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除《国务院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第五条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急取水情形的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事项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取(排)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污水处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应急取(排)水的,应当告知备案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具有《国务院条例》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决定;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按照工程总体设计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请。第八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除属于国家审批权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建设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部门所提意见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否满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等内容。第十条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补原取水含水层的地温空调取水。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受理和审批决定,不得越权受理和审批不属于本级受理及审批范围的事项。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受理、违法审批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三条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B. 辽宁自来水可被点燃事件,都有哪些相关人员被追究问责
11月22日,辽宁盘锦大洼区赵圈河镇的村民上传了一段小视频到社交媒体上。视频里可见,她家里自来水管流出的自来水,用打火机一点居然能够升起熊熊的火苗来。由于事件比较新奇,引发全社会广泛的关注。12月10日,辽宁官方通报了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13人被追责问责。都有哪些相关人员被问责呢?
据当地村民介绍,其实这样的问题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了,甚至有村民表示,这样已经有两年了。这两年来,当地村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都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试问,如果这次不是被网络不断发酵,当地的这些官员们是否依然会选择视而不见呢?
C. 辽宁自来水可燃事件13人被问责,网络曝光起到了多大的推动作用
网络曝光的推动作用有多大,其实是在反应一种新力量的崛起——舆论力量
这里我们先抛出一个有趣的观点,三权分立,我们把它替换一下,三量分立!来笼统概述一下网络曝光的力量。
一,网络曝光的支撑——舆论力量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网络已成为每个人必不可少的存在。而这种不到半个世纪的东西,却有着庞大的力量。并且还在逐渐发展壮大。辽宁自来水事件也不过是其中代表的冰山一角!如果把三权分立替换成三量分立。并且把现在社会上的现象带入进去看看,国家机构代表的是权力力量,企业代表着资本力量,而我们普通民众则可以通过网络展现出舆论力量。
好了,我们回归本源。为什么此事件的办事效率如此快,问责人数这么多?因为此事件过于奇特,也过于令人难以想象,这样的现象怎么会持续如此长的才被解决,这样的问题被民众关注越多,监督的力量就越大。有关部门整改的速度就越快。这让人想起了新冠疫情刚爆发的时候,那个一问三不知的卫健委主任,在那样的节骨点,大家都在关心疫情发展的时候被曝光出来,结果可想而知。不过舆论也有容易被误导,激化矛盾等弱点。克服这些也往往需要我们这些网民在行使自己监督权力的时候,不信谣传谣,理智发言。
综上所述,欢迎大家发表评论及其看法。写作不易欢迎关注!
D. 营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满足用户用水需求,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用水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措施处理后,再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监控、取暖等相关设施。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和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成本核算和水价的核定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应当参与方案的设计和制定。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独立设置,有防污染和安全运行措施,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储水设施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且密封性良好,有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措施;
(三)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八条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由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后,移交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九条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产权人应当实施改造,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鼓励产权人委托供水单位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时,应当将竣工验收的相关图纸、资料、档案,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合格证等一并移交。第十二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配备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十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水泵、供水管道等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定期对储水池、水箱等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一次;
(三)保证水压符合用户用水需要;
(四)对用户实行计量、抄表和收费到户;
(五)处理用户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第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等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质情况,并将设备维护、清洗消毒、持证上岗、水质检测档案等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 中纪委通报辽宁盘锦自来水可燃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
中央纪委通报辽宁盘锦自来水可燃事件,是因为在居民用水中混入了天然气,严重损害了居民的饮用水健康,当地政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事情起因饮用水的安全无小事,让人难以想象的是未经过处理的地下水,居然以合格自来水的名义,与易燃的天然气一起,长期“直供”到居民家中充当饮用水,而且,在供水公司到现场勘查后依然没有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
所以,当地政府对相关人员都进行了问责,涉事的分管副区长、水利局局长、副局长、现区水利服务中心副主任、现区水务站站长都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
F. 辽宁通报“自来水可被点燃”事件处理结果,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就在前一段时间,一直在关于自来水可以点燃的消息,在网上传播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议论,视频中描述了在辽宁的一个地方,居民家中的自来水可以直接被点燃,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三年的时间,居民也向当地的自来水公司反映了多次,但是自来水厂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如今在12日,辽宁通报了关于“自来水可被点燃”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关于辽宁通报“自来水能够直接被点燃”这件事的处理结果这个话题,各位有什么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G. 沈阳市乡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乡镇供水事业加强农村供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供水,是指取水工程和建设乡(镇)、村、屯居民生活饮用水及所在单位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第三条 乡镇供水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乡镇供水的主管机关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市乡镇供水办公室,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乡镇供水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跨区域供水工程,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 各级供水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订乡镇供水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供水工程资金筹集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事宜;
(三)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四)对供水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及维护;
(五)水源水质消毒、监测、保护;
(六)督促、检查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第六条 供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第七条 兴建乡镇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用料及验收,按《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供水工程应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互配套。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承包合同。合同中应写明:三年内发现由于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出现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第十条 供水工程管理项目包括:井、机、泵、房、压力罐(或水塔、微机供水设备、高位水池)、管路、闸阀、电器设备等设施及保护区。第十一条 供水厂应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和奖惩制度,明确机泵手职责。第十二条 供水厂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技术档案。供水工程技术档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件、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运行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第十三条 乡镇供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卫生管理及监督,按《沈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乡镇供水工作必须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身体条件不适宜做供水工作的,应立即离岗。第十五条 乡镇供水实行有偿供水,其水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供水成本包括:工资(运行维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及应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燃料及动力费、材料费、折旧及大修理费、管理费、奖励费等。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按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订原则(试行)》提出定价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第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其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八条 对无故拖欠或拒不交纳水费的单位和个人,供水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逾期不交的部分,要按月补交百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九条 无故停止供水,造成用户损失的,供水单位应向用户如数赔偿。第二十条 偷盗或破坏供水工程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原建乡镇供水工程管理体制不变;新建乡镇供水工程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
H. 辽宁可点燃自来水服务站站长被停职,饮用水“着火”暴露出了哪些问题
辽宁可点燃自来水服务站站长被停职,饮用水“着火”暴露出了当地职能部门的不作为以及各部门间各种推诿扯皮与工作的形同虚设。
在媒体已经介入了调查之后,当地有关部门对于此事的回应却是“因为最近蓄水装置 进行了扩容才导致的”,当地回应的是最近才出现这样的情况,可居民们之前就说这样的事情已经出现了几年了,就连自来水站长都说很久的事情了,一直没有查出原因。对于当地的回应小编真是呵呵了。
一个区域几十户人家的水突然可以点燃了,这放在哪里也是很重大的民生问题,可当地职能部门却几年时间没有去管这件事情,没有去处理,那么小编在这里就想问这些人:拿着人民交的税,天天坐在办公室里,连这么重大的问题都不去解决,那要你们有何用?
I. 供水压力过高如何调整正常
自来水正常压力为0.15--0.3MPa,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1.5---3㎏压力。
自来水压力太小,我们可以使用管道增压泵解决,而如果自来水压力太大,对我们给水管道,淋浴,水龙头,自动洗衣机,乃至净水设备都会有损害。我们可以采用三种方案解决自来水压力太高的问题:
一,进户安装自来水减压阀。
自来水减压阀安装时注意水流方向,可配装压力表,方便查看,具体调压,操作旋钮,逆时针转动,出水压力变小。
二,阀门减压。
自来水入户管道阀门,不仅可以通断给水,还有降低水压的作用。水压太大,可以将阀门关小一点,效果也很明显。
三,管道变径。
采用变径管件或更小规格给水管,也能实现自来水压变小。比如32管通过水压4㎏,那么将32管变成20管时,水压可变小至3㎏
J. 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伙房饮用水水源,是指位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资源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二章保护措施第六条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条水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第八条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机械和容器等;
(三)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第九条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八)新设探矿、采矿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第十条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七)采石、挖砂、取土;
(八)设置油库;
(九)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第十一条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行业发展,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准保护区内的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核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除污染防治项目外,在准保护区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