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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文件

发布时间:2025-05-26 04:35:13

① 农村生活污水怎么治理

农村地区的地理条件多样,居民居住较为分散,大规模的管网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因此,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模式至关重要。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是分户污水处理。这种方法适用于村庄内住户分布较散、地形复杂不宜铺设管网的地区。通过小型污水处理设备或化粪池进行就地处理,可以有效减轻环境压力。

其次是村庄集中污水处理。这种方法适用于村庄内住户分布密集、污水排放量大且远离城镇的地区。通过铺设管网收集污水,再经过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确保水质达标排放。

最后是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这种方法适用于离城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城镇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收集直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

针对不同处理模式的选择问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近郊的农村延伸。对于离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较远、人口密集且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而对于人口较少的村庄,则应以卫生厕所改造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的基础上,就地就近实现农田利用。

总的来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时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不同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地貌等特征。在治理污染的同时,可与生态利用相结合,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③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CODCr)、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

④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地负责部门不一样,以附海镇为例: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我镇农村污水具体管理监督机构为镇排水管理站,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并负有相应监管和管理责任,具体为:

1、组织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旬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含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单位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文件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各行政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所在地,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将自觉维护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共同保障治理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镇排水管理站负责监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按规定通过相应程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要求市政施工资质三级及以上或者排水设施运营维修资质,要求有排水设施专业养护设备,下井作业人员具有上岗证。

⑤ 污水处理厂对周围居民有影响吗

根据中国环保部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GB/T 18920-2002),农村污水处理池应该建在离居民住宅100米以上的地方。因此,如果农村污水处理池距离住宅只有30米,这显然是不符合标准的。
居民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不会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同时,也可以向居委会或村委会反映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⑥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牌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34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3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标准分级;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3 )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 )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5)其他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理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 监测要求
(1 ) 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 对水污染物监测应按HJ/T 91执行。
(3 )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5、 实施与监督
(1 )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后应向社会公开。
(3)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理严格的标准。
处理方式:
1、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污水湿地处理系统分自然和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自然湿地就是自然的沼泽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使污水处理达到工程化、实用化的新技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经常处于饱和状态、生长有象芦苇、香蒲等沼泽生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并经过多层过滤,来达到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的目的,它是一种充分利用地下人工介质中栖息的植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介质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将污水净化的天然与人工处理相结合的复合工艺。
2、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分散的几户或十几户人家适合采用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予以工程化、实用化而创造出的一种新型小规模污水净化工艺技术,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经一定构造、距地面约50cm深和具有良好扩散性能的土层中。投配污水缓慢通过布水管周围的碎石和砂层,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层中扩散。表层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区处于好氧状态,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被过滤、吸附、降解。
3、好氧生物处理系统
好氧生物处理系统是新农村污水处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理技术。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众多,各有优缺点,选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论证和比选,注重经济适用。
生物处理法就是通过风机等设备给污水输氧,培养生物菌种和微生物,通过菌种和微生物把污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分解为无污染的二氧化碳、水等物质,少部分合成为细胞物质,促使微生物增长,并以剩余污泥的形式排出,使污水得以净化排放
综上所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将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环境成份清除、降解做无害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着重考虑选用成熟可靠,适合农村特点和实际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农村污水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水质进行中和农用产品,从而达到回用及环保降解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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