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污水分两种:一种是工业生产废水,一种是生活污水,污水要么经城市管网进城市污水处理站,按量交污水处理费,要么就是自己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B. 小型造纸厂污水零排放可以做吗
我想问一下造纸厂的污水零排放与国家提倡的“循环经济”是一个概念吗? 我再生资源是处理后的废水,可以直接回用到造纸车间。所以废水零排放属于国家提倡
C.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之管网问题
流量、充满度、流速是排水管道的重要设计参数,而流速是管道运行效果的最主要评价指标,直接决定了污水中的颗粒物是否会发生沉降。对于给定的污水管道,在恒定流量的情况下,充满度越高意味着过水断面面积越大,流速越低。实际水量低于设计水量,而充满度高于设计充满度的管网,实际流速必然低于设计流速,甚至可能低于不沉降流速的控制要求,出现明显的颗粒物沉积问题。
管道沉积物以泥沙等无机固体和大分子有机物(COD或BOD5)为主,旱季污水的COD或BOD5大量沉淀在管道内;虽然沉淀物中也含有氮磷有机物,但溶解性的氨氮、磷酸盐等物质通常不会沉淀,而长期沉积在管道内的含氮含磷有机物还可能发生水解反应,向水中释放氨氮、磷酸盐等溶解性物质,COD/TN或COD/NH3-N是污水管网颗粒物沉降问题的最佳识别因子,指标值降低是污水管道低流速运行,大分子有机物沉淀导致的COD降低,而溶解性氮并未因沉淀而降低的最佳说明。降低管道运行水位,多数情况下只会提高COD或BOD5浓度,但不会引起氮磷浓度的明显增加。
上述结果表明,旱季流速是管道运行状况的重要考核指标,不能合理控制管道旱季水位和流速,再好的管道质量也无法彻底解决低流速导致的颗粒物沉积问题。通过降低充满度和运行水位,将管道实际流速恢复至不低于设计流速或最小沉降流速是解决旱季沉降问题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快速提升居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的最佳途径。
污水管道处于非满管状态时,水面之上仍具有较大的蓄水空间,可以有效解决居民用水高峰期间的排水水量冲击问题。而污水管网处于满管状态时,就失去了这种缓冲水量冲击的能力,只要上游输入水量超过下游输送能力,就会经常性发生管道沿线污水冒溢问题。分流制污水管道和合流制管道长期“满管流”是很多城市排水口或溢流口阶段性污水冒溢的根本原因,降低管道运行水位是避免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波动引起的污水冒溢问题的重要措施。
污水管道水位和下游提升泵站水位之间遵循连通器原理,通常情况下管道流速越高则上下游之间的水位差越大,因此上游管道的水位一般明显高于下游提升泵站的运行水位;但对于长期低流速运行、坡度相对较小的城市污水干管而言,管道沿程的水位差并不明显,污水管道的运行水位实际上主要受下游提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厂集水井的运行水位控制。提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厂集水井过高的运行水位是城市污水管道“满管流”的最重要原因,只有将其降低至管道控制水位线以下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管道的低水位运行。
为保障污水管网的正常运行和设施效能的稳定发挥,欧美等发达国家通常将管道淤积深度控制在不超过管道直径的5%。但我国真正定期实施管道清通养护工作的城市并不多见,大部分污水管道处于年久失修状态,再加上长期低流速运行导致的颗粒物沉降,污水管道多数存在底泥淤积问题,部分管道淤积深度甚至超过管道直径的50%,不仅影响了过水能力,还是导致检查井周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差的重要原因。积泥深度控制是管道运行状况的重要保障,应将污水管道清通养护水平和管道积泥深度作为城镇排水管网检测维护和质量考评的重要指标。
D. 城市小区里产生的生活污水、排泄物,最后都被冲到了哪里
如果在农村的话,排泄物一般会储存在粪池里,就变成了我们所说的农家肥,用粪便做成的农家肥比化肥天然多了,污染也小了很多,但是,城市里没有那么多农田,人口密度也大,就不能排到田地里了!
假如以一个城市500万人口计算,每个人每天排便300克,每天的排放量可达150万千克,也就是1500吨,再加上每人每天需要500克的水冲洗厕所的话,每天至少排污量可高达4000吨,如此庞大的排泄量究竟如何处理呢?
我国目前的粪便处理模式仍然是欧美模式、日本模式及发展中国家的混合模式,少数发展较快的沿海城市模仿欧美的粪便与污水合并处理模式,即建立粪便单独收集处理系统。不同类型城市间粪便处理设施的数量及处理能力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主要还是依靠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E.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之污水收集和污水处理的关系
统计结果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以每年不低于 的规模快速增长,尤其是2001年—2009年污水处理率的年增长幅度均超过5个百分点;到2018年,75%以上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超过90%,40%以上超过95%,部分城镇的污水处理量甚至远远超过供水量,表明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基本可以满足居民生活污水处理需求。在浙江,大部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都处于满负荷状态,甚至超过运行负荷。如何处理和说清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水收集效率之间的关系,是摆在我们当前零直排工作前面的问题之一。
污水处理率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与城镇生产生活排放污水量的比值,但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中掺混了地表水、地下水、雨水等,该比值已经难以满足行业质量管控和效能评价的需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是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的污染物总量与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的比值,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能更好地反映了城镇污水的收集普及水平和管网的转输能力。当前,虽然很多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处于较高水平,但“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多处于相对较低水平,也就是说污水处理厂虽然处理了很多“污水”,但“污染物”的处理水平并不高,“污染物”外排环境水体的问题仍普遍存在,盲目扩大污水处理规模和提高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并不一定能化解我国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需要由“规模增长”向“质量提升”“效益提升”转变,全面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升城镇污水管网的运行性能是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核心和关键。
“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测算公式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收集污染物总量,主要是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与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的。虽然从公式的表达形式看,污水处理量越大,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就会越高,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通过扩大污水处理规模,多处理污水来实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的提升,因此,需要对污染处理厂的进水浓度提出要求,目前建设部门明确将进水BOD5<100 mg/L作为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的核心,也是零直排建设成效的衡量指标和未来值得关注的重点。
盲目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来提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必将引发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问题,并非明智之举。只有通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后才能真正说明污水收集效率和处理能力的关系,决定区域污水处理能力是否匹配和解决问题的关系。
F. 污水零直排的好处
1、对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实行截污纳管、统一收集,经处理达标后再排放到外环境,实现城市污水收集、雨污分流。
2、截污纳管是消除黑臭水体的治本之策,污水就地处理最终目的也是控源截污。将治水工作从点转面、从治标向治本转变的关键之举。
(6)上虞区区长来谢塘检查污水零排直扩展阅读:
晴天所有污染源的收集和雨天溢流污染的控制是实现“污水零直排”的关键之举,但工程实践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截污纳管中采用箱涵截污等大截排系统做法,截污效果却越来越差;污水主管道运行水位长期处于偏高位状态,导致管道内污水溢出漫溢河道等。
这些问题从表面上看是污水收集和处理在能力上的不匹配,深层原因却是污水处理及收集能力建设规划缺少科学合理的设计。
应对河湖沿线的排水口逐一排查,按照沿线周边管网建设情况,严格对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分类。
属于分流制的污水直排口,应立即进行改造并接入现有市政污水管网,或进行中转接驳截污或设置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再接入新建污水管道。
属于分流制的雨水排水口,应结合初期雨水污染负荷和溢流污染情况,在管渠末端设置污水净化设施或雨水调蓄池,待降雨结束后,再将储存的雨污水通过管网输送至污水厂处理。属于雨污混接的雨水排水口和合流制排水口,应优先进行点源雨污分流改造,或增设截流井进行截污。
属于河湖沿岸的居民区排水口,特别是城中村污水直排口,雨污分流改造难度大,应加快实施旧城改造,或建设过渡期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待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安全排放。
G. 企业排水有零排放的文件吗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H. 有没有投资节水项目的。或者高科技节水卫浴项目中水回用,废水零排放系统。如果有请指点
给你提供点素材:
开源节流是工业生产企业节水的新模式,北京市木材厂从简单的节约自来水开始,逐渐形成污水资源化的系列节水管理措施,在节约用水的同时,也打造出一条低成本、高回报的企业发展之路。
看到这些典雅美观的地板,您一定不会想到生产每一平方米的强化复合木地板,要耗费12公斤水。为了节约水资源,同时降低用水带来的高成本,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北京市木材加工企业中的大户——北京木材厂就做起了节约用水的文章。一开始,大家的着眼点是节约用水。结果,一年下来效果并不明显。于是,木材厂又将目光瞄准了每年白白流掉的69万吨工业废水。针对木材加工过程中清洗木材、制造蒸汽两个环节用水量大的特点,2000年起,北京木材厂先期进行高温冷凝水回收系统项目的改造,冷凝水回收利用率达到80%;2001年,该厂着手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配套设备,以期减少清洗木材环节中的失水量。〈同期声:技术人员说污水处理后直接通过管道再用〉
不仅如此,污水处理过程中能简化的环节也都被简化了。比如,针对木材清洗实施的污水处理过程,回用的中水看起来并不象普通中水那样清澈,但并不影响再次使用,这样就可在不影响水体质量的前提下省略一道工序。六年来,北京木材厂先后投资700万元完成污水处理站以及可为生产生活双领域服务的整套中水回用工程,日处理污水1000立方米,目前已经实现中水100%回用,污水零排放。〈同期声:负责人说效益上的数字变化〉
今年,北京木材厂将继续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设雨水收集等其他项目;并打算为周边居民处理生活污水,把所有中水利用到厂区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卫生清洁等更加广泛的领域当中,起到带头节水和服务节水的深化作用。
随着《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5月1日正式施行的日期临近,北京市民已初步感觉到这部新规章将给全市的方方面面带来一些变化。
在这部地方性行政规章出台的背后,是北京市多年节水管理经验的总结,也是去年实现水务统一管理后形势发展的必然。由此来看,解读《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有着特殊的意义。
靠体制 统一节水管理
原文索引: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在水务体制建立前,北京市有两个节水办,一个是全市的节约用水办公室,另一个是城市节水办。去年北京市水务局成立后,改变了旧有的分部门管理状况,实现了全市水务统一管理,也理顺了节水管理体制。此次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这种统一管理的体制。
体制理顺后,节水管理部门担负着更为繁重的职责:《办法》第七条规定“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第九条规定它要负责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或制订,第十条规定,它要负责“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其他还包括表彰节水先进、对用水单位执行累进加价制度、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等等。而对市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工作。如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限制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
靠制度 规范节水行为
由于水资源紧缺,北京市节水工作开展得较早,也有着丰富的节水管理经验。此次的《办法》中将多年的节水管理经验予以总结,规定了如计划用水制度,规划制度,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节水管理制度,且对用水计量,对节水型器具的使用,对供水单位的行为、节水技术开发推广、非传统水源的使用以及对节水宣传等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制度的确立,无疑为北京实行严格的节水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指标下到用水单位
原文索引: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中规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此次的节水《办法》对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行业用水定额由谁制订: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同时规定了用水指标如何确定、转移等相关事项。
超定额累进加价:不节水要付高昂代价
原文索引: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门,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这一规定意味着用水单位如果超过用水指标用水,将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因为2004年北京水价调整后,行政及事业单位水价已达到每立方米5.4元,洗车业、生产纯净水企业为41.5元,洗浴业达到61.5元。以洗浴业为例,如果超用的水达到定额的40%以上,这部分水除要交纳每立方米61.5元的水费外,还要缴纳每立方米184.5元的累进加价费用。针对执行累进加价可能遇到的问题,《办法》还进一步规定:“用水单位不按时缴纳累进加价费用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2002年《水法》中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时的科学性,也是限制用水行为的有效手段,是达到节约用水目的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北京市此前执行累进加价的倍数较高,水价调整后,考虑到节水管理措施的操作性和用水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将累进加价倍数调整为目前水价的1~3倍。
非传统水源的应用得到强化
原文索引:“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北京是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非常重要。近年来他们对此进行了不懈努力。资料显示:北京去年利用再生水达到2亿立方米,市区内有23个居民社区使用中水冲厕或绿化,62个洗车站利用中水洗车。这一次的规定将再生水利用法制化,且制定了相关的罚则,如“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对再生水的推广使用有重要意义。
罚则具体
一部节水办法,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惩罚措施,就不能够有力地促动节水。《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十分具体和严格。如“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每件处100元罚款”,“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等。
靠综合措施推动各行各业节水
原文索引:本市厉行节约用水,……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四种手段,即行政手段、工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特别是要注重经济手段的运用,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这一观点近年来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
北京节水工作开展得较早,但多年来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如2000年北京实行的26条节水措施。此次节水《办法》将这一点明确提出,说明北京节水正在朝这一方向积极努力。
靠引导和宣传增强公众节水意识
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公众节水意识的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办法》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奖励。《办法》中对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举报浪费用水行为的人要给予鼓励和奖励,通过这种办法来引导公众参与到节水工作中来。另一个是宣传。《办法》专门规定节约用水社会宣传教育的内容,其中明确了新闻媒体进行节水公益宣传的责任,以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节约用水意识需要从小培养,为使学生能够接受相关内容的知识常识的教育,《办法》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应当将节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北京作为国际性大都市,外来人口多,游客多,《办法》要求旅行社接待游客时要进行节水宣传,将此作为一项提高游客节水意识的重要措施;此外,还就在公共场所进行节水宣传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厚实的39条
北京市节水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曾先后制定颁布了20余部地方性节水法规、规章。但是此次的节水办法却只有39条。市水务局法规处处长高林介绍说,《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是在对本市现行节水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整合的基础上制定的,且是作为《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的配套规章实施。因此,与《水法》和《北京市实施〈水法〉办法》相同的地方,节水办法没有再作重复规定。
尽管只有39条,这却是北京市多年节水管理经验和近年来节水新理念的结晶,相信它定会为推动首都节水深入开展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