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合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合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20 12:38:03

Ⅰ 合肥市环保部门工程排污费如何规定

对于排来污费的征收范源围是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自建住宅应收取过高的噪声排污费,建设城镇居民委托的施工单位施工,可以征收费用过度放电而征收的主要施工单位,但一般不小环保部门征收。
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按照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相应的分贝按照过多的建筑噪音分贝个月每月收集超过的天数不少于15天,减少了50%。因此,过度的施工噪声排污费的基础上的分贝值高,低和建设的天数来判断。

Ⅱ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Ⅲ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水环境管理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总量控制与减排计划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需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 若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污水减排目标未完成,环保部门将不再审批责任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水污染项目的环评文件。
  2. 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

    • 排放水污染物需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违反者将被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在限期治理期间,可能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治理,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及承诺环境治理。
  3. 环境损害责任

    • 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对严重损害水环境的行为,应责令责任者限期消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4. 排水管理

    •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需确定排水管理机构,编制排水专项规划,并定期维护排水设施。
  5. 基层监管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履行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即时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
    •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 河道管理责任制

    • 实行区域内的河道长责任制,负责巡查、监督治理计划的落实及协调治理中的问题。
  7. 水上活动管理

    • 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需遵守防洪安全、保护水质、不损害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原则,并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排污权交易与水权转让

    • 在区域宏观调控和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可依法进行排污权指标交易。
    • 逐步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
  9.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负有水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条例规定,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阅读全文

与合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洗车场污水池怎么做 浏览:862
pp棉滤芯和反渗透滤芯有什么区别 浏览:822
饮水机三叉怎么改2插 浏览:692
黄冈市保青污水处理厂 浏览:313
美的饮水机myr905sx怎么样 浏览:890
净水器三通管怎么拔 浏览:861
非生活污水禁止 浏览:520
污水处理的水是什么水 浏览:870
污水处理站属于什么类别 浏览:13
柠檬酸除垢剂加快反应 浏览:849
船舶压载水处理规范 浏览:602
蒸馏实验中忘记加沸石应该如何处理 浏览:484
餐厅油烟净化器什么牌子好 浏览:457
智能冰箱的滤芯是什么 浏览:377
平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工程 浏览:741
排入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的污水 浏览:253
污水处理厂结构类型怎么写 浏览:228
供应含溴废水 浏览:580
上海切削液废水如何处理 浏览:34
纳透净滤和水器 浏览: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