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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污水处理费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12 01:33:44

① 北京水资源费改税和污水处理费政策是什么

北京市确定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为: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提高到160元/立方米;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在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行为,征收水资源税,但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北京市明确,对水资源税实施6项减免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试运营、测试赛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期间,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运维的水资源,免征应缴纳的水资源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第一条 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第二条 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② 污水处理收费如何征税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自备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车间。相邻有一独立核算的协作生产企业,向纸厂提供生产用化工材料。由于纸厂供水与治污能力有余,因而既向邻厂供水,又为邻厂代处理污水。由于供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的税率纳税,因而纸厂对污水处理收费也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纸厂进行纳税检查,认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应依自来水适用税率纳税,而应按“加工”劳务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对其作出补税处罚的税务处理。对此,企业感到不能接受。
笔者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在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第一,污水处理算不算“加工”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上,污水并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净化后的污水因达不到自来水质量标准,所以也不是委托方收回的货物,而是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输入长江。由此看来,此项业务并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劳务概念,究竟应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处理能否算“劳务”服务?再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应税服务业的诠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一概念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内容较相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必须有产品,而营业税“劳务”服务则不一定有产品。因此,既可以纳入营业税“代理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可是《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列举项目并未含“污水处理”,所以基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难以把握。
第三,对污水处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在税收上能否给予优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文件并未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应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明确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不作为水费的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对企业单位处理污水收费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确。联系到本文所举事例,纸厂污水处理车间主要是为自身服务的,就其主观意愿来说并无赢利目的。现在以自身多余能力为社会服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也有利于发挥现有环保设施的潜力,达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对污水处理收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鼓励措施。即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的污水处理厂,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由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而后由财政转拨给污水处理厂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戴林法)

③ 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否开具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4)免征污水处理费文件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⑤ 企业如何申请免征污水处理费

答:【事项名称】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版部门委托自来水权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⑥ 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区。第三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排水经营单位征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代征收;使用自备水源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或个人,由排水经营单位直接征收。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赢利的原则核定,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权限审批。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用水数量逐月征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其中无水表的,按照规定收取的水费量核定。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其中无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免征污水处理费。第六条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同时取消。第七条收费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正规的收费票据。第八条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资金专户。水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初编制征收和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年度维护和建设资金计划。第九条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偿还国债转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做为地方自筹匹配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建设。第十条对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按征收额2.5%的比例给予代征手续费,按计划超收部分,依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缴额度3‰的滞纳金。其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欠缴额度1至3倍的罚款,但对非经营性用户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用户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下同)。
(二)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用水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除计收污水处理费外,并处应缴纳额度1至3倍的罚款。
(三)对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缔其开采地下水、地表水许可。第十二条罚款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辱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d28065--020110cjk

⑦ 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污水处理监管机构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河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公共园林绿化、公安消防、城市道路清洁用水,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分级审批。本市主城四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部门审批。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县(区)价格部门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价格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根据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成本的变化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制定保本微利的价格目标,分步实施到位。制定、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下列规定以用水量为计量标准按月征收:(一)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合同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第九条单位用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城市排水许可的办理,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第十一条用户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禁止用户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排放。第十二条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次处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水水质确定,由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监测认定,并按以下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一)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减半征收;(二)达到二级排放标准的,全额征收;(三)达到三级排放标准的,按全额的1.5倍征收;禁止用户将排水水质未达到三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第十三条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与收取水费实行“一票收取”,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单独列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在每月末前将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本级财政,并向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报送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报表。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及收费综合年审制度。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⑧ 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税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内处理费由城镇容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拓展资料: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⑨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吗

不是的。

污水、来垃圾源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免征污水处理费文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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