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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站中毒原因

发布时间:2022-08-06 18:07:44

污水中的硫化氢是怎么产生的

微生物硫酸盐还原菌利用各种有机质或烃类来还原硫酸盐,在异化作用下直接形成硫化氢。

在这个作用过程中,硫酸盐还原菌只将一小部分代谢的硫结合进细胞中,大部分硫被需氧生物所吸收来完成能量代谢过程。

一些菌种的有机质分解产物可能会成为另一些菌种所需吸收的营养,这会使有机质被硫酸盐还原茵吸收转化效率提高,从而产生大量的硫化氢。这种硫酸盐还原菌将硫酸盐还原生成硫化氢的方式又被称为微生物硫酸盐还原作用(BSR)。

(1)污水处理站中毒原因扩展阅读

生产成因还有在腐败作用主导下形成硫化氢的过程。腐败作用是在含硫有机质形成之后,当同化作用的环境发生变化,发生含硫有机质的腐败分解,从而释放出硫化氢。这种方式出现在煤化作用早期,生成的硫化氢规模和含量不会很大,也难以聚集。

是生成高含硫化氢天然气和硫化氢型天然气的主要形式,它发生的温度一般大于150℃。

煤和围岩中含硫有机质和硫酸盐岩发生热化学分解(裂解)作用和热化学还原作用,均可生成H2S气体。因煤和围岩中有机质硫含量及煤中硫酸盐硫含量很低,所形成的H2S含量一般不会超过2%。若围岩中硫酸盐岩含量较高时,可产生较多H2S气体。

由于地球内部硫元素的丰度远高于地壳,岩浆活动使地壳深部的岩石熔融并产生含硫化氢的挥发分,所以岩浆中常常含有硫化氢。而硫化氢的含量主要取决于岩浆的成分、气体运移条件等,因此岩浆中硫化氢的含量极不稳定,而且也只有在特定的运移和储集条件下才能在煤层中聚集下来。

⑵ 食品厂发生硫化氢中毒致死事件,食品厂为什么会有剧毒硫化氢

硫化氢是一种剧毒气体,具有刺激性和窒息性。低浓度有臭鸡蛋味,高浓度无臭,嗅觉神经麻痹。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芙蓉竹笋食品厂的几名维修人员在维修设施时涉嫌有毒气体。事件中已有7人死亡,1人情况稳定,在医院治疗中。死亡7例,临床表现均为硫化氢中毒。

硫化氢气体广泛存在于食品厂的酸洗槽、地下污水系统和污水处理槽中。泡菜产生的有机物不及时处理,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或同时积累较多,且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硫化氢是一种无色的恶臭气体。很容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空气中氧化时,硫会缓慢释放,燃烧时会释放蓝色火焰。硫化氢也溶于水,具有弱酸性。

⑶ 污水处理厂存在哪些有毒有害气体

可将它们分为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三大类。

1、有毒气体是通过人的呼吸器官在人体内部对人体内部其它组织器官造成危害的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由于这些气体在人体内部一般起的作用是抑制人体内部组织或细胞的换氧能力,引起肌体组织缺氧而发生窒息性中毒,因此也叫窒息性气体。

2、腐蚀性气体一般是消毒气体如氯气、臭氧气体、二氧化氯气体等发生泄露时,对体的呼吸系统起腐蚀作用产生毒害。

3、而易燃易爆气体则通过与空气混合产生一定比例时遇明火引起燃烧甚至爆炸而造成危害,如甲烷、氢气等。


(3)污水处理站中毒原因扩展阅读: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处理厂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⑷ 四川一食品厂发生疑似有害气体中毒事件致7死,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目前还在调查中,只不过这个伤亡的数量还是比较多的,最后的结果要等待官宣

⑸ 安徽宿州市政管网污水处理作业发生事故致3死,导致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经过对部分城市、城镇污水设施的考察,其未达标的基本原因有三方面。其一,处理工艺落后,不能有效的起到净化污水的功能。其二,污水处理构筑物采用敞开式的池型,不适宜该地区高寒、日温差大的气候特点。其三,细节设计存在缺陷,不能满足工艺要求。

为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经济腾飞,正投入大量的资金修建污水处理及环保设施。并把以前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以达到污水处理再利用的效果。

混凝沉淀池 + 曝气生态塘,该工艺的生态塘内散发臭气,使厂区内的树木枯萎,由于不能灌溉,农民不允许其向外排放。二期改造的方案仍沿用一期的工艺,其处理结果还会和一期相同,因此各地政府及环保局不愿再按该工艺实施,为了解决林木灌溉、城市绿化的水源问题,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要采用新技术。

另外,生态塘不宜做污水的直接处理工艺,通常用在二级处理后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水质时采用,它也不适宜用于高寒地区。

⑹ 山东维纺化工厂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么厂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9日9时40分左右,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香荃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环保局和滨海区管委会、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潍政字[2015]20号)“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香荃化工公司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港营路以南、临港路以西,于2011年6月16日经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熊运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公司占地面积100亩,注册资本165万元,员工41人;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环部,并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有一套1000吨/年新铃兰醛和2500吨/年丙烯醛生产装置。
2013年9月17日通过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鲁)WH安许证字[2013]070481号,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关于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戊二醛、1000吨新铃兰醛、1000吨女贞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潍环审字【2011】104号);2013年3月12日,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批准其试生产(潍滨环试字[2013]6号),试生产期三个月;2014年9月21日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对该公司超期试生产未验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至2015年事故发生时,该企业仍未通过环保验收。
2、污水处理站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站为江苏新琦环保有限公司设计;占地面积约1150m2,总容水量约3700m3;主要设施有:收集池、反应池、PH调节池、絮凝池、初沉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组成。其中好氧池长25米,宽16米,由4个氧化池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处设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该工业废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机物。主要采用物化+生化工艺进行处理:物化处理主要采用PH调节、絮凝、竖流沉降及微电解催化氧化工艺。生化处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把废水中的有机物转化为简单的无机物形式,生化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气体,在密闭空间中,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4月10日对好氧池大棚内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好氧池大棚内产生并存在硫化氢。
3、污水处理站好氧池改造情况
2014年4月份,为减少异味扩散和提高生化反应效率,特别是为确保污水处理站在冬季正常运行,企业经多方咨询有关专家后,决定并安排人员在好氧池和厌氧池上部加盖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好氧池池间未安装防护栏、通风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好氧池加盖塑料棚,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有利于保证好氧池在低温条件下正常运行,对环境保护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大变动,未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建设项目的新改扩项目,但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变更管理程序,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26日开始好氧池排水不达标,且从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处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统出现故障,企业于4月8日停产。4月9日8:00上班后,各车间按惯例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分管安全环保的副经理赵美林和环保运行组组长杨红进入好氧池检查空气管道和喷头故障时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晕迷。
9:40左右,副经理曾建国路经好氧池东侧时,发现杨红在4号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将其拖到池边,施救过程中感觉自己呼吸困难,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鲜空气并大声呼救。紧接着公司职工王小忠、王昌洪、张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后赶到施救。施救过程中,王昌洪、张永成因中毒先后倒入4号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适立即退出,在采取破坏塑料布通风、送氧气等措施之后,王小忠等人再次进入好氧池棚内把张永成、王昌洪、杨红、赵美林救出。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至滨海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赵美林、杨红、张永成3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轻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刘曙光市长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滨海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开展现场救援、人员救治及善后工作。同时,市安监、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市政府和滨海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间,废水在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并集聚;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施救人员也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进入好氧池大棚内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企业在好氧池上部加盖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未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未及时更新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只是在责任制绩效考核细则中规定了进入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厌氧池的审批、安全防护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未对作业的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未采取通风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对相关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违章作业;应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紧急情况,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好氧池内改造后形成受限空间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不重视,没有识别因设施改造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未对好氧池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过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滨海区经发局作为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未认真督促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滨海区安监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14年以来先后到香荃化工公司开展过5次培训和开工停工专项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监督企业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
(3)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对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违规运行监管不到位。该企业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手续,运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过验收(事故发生时,该企业通过环保验收的现场检查但尚未获得验收批复,处于整改阶段),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违法违规运行使用。滨海区环保分局多次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进行检查并给予过行政处罚,未有效制止该企业违法违规运行行为。
3、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不到位
(1)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属地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滨海区管委会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监、环保、经发等部门职责、临港工业园办公室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处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以下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分别给予以下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措施
1、杨建元,中共党员,滨海区安监局三中队中队长(科员),负责临港工业园(位于滨海区的西城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14年以来先后到香荃化工公司开展过5次培训和开工停工专项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监督企业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彬,中共党员,滨海区安监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滨海区西城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三中队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指导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落实安全属地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程现伟,中共党员,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副科级),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手续,生产至2015年4月8日期间的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建光,中共党员,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环保执法工作,督促监察大队开展环保执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处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运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免予党纪处分。
5、王春生,中共党员,滨海区经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督促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张则永,中共党员,潍坊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滨海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排查企业安全隐患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张则永免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追究以下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分别给予以下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措施
1、王吉刚,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加光,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书记、副主任(正科级),分管企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张汉友,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科级),主持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免予党纪处分。
4、刘振永,中共党员,滨海区党工委委员,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教育培训不深入,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刘振永免予党纪处分。
(三)建议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分别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处分和处罚
1.赵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进入好氧池大棚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杨红,香荃化工公司环保运行组组长,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曾建国,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设备、维修等工作,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不当,对事故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查看一年处分;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4、熊运虎,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万元的罚款。
5、香荃化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香荃化工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
(四)责成滨海区管委会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滨海区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环保设施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环保设施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要做到做应知应会;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设置必要的护栏、隔断、盖板、挡板等,对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避免事故发生。
2、切实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章制度。要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作为安全管理的红线,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过程走过场等现象,确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3、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把好审批关,确保各种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各级职能部门督促化工企业,要对在建和运行的环保设施、设备、好氧池、厌氧池等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各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⑺ 四川长宁食品厂发生安全事故致7人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5月24号下午2点57分,四川长宁县福荣笋类食品厂发生意外事故,现场多人昏迷倒地,疑似为工厂检修设施时导致有害气体中毒,截至25日上午10点有7人抢救无效去世,另有一人病情稳定正在接受治疗。此次事故后果严重,该食品厂法人已被依法控制,那事故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食品厂为何出现有毒气体

我们知道事故工厂是一间笋类食品厂,笋类属于有机物质本来是无毒的,但是在加工成其他食品的过程中,会因腐烂发酵等因素生成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的话,没有及时对这些有害气体进行疏散、排出,这些有毒气体就可能聚集在有限的工厂空间内,被人体吸入后引起中毒现象。

⑻ 污水处理厂为什么会发生爆炸什么物质引起的

2020年7月11日晚点40左右,辽宁省阜新市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阜新市委、市政府和阜蒙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救援。目前,现场已有效控制。

经了解,该污水处理厂及周边部分厂房、居民住房玻璃震裂,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2名轻伤人员留医院治疗,15名轻伤人员留院观察,其他送医人员已经离院。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介绍,不同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差异很大。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氢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4%-75%。汽油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极限为1.4%-7.6%。甲烷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最低极限是4%-5%,最高极限是15%-17%。)

专家认为,此次阜新氟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车间发生爆炸,很可能是密闭车间内可燃性废气集聚,浓度到达爆炸极限,同时遇见明火或电火花等引爆。

据介绍,水解酸化是利用微生物的发酵作用,将水中不溶性有机物水解为可溶性有机物,将难降解的大分子转化为易降解的小分子的过程,从而改善污水的水质。在这个发酵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气体(比如甲烷),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产生爆炸。

北京金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斌介绍说,“污水处理厂处置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气体,各个工艺环节产生的主要成分可能有所区别,但大多数都是易燃的有机物,比如甲烷、一氧化碳和硫化氢。”

他解释,污水处理厂没有哪个工艺环节只产生一种气体,实际上都是混合气体。比如有些产生气体以硫化氢为主的环节,也有一氧化碳、甲烷;有些以沼气、甲烷为主,但也会有硫化氢。“污水处理厂一旦发生爆炸,比单一气体爆炸程度可能更大。”

这种情况下,车间必须要有通风设施并且通风良好。杨斌指出,特别是有几个工艺环节更需注意。“一是预处理车间,这个环节污水刚刚进来,有机物含量较高。二是污泥处置车间,这是污泥有机物含量最高的车间。三是厌氧处理车间,有些污水浓度较高的污水处理厂可能用到厌氧工艺,这个车间主要产生沼气,沼气最容易爆炸,很多先进的污水处理厂还收集利用沼气,更加需要保证安全。这些都是工艺段中比较危险的地方。”

“另外,明火有时候不一定是人点了火,比如烟头,因为污水处理厂还有很多电器设备,如果有些电器老化或者没有检修、质量不好,或者说稍微有些问题,也会产生火花点燃有机气体。”他指出。

“爆炸是第一个危险,第二个危险是中毒。”杨斌说,无论是一氧化碳还是硫化氢气体,中毒的情况每年全国都有很多,“而且曝光的事故中,很多情况是一个人中毒以后,其他人参与救援,但安全意识不够,直接进去,也跟着倒下。”

2020年6月13日,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美欣达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1名工人在检修作业时吸入硫化氢晕倒坠入初沉池内,另外8名工人施救时相继中毒,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

“此外还有个危害就是腐蚀。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有机气体腐蚀性都很强,这个腐蚀主要是对设备。即使气体的腐蚀性在当时没有对人身安全产生影响,平时处理不好的话,对设备产生影响同样会导致生产安全上的事故或损失。”杨斌说。

污水处理厂如何防范爆炸事故发生?

我们知道,污水一般要经过沉淀、曝气(曝气是一种使空气与水强烈接触的手段,在于将空气中的氧气溶解于水中,或将水体中不需要的气体和挥发性物质释放到空气中)等操作,经由活性污泥和微生物处理,逐级清理水体中的污染物,加氯气消毒杀菌,达到标准后方能排入正常水体中。

而污水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有毒、腐蚀性、易燃易爆这三类气体,因此污水处理厂也必须要注意通风换气及防火。此外,对于那些有毒有害气体,不能直接排到大气中,必须要收集处理。

对于这类化工企业,一定要时常监督,查缺补漏,寻找安全隐患,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杨斌认为,污水处理厂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但是有些规范在一些污水处理厂执行不是特别到位。“从爆炸源头来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有机气体必须要有监测,需要定期巡检、提前发现或预测到这类事故。有些水厂做得比较好,安装了气体传感器,如果气体泄漏或达到一定浓度,就会报警。污水处理厂有没有安装这些设备,气体传感器有没有发挥作用,这都属于非常基础的工作,像发生爆炸,大多数这种建设就存在问题或不完善。”

“另外就是操作的规范性。”杨斌指出,进入密闭空间,规范的做法是先拿气体检测仪器测试一下,是不是浓度很高。如果浓度不高,也要敞开一定的时间,工人才能进去进行作业。

他认为,一是加大对环保设施的投入。“目前有些污水处理厂的投入可能不够,投入水平比较低。有些化工企业自己建有污水处理厂,把污水处理设施当成本,能少花钱就少花钱,能不装就不装。”

二是让管理更加规范。一些污水处理厂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也和投入有关,因为不愿投入,缺乏专业人员,没有人去抓管理。

三是国家的标准没有真正执行下去。“从标准来讲,我国和国际上比一点也不落后。化工行业、钢铁行业印染行业,以及市政行业都有标准,专门有污水处理规范和具体的主工艺要求,关键是执行上一些污水处理厂打的折扣比较多。”

“污水处理厂应该把监测、处理和处置当做一个工作重点来抓。可能短期来讲看不到什么经济效益,但长期来讲还是很有必要投入。”杨斌表示。

“现在还有一类污水处理厂存在较大的气体排放危险,就是地埋式污水处理厂。”杨斌指出,地下污水处理厂整个工艺段都在地下,密闭性更强,不像建在地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池是露天的,因此危险程度比较高。

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一般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如郊区,但是这些年随着城市的建设,很多污水处理厂已经被包围在城区里面。所以很多污水处理厂和居民区离的很近,对居民的危险比较大。

“阜新这个污水处理厂是在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里面有很多化工厂,那么一旦爆炸,隔壁如果有其他化工企业,危险就会很大。”杨斌表示,阜新污水处理厂事故涉及伤者人数达17个人,一般污水处理厂不会整个厂爆炸,通常是在某个车间或者工艺段出现危险情况,以前看到爆炸情况都是两三个人,但这一次有这么多人受伤,是不是有别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查。

⑼ 污水处理企业如何做避免硫化氢中毒

首先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明确污水处理站为可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版气体的作业场所,提高权作业人员对作业岗位的危害因素源和扩散规律的识别,普及作业人员自我保护知识和能力。这是预防污水处理站中毒事故最有效、最简便方法之一。

其次应企业应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和措施,,以便作业人员更好地确定危害因素的扩散风向和规律,同时,加强相关应急救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救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然后对存在或可能产生中毒性气体的作业,应制定职业卫生或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标准书生产作业。

最后个人防护用品:应为进入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便携式报警仪、满足实际需要的长管呼吸器(haigu)等。

⑽ 污水处理能产生哪些多有毒有害气体

污水处理设施能产生许多有毒有害气体,比如甲烷(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回碳和二氧化碳等。这些气体答有多种来源,比如污水池、泵站、曝气池、污泥消化池、除臭车间和处理车间。如曝气和污泥消化,通常是沼气产生的高危区这些从污泥中产生的沼气含有甲烷、硫化氢和二氧化碳等有害物质。甲烷除了极易爆炸以外,还能导致氧气浓度降低,从而增加了使人窒息的风险。在另一方面,硫化氢在低浓度下(0.0047ppm)有特殊的气味,极易辨别;但当浓度超过150ppm时,人的嗅觉神经就会因被损坏而闻不到它的气味,从而掩盖其真实的存在,即使硫化氢达到了致死浓度800pm,工人也闻不到其气味,产生致命危险。由于沼气极易燃烧,污泥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可用于发电,因此,如果从消化池中渗漏出来,将会非常危险,很有可能导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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