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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再建污水处理厂

发布时间:2022-08-09 23:59:12

❶ 各位谁知道柘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在哪里

柘城县第二污抄水处理厂,坐落于袭河南商丘市,厂区具体位于柘城县毛庄村柘鹿路500米西侧,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2.50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区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工艺管道安装,电气、自控系统安装,照明,防雷接地,采暖,通风,厂区道路施工及绿化等。柘城县污水处理厂自2007年6月正式投入运行以来,污水处理设备运转良好,日平均处理污水量为2.34 万立方米。该项目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厂区主体工艺采用奥贝尔氧化沟处理工艺,经处理后的污水水质排放标准为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

❷ 南阳市污水处理厂在哪里

南阳市污水处理厂有多处
1、南阳市污水处理厂
地址:四坝路
附近公交站:版污水处理厂权 - 公交站 565米
途径公交车: 16路 (光彩大市场总站-丁丰店) 首末班06:20-19:10

2、市第四污水处理厂(2013年1月开工建设)
地址:官庄工区张店镇南马庄村
总投资8800万元,用地面积39.6亩,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万吨

3、南阳市白河南区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
地址:纬十路西段
白河南污水处理项目是我市利用日元贷款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子项目,也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预期投资20667.15万元。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规划的白河大道以南、宁西铁路以北;设计总规模为污水处理量20万吨/日,分二期建设,目前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占地158.47亩,2013年12月份开工建设,建设内容为日处理10万吨污水处理厂一座、配套污水管网58.55公里及其他辅助设施。

❸ 平顶山市有哪些污水厂

平顶山污水厂在许南路(建设路口往南1公里),新城区还有个污水处理厂,不过正在建设

❹ 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什么性质

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是有限责任公司。
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坐落于河南焦作市,厂区具体位于孟州市西虢镇,滩建路戍楼段北侧,戍楼村东南1000米,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5.00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区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工艺管道安装,电气、自控系统安装,照明,防雷接地,采暖,通风,厂区道路施工及绿化等。
孟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极大地改善了城市水环境,对治理污染,保护当地流域水质和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改善焦作市的投资环境,实现焦作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❺ 郑州的污水处理厂有哪些

郑州目前投入运行的污水厂有三个(有一个在建,是否运行我还不知道呢~),
有:
五龙口污回水处答理厂
五龙口污水厂在郑州五龙口路(冉屯路以北, 煤仓北路和五龙口路交叉口以东),五龙口镇以东,威尼斯水城小区以北。

马头岗污水厂
这个我具体路明说不上来,反正是老107国道过了连霍高速,还得往北数公里路东。应该在马头岗村附近

王新庄污水厂
在郑州市东四环路和金水东路交叉口附近,王新庄

❻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第七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第十五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七条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数额。第二十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❼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液态等物品、物质。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农业、卫生、商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

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防止污染环境。

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条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第十一条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土壤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对被污染的土壤实行修复制度。

对被污染的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遵循安全、规范、可行、彻底的原则,消除土壤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发利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❽ 周口市太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在哪

建设地点:太康县城南部、兰河南侧、宋桥村北

❾ 商丘第一污水处理厂会搬迁吗

商丘第一污水处理厂会搬迁。
商丘市第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正在施工中。
对主城区内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了解各污水处理厂运行、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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