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养殖污水处理协议怎么写
污水处理协议是指养殖场产生的废水需要处理后才能流入河流,故需要与污水接纳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如下的协议的范本,请参考。
生活污水治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咸宁市咸安区咸环污染技术治理中心
为了控制城市污染,加强水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咸政发(2000)66号文件精神,乙方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及商铺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名称:地埋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二、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甲方负责把室内污水道引到污水处理池进水口。乙方负责兴建污水处理池包括厌氧消化池、过滤池、沉淀池,从沉淀池出来经过处理的水至城市下水道由甲方负责。污水处理池设计建筑体积为______m3,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工程开工付款50%,剩余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四、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和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所需的有关数据资料,不能谎报,否则由于谎报数据而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 污水处理池定址,由甲、乙双方商定,但必须满足该污水治理的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凡牵涉到地界、地面、地下设施、左邻右舍等问题,概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甲方提供水、电。 六、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专利技术和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确保甲方污水处理池的质量,不得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由于该技术属专利技术,乙方不向甲方提供任何技术资料。
七、 乙方应保证甲方污水处理工程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
COD<100mg/L,BOD<30 mg/L,SS <30mg/L。
八、 工程从交付之日起,两年之内,如因施工质量所造成的问题,有乙方负责维修。两年以外所出现的任何问题,乙方只负责提供服务,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 工程竣工后,乙方为甲方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出具咸安区环保局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贰』 雨水排放原则
原则
(1)工业废水:接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工业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28-1999)。不满足排放标准的部分,主要是医院和特殊行业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须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管道接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新上有污染的工业项目要实行"三同时"的政策。
(2)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并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管网:科学合理规划污水管网系统,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逐步完成。
(4)纳污河流:受纳水体,出水口应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水体的水域功能分区及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对于现状河流污染要限期治理,加大处理力度,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数量,充分利用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与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相平衡,逐步改善水质。规划河流水环境目标不低于Ⅲ类标准。
受污染雨水或初期雨水收集方式一般分为统一收集、独立收集两种方式。
统一收集是全厂设置1个初期雨水收集池,适用于厂区面积较小,或装置区、储罐区等污染区域较集中的情况。优点:方便运行管理;缺点:初期雨水收集管线较长,埋地较深。
管网建设投资大,收集池的位置受到限制,并且不同区域的初期雨水径流时间不同,导致远端污染区的初期雨水还未达到收集池,就被近端的污染区后期清净雨水填满,起不到分流作用。
『叁』 办理污水接纳证明需要怎样的手续
需要环保部门环保验收证明
『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据: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伍』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排污费
如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完的污水排入水体的就要按照规定征收废水排污费的,环保部环函[2006]144号复函明确规定,此类设施不视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陆』 污水处置厂接纳的污水是不是也要有一定的要求
当然是有一定要求的,但是一般不回对居民生活污水做出要求,规范比较突出的回是答对工业和企业、以及个别服务行业做出的要求。污水排放标准新稿中明确规律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企业污水达标要求。所谓直接排放就是直接进入河湖水体所需的水质标准,间接排放即为向市政管网排放污水的标准。因为企业的污水水质和民用水质差别较大,对污水厂冲击负荷较强,所以还是需要具体规范的。如果想知道具体数据,请查各企业排放国标。
『柒』 工业废水启动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按工业废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分类,分为:含无机污染物为主的无机废水、含有机污染物为主的有机废水、兼含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混合废水、重金属废水、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仅受热污染的冷却水。按废水中所含污染物的主要成分可分为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铬废水、含有机磷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可分为造纸废水、纺织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冶金废水、炼油废水等。工业废水处理方法:目前处理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的主要方法有化学氧化法、萃取法、吸附法、焚烧法、催化氧化法、生化法等,但只有生化法工艺成熟,设备简单,处理能力大,运行成本低,也是废水处理中应用最广的方法。在废水处理工程中,大都采用传统的生化工艺 ,如A/O法、A2/O法或者由此改进的工艺。在废水生化工艺中的活性污泥法是目前最常用的有机废水生物处理方法。活性污泥比表面积大、活性高、传质好,是效率最高的人工生物处理法。
『捌』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