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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举报要多长时间能领到奖励

发布时间:2024-03-23 19:19:46

『壹』 举报污染环境有奖励吗

法律分析:有奖励。举报污染环境经核实后是有奖励的。各地名称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为“12369”。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为举报件。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有事必查,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第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保证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环保举报热线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对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贰』 举报污水处理厂有奖吗当时可以拿到吗

有奖的。
不过举报一定要有证据或者是通过你的举报环保部门抓现行,根据各地的政策奖金程度不同。
经调查属实,给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200元奖励,若依法立案并予以处罚的,则按处罚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予举报人最高10万元奖励。

『叁』 咸阳市环境汚染有奨举报办法

咸阳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咸阳市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铁腕治霾办)成立专职机构,抽调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举报人可通过环境污染举报电话(12345、12369)进行举报,举报由咸阳市12345便民举报中心受理。
第四条 咸阳市12345便民举报中心接到举报后进行逐一登记,并根据《咸阳市环境保护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将举报问题交办有管辖权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作出后25日内反馈举报人。市铁腕治霾办及各接办案件单位要履行对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接到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举报。凡电话举报投诉环保问题均奖励10元话费,举报经查证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具体为:
(一)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奖励
1.露天烧烤油烟污染;
2.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3.露天石料加工粉尘污染;
4.施工工地现场预拌砂浆;
5.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人民币奖励
1.工业企业露天喷漆(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气体;
2.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加工、销售、使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3.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5.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住宿、洗浴等场所未使用清洁能源。
(三)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300元人民币奖励
1.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工业企业堆放、装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水泥、灰浆、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
3.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
5.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
(四)举报下列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1.在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仍进行土石方作业、工程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施工;
2.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3.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和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4.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5.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等);
6.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7.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固体废物,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8.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农药、小电镀、小漂染、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油、土炼铅锌、土法生产石棉制品等及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等违法生产行为;
9.工业企业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
10.工业企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
第六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录像、资料发生时段等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络方式等。
第七条 咸阳市铁腕治霾办依据本办法第五条作出奖励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问题只奖励一次;
(二)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咸阳市财政列支,每年由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期间,尚未结案。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若出现泄露信息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铁腕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12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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