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中的二级标准的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1)当排放污水的水温高于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放值:A标准 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Ⅱ 污水厂氨氮排放标准中,以水温12度为分界线,有什么依据吗那位专家指点
一般来说,水温15度再往下的话,硝化菌的活性会慢慢降低,这也内是为什么很多污容水处理单位在冬季的时候氨氮会升高的原因,所以气温低得话一般会适当提高污泥龄,以防止冬季氨氮升高,一般到10度以下,硝化能力就很弱了,再往下,基本就丧失硝化能力了
如果说,排放标准以12度为分界线,我想就是这个原因了,12度以下应该适当放宽排放标准,虽然我还没遇到过这种好事,但我觉得这是应该的,因为这个冬季因为这个我也费了不少脑细胞
Ⅲ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温度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解:
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排放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以确保水质达到环保要求。首先,我们来看看一级标准的严苛控制项目:
除了cod和bod5,还有其他关键指标:
氮和磷含量也是标准关注的重点:
最后,色度和粪大肠菌群数也是衡量处理效果的重要指标:
每个等级的标准都旨在逐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排放的水质达到环保要求。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让我们共同守护我们的环境。
Ⅳ 污水排放水温不能高于环境水体温度度
水温不得大于35摄氏度。根据CJ343-2010的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温不得大于35摄氏度,A、B、C等级都是这个标准。
Ⅳ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污水三级排放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具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值:1.化学需氧量(COD):1202.生化需氧量(BOD5):603.悬浮物(SS):504.动植物油:205.石油类: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7.总氮(以N计):——8.总磷(以P计):59.氨氮:——10.色度(稀释倍数):5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