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北区中万净水设备维修服务部怎么样
简介:三道集团,是一个集开发、研究、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主营:河流水体环境恢复;园林设计建造与水体改良;医疗卫生行业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节能改造;电力企业水循环系统优化服务;生活垃圾零污染降解处理;自来水改良等的综合性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鸿江
成立时间:2012-09-17
工商注册号:500105600292087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5-2
『贰』 我想了解重庆市江北区盘溪片区收费供水收费点
摘要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我是网络问一问的小胡,针对于您的问题,我会尽全力去解答,若是出现了一些难以理解的问题,您可以继续询问,我将会持续服务下去。感谢您的理解以及配合,再次十分感谢。打字需要一些时间,请您耐心等候一下,谢谢~
『叁』 想知道: 重庆市太平门污水预处理厂在哪
太平门污水预处理厂地址规划:
重庆主城排水工程包括鸡冠石和唐家沱两座大内型污水处理厂容、太平门预处理站、4条沿江截流管道和一条过江隧道。
鸡冠石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岸区,收集污水主要来自嘉陵江南岸和长江南北岸,旱季日处理污水80万吨,雨季日处理污水165万吨。
唐家沱污水处理厂位于江北区,主要收集江北片区的污水,日处理污水40万吨。
太平门预处理站作用是汇集大渡口、沙坪坝、渝中区的污水截流干管的污水经过初步除渣、除淤后,再由过江隧道将污水输送至鸡冠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太平门污水预处理厂基本信息:
太平门预处理站(渝中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为140万吨/日,对污水进行预处理。
太平门预处理厂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28号。
附图:规划图
『肆』 重庆江北区大石坝居民缴水费还需缴污水处理费吗
污水处理费都会交
『伍』 重庆自来水收污水处理费有文件嘛
有政府文件。《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自来水公司(厂、站)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征收集中公共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辖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
第七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所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区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缴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后上缴市财政,集中用于主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上缴同级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集中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20%由市集中统一使用,其余80%由区县(自治县、市)编制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返还,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予以行政处罚:
(一)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应征费额外,处应缴费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谎报排水量的,除按规定补缴拒报、谎报排水量应缴费额外,处应缴费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征费单位和征费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