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金都在哪里
山东招远,因黄金资源丰富,遍布全境,素有“金城天府”之称,是全国第一产金大市,2002年1月被中国黄金协会命名为“中国金都”。
可参考网络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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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金矿在招远的分布区域
【民国】辛亥革命后黄金企业经营形式仍然有三种(官办、官商合办、民营),官办的企业由省财政厅设置金矿局经营,管理金矿。金矿局的体制和编制一般是:设局长1人,委员数人,雇员数人,矿兵数十人,淘金工人数百人至数万人。早期采用设分驻所,派人在金矿监工,后来改为官办“大溜”(淘金生产单位)的办法,金溜每月将淘采所得金的二成用于交税(称为官留税金),然后扣回矿局垫付费用款(称为“官留货制”),余下部份工人再分配。
官商合办的金矿,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生产,即资本采用集资的办法,按股份数目加入。具体提成方法是,首先扣出“收金盈利税”,这部份是交官的,然后再征矿工税。当时一般收缴矿工税每月1.2钱,剩余盈利才按股份提出。
从北洋军阀政府时开始允许私人集资开矿(民营金矿),但要按《矿业条令》(1914年颁发)请领矿权。如欲勘探、开采某金矿,首先要向省实业厅所辖矿务监督署呈送商号保单和矿图(指拟试采区域的地理位置,矿区面积等),然后申请报领探矿执照,最后经财政厅呈奉农业部核准后发给执照,申请者持开矿执照方可开矿。中外合资企业也须按上述程序申报办理。
允许外商插手开矿,名为合办,实为经济渗透吸收中国游资提供了新的侵略权力。1900~1937年“七·七事变”,李家恺与曲运鸿等和外商多次签定合办合同与契约。1900年李家恺与德商经营的荣华洋行签订了“合办经营契约”。1912年李与美国芝罘(烟台)“马高洋行”签订出售玲珑山矿石契约,同年8月输出矿石180吨,后因矿石品位下降而告终。1924年(民国十三年)5月,李家恺与日本资本家中山辰次郎签定了“暂时买卖矿石契约”,从5月开始,营业大振,建日处理15吨的冶炼厂;同时,中山又取得了其他5名日本资本家10万日元的投资,组成了对玲珑金矿投资的组合组织—“中山矿业公司”。但因日投资者发生内讧,该矿经营陷入困境,后经日本驻青岛领事馆官员的调停,并取得了日本资本家山本唯三郎30万元的投资,于1925年(民国十四年)5月将中山矿业公司改组为“招远矿业株式会社”,随后会社又与矿主李家恺将前订之契约改为“暂时买卖矿石契约”和“矿师聘请契约”。当时中国政情不稳,日投资者多犹豫不前,所以招远矿业株式会社成为一个只挂虚名,实无资金的会社,连矿主的报酬金都不能支付。这时美国马高洋行的经理马高与李家恺秘议由美国出资、中美合办计划。这一情况被招远矿业株式会社的代表马场惟明了解后,立即报告满铁(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是日本驻我国东北经济侵略的大本营,详见附录:满铁立案调查资料),满铁认为,玲珑金矿资源丰厚,如丢掉在该矿权力,实属可惜,它通过多方周旋,使李家恺断绝了与美商的关系,并答应在6个月内出资9万元。后因满铁兴业部长更换,投资未能实现,此时李家恺拒绝了美商,又面临日本资本家失信,深感失望,于1931年3月16日发出通告,解除前订所有契约,不久死去。
李家恺死后,矿权由其子李宜明(字公亮)继承。1934年12月取得了山东省建设厅的采矿执照,1935年,集股40万元组成了“招远玲珑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添置了部份机器,生产仍以土法为主。为便于管理,实行了“投标包采制”,将矿洞定期包给出价最高的矿商,由他们按矿方的规定组织开采,矿内雇用了一批监督员,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生产。1935年该公司产金1200两,占全省年产黄金量80%。
1936年5月由招远矿业株式会社社长利光鹤松,副社长津末良介,联合鬼怒川水利电气株式会社副社长利光学一、京都电铁株式会社副社长池边稻生与矿方达成协议,由中方(代表曲运鸿)投资75万元、日方出资65万元,将“招远玲珑金矿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扩充到140万元,从五月开始购买土地,废除土法,建设日处理矿石150吨选厂,采矿用凿岩机,运输用汽油机车,选矿用颚式破碎机及圆锥粉碎机粉碎矿石。冶炼厂、发电厂设于龙口,全部工程于1937年8月末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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