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挂靠一家环保工程公司中标了一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在建设单位催着先施工再补办手续的情况下开工了,现
签订合同,去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去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专续,去安监站办理安属全监督手续,拿着上述东西去建设局市场管理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然后就正常施工,按照质监站给的质量监督计划按要求报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完工后办理质监备案,结算备案,竣工验收等等这些早了
㈡ 一个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假如公司安排由你负责监督实施,你将如何开展工作
这个命题也太大了吧;总包方就比较轻松了;
1)看项目资料,分包合同,总包合同,
2)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单位,落实所有的进度,然后开会
3)项目技术交底会议,各方进度,设备到货时间,施工进场时间,等,
然后,你就对着进度时间,崔工期、崔到货、崔图纸、反正就是各种崔。。
㈢ 县政府住建局现在要作一个关于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请问这是什么流程,什么步骤,
政府投资立项审批流程,涉及土建的,需要多部门审批
㈣ 我们村要建污水处理厂怎么向上级反映
现在很多村镇都要求建设污水处理厂,这是正常现象,很好啊!你是想反映什么?不想建设吗?一般建设污水处理厂都是处理村镇自己的生活污水,处理后再排放对整个环境都要好啊!
㈤ 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所需资料及程序规定
环境评估报告—地勘报告—环保局审批(环评预审)—项目建议书—发改委立项(批复)—初步设计—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规划审批(选址、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建委)。
完成以上的手续最快的话需要半年,立项能不能跑下来是关键。完成这些手续你就可以开工建设了,然后工商注册、税务这些手续就好办多了。
㈥ 新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吗 规划管理
水务局以前叫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所以是需要得到批录的。
㈦ 规划建设局可以对污水处理厂作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吗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污水处理违法行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急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标准~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