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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查看污水处理设施

发布时间:2022-07-19 17:14:18

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怎么监管

善水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简单,基本无需监管,智能控制远程操控专,无需填料属,生物菌处理废水,自带消毒杀菌功能,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出水一级A,绝对适合农村乡镇污水出来。

青岛善水生态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善水水务)是一家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设计施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丰合大厦。

善水水务成立于国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国务院实施“水十条”的政策背景下,秉承科技创新、实业兴国理念。以国家政策为指引,市场需求为导向,创造“中国芯”“中国智造”的一流环保产品,造福子孙后代。

青岛善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自带消毒杀菌功能,生物菌处理污水,太阳能发电,节能环保,智能手机控制,无需多余繁杂运维,像搭积木一样可拼接,外观自主定制,适用于医院污水处理、旅游区污水处理、农村乡镇污水处理、企业机构污水处理等等。

智能控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㈡ 污水处理厂环保巡查应检查哪些内容

污水处理厂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关键设备是否有点检表并检查记录
排放口回标识是否规范
现场是否有污水或答者处理药剂泄露
是否有应急处置预案并演练
药剂存放区域是否有设置二次容器防污染
药剂存放区域是否将属性不同的化学品分开存放,危险药剂是否按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存放
废药剂空瓶是否正确处置
污泥是否正确处置,若有污泥被列为危险废物是否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处置
是否有关键数据记录
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㈢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㈣ 针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哪些方面

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内容
一、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1、施工、监理招投标。是否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将监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2、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办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拨付。
4、施工单位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该项目的行为。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报监理审批、落实。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大员是否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项目经理是否现场带班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7、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是否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具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对沟槽开挖、燃气管道和高压电杆防护、箱涵施工用电、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程。
9、质量安全监督员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按规程处理。
10、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维护设施是否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是否做到工完清场。
二、运行管理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三、设备维修保养
1、设备维修人员是否具有电工资格操作证;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 2、是否有设备维修计划,是否按计划落实;设备档案是否齐全,维修台账和记录是否齐全。
3、变压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接地电阻值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三相负载是否平衡;变压器油位是否合适;变压器接线柱是否牢固;变压器是否洁净无灰尘。
4、高压柜。联锁机构是否有效,操作是否灵活;操作手柄是否专人保管;高压间是否干净整洁;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5、低压柜。抽屉柜联锁装置是否完好;操作机构操作是否灵活;接线柱是否牢固、颜色是否正常;抽屉柜内元器件上是否无灰尘;空调运转是否正常、温度是否适宜;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6、曝气机。地脚螺栓和转鼓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锈蚀;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动、位移现象;运转是否平稳、无异响和振动;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减速机及尾部轴承座油位油温是否正常、油质是否可继续使用;急停装置是否完好。
7、潜污泵。自耦装置是否完好、起吊装置是否牢固、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齐全无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腔室电阻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装置是否牢固、完好;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9、格栅。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钢丝绳是否完好。
10、桨叶搅拌机。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稳调速;润滑是否及时。
11、浓缩脱水机。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个系统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主机纠偏保护装置、急停开关是否灵敏;主机润滑是否及时;设备周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电机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
12、除臭装置。风机、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现场控制柜内风扇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13、紫外消毒设施。水位控制装置是否完好;现场控制柜空调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四、管网维护
我厂所说管网维护只允许作业人员在检查井内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管径在D800以下管道内作业。
1、下井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和监护人是否进行安全事项教育,是否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下井作业人数和分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是否具备都功能气体检测仪(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业前是否提前1小时以上打开工作面井盖及其上下游的检查井盖;是否对检查井内气体进行检测;是否有通风设施。
4、作业区域周围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打开井盖的检查井周围是否设置围栏并有专人看守;作业完成后检查井盖是否盖好。
5、下井前,作业人员是否穿戴齐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手套、胶鞋、安全绳、腰带、保险钩、安全帽、防爆手电)。
6、作业现场是否配置使用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
五、化验室
1、化验室门窗是否有防盗网、门锁是否完好。 2、化验室通风是否畅通。
3、用电线路、插座、空开是否完好;灭火器配置是否齐全;是否遵守用电操作规程。
4、是否定时对仪器进行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5、药品放置、使用是否规范。
6、化验结束后废水、废液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㈤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支持和鼓励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营工作的开展,提高本地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条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排水口,并将排水口的设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排水口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控设备联网。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自建设项目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其实际污水处理负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或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实际应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排污单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还必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连续稳定运行。因设施、设备大修、检修、维护等原因可能导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恢复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进水水质超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标准时,应当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收集证据,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第十三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第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

㈥ 污水处理工巡检时的安全注意哪些事项

1.1 运行管理要求1.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
2.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厂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
3.各岗位应有工艺系统网络图、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应示于明显部位。
4.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5.各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时做好运行记录。数据应准确无误。
6.操作人员发现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主管部门。
7.各种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漏水、漏气等。
8.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9.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1.2 安全操作要求
1.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启动设备应在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后进行。
3.电源电压大于或小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
4.操作人员在启闭电器开关时,应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
5.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6.雨天或冰雪天气,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7.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进,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8.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应在构筑物的明显位置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
10.严禁非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1.3 维护保养要求
1.运行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定期更换联轴器的易损件。
4.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5.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6.应定期检查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
7.在每次停泵后,应检查填料或油封的密封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需要填加或更换填料、润滑油、润滑脂。
8.凡设有钢丝绳的装置,绳的磨损量大于原直径10%,或其中的一股已经断裂时,必须更换。
9.各种机械设备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进行大、中、小修。
10.检修各类机械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要求,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等技术要求。
11.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12.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13.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及其周期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14.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设施等防护用品。

㈦ 济南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有效正常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为防治水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水的设施。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是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内市属以上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均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规章制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八条 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须将其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存档,并于每季度末的前十五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报表。第九条 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处理的水量应当与相应的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相符。
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厂生的污泥,应当妥善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十条 建有污水处埋设施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处理后的水质进行监测。暂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除做好感官项目情况的记录外,可委托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报废或改造的,须提前一个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停止排放污水,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保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治理效果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有发明创造的;
(四)举报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绝和妨碍检查人员工作或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处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罚时应制作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全部缴同级财政。

㈧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会统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一般有设备间 格栅 集水井 气浮机 水解酸化池 接触氧化池 沉淀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脱水机等设备,希望对你有帮助

㈨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工厂污水处理站,环保检查或者合作伙伴检查一般都要查看哪些资料

设计方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文件。运行记录和历年的排污许可证

㈩ 什么是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来处理设备,是一种能有效处理城自区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等的工业设备,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适宜住宅小区、医院疗养院、办公楼、商场、宾馆、饭店、机关、学校、部队、 水产加工厂、牲蓄加工厂、乳品加工厂等生活污水和与之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如纺织、啤酒、造纸、制革、食品、化工等行业的有机污水处理,主要目的是将生活污水和与之相类似的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后达到回用水质要求,使废水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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