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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活污水禁止

发布时间:2025-06-20 15:59:24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非生活污水禁止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⑵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市民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的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德。
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位;禁止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禁止乱扔果皮、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垃圾;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临街建筑设施如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等,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和维修,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第四条: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洒。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单位做好保洁工作。冬季降雪,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参与扫雪、铲冰的义务劳动。新建道路投入使用前,由市政工程局通知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清扫准备工作。
第五条: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第六条:在市区和近郊居民区禁止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特殊需要饲养警犬、信鸽和科研、教学用的狗、兔等,需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近郊区农业社、队和农户饲养的禽畜要有栏有圈,保持卫生,禁止在街上放养禽畜。
第七条:各单位和居民院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除四害、讲卫生。
第八条: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和损坏。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和便道的公共卫生设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修、保持整洁。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修保洁,房产所属单位维修所属厕所,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洁。城市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应规划公共设施,其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需报告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
第九条:加强垃圾、粪便管理。单位和居民要倒入指定容器的生活垃圾,在规定时间内倾倒垃圾,按日清理垃圾场。禁止将非生活垃圾、渣土倒入生活垃圾中。城区厕所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掏,关厢及关厢以外厕所可由相关部门组织清掏。禁止私人掏粪。化粪池要定期清掏,保持卫生。禁止在特定区域设置积肥场、粪库,禁止晾晒粪便。近郊菜区堆肥场要封闭发酵,保持卫生。所有积肥场、粪库等在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喷药,保持清洁。

⑶ 小区住宅排水,关于废水管和污水管合流问题有没有哪个规范上是明确禁止的我是浙江杭州的小区。

您好,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合流制还有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制都是规范允许的排水系统。只是在《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中对于排水系统选择有相关规定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废水量较大,且环卫部门要求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城镇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稍微解释一下:
生活污水是大小便污水,生活废水是其他的一些洗涤废水。
设置第一条主要是考虑到生活污水排放时瞬时峰值流量比较多,可能导致水封发生诱导虹吸损失,导致排水管道内臭气进入室内影响室内环境,而生活废水水流相对平缓,不太会发生这种情况。不过现在马桶冲水量下降,还有可以采用别的一些方法可以很大程度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主要因为污水中有机物含量高,分流是为了提高污水浓度方便化粪池处理,同时可以减小池子体积,还有就是减小污水处理厂压力。这个就要看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了,其实如果污水有机物浓度太低也不利于处理,简单讲是因为污水主要以生物处理为主,有机物是去除目标污染物也是微生物的吃的,吃的太少了当然不好。所以这一条主要看你们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了,他们会综合考量规定要不要设化粪池的。
第三条是看你们小区有没有中水系统,因为中水水源水质好处理就容易、价格便宜,而冲厕排水是几种中水水源水中水质最差的,所以分流的话用废水做水源水比较好,也比较方便。
所以到底用哪种要是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另外这里也是“宜采用”,不是强制规定。

⑷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措施旨在保护水资源免受污染,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此外,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水温过高,需采取措施保证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需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防止含有汞、镉、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直接排放或埋入地下。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等最低水位线以下堆放或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对于工业水污染防治,应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企业应采用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县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时需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造成水污染。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从事水产养殖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防止溢流和渗漏,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应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持有相关证书,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并在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港口、码头等应备有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具备接收处理能力。

⑸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对吗

农田灌溉渠道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着农作物的水源供应。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我国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环境: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到农田灌溉渠道中会对农作物和水体环境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田灌溉渠道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会对农业生产造成安全隐患,影响作物品质和收成。

法律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除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外,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还需要合理利用水资源,降低污水排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企业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惩戒,以保障环境安全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是我国环保和农业生产的重要要求,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八条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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