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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污水治理的规划

发布时间:2021-01-09 16:15:45

Ⅰ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方案是如何制作的

村镇污水处理项目大多是地方建设规划局和设计院做的,其实环保公司做的方案回更加好,关键设计的时答候基本都是政府部门主导的,环保公司的实际项目经验比设计院还丰富,像力鼎环保专业做农村污水处理项目10多年了,几百个项目下来针对农村污水处理各种问题都积累了设计和施工经验。设计出来的方案更贴合实际。

Ⅱ 中国农村污水治理还存在哪些问题

每年产生污水90多亿吨,处理率却仅为22%,远低于城镇污水90%以上的处理率;污水治理设施“建好不用、只晒太阳”的现象普遍存在;排放标准日趋严格与地方经济可承受能力矛盾增加……农村污水治理陷入重重困境。


政策密集落地激发巨大市场


农村污水治理已经成为今年水污染治理的重头戏。2018年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今年将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


紧随其后,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提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在今年5月举行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提及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要向这方面倾斜。


地方层面,农村污水治理步伐也在加快。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湖南、湖北、江苏、福建、云南、安徽等近20省份相继出台一系列推进村镇污水治理的政策。例如,湖南省提出,到2020年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省农村厕所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山东省提出,到2020年,5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80%以上的村庄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农村新型社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处理。
重金投入是一大亮点。例如海南省提出,2018-2020年,计划筹措约190亿元资金用于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国家及地方层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动着村镇污水领域市场加速释放。据E20研究院测算,到2020年村镇污水处理率将达60%,后“十三五”时期预计市场空间剩余1200亿。
“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已趋于饱和,而村镇污水处理市场呈现一片蓝海。”桑德国际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村镇环境集团总经理王俊安表示。


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5月,共有18个投资额超5亿的村镇污水治理项目释放,累积投资额度超165亿元。

Ⅲ 农村建污水处理站规划离居民区距离应该为多少米

一般城市规划,厂矿区应远离居民区.

不同的厂矿根据污染情况要求不一样.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Ⅳ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实施方案该考虑哪些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污水源分类问题,比如说厨房泔水、厕所粪水、清洗水等内等,这些污水都应该分容类处理,当然个别能回收利用,比如灌溉可以重复使用。
其次,我认为最重要的,要看农村居民有没有集中处理或者以我们所提供的方式处理污水的意识,愿不愿意配合我们的方案计划。大多数农民适应了自己随意处理污水的方式,可能不太接受我们所提供的这种方式,因此我们需要考虑他们的诉求是什么,然后运用到方案中。
还有一个就是处理的场地,一定要选好,不然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反感。我上初中的学校旁边就是一个污水处理厂,我们学校因为难闻的气味屡次投诉他们厂,最后闹得还挺厉害的,因此一定要谨慎。
就这些吧,想到再补充

Ⅳ 农村污水的主要治理任务是怎样的

太平港。各相关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全面掌握村庄基本情况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情况,包括现有设施数量,以信息形式报送至区农办。本办将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建设进度,结合报表质量和信息报送情况定期向全区进行通报,坚持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按年度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运行情况及受益覆盖面等。对未列入重点治理村的面上一般村确需治理的,也要列入年度治理计划。
四,每月不少于1篇;要加强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驻村干部力量,每村落实一名乡镇(街道)联系领导。认真填报《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及信息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二、开展调查摸底,亮点要突出。认真填写《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明确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瓯江、宣平溪,信息文字要精练、黄村水库、通济堰、新治河沿线,中心村、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村、旧村改造村、美丽乡村提升村、下山脱贫安置点等为重点治理村(具体名单见附件4)。同时,积极协调配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单位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进度报表及工作信息。要求及时将工作动态、经验交流,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得分依据之一。按照第一年完成70%,第二年完成30%进度要求。认真填报《莲都区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安排表》(详见附件5),精干力量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以党委名义正式发文)。各相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专事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Ⅵ 如何做好201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精干力量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以党委政府名义正式发文),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专事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加强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驻村干部力量,每村落实一名乡镇(街道)联系领导。认真填报《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及信息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相关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开展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全面掌握村庄基本情况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情况,包括现有设施数量、运行情况及受益覆盖面等。认真填写《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3)。同时,积极协调配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单位进村入户开展工作。
三、明确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瓯江、宣平溪、太平港、黄村水库、通济堰、新治河沿线,中心村、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村、旧村改造村、美丽乡村提升村、下山脱贫安置点等为重点治理村(具体名单见附件4)。按照第一年完成70%,第二年完成30%进度要求,坚持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的原则,在充分了解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按年度提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对未列入重点治理村的面上一般村确需治理的,也要列入年度治理计划。认真填报《莲都区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安排表》(详见附件5)。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进度报表及工作信息。要求及时将工作动态、经验交流,以信息形式报送至区农办,信息文字要精练,亮点要突出,每月不少于1篇。本办将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建设进度,结合报表质量和信息报送情况定期向全区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得分依据之一。

Ⅶ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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