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要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
原因:
1、如果城市污水不经处理就排入地面水体,会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
2、如果城市污水经过处理后,使城市水环境和江河、湖泊的水污染大大改善,从而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环境质量;
3、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要符合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环境保护部门抽测检查,按照对水质的不同用途,可有效地利用水资源,从而进一步保护水资源,发展经济。
⑵ 工业废水中处理后的氨氮排放量应该是多少
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部分相关环保标准规定氨氮标准限值,详见表1。
表1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指标情况
序 号 标准名称 一级标准/排放标准限值(mg/L)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0.15(Ⅰ类)
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0.02(Ⅰ类)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5/25/50
4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 15
5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8-2001) 150/40
6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 10月20日
7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 100/80
8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 120/80
9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25/15
10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15
1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0
1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5
1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35/25
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025-8-5
15 《污水海洋处理装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 25
1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2015-12-5
17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025-8-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把氨氮列为河流、湖泊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必测项目。钢铁工业、焦化、化肥(氮肥)、合成氨工业、纺织染整业、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饮料制造业、航天推进剂、船舶工业、管道运输业、宾馆、饭店、游乐场所及公共服务行业、生活污水等排水单位,也把氨氮列为必测项目。
因此,氨氮指标的监控,在环境质量和污染控制中是十分重要的。上述标准中规定的分析方法大多为蒸馏和滴定法、纳氏试剂比色法和水杨酸分光光度法,2008年实施的相关环保标准中增加了《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2005)。
⑶ 针对生活污水排放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1.总则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污水处理
4.1工艺选择准则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处理工艺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3.2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6.2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7.3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置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⑷ 为什么我国污水排放标准中,既有浓度标准,又要有总量控制标准
你好!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中,只有浓度标准,没有总量控制标准。
各地根据水体污染程度、水体纳污能力、污染物削减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等,从保护环境又维持经济发展出发,制订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打字不易,采纳哦!
⑸ 我国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排放量的趋势刚好相反为什么
(1)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从1997年到2000年逐年减少;
(2)我国生活废水排放量从1997年到2000年逐年增加内.
(3)看容完这张统计图,我感到:应减少污水的排放,加强环保.
故答案为:减少,增加.
⑹ 废水排放指标里面硫酸盐以什么计
废水排放指标里面硫酸盐以每升废水含有硫酸盐的质量计,如果含有的很多,以百分比计
⑺ 高分急求 我国污水排放标准的发展 相关资料 重点在发展上
1.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影响城市水业发展的关键标准 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以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在这五类标准中,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非常关键的标准之一,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宽松与严格,直接决定着水环境质量的水平和用水质量的高低,也关联着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在北方等缺水地区,降水和客水的量越来越少,污水处理量在逐渐提高,水环境容量越来越小,污水处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当地的水环境质量。
同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非常复杂,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水平、排水户污染物的排放强度、水环境和再生水质量要求、污水处理运行费的可用量、水质监测以及评价的方法密切相关,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也直接影响者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营,间接关联污水处理的收费和管理。
合理地制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对于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以及建设和谐水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逐步升级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体系推动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 我国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经历了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发展历程,每个标准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对BOD、COD、SS有要求,对氮、磷及卫生学指标没有要求,该标准基本没有考虑环境的需要,在更大程度上是处理标准,而不是排放标准。但标准的实施对当时的污水处理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提出了对氨氮和磷酸盐的要求,对于我国及早展开脱氮除磷工作的意义很大,并促使相当多的污水处理厂必须进行脱氮除磷,同时也催生出具有我国特点的倒置A2O工艺。而且,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是目前最新的标准,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该标准分四级标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执行一级B标准,提出了总氮的要求,对氨氮和磷的要求作了调整,明确地提出了卫生学的指标。 3. 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污水处理工艺的技术水平不相适应 目前,国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无论已有或新建,普遍达不到GB18918-2002标准。这其中重要原因包括工艺本质特性、设计水平和运行水平在内的综合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由于GB18918-2002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在可研评审、环评审批、环保验收、日常监管、效益审计等行政工作过程中,对于标准的争论总是不了了之,造成大量行政资源浪费。
此外,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衔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Ⅲ、Ⅳ、Ⅴ类水体的,执行GB18918-2002的一级B标准;《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仍然执行GB18918-2002;《广东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出水的COD一级标准要求40mg/L,氨氮放宽至10mg/L,磷酸盐为0.5mg/L。但事实上,当前的工艺技术水平难以满足这些排放标准的要求。
中国的经济和建设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每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工业规模、产业结构、城市建设布局时刻都在变化,加上节水及调整水价等因素,导致进入处理厂的污水流量、污染物种类及浓度严重偏离设计条件,影响达标。这些变化对排放标准的影响不能忽视。中国的高速发展应还持续相当长时间,而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处于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这种周期也许应该更短。 4. 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很大的差距 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地区,尤其缺水地区,排放标准远远不能满足水环境质量的需要。大部分流域、地区或城市的水环境,环境质量处于劣Ⅴ类,污水或经处理排放的污水成为这些水体的主要入流,即使执行严格的一级A排放标准,仍为劣Ⅴ类。
让昆明湖、大明湖、东湖、玄武湖、西湖回到Ⅲ类水体成为当地城市追求的目标;让白洋淀、南四湖、洞庭湖、鄱阳湖、镜泊湖回到Ⅲ类水体是这些地区追求的目标;让三江三湖回到Ⅲ类水体是中国的追求目标。由于水体等级的下降,《北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已将地表水很现实地分成十类进行评价。
在当前的水体等级与水环境质量标准有很大的差距的状况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脱离了实际。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为了严格地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而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实际,排放标准因此由强制性标准退化为“奋斗目标”。 5. 当前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与运行成本不相适应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执行,必然要影响到污水处理运行成本的高低;同时污水处理成本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污水处理厂能达到何种处理程度。如果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采用完全硝化+化学除磷+消毒+外加碳源+其他措施,将使直接成本增加30%~50%。
目前,东部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在每立方米0.9元~1.5元,基本满足严格达标的需要,西部地区征收水平偏低。
随着中国各地财政收入的快速增加,地方公共财政的规模已经很大,相信完全有能力支撑住水污染治理费用。 6. 排放标准的合理性与监测及评价方法高度相关 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不仅包括排放限值的问题,还包括采样方法、分析方法、执行评价方法。
采样方法包括瞬时样、24小时时间比例混合样、24小时流量比例混合样。不同的采样方法所得出的标准值没有可比性。执行评价方法有很多类,对于不同的项目应执行不同的评价方法。在欧盟内部,绝大多数成员国对排放标准的氮、磷指标采用水样的算术平均值(如年均)来做为标准。
对于在短期内可能导致环境问题的指标,如水体中氧气的消耗、卫生学问题或美观问题,应该采用最大值标准;长期才能导致环境问题的指标,如富营养化、生物积累等问题,采用平均值(如年均)更合理。
对于不同规模的污水处理厂也应该有所区分,小型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较小,从建设、运行管理的角度而言,也没有必要做的很复杂,排放标准可适当放宽;对于大型污水处理厂,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应适当严格。 7.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环境管理的选择 一般而言,技术应该推进管理体制的改革,技术的进步有益于管理方式的转变。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在更大程度上是管理的选择,是管理国家环境问题的管理者的选择。
现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不仅是政府管理者、标准制定者、污水处理设计运行者之间妥协的产物,而且体现地域、规模、时段、浓度与总量四方面的差异。其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错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反映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一刀切”的管理思维:对环境问题管的太多,管的太死,赋予地方的权力太少。这种管理思维付诸实施的结果就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要从根本上改变标准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必须改变管理思维。环境管理者应本着科学务实的精神,从水环境保护和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 8. 让排放标准在行业改革发展中归位 未来的排放标准,不仅应该充分体现科学的环境管理思维,也就是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各自的管理职责,而且应该建立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之上。
首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水环境容量的不一致,环境问题千差万别,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难以治理好当前的水环境问题。因此,国家的主要责任不在于制定具体的标准数值,而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标准建立体系和方法,由各地因地制宜地制定排放标准。即,一方面,由国家应该制定基本的、比较宽松的标准,而非具体的标准。宽松的标准并不意味着不利于保护环境,宽松的标准有利于地方具体的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地方制定标准的权力,帮助地方制定标准。
其次,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该对排放者——处理者——使用者全系统进行考虑,全面分析这三者的相互影响关系,制定出经济技术水平的可行的排放标准。对排放者,标准要考虑对那些大量排放工业废水、垃圾渗滤液乃至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企业实施规范与制约。对处理者,标准要考虑污水处理的特点,尤其是生物处理的特点,七天或更长时段的水质监测值能更好的反映出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对使用者,要考虑污水最后的使用目的,污水回用及景观补水的要求等。对于北方干河没有补充水的地区,如何在标准中反映,标准也应该有所考虑。 另外,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是产品标准,因为污水处理的产品没有消费者,污水处理是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标准的评价不能只看几个简单的数值,还要包括对采样方法、执行评价方法的深入调查和研究。政府还应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调查这几年标准执行的反馈情况,积极参与到标准的反馈调查及修订工作中。这些工作对于标准的制订或修订非常有意义。
⑻ 为什么要对废水排放现状进行分析
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海洋石油,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洄游通道,执行三级标准、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Ⅵ、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合成氨、鱼虾类越冬场、船舶。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磷肥、兵器、航天;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纺织。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肉类、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钢铁,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Ⅴ类水域时执行;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
⑼ 生活污水的各项指标一般多少
常用污水指标一般有以下九种:
1、BOD5:污水平均浓度/(mg/L)200mg/L
生物化学需氧量表示在20℃下,5d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物所消耗水中溶解氧量。第一阶段为碳化(C-BOD),第二阶段为消化(N-BOD)。
BOD的意义:a、生物能氧化分解的有机物量;b、反映污水和水体的污染程度;c、判定处理厂效果;d、用于处理厂设计;e、污水处理管理指标;f、排放标准指标;g、水体水质标准指标。
2、CODMn/CODCr:污水平均浓度/(mg/L)100mg/L500mg/L
化学需氧量表示氧化剂有KMnO4和K2Cr2O7。COD测定简便快速,不受水质限制,可以测定含有生物有毒的工业废水,是BOD的代替指标,也可以看作还原物的量。
CODCr可近似看作总有机物量,CODCr-BOD差值表示污水中难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物,用BOD/CODCr比值表示污水的可生化性,当BOD/CODCr≥0.3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好;当BOD/CODCr<0.3时,认为污水的可生化性较差,不宜采用生物处理法。
3、SS :污水平均浓度/(mg/L)200mg/L
悬浮物质简写,水中悬浮物测定用2mm的筛通过,并且用孔径为1μm的玻璃纤维滤纸截留的物质为SS。交替物质在滤液(溶解性物质)和截留悬浮物中均含有,但大多数认为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一样被滤纸截留。
4、TS:污水平均浓度/(mg/L)700mg/L
蒸发残留物简写,水样经蒸发烘干后的残留量。溶解性物质量等于蒸发残留物减去悬浮物质量。
5、灼烧碱量(VTS)(VSS):污水平均浓度/(mg/L)450mg/L150mg/L
蒸发残留物或悬浮物质在600℃±25℃经30min高温挥发的物质,表示有机物量,蒸发残留物灼烧减量的差称为灼烧残渣,表示无机物部分。
6、总氮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污水平均浓度/(mg/L)35mg/L15mg/L20mg/L0mg/L
氮在自然界以各种形态进行着循环转换。有机氮如蛋白质水解为氨基酸,在微生物作用下分解为氨氮,氨氮在硝化细菌作用下转化为亚硝酸盐氮(NO2—)和硝酸盐氮(NO3—);另外,NO2—和NO3—在厌氧条件下在脱氮菌作用下转化为N2。
氮是细菌繁殖不可缺少的物质元素,当工业废水中氮量不足时,采用生物处理时需要人为补充氮;相反,氮也是引发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7、总磷有机磷无机磷:污水平均浓度/(mg/L)10mg/L3mg/L7mg/L
在粪便、洗涤剂、肥料中含有较多的磷,污水中存在磷酸盐和聚磷酸盐和聚磷酸等无机磷盐和磷脂等有机磷酸化合物磷同氮一样,也是污水生物处理所必需的元素,磷同时也是引发封闭性水体富营养化污染的元素之一。
8、PH值:污水平均值6.5~7.5
生活污水PH值在7左右,强酸或强碱性的工业废水排入PH值变化;异常的PH值或PH值变化很大,会影响生物处理影响。另外,采用物理化学处理时,PH值是重要的操作条件
9.碱度(CaCO3):污水平均浓度/(mg/L)100mg/L
碱度表示污水中和酸的能力,通常是以CaCO3含量表示。污水中多为Ca(HCO3)2和Mg(HCO3)2碱度,碱度较高缓冲能力强,可满足污水硝化反应碱度的消耗。在污泥消化中有缓冲超负荷运行引起的酸化作用,有利消化过程稳定。
除了以上的指标外还有活性污泥的指标,例如:污泥沉降比、污泥体积指数、污泥负荷、容积负荷、有机负荷、泥龄等来判断污泥的活性存活情况。
(9)为什么我国废水排放指标变化扩展阅读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⑽ 为了避免污染环境,应该如何制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指标
氨氮废水来排放标准自: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我国现行的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现行废水排放氨氮控制标准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11个省G市)制定了25个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大多数标准都规定了氨氮的排放控制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