理目前最好的工艺是:A1-A2-O生物膜工艺。
具体工艺流程是:
(1)从各车间出来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统一进入调节池,调节池的主要作用是均衡废水的水质和水量,保证后续生化处理设施运行的稳定性。由于废水的含磷量极少,故在调节池中加入磷营养盐,提供微生物所需的营养。
(2)调节池出来的废水由两台泵分别提升至新老两套A1-A2-O生化系统,在生化处理系统中,废水的降解过程如下: a. 焦化废水首先进入厌氧酸化段。在该段,废水中的苯酚、二甲酚以及喹啉、异喹啉、吲哚、吡啶等杂环化合物得到了较大的转化或去除,厌氧酸化段的设置对于复杂有机物的转化与去除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废水经过厌氧酸化段后水质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废水的可生化性较原水有所提高,为后续反硝化段提供了较为有效的碳源。
b. 在缺氧段进行的主要是反硝化反应,从酸化段出来的废水进入缺氧段,同时好氧段处理后的出水也部分回流至缺氧段,为缺氧段提供硝态氮。另外,由于焦化废水中所含反硝化碳源不足,需在缺氧池中加入甲醇作为补充碳源。
经过缺氧段的处理,硝态氮被转化为氮气,达到脱氮的目的。同时,废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得到了去除,使废水以较低的COD进入好氧段,这对于好氧段进行的硝化反应是十分有利的。
c. 废水经过缺氧段的处理后进入好氧段。在好氧段,由于废水中所含氨氮较高而COD较低。因此,在这里进行的主要是硝化反应,在好氧段需投加纯碱溶液提供硝化反应所需的碱度。废水经过好氧段的处理后,氨氮基本可全部转化为硝酸盐氮(硝酸盐氮通过回流至缺氧段,在缺氧段最终转化为氮气后得到有效脱氮),同时,有机物得到进一步的降解,使最终出水COD达标。
(3)废水经生化系统处理出来后,经过混凝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在混凝部分投加聚铁,以增加沉淀部分污泥的沉淀性能,并且进一步降低出水COD。 二沉池出水接入“北排”管网。
(4)从二沉池排出的剩余污泥定时排至污泥浓缩池进行浓缩稳定处理,浓缩池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再次进行处理,浓缩池污泥排入污泥贮池中,定时由污泥脱水机进行脱水处理。脱水前需加入PAM与污泥进行絮凝反应,提高污泥脱水效率。 污泥脱水后外运处置。
⑹ 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2012-02-2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苗圃南海流图河槽东。
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8245888359139,企业法人贾荣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乌拉特中旗洁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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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内蒙古阿荣旗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学法三种。
①物理法:主要利用版物理作用分权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②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③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⑻ 内蒙地区有多少家污水处理厂
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里面有。。。但是那个是05年以后的东西,之前的你看看国家环保部发的关于重点企业的通知,里面的名单有全部的污水处理厂。。但是小的就没有了。。。
⑼ 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政污水处理厂有哪些
现在乌兰察布只有一个污水处理厂,名为华立中水回用。
该处理厂隶属于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公司,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武家村西。
⑽ 包头的污水处理厂在哪里
1包头建成现代化大型污水处理厂
投资近亿元的内蒙古包头北郊水质净化厂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行。这座污水处理厂占地6.74公顷,日处理污水7万吨,可使包头市的大部分污水排入黄河前得到净化处理,并为城市绿化提供再生水源。这是包头污水处理厂沉淀池。
2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奠基开工
内蒙古包头市最大的BOT(民间投资—民间运营—合同期满后交还政府)投资项目——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日前奠基开工。该项目总投资3.2亿元人民币,预计2006年10月完工并投产。这是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成功投资吉林公主岭、江苏沭源等项目后的又一以BOT方式运作的城市给排水工程。
据介绍,包头市南郊
污水处理厂主要负责昆都仑区和青山区的污水处理,目前每天污水量达9.81万吨,但仅能处理4.5万吨,大量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直接排入市区水体,造成市区环境恶化,地下水污染,不仅影响工农业生产,而且还直接危及包头市的饮用水源。该项目的成功运营,将从根本上解决包头市城市水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