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主要城市供水安全及后备供水水源地
松嫩平原有长春、哈尔滨2个省会城市以及大庆、齐齐哈尔、松原、白城、绥化5个地级市,这些城市人口密集,经济比较发达,是带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引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解决城市应急供水问题,本次调查为这些城市提出了一批地下水后备水源地,以备应急之用。
一、城市供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供水水源单一,资源不足
受水资源条件和供水资金等方面的因素限制,多数城市供水水源单一,如长春市主要是地表水,而其他多数城市是地下水。地下水供水比例过大,导致地下水长期超采,水位持续下降,地下水资源枯竭,严重威胁城市供水安全。城市是水资源利用最集中的地方,一般来说城市面积相对较小,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有限,特别是在建城区,多为不透水层,雨水快速汇集排走,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加剧了地下水资源枯竭的速度。在东部高平原,城市多数缺水,地下水多已形成持续的下降趋势。
2.水污染加剧
城市是水环境污染的最大污染源,城市垃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率低,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进一步减少了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如长春市、哈尔滨市、松原市、德惠市等城市都出现因地下水污染而不能使用的情况。
3.净水、供水设施老化,与新的城市供水水质要求不相适应
许多城市供水设施已超过使用期限,年久失修,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因管网老化跑水而导致的停水时有发生。大部分城市净水厂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特别是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将正式实施,对城市供水设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4.缺乏应急供水能力
近年来,松花江、芒牛河接连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威胁沿岸城镇的供水安全。在水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中,几乎所有城市都呈现出抗风险能力不足,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要求不相适应。绝大部分城市没有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供水能力只能维持现状,没有供水后备水源和设施,在突发事件中缺乏应急调度能力。
二、主要城市后备供水水源地
(一)长春市
长春市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城市,城市供水主要有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和市内四处地下水源地,“引松入长”工程于1998年投入使用,将松花江水调入石头口门水库,再供城市用水。城市供水中85%以上是地表水,日供水60.27×104m3,其地下水只有10.41×104m3。地表水容易遭受污染,有突发性污染的可能性,因此,供水中的地表水污染是长春城市供水的重要安全问题。另外,“引水工程”也可能遭受像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破坏,为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建议以下两种应急措施:一是可以启用停用的水源地;二是开发位于长春市南30 km 的伊通河谷和齐家子2处大型水源地。
伊通河水源地位于长春市郊区乐山-马鞍乡,分布面积205.85 km2,开采层位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含水层厚15~20 m,水量丰富,单井涌水量最大可达3000~5000 m3/d。地下水储存量为7.74×108m3,开采补给量为19.15×104m3/d,可开采量8.0×104m3/d,可作为大型水源地,但浅层松散岩类孔隙水含铁量高,需作除铁处理,方可利用。
齐家水源地位于双阳区境内,距长春市32 km,分布面积186.84 km2,包括饮马河与伊通河两个集中开采区。开采层为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含水层厚度8~25 m,单井涌水量最大3000 m3/d。隐伏于第四纪松散岩类孔隙潜水之下的新近系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含水层岩性为砂岩、细砂岩,最大单井涌水量1000 m3/d。饮马河河谷区地下水储存量为2.53×108m3,开采补给量为18.74×104m3/d,可开采量为10.75×104m3/d。双阳河河谷区地下水储存量为3.10×108m3,开采补给量为12.9×104m3/d,可开采量为5.54×104m3/d,两河谷合计可开采量为15.20×104m3/d,可作为大型水源地。但需注意浅层地下水铁含量较高,需作除铁处理。
(二)白城市
白城市坐落于洮儿河冲洪积扇上,城市供水主要开采地下水,扇形地地下水资源丰富,又有正在规划的“引嫩入白”工程,可满足白城市远期用水需求,缺水的可能性不大,主要的供水安全隐患是地下水污染。扇形地含水层上覆保护层很薄,且为砂性土,地下水环境脆弱。作为白城市的后备(应急)水源地,可选择埋伏在扇形地之下的新近系泰康组承压水,该层水含水层顶板埋深40~80 m,含水层厚度10~30 m,含水层岩性为砂岩、含砾砂岩,地下水丰富,单井涌水量多在2000~3000 m3/d,可选则富水地段作为城市后备(应急)水源地。但对泰康组承压水的开发应作好保护,除作应急外尽可能不开发该层地下水,以免造成污染。
(三)松原市
松原市地下水占城市供水总量的88%,由于引江水处理费用较高,近几年表水供水工程相继停产。地下水开采层位有大安组承压水、第四系承压水、河谷潜水及引龙坑泉水。开采大安组承压水的新村、二龙水源地,主要用于生活用水;第四系潜水主要用于工业用水。大安组承压水近几年地下水位下降较大,扩大引泉还有潜力。该市主要供水安全隐患:一是第二松花江水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二是大安组承压水枯竭,资源不足。
作为后备(应急)水源地一方面可在已有新村、二龙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内,开发第四系承压水作为后备水源;另一方面也应改变现有供水结构,即增加引泉量,减少新近系承压水开采量作为后备水源,龙坑泉群多年平均流量0.5 m3/s,引水流量0.4 m3/s,现引泉水仅0.07~0.09 m3/s,扩引潜力很大。
新村、二龙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内的第四系承压水,含水层埋深多在35~68 m,厚度13.9~55.0 m,岩性为含砾中粗砂、砂砾石,透水性好,单井涌水量一般大于3000 m3/d,水量丰富。水化学类型为低矿化重碳酸钙钠、钠镁型淡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适宜饮用。在2个水源地控制范围内,第四系承压水天然补给资源为690×104m3/a,开采资源为830×104m3/a,日供水量2.27 ×104m3。
(四)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现有水源地7处,其中,地表水水源地3处,地下水水源地4处。地下水年开采量为2.3831×108m3,占供水总量的38.38%,其中,城市生活用水0.9023×108m3,工业用水0.7123× 108m3,农业用水0.7725×108m3。市政及企业自备地下水供水井主要分布在建城区156 km2范围内,共有开采井1430眼,机井密度达9.17眼/km2。农田灌溉机井1881眼,分布在市郊1480 km2范围内,机井密度1.27眼/km2。哈尔滨市区四方台、朱顺屯、三棵树三处地表水水源地,均分布在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取松花江水作为供水水源,由于上游沿岸分布着众多的城镇及工厂,江水受到污染,特别是一旦出现突发性污染,哈尔滨市区的供水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必要时,可以启用江北松浦和哈西孙家洼子等地下水水源地。
(五)大庆市
大庆市城市供水比较分散,除大庆市区外,各采油厂一般都有自备水源井,水源地多达50处,长垣以西以开采第四系承压水和泰康组承压水为主,长垣以东则以开采白垩系明水组承压水为主。此外,大庆还有三个大型引水工程,即北部引嫩工程、中部引嫩工程和南部引嫩工程。引水工程将嫩江水引入大庆周边水库,再供各类用水。其中,北引和中引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地表水源,南引主要用于农业用水。供水安全隐患主要是:地表水源污染、地下水源污染和地下水资源枯竭。
(六)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区目前有地下水水源地14处,供水井68眼,企业自备水源井316眼,农灌井4273眼,机井密度为1.16眼/km2。市区形成以工业和生活用水为主的市政供水和企业自备井供水两大系统以及近郊区以农田灌溉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业及生活供水主要开采第四系孔隙承压水,近郊区农业供水主要开采第四系孔隙潜水,临嫩江部分工农业(包括生活用水)利用地表水。
2003年,齐齐哈尔市区开采地下水量2.815×108m3,开采模数为6.97×104m3/(a·km2),其中,生活用水0.7397×108m3,工业用水0.3171×108m3,农业用水1.7590×108m3。生活用水中一部分来自地表水(嫩江水),年供水0.1095×108m3,嫩江浏园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和氨氮超标比较严重,分别为50%、25%和8.3%;在嫩江以东地区地下水受“三氮”污染也在逐年加重。城市供水主要隐患是江水或地下水污染。如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以启用城北工人屯等后备地下水水源地(见表12—2)。
表12—2 松嫩平原主要城市地下水后备供水水源地一览表
续表
Ⅱ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的问题及研究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
导 言
小城镇作为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在推动城乡一体化、推进城镇化和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已经成为关系到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面,小城镇问题愈来愈受到广泛的关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1号文)《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十五"计划建议等要求,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发展县域经济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战略方针,在对我省小城镇现状和发展条件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规划纲要。
A 吉林省小城镇的建设发展现状
一、小城镇的基本特征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特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具有明显的地带性
根据全省的地貌、气候和资源等条件,可以把我省划分为东、中、西三个自然、经济地带。
东部地区小城镇约占全省总数的31%左右,这一地带的小城镇中工矿镇占较大的比重,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一般较大;中部地区约占全省总数的54%左右,城镇密度明显高于东西两地带。这一地带的小城镇多为农业服务型和农副产品集散型的,城镇非农业人口一般较少;西部地区小城镇约占全省总数的15%左右。这一地带的小城镇职能,总体上与中部地带的情况接近,但城镇规模一般相对更小,城镇发展水平明显落后。
(二)小城镇的综合经济职能不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
自1979年以来,吉林省小城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基于种种原因,城镇的综合经济职能不强。
吉林省的小城镇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依靠森林或矿产资源发展的工矿镇;二是围绕农业发展的农业服务型小城镇;三是依托便利的交通条件发展的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四是受大城市强烈影响的小城镇。
工矿型小城镇,一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开发某种资源, 在原有工矿点或资源赋存地由国家投资扩建或新建的林业、矿业和矿产加工地。如松江河、泉阳、露水河、大石头、红梅、大栗子、红旗岭、夹皮沟、天宝山等。少量小城镇是围绕较为精细加工产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如石岘、开山屯、新站等。这些工矿镇(特别是以采掘和粗加工产品生产为主的小城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经济部门单一,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负担过重,难以顺利适应市场需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受旧体制旧政策的影响,观念落后,再加资源萎缩、市场竞争力较弱等因素的作用,城镇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滞缓。
农业服务型小城镇,多是为满足组织农业生产、调配农用物资、管理相应的行政事务等要求在基层政府驻地发展起来的。这类城镇一般仅具有一些主要服务于本行政区域的小手工业和集市贸易以及金融、邮电等机构,如巴吉垒、八屋、大岭、万宝等。这些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而服务范围小,受资源、资金等限制,经济水平一般都比较低,城镇规模较小,有相当一部分仅具有农村集镇的功能。
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多是依靠便利的交通条件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小城镇由于商品流通快、信息灵活,发展比较迅速。如烟筒山、山城、朝阳川、郭家店、太平川等。还有少量的此类城镇是由于政策措施得当而发展起来的,如万良、五棵树等。从总体上看,这类城镇是我省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小城镇。
大城市影响型小城镇,主要是指邻近大城市,受大城市技术、资金和市场的作用,近年来机遇把握得比较好,又有适当的交通条件,发展比较迅速的城镇,如合隆、卡伦、兴隆山、米沙子、大屯、玉潭、孤店子等。这类小城镇商品经济活跃,有一定专业化分工。
前两类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面临的问题较多。后两类小城镇虽然数量少,但活力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城镇职能几乎完全由本地非农业人口(户籍)实现
由于我省小城镇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能力比较弱,体现城镇职能部门的职工几乎完全是本地非农业人口,这同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小城镇的状况有很大差异。从我省的情况看,本地籍非农业人口不足0.2万人的建制镇,绝大多数还不应算作小城镇。
(四)发展条件的特殊性
吉林省的小城镇发展同我国沿海一些省份相比,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殊性。
在时间上,沿海地区小城镇发展起步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不仅占有先行及少竞争力的优势,而且有国家政策相对宽松的优势。由于时间的落后,我省小城镇的起步发展,失去了这两方面的优势。
在空间上,吉林省地处内陆,除少部分边境地区外,大部分地区不具备发展来料加工型产业的优势。但吉林省处于亚洲玉米种植带,土壤、气候等有利于温带作物的生长,并且具有多种动物繁育的良好条件,因而适合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龙形经济。此外,吉林省居东北区中部,交通地位比较重要,交通网络比较完善,有利于各种货物的流通。再则,吉林省与俄罗斯和朝鲜接壤,有较多的口岸。这些空间环境的特殊性,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于吉林省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按吉林省小城镇发展的时空条件和建设情况,总体上应采取选择一些条件优越的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战略,特别是以农副产品生产为背景的小城镇更应如此。因为,走农业产业化道路,要求有技术、原料和市场三重保证,这对于小规模经营来讲,难以抵御各种风险,而必须规模经营,龙形产业的龙头需选在条件优越的小城镇较大规模建设,才有利于经济的稳步和持续发展。另外,农业产业化形成大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这些企业多属排放大量污物的部门,这类工业集中建设有利于污染物的统一净化处理。
二、小城镇在省域城镇体系中的地位
我省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的人口总量对比,?quot;两头大,中间小"的状况。一方面是长、吉两个特大城市双星璀灿,另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小城镇繁星似锦。目前,吉林省城镇体系整体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总数占全省城镇非农业人口的21.35%,低于长、吉两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占全省城镇非农业人口27.9%的比例,而高于中间三个级别城市所占比例的平均值,在城镇非农业人口按城镇规模的分布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吉林省小城镇的职能单一性很强,为数较多的农业服务型城镇,一般只具有地方意义,在全省城镇体系中作为城乡联系的纽带,主要起基层管理的作用;工矿型、农副产品集散型和大城市影响型城镇,虽然具有一定的区域意义,但经济总体规模较小。小城镇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总量的20%(含200万非农业人口和900余万农业人口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地位很低。小城镇为其他层次城市提供的产品,大部分是最初级的(属于第一产业的)产品,没有形成合理的产品加工与供给关系。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
1、小城镇建设水平较低,投资环境不良
全省目前还有127个小城镇没有用上自来水,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为65.37%,比全国平均值约低16个百分点;有高级、次高级路面2271万平方米,人均7.1m2,比全国平均值约低0.3 m2,有排水管道总长度184.1万米,人均占有长度0.58米,比全国平均值约低0.2米;小城镇共有住房面积4864.84万m2,人均住房面积15.4 m2,人均居住面积9.23 m2,比全国平均值约低4m2;住房砖瓦化率为80.6%,比全国平均值低15个百分点。由于我省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8年我省小城镇人均各项建设投资268元,同期全国平均为679元),致使小城镇建设水平的差距还在扩大。
全省小城镇镇区建设用地共为633.88k m2,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设用地为200.65 m2,远高于全国人均126.53 m2的水平,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的人均建设用地同全国平均值的差别更大。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省小城镇建筑层数低,建筑密度小,土地开发程度不高造成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的过高与人均建设物化资产量的相对较低形成巨大的反差,更反映了我省小城镇建设水平相对较低的状况。
这种低水平的小城镇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产业投资的产出效益,导致招商引资的吸引能力较弱。投资环境的不良除了建设水平的因素外,还有思想观念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2、小城镇建设基本属于自然发展状态,职能分工模糊,中心镇功能作用不明显
吉林省的小城镇,绝大部分是80年代以来随乡改镇在基层政府机关驻地形成的"城镇型"居民点,改镇之前大部分仅具有集镇功能。为了使其实现城镇功能,多数小城镇在基本上没有外来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组织上马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属于二、三产业的工商企业。由于缺少科学的区域性规划和高层次计划指导,形成了镇镇雷同的产业构成,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个体工商业也加入了这种百镇一面的产业竞争之中。这种无序的竞争,严重地制约了小城镇的建设发展速度和社会经济效益,同时也造成一些条件较好的小城镇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区域地位和功能,这种状况又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和社会,导致不能实现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
3、多数工矿型小城镇经济发展滞缓,功能相对萎缩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一些依赖地方资源开发建厂建矿发展起来的工矿型小城镇(许多这类城镇是一厂一镇或一矿一镇),由于企业技术落后,产品初级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差,竞争力不强而面临困境。特别是以采掘业为主的小城镇,资源的柘竭更加剧了困难的严重程度。工矿企业停产半停产造成城镇经济总量缩减,企业下岗职工充斥商饮服务业,市场呈低效益的"繁荣",城镇功能相对萎缩,个别一些这类城镇出现人口下降的状况。这类小城镇有泉阳、湾沟、桦树、天宝山、福洞等。
(二)制约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原因
导致我省小城镇发展相对落后,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七种因素:即区位因素、观念因素、技术与人材因素、资金投入因素、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因素、计划经济惯性作用因素和小城镇规划的合理性与实用性因素。下面重点说明后面三种因素的影响。
我省行政区划共有乡镇856个,平均每个乡镇人口约为0.2万人,比山东、江苏(两省平均都约4万)等省份的乡镇人口规模小得多(这两省正在调整乡镇区划,目标是平均每乡镇6万人口左右)。乡镇人口规模过小,难以形成具有一定质量的小城镇。另外,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矛盾,往往造成建设项目的不合理选址,进而导致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不合理。
计划经济时期,我省在资源赋存地建设了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围绕这些企业形成了一些工矿型小城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仅这些企业机制反映了强烈的不适应性,人们的观念也反映了很强的不适应性,这种惯性作用严重地制约小城镇的经济与社会的建设发展。除了机制和观念的不适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又由于长期的高积累低分配政策,企业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却背负着大量离退休职工和职工冗员过多的重担,这些状况也同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关,并且都严重地影响这些小城镇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为了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国家特别重视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我省各有关部门也相应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因素,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相对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到99年底,我省累积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划)的小城镇共有368个,占全部小城镇的85.58%,而这些已完成的小城镇规划中,已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编。在编制时间不长的规划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完成任务而编制的,因其投入很低,成果的合理性和实用性相对较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市、县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目前,我省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已经完成了90%以上,这些规划成果对于指导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做得比较粗浅,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一定区域内小城镇布局的科学合理。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分别从区域和城镇自身的角度,确定城镇的区域地位、职能、规模和具体的建设布局与设施标准,其规划的合理性与实用性是小城镇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
B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我省小城镇发展现状,全省小城镇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坚持小城镇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相结合,与生态省建设相结合;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重点培育、强优劣汰、量力而行、、有序推进、以点带面、快速发展的方针,使我省小城镇真正成为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重点建设"十五"期间可提升为小城市的重点镇,积极培育作为远景发展为小城市的区域中心镇,加速发展大中城市周围的卫星镇,合理建设各类区域中心镇。
二、基本原则
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和最佳,"十五"期间,小城镇建设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择优发展原则
即选择条件比较优越的小城镇,优先建设发展。
(二)集聚发展原则
改变小城镇建设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偏向,引导人口和物质要素向中心镇、重点镇集中,以提高投资的产出比。
(三)生态优先原则
优先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产业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城镇。
(四)分类调控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城镇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采取不同的发展控制措施和对策。
(五)配套建设原则
在小城镇的建设方面,为创造最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进行各种设施的合理配套建设。
三、发展战略设想和目标
(一)发展战略设想
二十一世纪将是我国小城镇大发展的世纪。按照系统非均衡发展的战略思想,采用"点、轴"区域系统开发理论,我省小城镇建设战略上分三步走:
第一步,重点建设小城镇的"点"。针对我省实际情况,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和规模优势的中心城镇,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以指导和倾斜。
第二步,重点发展小城镇的"线",进一步完善"点",适当考虑"面"。在区域中心镇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与省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相对应,按照三级发展轴线,采取轴线延伸,逐步渐进的发展形式,重点发展轴线上的小城镇。
第三步,在"点""线"上小城镇逐渐建立完善的情况下,以发展"面"为主。最终形成我省小城镇在地域空间上的科学合理布局,形成我省经济发达、规模适当、类型多样的,小城镇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良性循环的小城镇体系。
到本世纪中叶,力争把我省多数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二十一世纪特点的,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典雅古朴的城镇景观、宁静舒适的居住条件、对广大农民和大中城市居民有巨大吸引力的跨世纪新兴小城镇。
(二)总体发展目标
吉林省的小城镇建设发展,应与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载体,在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1、优先发展具有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和规模优势的区域中心镇及重点镇和卫星镇
在我省城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中,少量处于接近县城(或县级市)地位的小城镇和个别条件特别优越的小城镇,应加大力度促进发展,强化其在省域城镇体系中的地位。这类城镇将从小城镇中分离出去,在省域城镇体系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可发展成为县城或小城市。
选择100个左右小城镇作为县(市)域中心镇,"十五"期间重点发展五十个,另外五十个在"十五"以后纳入重点建设的行列。对于基础比较差又没有什么优势,而且城镇之间距离近的一些小城镇,应调整归并到其他小城镇。其余小城镇作为一般发展对象,通过政策引导和积极的措施推进,使其发挥应有的城镇功能。
2、人口与建设用地发展总量
非农业人口规模过小的小城镇,难以发挥城镇应有的功能。根据吉林省的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宜低于10,000人。到2005年,小城镇城区人口总量控制在500万,百强镇城区人口应达到20,000人以上。
根据城镇职能的不同,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镇区,下同)标准亦有所差别。综合性较强的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宜取120-130 m2,工矿型小城镇宜取100-120m2,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宜取110-130 m2。由于小城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达200m2,调整降低人均指标需要有个过程,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到2005年,人均建设用地150-160m2,小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约为600平方公里(含城区农业户籍人口用地,下同)。通过逐步调整,到2015年,按前面的标准,建设用地总量在600-700平方公里之间。
3、小城镇建设水平
到2005年,小城镇人均面积达到18平方米左右,小城镇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要基本齐全、配套,逐步建成一批基础设施比较配套,环境比较优美的居住小区。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20升/日,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到25%。到2015年,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80升,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到60%。
到2005年,全省小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2015年达到7 m2,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2005年达到95%,到2015年达到100%;2005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2015年达到40%;生活垃圾清运率2005年达到90%,2015年达到95%以上,处理率2005年达到70%以上,2015年达到85%以上。
C 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这里采用城镇发展潜力作为选择我省重点建设小城镇的依据。评价小城镇发展潜力共用A、B两组16项指标。A组指标主要用以测评城镇发展的内在潜力,即城镇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集聚规模和结构特征对城镇发展的内在影响力,包括城镇人口规模、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值增长速度、商业销售额、居住适宜程度、城镇基础设施水平、财政收入、城建投资规模、科教文卫水平、产业发展后劲等十项指标;B组指标主要用于测评城镇发展的外在潜力,即区域条件给城镇发展提供可能的外在影响力,包括腹地范围的大小、腹地人口密度、影响范围的农民人均收入与竞争城镇的距离等六项指标。综合考虑这些指标的原因是:作为城镇化原动力的工业化已不再是城镇化的唯一动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镇发展机制呈现动力多元化、资本多元化的倾向。过去,城镇的形成与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国家计划投资于第二产业,而现在,城镇发展更多取决于非政府资本的投入。因此,地方经济基础状况、吸引外资的能力和吸纳量决定着城镇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根据上述综合指标,确定以下的小城镇为发展的重点镇:
兴隆山、合心、大屯、五棵树、大坡、弓棚、卡伦、米沙子、合隆、玉潭、左家、春光、红石、平安(舒兰)、烟筒山、乌拉街、岔路河、天岗、山门、范家屯、怀德、杨大城、石岭、双山、横道河、渭津、寿山、山城、海龙、辉南、抚民、孤山子、六道江、板石、万良、松江河、石人、马鹿沟、太平川、巨宝山、长山、蔡家沟、平安(白城市)、安广、万宝、四方坨子、石岘、官地、朝阳川、二道白河、鹿乡、上河湾、达家沟、哈拉海、优龙泉、夹皮沟、白山、红旗岭、江密峰、新站、白石山、郭家店、二密、红梅、三源浦、仙人桥、松树、五家站、瞻榆、大石头、黄泥河、老头沟、开山屯、松江、天桥岭、大兴沟、百草沟、头道、南坪、英安、敬信、放牛沟、孤店子、五里河、孤家子、营城子、鸭园、花甸、果松、王府站、大布苏、陶赖昭 第四章 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适应小城镇快速发展的现代管理机制
(一)按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原则,理顺条块关系,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使政府由直接干预经济项目建设,转变为指导、调控和服务经济建设。要重点理顺工商、税务等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镇级财政,强化政府的城镇建设与管理职能。
(二)小城镇建设要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小城镇的建设给予积极的支持,清除障碍,适时适度地调整、充实必要的政策法规,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小城镇的合理建设。要实行任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目标落实,确保小城镇建设大目标的实施。
(三)适当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扩展小城镇生存发展的空间。通过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改变目前小城镇资源少、规模小、市场小的状况,促进小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加速小城镇质量的提高。
(四)建立适合研究与评价小城镇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在明确小城镇概念的前提下,单独设立以小城镇为对象的社会经济指标统计系统,具体采用的统计指标应根据研究和评价管理的需要确定,并纳入政府统计部门的正常统计工作。
二、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拓展投资融资渠道
(一)鼓励招商引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积极争取外来资金投入小城镇的建设。全面放开小城镇建设的准入领域,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发展环境,建立适合新型合作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发展的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和具有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联办等形式进入 小城镇的信息服务、教育培训、体育文化、旅游业等第三产业;鼓励参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卫生保健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二)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鼓励房地产开发,推行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应,按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土地市场体系,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三)构建小城镇市政和公用事业经营市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相关使用、利用的收费价格,促进资金周转,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
三、完善法律机制,规范建设行为
(一)制定出台《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根据小城镇的城乡过渡性特点和吉林省特殊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出台《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为解决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包括资金、技术队伍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诸种矛盾和问题提供帮助。
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的全省重点镇评定标准,采用城镇发展潜力的综合量化指标,作为确定重点发展小城镇的依据,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并由省政府公布重点镇名单。采取年度检查、考核的办法,对重点发展小城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
(二)科学制定县(市)域城镇体系和小城镇体系规划。加快编制我省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便合理调整小城镇的布局,协调小城镇间职能分工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关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制定全省小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和调控全省小城镇逐步走上布局合理、功能明确、设施完善、协调发展的轨道;积极调整和修编小城镇规划,以提高小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良性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和实行鼓励加快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一)调整完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强化对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鼓励与限制作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小城镇和产业,分别制定相应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特别要采取优先龙形经济发展的政策,用适当的政策导向促进小城镇建设由无序向有序、由粗放向集约的合理建设发展。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破除城镇化障碍,促进人口合理流动。通过户籍改革,改革现行的人口二元化管理制度,疏通人口城镇化渠道。一方面促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更好地发挥劳动力的资源效益;另一方面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更大的增长。
(三)实行对区域中心镇、重点镇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培育建设中心镇和经济强镇。选择具有一定优势的小城镇,给予较优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大做强中心镇和经济强镇。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实行重点镇、试点镇的动态管理。
五、推进文明社区、文明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小城镇文化,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丰富小城镇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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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全国一共有几个县(区及县级市)
截至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 (110000) 京 北京市 ) 16个市辖区、2个县 天津市 (120000) 津 15个市辖区、3个县 河北省 (130000) 冀 石家庄市 11个地级市 36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108个县、6个自治县 山西省 (140000) 晋 156 000 3335.07 太原市 府东街101号(030072) 11个地级市 23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85个县 内蒙古自治区 (150000) 内蒙古 1 183 000 2384.35 呼和浩特市 新华大街63号(010055) 9个地级市、3个盟 21个市辖区、11个县级市、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 辽宁省 (210000) 辽 145 700 4217 沈阳市 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110032) 14个地级市 56个市辖区、17个县级市、19个县、8个自治县 吉林省 (220000) 吉 187 400 2708.5 长春市 新发路329号(130051) 8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19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18个县、3个自治县 黑龙江省 (230000) 黑 454 000 3816.8 哈尔滨市 南岗区中山路202号(150001) 12地级市、1地区 65市辖区、19县级市、45县、1自治县 上海市 (310000) 沪 6 340.5 1352.39# 上海市 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200003) 18个市辖区、1个县 江苏省 (320000) 苏 102 600 7432.5 * 南京市 北京西路68号(210024) 13个地级市 54个市辖区、27个县级市、25个县 浙江省 (33) 浙 101 800 4719.57* 杭州市 省府路8号 (310025) 11个地级市 32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35个县、1个自治县 安徽省 (340000) 皖 139 600 6228 * 6461 # 合肥市 长江路221号(230001) 17个地级市 44个市辖区、5县个级市、56个县 福建省 (350000) 闽 121 400 3511 * 福州市 鼓楼区华林路76号(350003) 9个地级市 26个市辖区、14个县级市、45个县 江西省 (360000) 赣 166 947 4283.57 南昌市 北京西路69号(330046) 11个地级市 19个市辖区、10个县级市、70个县 山东省 (370000) 鲁 157 100 9180.0 济南市 省府前街1号(250011) 17个地级市 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 河南省 (410000) 豫 167 000 9717 郑州市 金水区纬二路10号(450003) 17个地级市 50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88个县 湖北省 (420000) 鄂 185 900 6016.1 武汉市 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6号(430071) 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38个市辖区、24个县级市、37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 湖南省 (430000) 湘 211 875 6697.7 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路8号(410000) 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 34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65个县、7个自治县 广东省 (440000) 粤 179 800 8303.72* 广州市 东风中路305号(510031) 21个地级市 54个市辖区、23个县级市、41个县、3个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00) 桂 236 300 4889 南宁市 民乐路1号(530012) 14个地级市 34个市辖区、7个县级市、56个县、12个自治县 海南省 (460000) 琼 35 000 817.83* 海口市 海府路59号 (570203) 2个地级市 6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4市辖区 重庆市 (500000) 渝 82 400 3144.23# 2770.98*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路232号(400015) 15市辖区、4县级市、17县、4自治县 四川省 (510000) 川 蜀 485 000 8724.6 成都市 督院街30号(
Ⅳ 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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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白城市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白城市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地址位于白城市工业园区丽江路污水处理及其它水务业务。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01-27法定代表人:陈伯雷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10-01-27-2040-01-27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6-06-23登记机关: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伯雷
成立时间:2010-01-27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2080000001106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白城市工业园区丽江路
Ⅵ 通榆现代环境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怎么样
通榆现代环境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是2014-11-18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通榆县文化街育才路(鹤域金城小区11号楼3单元一楼)。
通榆现代环境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822316665850C,企业法人杜明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通榆现代环境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环保类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垃圾焚烧发电、售电,生物质发电、售电,销售焚烧后废金属、炉渣的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环保项目的咨询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705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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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海绵城市建设成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利用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雨水排放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雨水排放,是指利用雨水排放工程设施,通过对雨水吸纳、蓄渗和缓释,控制雨水径流并加以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包括雨水管渠、透水铺装、雨水调蓄和泵站等设施。
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分为公共工程设施和自建工程设施。公共工程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建设的为公共服务的雨水排放工程设施;自建工程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为自身服务的雨水排放工程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水排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雨水排放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排水管理单位在雨水排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雨水排放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定期进行清淤,保持雨水管网通畅;
(三)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发生管道积水、管道破裂、泵站故障以及井盖破损、丢失的,应当及时抢修;
(四)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发改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雨水排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雨水排放工作坚持生态为本、规划引领、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八条政府鼓励、支持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雨水径流控制和利用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白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并明确透水铺装、雨水管道、雨水调蓄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对于占地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住宅小区项目,应当通过利用绿地地形、透水铺装、雨水调蓄设施等消纳雨水,并达到《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标准。第十一条在白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的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和住宅小区自建的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应当符合 《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二条雨水径流控制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第十三条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白城市市区雨水排放专项规划》设置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已经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混合排放。
尚未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工程设施分流改造计划,产权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改造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改造,逐步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第十四条雨水排放工程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雨水排放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第三章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公共雨水排放工程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单位负责维护运行。
公共雨水排放工程设施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专业单位实施维护运行。
自建雨水排放工程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人、使用人负责维护运行。第十六条雨水排放工程设施维护运行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雨水泵站、雨水管道及其进水口、检查井、通气井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安全运行。第十七条雨水排放工程设施维护运行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从事雨水管网维护、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Ⅷ 吉林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西部地区是指白城市全部,松原市区及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四平市的双辽市和省政府指定的扶余县、梨树县、公主岭市、农安县的部分乡镇。第三条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必须坚持以保护为前提,统一规划、建管并举、多元投入、积极恢复与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责任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牧业、水利、林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价,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提供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西部地区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严格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不得立项。
对现有污染严重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限期治理或者关停;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恢复。第八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江河、湖泊、水库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保护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第九条 西部地区应当将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以及重要渔业水域、湖泊、草原、湿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区域,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害生态功能的活动。第十条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迁入居民。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在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的村屯、居民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措施,限期将其迁出,妥善安置。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依法清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非常住人口;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造成植被破坏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依照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除害鼠以外的各种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的开发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第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耕地、围垦湿地和围湖造田。
对已开垦和围垦的耕地,应当依法有计划的限期退耕还林、还草、还水。
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村屯建设,积极推动农民住房改造,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减少挖取碱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逐步推行保护性耕作,采取生物、工程、技术措施保养耕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根据自然条件和水资源状况,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农业生产应当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化肥,防止水土污染。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但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取水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第十六条 凡需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采取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厂,防止水污染,积极推行中水回用,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