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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污水处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1-12-23 07:02:58

『壹』 国家对农村乡镇污水处理的政策

请看以下报道:
水处理向乡镇延伸/农村污水处理费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处理向乡镇延伸

记者发现,随着各地对环保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地方乡镇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尤其是随着节能减排任务压力不断增加,采取在大中城市兴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少COD的空间将缩小,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将成为一些地方减少COD的新领域。

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依靠政府资金建设。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都是依靠国家和省补助才得以实施的。荆州市建委介绍,为了配合湖北省荆州市四湖地区的流域治理,通过省级补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边建设1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对日处理每吨污水能力补贴1300元;管网建设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资100万元,省市补贴50万元的标准进行。

但记者发现,环保高要求与经济低水平矛盾也在乡镇污水处理中显现,即使有上级政府补贴,一些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仍困难不少,走上市场化运行轨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乡镇经济实力薄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后续资金不足。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监利县新沟镇正在建一个日处理污水4000吨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省级财政补贴了520万元。镇党委副书记熊耀平说,当地还有管网建设费800万元,即使上级财政补贴一半,仍然有400万元的缺口压得当地政府喘不过气来。他说,新沟镇是监利县经济状况最好的乡镇,每年能够用于公共建设的资金也只有150多万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区流域不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去年11月签订了有关投资开工协议后,至今无实质性进展。

另一方面,乡镇经济落后,导致城镇化的供水体系不健全,农村自来水收费率低,与自来水费捆绑的污水处理费也难以收齐。监利县新沟镇虽然也在向上级政府打报告,收取污水处理费,但当地自来水的收取率才40%,自来水厂已负债100多万元。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来水供水管网本身跑冒滴漏,农村贫困户、无人户大量存在。

农村污水处理费政策存在空白

记者发现,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上看,污水处理费只有县级以上才可以征收。乡镇一级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是空白。

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无政策保障,即使开征污水处理费,中部乡镇普遍经济水平低,群众生活水平不高,难以负担高成本的污水处理费。一个日处理能力只有4000吨的污水处理厂,要保本运行,污水处理费要远远超过1元/吨。一般的农村群众无法负担。湖北监利县福田寺镇每天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资310万元后,这个集镇人口只有8600人的乡镇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个日处理污水2000吨的处理厂。副镇长杨小波说,保障污水处理厂商业化运行的污水处理费收取根本没有纳入政府的计划。当地1.5元/吨的供水价格也是政府不敢轻易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规范也是当前一些乡镇污水处理中面临的挑战。杨小波介绍,目前污水处理厂还是镇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吨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根本就没有企业感兴趣,当地政府已计划将污水处理厂先期交给镇自来水厂来管理。这个自来水厂已承包给了社会人员,造成了污水治理监管上“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镇污水处理厂后期持续稳定运行前景不容乐观。

强化补贴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加上乡镇污水处理厂规模过小,一般企业根本无法正常进入这个市场,乡镇污水处理距离市场化还有非常大的距离。不少基层干部和专家建议,要在坚持推进市场化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行业的扶持。

首先,对已运行或在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和上级政府应进行一定的固定补贴政策。目前,我国对乡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有补贴,而且这些补贴缺乏持续性,忽视了乡镇污水处理中的一些实际难题。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陆锋介绍,宜昌沿长江建有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国家对这些乡镇的污水处理厂都采取逐年递减的补贴方式确保正常运转。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国家在2006年补0.80元/吨,2008年为0.40元/吨,2009年为0.30元/吨,2010年为0.20元/吨,之后国家不再补贴。

刘立伟说,除补贴建设资金外,国家应在补贴上考虑乡镇经济落后现状,强化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他说,乡镇污水处理规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进行初级处理就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因此主要成本还是集中在电费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够有效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能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其次,补齐乡镇污水处理费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农民负担。专家认为,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农民收入低下,对一些地方收取乡镇污水处理费必须慎重,国家要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标准,不能通过加污水处理费增加农村群众负担。

第三,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供水与污水治理必须分开管理。为避免一些地方出现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者拿了国家补贴不处理污水等问题,国家所有的补贴行为,必须是以推动污水处理向市场化转变为原则,运行体制上坚持企业参与,政府补贴,走市场化道路;应将污水处理设施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开,将经营权向市场拍卖;企业不能在同一个地区既供水,又参与污水治理。

『贰』 关于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应该有,您可以到政策网络里面查询下。

『叁』 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政策有哪些

水资源治理与检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自九五规划,我国就相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发展战略。自“十二五”规划之后,环保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
“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面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挑战,“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我国未来发展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将绿色发展作为发展理念之一,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对能源、水资源、土壤等细分领域的具体规划也给环保行业带来了新增长点。
《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环境保护法》历经三年多全面修订,终于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5个配套办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一并实施。
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水十条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水十条”工作目标:到2020 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 2030 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在环保行业各细分领域中,水务最先得到发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是水务领域发展壮大的时期,十年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处理能力显著增加。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显著增加,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长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稳步提升,2014 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展望当前,水务领域已趋于成熟,供水总量超过 6000 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亿座;城镇供水接近饱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水务行业的发展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水十条”政策的出台,给水务行业在“十三五”期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据测算,实施”水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元,将直接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元,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元。

『肆』 关于污水处理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版
根据《中华人民权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伍』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有是肯定有,但是是有条件的:
1.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2010年6月底前投产,且COD废气浓度内高于本补贴政策容确认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2.补贴标准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继续执行标准和入水COD废气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缩减补贴标准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
3.实行年限补贴政策实行年限暂定2008—2010年。

『陆』 国家对污水治理的政策是什么污水治理的发展很好吗

国家对污水治理的态度一直很重视。山西智仁双源公司,就得到了国家政策的认可。未来发展的前景非常好。

『柒』 国家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什么技术政策

一、污水来源及特性
1、农村污水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明显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大力发展新农村或小城镇建设,对于带动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的发展是一大战略。但是,在发展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经济的同时,又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可续发展的又一大重大举措。
我国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的环保问题,主要有农村污水污染和农村垃圾污染两个方面。在农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养殖污水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这些污染物与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农村污水实际上是上述污水的总称。
2、农村污水特点
⑴、纳污面积小、污水量少、变化系数大、水质和水量波动大。
⑵、有些农村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给水质造成一定冲击。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还有地下水渗入。
⑷、农村可能出现跳跃式的发展,近期污水量比较少,而远期污水量较大。
⑸、由于经费问题、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处理站,社区也可能难以维持能耗高、维修量大、管理复杂的处理系统。因此,我国新农村污水处理应该选择经济、高效、节能、简便易行、处理效果好、抗冲击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新农村一般分为1000人社区、2000人社区、3000人社区三种类型,社区人均排水0.15m³/d,污染物浓度CODcr<900㎎/L,PH值为6.5~7.5,BOD5<350mg/L,SS<
700mg/L,色度(稀释倍数法)<200,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可生化性好,但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可见,农村污水水质指标明显高于城市生活污水,而采用低负荷的工艺技术,占地面积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因此,采用高负荷的污水处理工艺《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处理农村污水,特别适合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及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的需要。
3、污水处理方法
我国的污水处理发起步晚、发展快,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主要是生化处理,常见工艺有接触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沟、SBR、曝气生物滤池、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二、导流曝气生物滤池
工艺技术介绍
1、技术来源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在传统曝气生物滤池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下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法、上向流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无泵污泥回流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和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开发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工艺、新技术。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420033672.4。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已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设及医院、生活、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等废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2、技术特点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Conction Current Biofilter (简称CCB),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曝气→沉淀→二次曝气→二次沉淀等过程,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进水→曝气→沉淀→出水的间隙曝气,同时,实现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其它污水处理方法更为突出,处理效果优为显著,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AB法、SBR法、A2O法、接触氧化法以及两曝两沉,间隙曝气法等污水处理的换代产品。2009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创新项目”项目代码09C26215205564;2009年12月,国家环保部将该产品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环发【2009】)146号;2010年5月,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部、国家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认定《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其编号为2010GR467010;2012年7月,国家环保部又将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环境保护部【2012】)39号。
3、技术性能
1)、技术前瞻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八种的污水处理设计手法,是一种典型的高负荷、淹没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导流,脱氮除磷反应器,处理后的污水优于排放标准,达到中水回用水质,因此技术前瞻性。
2)、工艺创新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过程。整个运行没有闲置。 因此工艺创新性。
3)、工程投资经济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BOD5容积负荷是常规二级生物处理的5~10倍,加上微生物量多达10~15g/L,也 不需设置二沉池,因此工程投资经济性。
4)、处理效果稳定性
使装置中存在好氧和缺氧环境,可实现硝化、反硝化,没有污泥膨胀之虑,不受水力负荷的冲击、而造成微生物流失,即使污水减少一半以下、或停水后再启用,只需很短的时间,就能正常运行,因此处理效果稳定性。
5)、处理流程简化性
由于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将两个曝气池、两个沉淀池、两个过滤池合为一体,使处理流程得以简化,因此处理流程简化性。
6)、投资和运转费用经济性
由于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流程短、池容小、占地省,使工程费用大大降低。加上装置利用滤料切割、阻挡、细碎气泡,强化气、液传质效应,增加微生物与空气的接触面积和时间,导致滤池充氧效率大为提高,因此投资和运转费用经济性。
7)、操作管理简单性
通过液位传感、溶氧测定仪、定时器、变频器、PLC程控系统,使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全部实现自动化,因此操作管理简单性。
8)、脱氮除磷典型性
①、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脱氮除磷基本原理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的脱氮原理是在将有机氮转化为氨氮的基础上,通过硝化和反硝化菌的作用,将氨氮通过硝化转化为亚硝态氮、硝态氮,再通过反硝化作用将硝态氮转化为氨气,从而达到从废水中脱氮的目的。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除磷的原理是在厌氧条件下,聚磷菌将其细胞内的有机磷转化为无机态磷,并加以释放,利用此过程中产生的能量摄取废水的溶解性有机物质合成PHB,从而在好氧的条件下,聚磷菌则将PHB降解,以提供从废水中摄取磷所需的能量,从而完成聚磷的作用。
9)、气温及运行方式适应性
由于大量的微生物不会流失,即使长时间不运转也能保持其菌种的活性,加上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所特有的高微生物量,使得对气温变化的适应性强。
10)、检修换件方便性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的主要转动设备置于地上,加上主要设备和材料均为国产,因此检修换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设灵活性
导流曝气生物过滤法系统单元为模块化结构,可集中设计,也可分开设计,还有利于扩建,能较好地适应各个地区地貌,对于旧污水处理工程的升级改造也时分有利。

『捌』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玖』 政府出台哪些环保支持政策

1、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3、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到1982年,我国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1983年国务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5年还制定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之后相继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等。

4、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标准方面还制定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拾』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10)最新的污水处理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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