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配套污水处理厂设计施工有什么著名单位
要给分啊。。。。污水处理厂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部分:土建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技术方案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况
三、工程特点
(四)、施工组织及项目人员配置
(五)、需建设单位支持配合施工的有关问题
(六)、施工总平面规
(七)、施工工期及总进度计划
(八)、进度保证技术措施
(九)、施工机具配置
(十)、施工总平面布置
二、主要施工组织措施
一、施工准备
二、主要施工顺序
三、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一、测量放线:
二、定位放线
三、标高引进及高程控制
四、桩位埋设及保护
五、排降水措施:
六、基坑开挖、边坡保护及土方平衡:
七、脚手架及模板工程:
八、钢筋工程:
九:混凝土工程
十、预埋件及预埋管
十一、装饰工程
十二、砌体工程
四、满水试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
一、关键部位质量保证措施
1、测量控制技术措施:
2、管道施工技术措施:
3、土方开挖施工措施:
4、池体施工技术措施:
5、管理用房的施工技术措施:
6、脚手架施工技术措施:
7、模板工程施工技术措施:
8、钢筋工程施工措施:
9、砼浇筑部分的施工技术措施:
二、雨季施工质量保证
三、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措施
1、质量控制标准
2、质量保证体系
3、相关人员质量责任
4、质量保证措施
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一)、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图
(二)、施工安全主要措施
五、文明施工主要措施
六、环境保护措施
分:降水护壁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部分:施工临时用电设计
❷ 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职业防护包括哪些内容
污水处理站工人接触到的是什么危害物质。有噪声需要耳塞,有化学物质在空气中需内要口罩、眼罩容。如果有那种很危险很危险易挥发的物质,需要换风机。这些看具体情况就可以了。还需要定期职业病体检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
❸ 急求化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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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2013-3-8)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2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
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6)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7)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8)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9)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3.3 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采用《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推荐的过程危险源分析方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开展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1)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基本数据要求详见表1《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2)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3)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
表1 危险化学品数据表
物料名称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相态
密度
沸点℃
凝点℃
闪点
℃
自燃点
℃
职业接触限值
毒性
等级
爆炸极限
v%
火灾危险性分类
危害特性
3.3.2 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3.3.3 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3.3.4 说明上述3.3.2及3.3.3条中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3.3.5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3.6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辨识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3.3.7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3.3.8 说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3.3.9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等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0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3.11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3.4 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基于本质安全设计、事故预防优先、可靠性优先等设计原则,采取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的安全设施。
3.4.1 工艺系统
1)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
2)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措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说明采取的控制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3)采取的其他工艺安全措施。
3.4.2 总平面布置
1)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符合性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2)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的主要安全考虑,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3)平面布置的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4)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5)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3 设备及管道
1)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3)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4 电气
1)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2)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4)采取的其他电气安全措施。
3.4.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1)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2)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
3)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
4)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应急控制等;
5)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6)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6 建构筑物
1) 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2) 通风、排烟、除尘、降温等设施;
3) 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3.4.7 其他防范设施
1)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2) 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
3)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4) 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3.4.8 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
1) 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2) 说明发生事故时,可能排放的最大污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3) 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3.4.9 《安全评价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
1)说明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2)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安全对策与建议的理由。
3.5 结论与建议
3.5.1 结论
重点说明以下方面:
1)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前期安全条件审查阶段
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2)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3)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4)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3.5.2 建议
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及建议。
4专篇附件
4.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2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
4.3总平面布置图
4.4装置平面布置图
4.5工艺流程简图
4.6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4.7火灾报警系统图
4.8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
4.9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4.10其他需补充的文件
5 专篇格式
5.1 专篇组成
5.1.1封面(参见附件1)
5.1.2封二(参见附件2)
5.1.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复制件)及专篇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签署表
5.1.4目录
5.1.5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5.1.6主要内容
5.1.7附件
5.2 字号和字体
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5.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4 制作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5.5 封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封页。
附件1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设计单位联系人:
设计单位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❹ 固废物处理厂职业病设施设计专篇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
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
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
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❺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要求
2.7.1 通风系统通风系统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须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人罩内。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分布应当合理,容易凝结蒸汽和聚集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系统,不要相互连通,说明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须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该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
2.7.2 防腐蚀设计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设计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一定坡度的坡向排水系统。
2.7.3 防噪声设计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的要求。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2.7.4 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恶臭设计要求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恶臭设计措施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l一2002)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2.7.5 采光及照明设计 车间采光照明分别按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和《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O04)进行设计。
2.7.6 报警装置设计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备。
2.7.7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 生活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包括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应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要求。车间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厕所、女工卫生室,按车间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
2.7.8 应急救援设施设计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设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2.8 预期效果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职业卫生专篇)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预期效果及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❻ 污水处理厂主要构筑物及设计参数
楼上的,生活污水需要用厌氧嘛?小题大做了吧!COD低于一万的都完全不需要用版厌氧工艺!那样会增权加成本!
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是生活污水+普通工业污水,这样用调节池+好氧反应(一般是氧化沟或者活性污泥工艺)+二沉池+消毒出水!
至于设计参数,需要知道进水的BOD5,COD等水质监测数据,以及小试之的相关实验数据,才能算出所选择工艺的构筑物的具体尺寸参数!
❼ 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资料是什么
设计资料包括:
1、设计方案
2、设计图纸(包括土建施工图内、设备安装施工图、电气自容控图纸等)
3、环评、可研等有时候也算吧
施工资料:
1、开工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日志
4、设备进场检验表、设备合格证等
5、施工质量检查表
6、工程变更联系单等
7、工程竣工资料
8、工程结算单
9、工程验收报告
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初步设计怎么弄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❾ 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的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严格来说抄,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里面会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但一般来说只有少部分毒害性特别明显或行业性质突出的企业事业单位才做.
如果你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多, 毒性大, 建议做防护设施设计, 要不以后还得以各种形式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