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方案的内容和确定工艺方案的依据分别包括哪些内 容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包括处理程度和规模的确定、厂址选择、污水及污泥处理工艺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确定、处理构筑物等方面的内容。在处理程度或允许的出水排放总量确定以后,就可以据此列出所有能够满足要求的工艺流程(方案)。选择可行的几种处理工艺方案,通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处理工艺流程和设计参数。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方案的选择一般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满足要求,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也就是说,在保证处理效果、运行稳定,满足处理要求(排放水体或回用)的前提下,使基建造价和运行费用最为经济节省,运行管理简单,控制调节方便,占地和能耗最小,污泥量少。同时要求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景观和其它环境条件。
1. 满足处理功能与效率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艺方案应确保高效稳定的处理效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或再生利用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这是污水处理最重要的目标,也是污水处理厂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而排放标准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处理出水的最终处置或利用方式,如果排入水体,则取决于接纳水体的功能质量要求和水体的环境容量,如果再用,则取决于再生水用户对水质的基本要求。
2. 规模与工艺标准因地制宜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艺方案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条件。要实事求是的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规模、水质标准、技术标准、工艺流程以及管网系统布局等问题;处理规模大小对处理工艺的影响很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设计规模应根据污水收集量和分期建设、水质目标确定,污水收集量取决于管网完善程度和汇水区内的生活、工业污水产生与允许纳入量,以及管网入渗或渗漏水量等因素。
在决定处理工艺方案时,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有所侧重,尤其是排放与利用的相结合,不同处理工艺的组合。例如在一个处理厂内,一部份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加排海(江)工程;一部份采用二级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概;还有一部份采用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工业。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充分考虑处理工艺的分期、分级实施。比如说,可以先采用一级处理或强化一级处理,以后再建二级处理,或一部份采用一级处理,另一部份采用二级处理。污泥处理应根据污泥的出路(农用、填埋、排海等)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消化处理。
3. 技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技术政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因此,必须合理把握工艺先进性和成熟性(可靠性)的辨证关系。一方面,应当重视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同时必须充分考虑适合中国的国情和工程的性质。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不同于一般点源治理项目,它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高的特点,且是百年大计,应该确保百分之百的成功。工艺的选择必须注重成熟性、可靠性和适用性。因此,必须强调技术的合理,把技术风险降到最小程度,而不是简单地提倡技术先进,尤其是慎重采用所谓的"革命性"和"国际领先"技术。在最近颁布的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政策中规定"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也是强调了可靠性原则。
4. 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节省工程投资与运行费用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的重要前提。合理确定处理标准,选择简捷紧凑的处理工艺,尽可能地减少占地,力求降低地基处理和土建造价。同时,必须充分考虑节省电耗和药耗,把运行费用减至最低。对于我国现有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较高的性能价格比经济指标同样是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来源于烟台金正环保
B. 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一、连续循环曝气系统(CCAS)
A、CCAS工艺简介
CCAS工艺,即连续循环曝气系统工艺(Continuous Cycle Aeration System),是一种连续进水式SBR曝气系统。这种工艺是在SBR(Sequencing Batch Reactor,序批式处理法)的基础上改进而成。SBR工艺早于1914年即研究开发成功,但由于人工操作管理太烦琐、监测手段落后及曝气器易堵塞等问题而难以在大型污水处理厂中推广应用。SBR工艺曾被普遍认为适用于小规模污水处理厂。进入60年代后,自动控制技术和监测技术有了飞速发展,新型不堵塞的微孔曝气器也研制成功,为广泛采用间歇式处理法创造了条件。1968年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大学与美国ABJ公司合作开发了“采用间歇反应器体系的连续进水,周期排水,延时曝气好氧活性污泥工艺”。198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正式承认CCAS工艺属于革新代用技术(I/A),成为目前最先进的电脑控制的生物除磷、脱氮处理工艺。
CCAS工艺对污水预处理要求不高,只设间隙15mm的机械格栅和沉砂池。生物处理核心是CCAS反应池,除磷、脱氮、降解有机物及悬浮物等功能均在该池内完成,出水可达标排放。
经预处理的污水连续不断地进入反应池前部的预反应池,在该区内污水中的大部分可溶性BOD被活性污泥微生物吸附,并一起从主、预反应区隔墙下部的孔眼以低流速(0.03-0.05m/min)进入反应区。在主反应区内依照“曝气(Aeration)、闲置(Idle)、沉淀(Settle)、排水(Decant)”程序周期运行,使污水在“好氧-缺氧”的反复中完成去碳、脱氮,和在“好氧-厌氧”的反复中完成除磷。各过程的历时和相应设备的运行均按事先编制,并可调整的程序,由计算机集中自控。
CCAS工艺的独特结构和运行模式使其在工艺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1)曝气时,污水和污泥处于完全理想混合状态,保证了BOD、COD的去除率,去除率高达95%。
(2)“好氧-缺氧”及“好氧-厌氧”的反复运行模式强化了磷的吸收和硝化-反硝化作用,使氮、磷去除率达80%以上,保证了出水指标合格。
(3)沉淀时,整个CCAS反应池处于完全理想沉淀状态,使出水悬浮物(SS)极低,低的SS值也保证了磷的去除效果。
CCAS工艺的缺点是各池子同时间歇运行,人工控制几乎不可能,全赖电脑控制,对处理厂的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对设计、培训、安装、调试等工作要求较严格。
B、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厂发展概况
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增加,水环境污染成了一大难题。城市污水是目前江河湖泊水域污染的重要原因,是制约许多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对策制定的2000年治理目标,要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20%。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大发展时期,尤其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中西部环境与生态保护已被提上首要议事日程。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自200年前工业革命以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率已成为一个地区文明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近200年来,城市污水处理已从原始的自然处理、简单的一级处理发展到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深度处理污水,并回用。处理工艺也从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发展到A/O、A2/O、AB、SBR(包括CCAS工艺)等多种工艺,以达到不同的出水要求。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目前城市污水处理率只有6.7%。在我们大力引起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发展,尤其是当地实际情况,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符合以下几个发展方向:
(1)总投资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资金非常庞大,因此严格控制总投资对国民经济大有益处。
(2)运行费用低。运行费用是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是评判一套工艺优劣的主要指标之一。
(3)占地省。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极其紧缺。土地资源是我国许多城市发展和规划的一个重要因素。
(4)脱氮除磷效果。随着我国大面积水体环境的富营养化,污水的脱氮除磷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我国最新实施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也明确规定了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非常严格地规定了磷酸盐排放标准和氨氮排放标准。这就意味着今后绝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考虑脱氮除磷的问题。
(5)现代先进技术与环保工程的有机结合。现代先进技术,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自控系统设备的出现和完善,为环保工程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国外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厂大都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和自控系统,保证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稳定的合格出水,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落后。计算机控制和管理也必将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发展的方向。
C、几种处理系统的工艺比较
为了选择出工艺上最可靠,投资上最经济,管理上最方便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我们调研了国内外污水处理厂的成熟经验和发展趋势,并进行了比较。
目前,国内外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大都采用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一级处理是采用物理方法,主要通过格栅拦截、沉淀等手段去除废水中大块悬浮物和砂粒等物质。这一处理工艺国内外都已成熟,差别不大。二级处理则是采用生化方法,主要通过微生物的生命运动等手段来去除废水中的悬浮性,溶解性有机物以及氮、磷等营养盐。目前,这一处理工艺有多种方法,归结起来,有代表性的工艺主要有传统活性污泥、氧化沟、A/O或A2/O工艺、SBR及CCAS工艺等。目前,这几种代表工艺在国内外都有实际应用。
二、SPR高浊度污水处理技术
在天然淡水资源已被充分开发、自然灾害日益频繁暴发的今天,缺水已经对世界各国众多城市的经济和市民生活构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缺水危机已经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应该是将城市污水变为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就近可得,来源稳定,容易收集,是可靠且稳定的供水水源。城市污水经净化后回用主要可作为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
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净化处理技术及其系统、出水输配系统、回用水应用技术和监测系统。其中污水净化再生技术及其系统是关键,污水净化处理的流程要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要为该城市经济实力所能承受,处理后出水的水质要满足回用的要求。
沿用了许多年的传统的“一级处理”及“二级处理”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的高浊度和高浓度污水的净化处理要求,处理后出水更不能满足城市对水回用的水质要求。沿着传统的工艺技术路线只能进一步附加传统的“三级处理”设备系统,既回避不了庞大复杂的传统二级生化处理系统,也回避不了投资和运行费用都十分昂贵的传统三级过滤吸附处理系统。这些恰恰是实现污水回用的忌讳之处。所以,环保市场十分迫切需要净化效率更高、处理后出水能满足现有环保标准并且能回用于城市,投资和运行费用又要为现有城市的经济实力所能接受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新设备。
最新发明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系统”(美国发明专利 )将污水的“一级处理”和“三级处理”程序合并设计在一个SPR污水净化器罐体内 ,在30分钟流程里快速完成 。它容许直接吸入悬浮物(浊度)高达500毫克/升至5000毫克/升的高浊度污水,处理后出水的悬浮物(浊度)低于3毫克/升(度);它容许直接吸入CODcr为200毫克/升至800毫克/升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后出水CODcr可降为40毫克/升以下。只需用相当于常规的一 、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低于常规二级处理的运行费用 ,就能够获得三级处理水平的效果 ,实现城市污水的再生和回用。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
最新发明的SPR污水净化技术以其流程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低、占地少、净化效果好的众多优势将为当今世界的城市污水的再利用开创一条新路。城市污水实现再利用之后,为城市提供了第二淡水水源,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SPR污水处理系统与众不同的技术特点
1.城市生活污水和处理药剂的混合主要是在泵前吸药管道 、污水泵 叶轮、蛇形反应管 和瓷球反应罐的组合作用下完成的 ,依照紊流速度 、混合时间 、和水力学结构数据设计 ,得以十分充分的混合 ,为取得最佳混凝净化效果和最大限度地节省药剂创造了前提条件 。这是过去常规的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水工结构所做不到的 。
2.SPR系统处理城市污水时 ,采用五种以上污水处理药剂及其最佳配方组合使用 ,靠化学反应使污水中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 、重金属离子 和有害的盐类从水中析出 ,成为有固相界面的微小颗粒 (它包含有污水三级处理的作用)。其中还选用了一种吸附效果很好而价钱又很便宜的吸附剂,以吸附有机污染物和色度 。靠消毒剂在30分钟的流程内杀灭细菌和大肠杆菌 。靠混凝的物理化学吸附作用将悬浮物及各类杂质凝聚成大而且密实的絮团 。这样发挥各药剂的单独作用和它们之间的交联作用的用药方式是与常规的物理化学法不相同的 。而且SPR系统使用的组合药剂配方 ,只能在具有十分精细的水动力学参数设计的SPR污水净化器及其系统里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在常规的水工系统里是无法使用的 。
3.SPR系统装置能够依照模拟试验得出的配方 ,借助大气压力和流量计 ,十分精确地投加混凝药剂和絮凝药剂 ,不致因加药过量而造成药剂残留在净化后的出水中,而且动力消耗很少 。
4.SPR污水净化器内部结构是完全按照混凝机理精确设计的 ,形成的涡旋流动和各部位恰当的水流速度 ,使得胶体颗粒之间有最多的碰撞次数 ,并且有凝聚吸附所需的最佳流速环境 。从而在极小的容积内获得了极充分的凝聚效果 。这也是常规水工装置无法比拟的 。
5.根据混凝形成的絮团实际状况 ,准确确定了SPR污水净化器内部的水动力学数据 ,使得在罐体中上部形成了一个有几十厘米厚的 、十分致密的悬浮泥层 。所有经过混凝的出水都必须通过此悬浮泥层的过滤 ,才能升流到罐体上部的清水汇集区 。它十分成功地起到了污水高级处理工艺中极为重要的过滤作用 。
这个致密的悬浮泥层是由污水中的污泥及混凝药剂形成的絮体本身组成的 。随着絮体由下向上运动 ,使泥层的下表层不断增加 、变厚 ;同时 ,随着过滤水力学原理形成的罐体的旁路流动,引导着悬浮泥层的上表层不断流入中心接泥桶 ,上表层不断减少 、变薄 。这样 ,悬浮泥层的厚度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 。当混凝后的出水由下向上穿过此悬浮泥层时 ,此絮体滤层靠界面物理吸附和电化学特性及范德华力的作用 ,将悬浮胶体颗粒 、絮体 、细菌菌体等等杂质全部拦截在此悬浮泥层上 ,使出水水质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平 。由于泥层是由絮体组成 ,致密度高 ,过滤效率远远高于常规的沙粒层过滤 ;由于是处于悬浮状态的絮体泥层作滤层 ,其过滤的水头(阻力)损失非常小 ,所以动力消耗远远低于常规的砂层过滤 、微孔过滤 、或反渗透膜过滤;又由于过滤泥层是净化过程中由污水中的污泥自动补充添加 ,又自动被引走 ,即过滤泥层自身在不断地更新 ,过滤泥层总是保持着稳定的厚度,而且总是保持着稳定的物理吸附和电化学吸附性能 ,因此能获得稳定的过滤效果 。而且完全免去了常规系统中必不可少的过滤层的反冲洗以及反冲洗带来的众多麻烦 。这种结构和原理与常规的三级污水处理的过滤装置是完全不同的 ,这里没有价格昂贵的反渗透膜过滤 、微孔过滤 、或活性炭过滤等装置 。所以 ,投资省 、动力消耗小 、运行费用低是SPR系统的必然优势。
6.SPR系统选用的絮凝剂 ,同时也是良好的污泥助滤剂 ,所以 ,系统最后排出的污泥浆 ,其脱水性能良好 ,可以不另外添加助滤剂 ,就直接泵入压滤机脱水 。泥饼可以制成人行道地砖再利用 ,不会带来二次污染的问题 。它没有传统的生化法产生的污泥含水率很高、脱水性能很差的致命弱点。
7.本类型污水净化器曾开机运行处理过养猪场污水 、养鸡场污水 、煤矿矿井坑道污水 、生猪屠宰场污水 、高粱酿酒厂酒糟污水 、纺织印染污水、再生纸造纸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等等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和氨氮的污水;也成功应用于陶瓷厂污水、墙地砖厂污水、大理石水磨抛光污水、洗煤污水、燃煤锅炉湿法除尘污水、石英砂洗砂污水等悬浮物含量极高的污水的净化和回用。 各地权威检测部门测试了污水净化器进水和出水的有关数据 。测试报告单表明 :氨氮去除率可以达到85%,总氮去除率可达95% ,有机氮去除率可达96% ,BOD去除率可达95% ,悬浮物的去除率则高达98.3% ~ 99.6% ,出水浊度达到3 度(3 毫克 / 升)以下。这是本净水系统在低投资 、低运转费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出水指标 。 这是常规的物化法和生物化学法的一级 、二级处理系统都无法达到的 。
除发达国家有专门的城市生活污水管路系统外,实际的城市污水往往混入有许多工业污水,可生化性差和污染物成分不规则地快速变化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而针对降解某种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生长、繁殖的过程却太长,所以,传统生化系统难以适应当今愈来愈工业化了的城市的污水。SPR系统已拥有处理众多工业污水的适应能力和物化法具有的快速应变能力,容易通过自动化的手段应付系统入口污水水质的变化,保持稳定的净化效果。
8.在SPR系统中投放杀菌消毒药剂时 ,只要增加一些投氯量(无需另外增加设备)就可以起到用氯来氧化除氨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系统去除氨氮的效率 。
9.假如经过SPR系统处理后的出水氨氮含量还未达到较严格的要求(如某些发达国家或发达地区将排水标准定为含氨氮1毫克 / 升以下) ,也可以后续再串联设置一级离子交换装置 ,靠斜发沸石离子交换柱最终达到除氨氮的目标 。
因为斜发沸石离子交换系统要求进口水质的悬浮物含量要低于35毫克 / 升 ,否则会影响离子交换柱的功能和寿命 ,从而大大增加离子交换的运行费用 。过去 ,常规的一 、二 级污水处理装置是难以长期稳定地达到这样的前处理水平的 ,因而限制了离子交换法除氨氮技术的广泛应用 。现在 ,SPR污水处理系统绝对可以保证净化后出水的悬浮物含量低于3毫克 / 升(实际运行中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多为1毫克 / 升) ,使得后续的斜发沸石离子交换系统去除氨氮的负荷减轻很多 ,交换柱的使用寿命会大大延长 ,即离子交换的运行费用会大大降低 ,将使离子交换法除氨氮技术的优点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
早在七十年代 ,美国Minnesota 州Minneapolis 市的罗兹芒污水厂就是用纯粹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 ,其工艺流程是:化学混凝----沉淀----过滤和活性炭吸附----斜发沸石离子交换 。其最后出水水质标准为:氨氮1 毫克 / 升 ,BOD 10毫克 / 升 ,磷 1毫克 / 升,悬浮物 10毫克 / 升 ,pH 8.5 。证明纯粹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城市污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现在 ,依靠新发明的SPR净水技术 ,将使这项工艺的经济性更为圆满 。
10 。其实 ,经过SPR污水净化系统处理后的出水 ,其悬浮物的含量小于3 毫克 / 升 ,浊度也小于3 度 (毫克 / 升 ) ,达自来水标准 ,不再会堵塞输水管路 ,并且已经经过了良好的消毒 。将此出水回送到城市各地 ,作为城市草坪绿地和树木绿化浇灌用水是十分安全 、可靠的 。经过SPR系统处理后的出水中 ,残存的氮含量已经很低 ,氮作为植物生长的营养物是不必去除 、或不必去除得那么干净 的。从而可以免去除氮的深度处理投资及其运行费用 ,既保证了环境质量 ,又为社会节省了大笔资金 。 用此回用水取代自来水作为城市绿化用水 ,将大大节省城市的淡水资源 ,减轻城市市政部门的供水压力 ,对城市的整体经济发展定会产生十分巨大的效益 。这是城市污水回用的新概念。
11 。这种纯粹的物理化学法污水处理系统 ,受天气 、环境 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少 ,操作人员控制处理系统的能力和灵活性都大大优越于生物化学法 ,这是众所周知的 。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艺流程可采用下列新模式 :
方案〔1〕:一般的城市:污水经SPR系统处理后 ,回用于城市绿化 、浇灌草地树木,或作为工业用水 。
城市生活污水储存调节池:SPR污水处理系统 ----污泥脱水------ 污泥制成人行道地
出水回用于浇灌城市草地、树木,或作为工业用水
方案〔2〕:特殊要求的城市:生活污水经SPR系统处理后 ,再进行离子交换除氨氮 ,最后排海 ,或回用。
城市生活污水储存调节池:SPR污水处理系统 ------ 污泥脱水 ------ 污泥制成人行道地砖
斜发沸石离子交换除氨氮,出水排入近海 、或回用于浇灌城市草地、树木,或作为工业用水。
如果有关部门能协助创造一些现场表演的简易条件 ,将可以运送一台处理水量为10 ~ 20 立方米 / 日的SPR污水净化器及其完整的配套系统到现场作城市污水净化处理的连续开机运行操作表演 ,并通过播放录像和幻灯片详细讲解有关的净化机理 ,同时请当地水质检测的权威部门进行净化效果的水质测试 。全套装置轮廓最大尺寸为长3米 ,宽1.4米 ,高2.4米 ,总重量为一吨以下 。
在技术展示成功的基础上 ,与当地的环保部门及环保产业密切合作 ,依靠当地自身的科技力量和自身的制造能力 ,建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 另外,SPR系统也可用于市区内的公园湖水的净化及自循环 。希望将要兴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SPR污水处理技术后,能成为全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典范 。 如果在已有的城市污水一级和二级处理系统的基础上,附加采用SPR污水处理系统作为最后的深度处理装置,使出水达到工业自来水的标准,以实现最后出水回用的目标,也是现有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换代的极佳方案。
三、BIOLAK污水处理技术
l、百乐卡(BIOLA)工艺特点
百乐卡工艺是一种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多级活性污泥污水处理系统。它是由最初采用天然土池作反应池而发展起来的污水处理系统。自1972年以来,经多年研究形成了采用土池结构、利用浮在水面的移动式曝气链、底部挂有微孔曝气头的一种具有一定特色的活性污泥处理系统。
由于采用土池而大大减少了建设投资,采用曝气链曝气系统进一步强化了氧的砖移效率,并减少运行费用,大大提高了处理效果。工艺设计简捷,不需复杂的管理,在适宜的条件下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1低负荷活性污泥工艺
百乐卡工艺污泥回流量大,污泥浓度较高,生物量大,相对曝气时间较长,所以污泥负荷较低。龙田污水厂BOD5污泥负荷率为 0?05kgBOD/kgMLSS.d,污泥浓度为400Omg/L,污泥龄为29d,所以剩余污泥虽很少。
1.2 曝气池采用士池结构
根据国家环保局1992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调查与研究》,我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资金的54%用于土建工程设施,而只有36%用于设备,造成这 种投资分配格局的主要原因是工艺池大都采用价格昂贵的钢筋混凝土池。而龙田污水厂土建工程造价500万元,仅占总投资的20%。
大的钢筋混凝土池不仅价格昂贵,而且施工难度大。但对于许多种曝气工艺来讲,都不考虑采用土池,因为土池会造成地下水的侵蚀,同时也由于在土池基础上安装曝气头是十分困难的。
为了减少投资,百乐卡技术在研究土池结构的曝气池上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是使用HDPE防渗膜隔绝污水和地下水,其次是悬挂在浮管上的微孔曝气头避免了在池底池壁穿孔安装。
这种敷设HDPE防渗膜的土池不仅易于开挖、投资低廉,而且完全能满足污水处理池功能上的要求,并能因地制宜,极好地适应现场的地形,存某些特殊的地质条件下,如地震多发地区、土质疏松地区,其优点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敷设HDPE防渗膜的土池使用寿命远远超过钢筋混凝土池。
1.3 高效的曝气系统
百乐卡曝气系统的结构是,曝气头悬挂在浮链上,停留在水深4一5m处,气泡在其表面逸出时,直径约为50um。如此微小的气泡意味着氧气接触面积的增大和氧气传送效率的提高。同时,因为气泡向上运动的过程中,不断受到水流流动,浮链摆动等扰动,因此气泡并不是垂直向上的运动,而是斜向运动,这样延长了在水中的停留时间,同时也提高氧气传递效率。运行表明:百乐卡悬挂链的氧气传递率,远远高于一般的曝气工艺以及固定在底部的微孔曝气工艺。百乐卡曝气头悬挂在浮动链上,浮动链被松弛地固定在曝气池两侧,每条浮链可在池中的一定区域蛇形运动。在曝气链的运动过程中,自身的自然摆动就可以达到很好的混合效果,节省了混合所需的能耗。
采用百乐卡系统的曝气池中混合作用所需的能耗仅为1?5W/m3,而一般的传统曝气法中混合作用的能耗为l0一l5W/m3。由于百乐卡曝气头(BIOLAK)-Friox)特殊的结构,即使在很复杂的环境里曝气头也不至于阻塞,这意味着曝气装置可运行几年不维修,所需维护费用很少。
曝气系统与配套的高效鼓风机保证了很高的氧气传递效率,供氧能力为2?5kgO2/kW?h),而传统的污水处理厂该值为lkgO2/lkW?h)。鼓风机就设在池边,减少了鼓风机房和空气输送管道的费用。
1.4 简单而有效的污泥处理
百乐卡工艺的另一特点是回流污泥量大,其剩余污泥比传统工艺少许多。
在恒定的负荷条件下,百乐卡工艺的污泥在曝气池中的停留时间是传统工艺的几倍。由于污泥池中的污泥是完全稳定的,它不会再腐烂,即使长期存放也不会产生气味,这就是它同传统工艺相比污泥更容易处理的原因。而且污泥池完全可以做成土池结构,节省厂土建费用。
1.5 简单易行的维修
百乐卡系统没有水下固定部件,维修时不用排干池中的水,而用小船到维修地点将曝气链下的曝气头提起即可。实践表明,曝气头运行几年也不用任何维修,这主要是因为曝气管是由很细的纤维(直径约0?003mm)做成,并用聚合物充填,以达到防水和防脏物的目的。同时,曝气头有大约80%的自由空隙和20%的表面,和传统曝气头刚好相反。因此,微生物可生长的面积很小,并很容易被去除。当曝气头必须维修时,也不影响整个污水处理场的运行。该工艺的移动部件和易老化部件都很少。在选择设备和材料时,都采用了可靠耐用的材料。该工艺无需太多的自动化。它既不需要任何易损的探测器,也不需要任何复杂的控制系统,而操作这些控制系统还需要专门的技术和昂贵的配件。
1.6 二次曝气和安全池
为了保证负荷变化时用水质量,百乐卡工艺利用一个相对独立的池来进行二次曝气,以保证出水清洁,保证水中有足够的溶解氧。
1.7 二沉池
曝气池中产生的污泥在二沉池中被分离,并重新回到曝气池参与污水净化。有的百乐卡工艺的二沉池和曝气池合并到一起,进一步节省了土建费用和占地面积。二沉池沉淀污泥由漂浮式刮泥机、吸泥机排入污泥槽回流。
1.8 土地的利用
尽管百乐卡系统需要的曝气池体积比所谓密集型的大,但所需的总面积并不大,有时甚至更小,这主要有以下原因:a\不需初沉池;b\二沉池可以和曝气池合建在一起;c\池的设计和布置的自由度大,对地形的适应性强。
2、龙田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
污水在厂内首先经过粗格栅去除大的漂浮物,然后自流入集水池。污水经立式污水泵提升至组合式旋转细格栅,组合式旋转细格栅可把杂物及砂粒从废水中分离出来,并浓缩址理。旋转细格栅处理出水先进入厌氧池,由推进器将进水和厌氧污泥混合进行厌氧处理,然后自流入BIOLAK生化池,利用悬链式曝气器曝气充氧进行好氧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经沉淀后再进行曝气充氧稳定,污水自流入消毒池,消毒后排放。Bl0lAk反应池产生的剩余污泥用污泥泵送入污泥浓缩池,污泥经浓缩后再由螺杆泵送人带式压滤机脱水。污泥浓缩池产生的上清液和压滤机产生的滤液自流入集水池二次处理。BlOLAK反应池需要的氧气由风机供给,预处理设施产生的机械杂物外运填埋处置,产生的剩余污泥外运用作农肥。
3、山东招远百乐卡工艺处理效果
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所有的技术都是由简单到复杂,再由复杂到简单,百乐卡技术正是这样一种由复杂到简单的工艺,但这种高效、简单的工艺,是在传统活性污泥法的基础上,集合了大量研究工作的先进成果,并在数百例工程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改进提出的,它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工艺。
四、“WT--FG”生物法技术简介
C. 什么是BOT 详解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BOT指的是建设-经营-转让,具体是甲方负责项目规划审批,通过招投标乙方中标,乙方出资建设,负责运营,运营期间可以收取使用人的费用,运营期限结束后,交付给甲方继续使用运营。
D. 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建设,其设备、施工等内容是否需要招标
需要。一般在BOT招标时列入招标范围,投标人需要同时具备投资和施工建设能力(联合体形式居多)一次完成BOT和施工招标。如不列入,需要提供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BOT招标人或业主不可直接发包。
E. BOT项目如何管理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BOT 的运作程序
按照惯例, BOT 项目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资格预审阶段、准备投标文件阶段、评标阶段、谈判阶段、融资和审批阶段、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对于发起 BOT 项目的国内政府及其代理机构而言,从确定方案阶段开始到实施阶段之前的各阶段,是 BOT 项目的前期工作,需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选定投资人、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建设方案。这一过程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大型的或者复杂的 BOT 项目,往往采用招标方式来选择投资人。管理方法给你一个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链接: http://blog.163.com/lawyer_wuwen@126/blog/static/1232595742009629041667/
F. 3000 科学论文 题目 摘要 关键字 谢谢了!
BOT模式在湘江水体污染治理中的应用研究
摘要分析了湘江水体污染存在的问题;讨论了BOT模式在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优点;认为该模式是一种长期、稳定的投资模式,论证了湘江流域采用该模式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关应完善的配套政策;最后得出采用BOT模式来在湘江沿岸城市修建污水处理厂是解决湘江水体污染问题有效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水体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BOT模式湘江
1湘江水体污染现状及治理存在的问题
1.1湘江水体污染现状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衡阳、株洲、湘潭、长
沙、岳阳等湘江沿岸城市的居民日常生活用水直接
来自湘江。但湘江水体污染极为严重,据《关于治理
湘江流域的通知》所载,长沙市湘江饮用水源超标
污染指标为氨氮和总大肠菌群;株洲市为氨氮和挥
发性酚;湘潭市为氨氮、总大肠菌群和总汞。近年
来,郴州、衡阳、株洲、湘潭、长沙、岳阳等城市
的生活污水排放量成倍增加,沿江城市有近7亿
t/a生活污水直排湘江;此外,一些高浓度工业废水
也排放到湘江。长沙水利枢纽建成以后,湘江水域
株洲至长沙段的水位将有较大的提高,蓄水防洪能
力会有很大的改善,而湘江该段的水流流速却明显的
不如建成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将会有很大的降
低,进一步加重湘江水体污染,以至湘江某些江段的
饮用水水源不能完全满足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1]。
湘江的水体污染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湘江流域沿岸人
们的生活及工农业发展。
1.2治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湘江水体污染现状和目前治理情况的分
析,湘江水体污染治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由于湘江沿岸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
不断地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因此城市生
活污水排放量明显增加。而湘江流域内污水处理设
施很少,8个城市中仅有6座污水处理厂在运行,实
际处理量约30.5万t/d,处理量约占生活污水排放总
量的15%,远达不到要求的50%,未来几年内直接
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湘江的影响将超过工业废水的影
响,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势在必行。
2)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厂对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不全面,风险管理与评价不合理。有些污水处
理厂项目立项多年,却迟迟的不能施工;有些项目
完成后却不能投入运行,如株洲有1座污水处理厂
投资上亿元,建成几年后都没有运行,出现这种现
象的原因主要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上没有考虑管
理运行费用及建设污水处理厂的风险性,政府部门
只注重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而忽视了污水处理厂的
管理和运行。造成了城市污水处理资金使用效率低
下,因而一方面需要大规模投资兴建新的污水处理
厂,而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运行普遍不足,两者都是
缺少资金。
3)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以政府行政事业化
管理为主,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投
入产出和成本效益核算机制,从而造成污水处理成
本高,投资浪费大,并没有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原
则,污水处理厂只是相当于政府部门的附属企业,根
本不能适应污水处理产业的市场化发展趋势。
4)湘江沿岸城市对待污水处理厂的问题依然
停留在老观念上,也就是说重技术(工程)方法而忽
视非技术(管理)方法,导致一些污水处理项目的投
资效益差与不可持续性,主要表现在污水处理厂普
遍不能按设计负荷运行。
5)湘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缺乏必要的价格调
控,价格偏离价值太大,导致了污水处理企业发展后
劲不足。现在的收费偏低,据有关人士预测污水处理
收费要达到0.6~0.65元/t,污水处理才能真正得到
资金保证。因而,非政府资本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市场
的投资利润不能得到保证。
2 BOT模式在污水处理行业的优点
2.1 BOT模式的简介
BOT模式是一种建设权与运营权相结合的方
式,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发展报告》的定义,所谓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兴建-经营-移交,
或者是BOOT模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转让[2],
它是一种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的方
式,也是一种新型的民营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
项目融资方式[3]。具体做法是经营公司对项目的设
计、咨询、信贷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且在项目
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户收
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达到特许
权限期后,经营公司将项目无偿交给政府部门。近年
来,以BOT模式进行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融
资,正逐步为我国政府国内外投资者所关注[2]。
2.2 BOT模式在污水处理行业的优点
2.2.1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型的融资手段
1)BOT项目融资是指通过项目的资产、收益作
低押来融资。其项目导向、有限追索、风险分担、信用
结构多元化的特征,使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灵活多
样,债务承受能力高,风险分担合理且较低,也使项
目融资易获得较高的融资比例和较长的贷款周期。
由于这些特点,BOT模式非常适用于一次性投资
大、回收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城市污水处
理工程项目。
2)BOT项目融资是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
融资方式之一。治理湘江水体污染,保护湘江水质,
必须提高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的处
理水平。但首先要解决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来源问
题。BOT融资模式可以利用资本的杠杆效应,充分
发挥政府有限资本的导向性作用。我们以政府资本
在项目融资中占总资本20%为例(原来是100%),
这样,20元的政府资本就直接拉动80元的社会资
本为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对社会资本拉动作用是十
分明显的。
3)BOT模式是推动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融资体
制改革的有效形式。BOT项目融资使得大量中小社
会资金进入技术密集型和资金相对密集型的城市污
水处理领域成为可能,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产
业资本或国外资本向城市污水处理市场转移的重要
方式。从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领域投、融资体制改
革,培育城市污水处理领域的投资主体,增强投资城
市污水处理领域的资本实力,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
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2.2.2 BOT模式是实现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
化、专业化的有效方式
1)BOT模式改善并明晰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产权结构,明确了政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发
起人、项目公司和运营公司之间的职责,形成城市污
水处理产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机制。
2)BOT模式促进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
能转变,有利于改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和思想观念,有利于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的自律行为。
3)BOT模式促使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技
术革新和采用科学管理,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实现城
市污水处理产业良性发展。由于项目公司要以运营
收入来偿还借款,实现盈利,因此,作为项目运作主
体的项目公司有追求以最低成本来运营城市污水处
理设施的动力。项目公司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利
用高新技术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实行科学管理等手
段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实现政府、企
业双赢的局面。
3 BOT模式在湘江水体污染治理的可行性
分析
3.1湘江水体治理必然的要求
湘江水体污染的主要是由湘江沿岸城市的生活
污水直接排放到湘江引起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划,
到2010年湘江流域沿岸城市将要建成近20座污水
处理厂,如每座污水处理厂按上亿元的建设费计,需
近2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与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城
市污水管网建设费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费。修建这些污水处理厂资金问题是首要问题,当这
些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还存在相互竞争、管理运营等问题。采用BOT模式,政府不仅可以用将来的按政
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
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
政压力,可以使因财政原因而搁置的污水处理项目
迅速的得到建设和运营,有效地加快了基础设施建
设步伐,满足全社会对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的需求,
可以从国际、国内乃至民间多渠道融资,投资基础设
施建设的资本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放大;而且通过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会有
较明显的提高。BOT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成为湘江流域城市污水处
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重要选择之一,也是湘江水体
治理的必然要求。
3.2经验上的可行性
BOT方式在我国有些地区已有所尝试,大连傅
家庄污水处理厂由大连东达环境工程公司投资并运
营,目前运营状况良好;北京桑德环保产业集团已用
BOT方式启动了北京肖家河、通州区2个大型市政
污水处理项目[2];BOT模式在湖南水处理也有先例:
如湖南省长大集团投资建设长沙市第八自来水厂。
因此,采用BOT模式在湘江流域修建城市污水处理
厂在经验上是可行的。
3.3政策上的可行性
根据湖南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对湘江
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治理湘江水体污
染问题有效可行的方法之一是在湘江沿岸城市增修
适量的污水处理厂,同时保证现有的污水处理厂按
满负荷运行。为达到这一目标,湖南省政府对以
BOT模式投资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给予一定
的政策扶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文件,城市供水价
格将包括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将优
先调整到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上,在长沙市2004年5月将排污费增收到0.4元/t,
而且还要继续上涨。现阶段湖南经济持续发展,政策
也十分的稳健,这些保证了BOT模式在湘江污水处
理行业是可行的。
4湘江水体污染治理应完善的相关配套政策
1)尽快转化城市污水处理的性质,加快从“公
共福利业”向“公共服务业”转变的速度。在过去,湘
江沿岸城市污水处理一直被当作是半城市公共福利
业,虽然有收费,但相当的低,不足以保证污水处理
的成本,更不用说初期的投资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
断深化,污水处理行业要尽快实现向“公共服务业”
的转变。只有形成公共服务的合理价格机制,才能推
动本行业的不断发展。
2)加快相关行政部门的思想观念转变。在湘江
沿岸的城市中,污水处理厂项目都是看成该城市的
形象工程或者是由上级环保部门压力下而立项的,
而不是本着为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立项的。在这种思
想作用下,行政部门只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负责,对
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管理很少关心。只有相
关的行政部门牢固地树立污水处理为社会化服务的
原则,才能使BOT模式在湘江流域污水处理行业较
为顺利地推行。
3)加强湘江城市污水处理的某些薄弱环节领
域的建设,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协调发展。
BOT方式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湘江水体污染
治理解决方案之一,政府部门应该完善一些配套设
施。如:完善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建设好污
水处理厂与周边路网的连通;由于湘江流域是个严
重缺电的区域,政府部门必须保证污水处理厂建设
时及管理运行时的用电需求,这样才能保证污水处
理厂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4)加强有关BOT模式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国
目前关于BOT模式的法律文件仅有2个[4]。只有在
法律的保证下,才能更好地明确政府、投资者等各方
面的责任。BOT模式在环境治理中还是新生事物,
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只
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才能使它们相互协调。
5)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后,政府部门应该监督
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运行。由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后,在
一定的经营年限后无偿的转让给政府,同时污水处
理设备会存在一定的老化。如果政府部门不参与监
督管理,投资者对污水处理设备不加以保护和维修,
到了转让时,留给政府的只是一个“烂摊子”。
6)环保部门应该对BOT模式污水处理厂进行
监督,做到公正执法。政府部门给BOT融资模式建
设的污水处理厂很大的优惠,但往往缺少对它们有
效的监督,如:污水处理费用每年照收,但处理后的
污水可能不达标,会使湘江水环境继续恶化。环境保
护部门只有对它们进行监督,做到公正执法,这样湘
江水污染治理才有保证。
5结论
由上述可知,资金短缺、管理经验落后和科技含
量低是阻碍湘江流域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绊脚石,
也是解决湘江水体污染问题的瓶颈。BOT融资模式
能够使国外资本和国内民营资本、先进的管理经验
及科学技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产业。若BOT模式在
湘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中很好应用,上述问题
便可得到有效的解决,湘江水体污染就可以得到较
快解决,这样湘江生态带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的改
观,湘江沿岸城市中的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业用水可
以得到有效保证,从而有利于促进该流域的经济稳
定持续发展。既然资金等问题是政府部门不能完全解决的,而湘江的治理是刻不容缓,因此,在湘江沿
岸城市采用BOT模式来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是解
决湘江水体污染治理问题理想可行的方法之一。
G. 什么是BOT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规制
钱水苗* 徐迪**
摘要: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但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产”,其投资渠道应多元化,BOT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其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 市场 BOT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合法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 因此,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于无形是不现实的,除非实行“零增长”“零排放”。 鉴于此,“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一、环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计划者,使用最高级的计算机,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计划,他也无法找出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没有哪一种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状况改善。不论经济中有一个、两个市场,还是有二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 然而,这些结果通常都是以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失灵。市场失灵,“是指那些为取得有效的市场解决办法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冲突”。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未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造成效率损失的状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时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存在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技术或者成本的原因,无法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占有;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再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导致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不具有供应公共产品的动机。因为他一旦生产了这种产品,他就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们形成一个私人合作制,达成协议共同承担该公共产品所需的成本。这种协定对于小群体也许是可行的,可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人成为免费搭车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愿协定无法再起作用。因此,对一个大群体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环境污染治理即为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很少见,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质的混合产品,外部性问题正是由此产生。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的无偿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然而,现实的世界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还非常大,当牵涉的人很多时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费搭车策略使公共产品的私人式自愿供应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一种可能角色就是干预市场的配置职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用政策弥补其效果。” 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极至,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相反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对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对经济的运行起辅助作用,而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全方位的主导者和主宰者,小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何人,大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协调,都由政府一手操办。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们昭示: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可以校正市场。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主义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同时,间接地增加“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还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政客和官僚们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寻求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转移到他们手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同时,也都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便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其各自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 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力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作法后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较大部分由私人部门承担;马来西亚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日本过去曾把政府环境预算的80%以上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也感到力不从心,弊端甚多,因而开始变革。 而我国,环保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苦苦寻觅的“平衡点”的天然物,“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投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诺;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接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营运,通过经营所得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到1993年,世界范围内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当事方,规范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亦为数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有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因此,从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是业主国政府的一项具体的独立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职能由私人代为实现”。 我国BOT项目大都分布在火力发电厂、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又以地铁、港口、火力发电厂和交通运输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居多,其他类型的项目少。然而,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国债投放的重点就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 与之相反,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 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环保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但我国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为核心和基础,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职权。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法律关系群,这种关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调整的。在这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许,其表现载体即为特许权协议,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许协议为基础,为实施其内容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协议目的具有公益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身份出现,其地位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特别授予的专营权;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协议的行为,有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第三,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据此放任自流,不能放弃其监管职责。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应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3、BOT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这是毫无疑义的。私方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以私人名义参与公共工程,自行筹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称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外资BOT),没有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1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投资方为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美国金州集团与北京市政府磋商,拟投资建设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长二期工程。此外,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鼓励内资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而且对投资环保产业有巨大的热情,因此,具备发展内资BOT的客观基础。实践中也确有其事。国内民营企业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
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经营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在这里完全得到了满足,政府和市场找到了各自合适的定位。
三、BOT模式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BOT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融合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时,可以采用很简单的排他手段,如收费就可以使排他成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资方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就是因为能通过收取污染处理费的制度将环境污染治理这一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以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的并且也是唯一的利润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
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的具体体现。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3个方面:①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②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③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由政府从排污费中列支,这两种都是可行的方案。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相对应的为“使用者负担原则(UPP)”。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各城市要在用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中有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使用者无需交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费也自然显得理所应当。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括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且,从1989年起,我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环境法制。然而,“三同时”制度出台于1970年代初, 经济、社会体制已出现重大转型的今天,对“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道路的新形势下, 还是严格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应该淡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对该建设项目适合污染集中治理还是单独治理作出评价,适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强制要求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其若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同样诞生于1970年代初, 实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领域的表现即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为由他人代为履行限期治理任务,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费用。 此处“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适人选莫过于以BOT模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此类BOT项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专业化和集约化,可以减少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为BOT模式中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利润渠道,因此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环境违法者,这是无疑义的,然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谁是环境违法主体,谁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却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因环境侵权而生,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采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属于另一方过错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行承担责任方可以行使追偿权。而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区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力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公法责任的追究者——行政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应该做到这一点的。
H.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说明
找一本污水处理的书参考一下就可以的了啊
I. 污水处理项目BOT+BT
你好,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96
BT项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冯兴吾 汪长海
内容摘要:是20世纪80年代初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方式。BT是BOT的演变。本文简述了BT的内涵及法律特征,并对BT方式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BT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BT 法律 研究
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即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在我国实践中,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既分析BT项目的积极作用,又指出BT项目的缺陷,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
一、BT项目的法律特征
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他融资方式而言,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BT特许协议的特殊性在BT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私人投资者进行BT项目建设的协议,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所以,BT特许协议并不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为了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履行行政职能而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恰恰相反,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民事、行政、经济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2、BT主体的特殊性
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商企业,其中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政府机构既是一个与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地位平等的伙伴,又是一个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作为BT的标的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东道国对其享有绝对的建设权。同时,又因BT涉及到本国使用者之利益,国家必须权衡国情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价格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4、BT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BT内容涉及投资、融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当事人与参与人包括东道国政府、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项目货款人、项目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因此,BT投资方式形成了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5、BT是合同的组合
BT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以及股东协议等。如某BT项目投资合同就包括定义与解释、工程、工程造价、工程实施责任、基础设施的建造、转让所有权、赔偿责任、文件和专利、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等20余项。
二、BT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这为BT方式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经济的发展必然对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何种方式建设更为科学、有效、经济,BT方式作为一种新的运作方式进入了市场。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1、BT方式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
在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是出资人,也是建设、维护的具体实施人。但近10余年来,世界发生了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生产力高速增长,国际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大大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各种生产要素和资源优化配置的规律性追求,促使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的跨区域流动,使跨区域投资总额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
来自权威部门的预测,未来10年新建、改建公路总投资达到7000亿到8000亿人民币。如“十五”期间,广东省高速公路续建和新建项目达45个,涉及总里程2500多公里,共需筹措建设资金1200亿人民币。利用BT方式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有利于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
2、BT方式有助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的措施。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取决于财政政策的适当运用。在国民经济存在总需求不足时,通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以至平衡。BT方式吸引了国外资金和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使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得到顺利实现,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3、BT方式有助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是社会的“血液”和“神经”,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任何环节问题都可能使金融业受到冲击。金融风险一旦爆发,极容易形成连动效应,扩大蔓延,危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稳定。BT方式不要或少要国家投资,同样能达到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一种务实的控制债务规模又能引导内需,扩大消费的渠道。 22029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