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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防治设施验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6 17:47:56

① 急求“防治污染设施管理制度”急,急,急

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有效保证。修订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分类、申报、培训、制度、运行、停运、考核、改造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程序;增加了各厂、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等的管理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对污染防治设施考核结果的审定、污染防治设施定岗定编,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等的配备、培训、考试、取证,污染防治设施操作技术规程、原始记录的编制和审定,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中控分析等各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了详细分工。对各厂、公司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A、B、C三级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停运、改造等方面实施更加严格的要求和不同的考核办法。
对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技术改造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给予500元-2000元奖励,成绩特别突出者,报请公司给予特别奖励。不按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的,按公司《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执行 三同时 制度,应负什么么法律责任

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来民共源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污水处理厂计量器具各种制度有哪些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的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三、职责
1、质检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
2、使用部门负责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
四、申购
使用部门需增添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时,填写申购单交质检部。
五、审批
质检部对购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六、采购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检部组织人员进行采购。
七、验收
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购入后,质检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开箱验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物是否完好无损;
(2)整机完整性与外观检查;
(3)主机、附件、随机工具的数量与及装箱单的一致性;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质量验收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或相应的规程、规范、标准、使用说明书等,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进行质量验收。计量器具须经检定/校准。
4、验收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方可报销入库;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由质检部负责向供方提出退货/索赔要求。
八、登记
质检部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登记,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台帐。
九、发放
使用部门到质检部办理领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手续,明确保管人和放置地点。保管人因人事变动重新确定的、放置地点有变化的,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质检部进行变更。
十、使用
1、使用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有合格或准用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
2、使用人员必须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3、主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使用后,使用人员应及时予以记录。
十一、检定/校准
质检部在每年年初制定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经厂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计划定期报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

④ 谁有污水厂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时需要的《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制度》

这个来 真的有些难度 ,个人理解的自先口述下:
1、标准物质的配备需要使用分析纯等级的药品或者国家统治配置的母液。
2、配备标准物质使用的天平、容器、器皿、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要求,有必要时在恒温恒湿无尘的实验室中配置。
3、试剂及标准物质的配备需要有专业资质证书,配置人员对配备的试剂进行归档处理。
4、配置过程中严格按照国标进行,避免误差。
5、标准物质更换时必须将原有残留物质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对盛装溶液的器皿用蒸馏水进行清洗,烘干后使用。
6、标准物质更换后对试剂的更换时间、更换人、保值期、配置时间进行标注,并填写标准物质更换清单予以存档。
7、标准物质更换后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并将比内容填写效验记录,对线性偏差、内部光度偏差进行记录。
8、标准物质的配备人员定期与责任部门进行对比测试,确保配备试剂的准确。

⑤ 污水调试计划怎么写

给你个目录,需要详细的请留下邮箱
目 录
第一章 工程概况 5
1.1处理站规模 5
1.2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排放标准 5
1.3进水水质特点 6
1.4处理站工艺流程方框图 6
1.5工艺流程简述 7
1.6工艺特点 8
第二章 人员配置招聘及培训计划 9
2.1渗滤液处理站人员配置 9
2.2人员知识和技能要求 10
2.2.1厂长(兼总工)知识技能要求 10
2.2.2操作工人知识技能要求 11
2.2.3化验室水质分析人员知识技能要求 13
2.2.4设备维修工知识技能要求 14
2.3培训计划 16
2.3.1培训目的 16
2.3.2培训内容、培训方法 17
2.3.3培训方法 19
2.3.4培训材料 21
2.3.5考核办法 21
第三章 调试方案 23
3.1调试组织结构及分工 23
3.2调试准备工作 23
3.2.1工程概况的掌握 23
3.2.2明确工作内容 24
3.2.3熟悉工程特点 24
3.2.4准备调试记录 24
3.2.5联系接种污泥 25
3.2.6调试前的工程验收 25
3.2.7其它相关准备工作 25
3.3调试程序步骤及时间安排 26
3.4调试内容与调试方法 26
3.4.1清水试运转步骤 26
3.4.2工艺调试 33
3.5满负荷运行控制参数 36
3.6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37
3.6.1厌氧UASB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对策 37
3.6.2 A/0/O-MBR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其对策 38
3.7调试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39
3.7.1质量保证措施 39
3.7.2安全保证措施 40
第四章 工程验收方案 42
4.1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内容 42
4.1.1竣工验收条件 42
4.1.2竣工验收准备 42
4.2验收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划分 43
4.3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43
4.3.1自检与预验 43
4.3.2提交正式验收报告 44
4.3.3验收后的守卫与交接 44
4.4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44
4.4.1竣工验收依据 45
4.4.2竣工验收标准 45
4.5系统技术性能检验大纲 45
4.5.1主要工艺设备技术性能检验 46
4.5.2技术性能检验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51
4.5.3污水处理系统性能指标检验方法 53
4.6工程验收 65
4.6.1工程资料验收 65
4.6.2工程实物验收 67
4.7工程环境保护验收 68
4.7.1渗滤液处理工程试运行的申请 68
4.7.2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 68
4.7.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的审查 68
4.7.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的审核 69
4.7.5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和验收 70
4.7.6环境保护验收应填写的报告 70
4.7.7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72
4.7.8环保现场验收和检查 77
第五章 试运行方案 79
5.1.1运行成本费测算 80
5.2运行班组设置和轮班时间安排 84
5.3运营管理制度 86
5.3.1渗滤液处理厂操作工岗位职责 86
5.3.2值班组长岗位职责 87
5.3.3技术员岗位职责 87
5.3.4运行经理岗位职责 88
5.3.5化验人员岗位职责 89
5.3.6机修人员岗位职责 90
5.3.7仓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90
5.3.8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91
5.4运行规程和质量保证措施 92
5.4.1运行规程 92
5.4.2组织机构保证措施 92
5.4.3制度保证措施 93
5.4.4运行质量控制体系 94
5.5运行质量保证具体措施 96
5.5.1进水水质及对工艺的调整措施 96
5.5.2尾水水质超标后的补救措施 97
5.6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7
5.6.1班组工作程序 97
5.6.2卫生制度 99
5.6.3运行报表管理制度 101
5.6.4交接班制度 102
5.6.5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103
5.6.6岗位通报联络制度 104
5.6.7井下、池内作业制度 104
5.6.8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05
5.6.9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05
5.6.10化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106
5.6.11化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107
5.6.12工器具管理制度 107
5.6.13巡视检查管理制度 108
5.6.14中控室管理制度 109
5.6.15运行资料管理制度 110
5.7处理单元和设备维护规程 111
5.7.1设备管理概述 111
5.7.2设备操作维护规程 117
5.7.3主要处理单元操作维护规程 130
5.8应急问题的处理对策 138
第六章 移交方案 139
6.1工程移交和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139
6.2技术资料的移交 139
6.3其他移交工作 140
6.4工程价款的竣工结算 140
第七章 售后服务及承诺 140
7.1售后服务及承诺 140

⑥ 企业的环保要求是什么

企业抄的环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⑦ 污水处理验收不合格有没有办法补救

你先用絮凝剂聚合硫酸铝 或者聚合硫酸铁 聚合氯化铝铁 把污水中的重金属絮凝沉淀一下 再用设备 处理一下 然后测试一下 是不是达到排放的标准

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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