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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置企业

发布时间:2025-05-27 23:46:28

『壹』 生活废水污泥属于危废吗

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2.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3.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5.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6.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因为生活废水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总磷、总氮会高出正常值,但没有以上几种情况发生。

例如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已明确为城市固体废弃物之一,可采用一般方式处理,而不是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

(1)广东省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置企业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

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贰』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6月28日,东莞市正式对外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8月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今后,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且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至少保存5年时间。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

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以来,东莞市累计投入100多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目前,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资运营外,其余34家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或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模式建设运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乡全覆盖。截污主干管网规划投资规模约74亿元,管网总长860多公里,设计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约210万吨/日,远期约569万吨/日。

这意味着,每天都会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中产生并面临无害化处理,否则将给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具体来说,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同时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还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污泥运输禁设中转储存点

新规明确,为防止污泥处置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等,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均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是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丢失污泥的;三是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是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污泥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叁』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什么'部门监管

你好!
一是、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污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权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有关要求,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要进行危险属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是、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三是、加强监察监测。各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要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涉污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当地的住建部和环保部门对污泥的处理处置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肆』 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以焚烧处理吗

可以焚烧处理,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
污泥是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的必然产物。未经恰当处理处置的污泥进入环境后,直接给水体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对生态环境和人类的活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下:
(1)污泥含水率高。未脱水污泥含水率大于90%,初步脱水污泥含水率也高达80%,造成运输成本高、堆放面积大,挤压垃圾填埋场库容,堵塞垃圾渗滤液管等问题;
(2)细菌滋生。不仅造成视觉污染,而且为其他有害生物的滋生提供了场所;
(3)大气污染。污泥堆放在露天散发出臭气和异味,日晒风刮,污染物颗粒会造成大气污染;
(4)污染水体。经水浸泡、溶解,污染物伴随污水流入河道,会污染地表水,进入地下水;
(5)含有重金属。如不加以控制,则可能污染土地。
将流态的原生、浓缩或消化污泥脱除水分,转化为半固态或固态泥块的一种污泥处理方法。经过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可降低到55~80%,视污泥和沉渣的性质和脱水设备的效能而定。污泥的进一步脱水则称污泥干化,干化污泥的含水率低于10%。脱水的方法,主要有自然干化法、机械脱水法和造粒法。自然干化法和机械脱水法适用于污水污泥。造粒法适用于混凝沉淀的污泥。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污泥脱水机进行脱水,形成含水率80~75%的脱水污泥,目前的市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处置方法中,污泥农用占44.8%、陆地填埋占31%、其他处理约10.5%、没有处理约13.7%。

『伍』 城市污水厂污泥最终处置方式


城市污水厂污泥最终处置方式是怎样的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城市污水厂处理中产生的污泥既是污染物又是一种资源,其最好的出路应是污泥的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本文通过污泥的综合利用、填埋、投海等几种主要的污泥处置方式的分析,指出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应立足于各地实际,在兼顾环境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平衡的前提下,选择最佳处置与利用方案。
城市污水厂的污泥是指处理污水所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的废弃物,含有大量的有机物、丰富的氮磷等营养物、重金属以及致病菌和病原菌等,如果不加处理的任意排放和投弃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处理率的提高和处理程度的深化,污泥的产生量必将有较大的增长。如何妥善地处置污水厂污泥,并将其作为一种新的资源加以有效利用,变废为宝,已成为城市污水厂和相关部门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配镇穗因素,也是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
1、污泥最终处置的主要方式
目前,国内外污泥最终处置方式主要有:综合利用、填埋、投海。
(1)综合利用
①农田林地利用
污泥脱水后堆肥农用是目前国内一些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研究和开发的课题,污泥中含有大量植物生长所必需的肥分(N、P、K)、微量元素及土壤改良剂(有机腐殖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各种污泥所含肥分见表1,故污泥农田林地利用是最佳的最终处置方法,但污泥中也含有对植物及土壤有危害作用的病菌、寄生虫卵、难降解有机旅运物、重金属离子以及N、P的流失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甚至可能含有一些致癌物质,目前对重金属污染研究较多。因此,在作农田林地利用前,应进行堆肥处理以杀死病菌及寄生虫卵,同时还应去除这些有害物质。目前普遍的问题是检测手段跟不上要求,处理成本无法和经济效益相平衡,化肥的普遍应用造成销售市场难以开发等,这些使得此种处置方式尚未得到普遍的推广。我国有大量工业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中重金属离子约有50%以上转移到污泥中,污泥中的重金属离子含量一般都较高,见表2。
为提高污泥的农用量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是把污泥制成有机—无机复合肥料,适当添加钾肥以补充污泥肥料中钾的不足,这样可以提高肥效降低有害物的含量;二是在经济政策上优惠使用污泥复合肥料的单位或个人,如免费提供试用肥料样品,免费为施用污泥复合肥料的区域或地块作土壤营养状况分析等。
②污泥焚烧产物利用
污泥中合有一定量的有机成分,经脱水干燥的污泥可用焚烧处理。在日本,该方法巳占污泥处理总量的60%以上、欧盟也在10%以上。为防止焚烧过程中产生二恶英等有毒气体,焚烧温度应高于850℃。污泥焚烧所产生的焚烧灰具有吸水性、凝固性,因而可用于改良土壤、筑路等,也可作为砖瓦和陶瓷等的原料,另外,污泥灰也可以作为混凝土混料的细填料。将污泥转变成一种颗粒状燃料,可以很好燃烧,其热值和褐煤相当,燃烧释放的有害气体远低于焚烧过程,其残余物可用于建筑工业。
污泥焚烧可以从废气中获得剩余能量,用来发电。在脱水污泥中加入引燃剂、催化剂、疏松剂和固硫剂等添培卜加剂制成合成燃料,该合成燃料可用于工业和生活锅妒,燃烧稳定,热工测试和环保测试良好,是污泥有效利用的一种理想途径。
③低温热解制取可燃物
污泥热化学处理因其无害化和减量化彻底,地位已逐渐增强。污泥低温热解是一种发展中的能量回收型污泥热化学处理技术。它通过在催化剂作用下无氧加热干燥污泥至一定温度(<500℃)、由干馏和热分解作用使污泥转化为油、反应水、不凝性气体和炭等可燃产物,最大转化率取决于污泥组成和催化剂的种类,正常产率为200~300L(油)/t(干泥),其性质与柴油相似。
④建筑材料利用
污泥可用于制砖和制纤维板材。
污泥制砖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干化污泥直接制砖,另一种是用污泥灰渣制砖。用干化污泥直接制砖时,应对污泥的成分作适当调整,使其成分与制砖粘土的化学成分相当。当污泥与粘土按重量比1:10配料时,污泥砖可达普通红砖的强度。利用污泥焚烧灰渣制砖时,灰渣的化学成分与制砖粘土的化学成分是比较接近的,制坯时只需添加适量粘土与硅砂。比较适宜的配料重量比为灰渣:粘土:硅砂=100:50:(15~20)。
污泥制生化纤维板,主要是利用活性污泥中所含粗蛋白(有机物)与球蛋白(酶)能溶解于水及稀酸、稀碱、中性盐的水溶液这一性质,在碱性条件下加热、干燥、加压后,发生蛋白质的变性作用,从而制成活性污泥树脂(又称蛋白胶),使之与漂白、脱脂处理的废纤维压制成板材。其品质优于国家三级硬质纤维板的标准。
(2)填理
污泥填埋有填地与填海造地两种。
污泥消化后经脱水再进行填埋是目前国内许多大型污水处理厂中常采取的方式,经过消化后的污泥有机物含量减少,性能稳定,总体积减少,脱水后作填埋处置是一种比较经济的处理方式。由于消化装置工艺复杂、一次性投资大、运行操作难度大,实际运行经验表明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况且脱水污泥含水率大大高于普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所要求的30%含水率,因此需再经处理才能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者设置专用的污泥填埋场,根据污泥的含水率及力学特性等因素进行专门填埋,但此法有占地较大、选址受阻及存在二次污染隐患等缺点。
污泥填埋的操作要求与垃圾填埋相似。污泥填埋场的渗滤液属高浓度有机污水,必须集中加以处理;污泥填埋场四周应设围栏,并采取相应的防蚊蝇、防鼠措施,未经干燥焚烧处理的污泥,宜小规模分层填埋,生污泥泥层厚度应<0.5m,消化污泥泥层厚度应不大于3m,泥层上面铺砂土层为0.5m,彼此交替进行填埋,并设置通气装置,污泥焚烧灰渣填埋时,可不分层填埋。
污泥填海造地,应遵守下列要求:①必须设护堤,渗水也必须集中进行处理,以防污泥和污水污染海水;②污泥或灰渣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填海造地标准。
(3)投海
沿海地区,尤其是有大江、大河入海口附近,可考虑把生污泥、消化污泥、脱水泥饼或焚烧灰渣投海。投海污泥最好是经过消化处理的污泥。投海方式可用管道输送或船运,其中管道输送较为经济。在污泥投海工程实施前,必须搞好投海区的选择(离海岸10km以外,水深25m左右),以保证海水的稀释与自净作用。
总之,综合利用将是今后污泥处置的主要方式。填理由于占地多,潜在生物可利用率低,渗滤液可污染地下水,后续处理管理费用高等问题,应用受到限制。海洋投弃将逐渐被禁止。随着科技的发展,污泥的有效利用的方式和有效利用率将会进一步增加。
2、污泥利用方案的选择
(1)污泥利用的潜在风险
污泥利用需满足严格的环境卫生标准,不能造成新的环境危害。污泥利用的环境问题是重金属和氮对土壤、作物、水体的影响以及病原物污染,所以具有潜在风险。污泥的热能利用无疑是风险最小的,而土地利用则需严格管理,只有重金属含量低于农用污泥标准才可用于农作物,而且污泥肥的施用也需严格定量以控制重金属的积累和减少氮、磷淋失对水体的污染。至于病原物污染,热干化的安全性较佳,因其高温灭菌作用很彻底,产品可完全抑制微生物的活性;碱性稳定化基本上也能达到安全标准;堆肥则不足以保证安全性,因病原物仍有少量存活且产品的高含水率(一般为30%~40%)可使病原物复活,故采用堆肥方案时需加强对堆肥质量、场所和施用场地的管理。
(2)利用方案的比较
①农田林地利用
用污泥对农田、林地、草坪施肥或进行土壤改良以及用于市政绿化、育苗等,不仅可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增加土壤肥力,促进树木、花卉及草坪等的生长,而且可避免污泥中的重金属、有毒有机物因食物链的生物富集效应对人畜产生的危害,除此之外土壤的自净能力还可使污泥进一步无害化。因此土地利用是一种积极的、生产性的污泥处置方法。污泥利用前需堆肥化处理,堆肥化若采用静态条垛工艺,成本最低,但其生产周期长、占用土地多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比较严重;若采用发酵仓,其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将增加,而且若要制成复合肥还需烘干造粒设备,这样其成本优势就大大削弱了。
②污泥焚烧产物利用
污泥焚烧效果好,焚烧产物既可用作新的产品原料,又可回收热能。国外已有较成熟经验和工艺,可以直接借鉴使用。但总体来说焚烧的成本最高(是其他工艺的2~4倍)。今后应从降低成本,减少二次污染角度着手,生产新设备。
③低温热解制取可燃物
污泥低温热解效果亦好,污泥可通过干馏提取油、气等,不但可做燃料也可用于制造四氯化碳等化工产品,具有工业化利用前景,且能量回收率高,经济性优于焚烧处理,是大有前途的处理方法。在热解机理和动力学研究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进一步探讨。在工艺和设备的改进方面有待新的突破。
④建筑材料利用
建筑材料利用,不仅可以减少污泥填埋所占用的土地,减少自然资源消耗,而且可以使资源得到循环利用,变废为宝。
(3)其他因素
污泥处理设施的选址是方案选择的决定因素之一。一般而言,污泥宜就近处理以节省运输费用和减少湿污泥运输对沿途造成的污染。由于污泥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带来臭味、有毒有害气体及病原体等环境问题,所以选址会对方案选择产生决定性影响。
3、结语
污泥经过减容、稳定和无害化处理后,可以作为资源加以综合利用。污泥的处理处置及其无害化,作为再生资源有效利用是世界各国共同重视的问题。面对各地区千差万别的污泥利用经验,应立足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兼顾环境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平衡的前提下,审慎地、全面地论证各种方案实施的可行性,从中选出最佳方案。目前的利用方向是土地利用和热能利用。从长远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应将污泥制成污泥复合肥料或污泥生物复合肥料,将农田林地利用作为主要的有效利用途径。同时,也要发展研究其它的资源化途径,如直接或间接作为燃料、热分解制油等。污泥焚烧作为最彻底的处理方式,在国外,特别是西欧和日本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欧洲将来有30%的污泥土地利用、70%热能利用。在国内,由于其一次性投资和处理成本大、焚烧烟气需进一步处理等问题而一直未得到应用。随着国内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进一步加快,污泥处置已成为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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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污泥处理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环评是最基本的准入文件了。

『柒』 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置方法与利用措施【经典必看】

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置方法与利用措施【经典必看】
引言:解决生活污水厂污泥处置问题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将介绍生活污水厂污泥的特点,以及目前常用的处置方法和利用措施,旨在为行业内用户提供有帮助的信息。
一、生活污水厂污泥的特点
生活污水厂污泥是指在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机物、微生物、重金属等成分的固体废弃物。其特点主要包括:含水率高、有机物含量丰富、微生物活性高、重金属含量较低等。了解这些特点对于选择合适的处置方法和利用措施至关重要。
二、常用的污泥处置方法
1. 厌氧消化法:通过在密闭容器中进行厌氧发酵,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产生沼气和稳定的有机肥料。这种方法具有处理效果好、能源回收高的优点,但对于重金属的去除效果较差。
2. 堆肥法:将污泥与其他有机废弃物混合,进行堆肥处理。通过微生物的作用,有机物得到分解,产生有机肥料。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但处理效果受到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影响。
3. 热解法:将污泥在高温下进行热解,分解有机物,产生固体炭和液体油。固体炭可用作燃料或土壤改良剂,液体油可用作燃料或化工原料。这种方法能够实现资源化利用,但设备投资和能耗较高。
三、污泥的利用措施
1. 农用利用:经过适当处理的污泥可作为有机肥料施用于农田,提供养分和改良土壤结构。但需要注意的是,污泥中的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以避免对农作物和土壤造成污染。
2. 建材利用:经过热解或焙烧处理的污泥可用于生产建筑材料,如砖块、瓦片等。这种利用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对天然资源的开采,还能够有效地处理污泥。
3. 能源利用:通过厌氧消化或热解等方法,污泥中的有机物可以转化为沼气、液体油等能源。这种利用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还能够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
结论:生活污水厂污泥的处置方法和利用措施多种多样,选择合适的方式需要综合考虑污泥特性、处理效果、成本等因素。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更加高效、环保的污泥处理和利用技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污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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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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