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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废水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26 09:13:56

1.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中的问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未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自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3年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第六条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按照实际污水排放量或者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计收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第九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当逐步关闭自备水源,使用公共供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监督管理。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排污者应当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排污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淮河、巢湖流域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应收取额,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上述流域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将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0%上缴省财政。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进行核查,对于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额达到核定额度的设区的市,省财政将其上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未达到核定额度的设区的市,其上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予返还,由省财政统筹用于上述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淮河、巢湖流域设区的市未按照前款规定上缴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对该设区的市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2. 我要一篇污水处理厂简介

/日,收水范围包括经济开发区、肥西县上派镇、桃花工业园、长安工业园、高新区科学城、柏堰工业园等区域,服务面积约191平方公里。
该厂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10万吨/日,总投资2.59亿元,采用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于2006年底建成投产。
该厂现由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5、蔡田铺污水厂
蔡田铺污水厂位于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内,规划总规模20万吨/日,收水范围包括庐阳产业园、双凤工业区、双墩镇及新站片区等部分地区,服务面积约86平方公里。其近期设计为5万吨/日,分两步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2.5万吨/日,概算投资9687万元,采用氧化沟工艺,于2007年11月建成投入试运行;一期续建工程设计处理规模2.5万吨/日,概算投资3338万元,于2009年8月建成投产。5万吨/日规模出水水质全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该厂现由北京建工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6、职教城小型污水处理厂
职教城小型污水处理厂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职教园内,规划总规模1万吨/日,收水范围为文忠大道、少荃湖街、大众路、关井路合围的职教园区域,服务面积约8.4平方公里。
该厂计划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并入陶冲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0.5万吨/日,总投资1640万元,采用生物膜工艺,出水水质达


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于2009年10月建成投产。该厂现由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7、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一期
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位于十五里河下游北岸,晓翻村以西、古城圩以北。规划总规模30万吨/日,收水范围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望湖城、包河工业园等区域,服务面积约86平方公里。其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5万吨/日,项目概算2.11亿元(其中亚行贷款1700万美元),采用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于2009年10月建成投产。
该厂现由阜阳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8、野生动物园小型污水处理厂
野生动物园小型污水处理厂位于大蜀山南麓,312国道边,收水范围为野生动物园、蜀南庭苑区域,服务面积约为3.5平方公里。该厂设计处理规模0.2万吨/日,总投资977万元,采用ETS生态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于2009年8月建成投产。
该厂现由安徽沃特星水处理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9、创新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科学城小型污水处理厂)
科学城小型污水处理厂位于示范区燕子河路与石林南路交口,规划总规模1万吨/日,收水范围为长江西路,南望江西路,创新大道,学田路等区域,服务面积约5.4平方公里。
该厂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为0.5万吨/日,总投资


930万元,采用DA-HAO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于2008年4月建成投产。10、塘西河小型污水处理厂
塘西河小型污水处理厂位于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方兴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塘西河南岸,收水范围为老大义路、万泉河路,方兴大道,玉龙路,庐州大道合围的经开区和滨湖新区部分区域,服务面积约7.9平方公里。
设计处理规模为0.5万吨/日,总投资1400万元,采用ETS生态污水处理技术,于2008年4月建成投产,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该厂现由上海福城机电设备成套公司负责运营。11、小仓房污水处理厂
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位于繁华大道以北、巢湖路以西、哈尔滨路以南、泰山路以东合围范围内,规划总规模60万吨/日,收水范围为当涂路以东、新站铁路编组站以南、二十埠河以西等区域,服务面积约160平方公里。
其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10万吨/日,概算投资3.9亿元,采用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该厂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10年9月竣工,9月20日通水试运行。该厂现由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12、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一期
肥东县污水处理厂位于肥东县环城南路南侧,规划总规模15万吨


/日,收水范围为肥东县城区域,服务面积约18平方公里。其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2.5万吨/日,总投资3100万元,采用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于2006年7月建成投产。
该厂现由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13、长丰县污水处理厂一期
长丰县污水处理厂位于长丰县水湖镇岗陈村,规划总规模4万m3/d,收水范围为长丰县城区域,服务面积约13.6平方公里。该厂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2万吨/日,总投资4945万元,采用氧化沟工艺,于2008年8月建成投产。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于2008年8月建成投产。
该厂现由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14、三河污水处理厂
三河污水处理厂位于肥西县三河镇,收水范围为三河镇老城区及新城区区域,服务面积约4.7平方公里。
一期设计处理规模0.5万吨/日,总投资4049万元,采用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并于2009年4月建成投产。该厂现由肥西县三河镇自来水公司负责运营。15、紫蓬山污水处理厂
紫蓬山污水处理厂位于肥西县紫蓬镇堰湾,收水范围为紫蓬山大堰湾片区、紫蓬山北大门地段及紫蓬镇等区域,服务面积约17平方公里。


一期设计处理规模0.5万吨/日,总投资5000万元,采用硅藻土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于2009年11月建成投产。
该厂现由合肥紫蓬水务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16、合肥化企搬迁工程污水处理厂(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位于肥东县撮镇以东,桥头集以西,规划总规模8万吨/日,收水范围为合马路以西、店中路以东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域,服务面积约21平方公里。
一期设计处理规模3万吨/日,总投资1.05亿元,采用SBR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该厂于2008年10月开工建设,2010年4月建成。
该厂现由联熹(合肥)污水处理厂负责运营。

五、在建污水处理厂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二期
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10万吨/日,概算投资2.43亿元,设计采用氧化沟工艺,出水水质达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该厂于2010年9月开工建设,计划2011年上半年建成试运行。

3. 想知道: 合肥市 望塘污水处理厂 在哪

地址:安徽抄省合肥市袭市辖区清溪路/沿河西路(路口)


望塘污水处理厂位于合肥市清溪路中段南侧,南淝河上游,规划总规模18万吨/日,收水范围包括高新区、蜀山产业园、三十岗乡、大杨镇及长丰县岗集镇、汽配工业园等区域,服务面积约66平方公里。
该厂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8万吨/日,总投资1.42亿元,设计采用氧化沟工艺,于2003年10月建成运行;二期工程设计处理规模10万吨/日,概算总投资2.18亿元,采用氧化沟+V型滤池工艺,于2009年10月建成运行。

一期和二期出水水质全部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其污水进入的标准应该为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

4. 安徽省纺织厂产生的污泥是属于一般固废还是危废

污泥是否是危废

首先,单纯用于处理城镇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固体废物管理。

另外,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同时处理少量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险特性,应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类,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若接收、处理工业废水,且该工业废水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在工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四类,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废水处理工艺环节采样,并按照污泥产生量确定最小采样数。

几个典型的污泥判别

1、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与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往往同时属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属于废水污染防治范围,纳入废水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范围,不属于危险废物。虽然超标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但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2016版),如果废水中一类重金属(如铅、汞、铬、镉、砷)超标3倍、或者二类重金属(如镍、铜、锌、锰、钒)超标10倍以上的,除处以行政处罚外,照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

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环办【2010】157号文件,该类废物在转移管理的过程中,“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思是说,该类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层级,尤其是要加强台账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与非法倾倒。然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标、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特性,绝大部分应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判定方法主要依据企业环评、行业规律、物料来源、专家认定、属性鉴别等)。

3、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大部分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的“感染性废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等,应列入此类。在新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代码为841-001-01。

如果某医疗机构在环评时,对于废水处理工艺经过专门设计,并且已对污泥做出了属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门认为该类污泥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则应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进行最后判别。

五步法鉴别污泥是否危废

依据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结合住建部、环保部、科技部于2009年2月28日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五步即可判定污水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下图所示:

第一步 分类



第二步 判定依据



第三步 如何监管



第四步 资源化利用



第五步 哪些能够豁免?



(部分图片来源:环保新课堂,编辑:网优危废)

关于污泥处理处置,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2000-2002年期间《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9年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出台《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2010年环保部出台《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住建部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等等。

今后,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将是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的下一个隘口,也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下一个重要抓手,也将是环境保护市场的下一个风口。

那么,关于污泥处置的六大国标限值分别是多少?污泥处置又是如何分类的?现将相关国家标准整理如下:



1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农用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取样、检测、监测和取样方法。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在耕地、园地和牧草地时的污染物控制。

污泥产物农用时,根据其污染物的浓度将其分为A级和B级污泥产物,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A级和B级污泥产物的使用条件见表2。



污泥产物农用时,其卫生学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产物农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4的要求。



污泥产物农用时,年用量累计不应超过7.5t/h㎡(以干基计),连续使用不应超过5年。

2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制烧结利用的泥质、取样和监测。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制烧结砖利用。

污泥用制砖时,污泥理化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污泥用制砖时,污泥烧失量和放射性核素指标应满足表2的要求。

污泥用制砖时,污泥污染物浓度限制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用于制砖与人群接触场合时,污泥卫生学指标应满足表4的要求。

3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单独焚烧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单独焚烧利用。

污泥单独焚烧利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1要求,在选择焚烧炉的炉型时要充分考虑污泥的含砂量。

污泥单独焚烧利用时,应满足表2的要求。



污泥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满足表3的要求。



4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土地改良利用的污泥指标和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土地改良利用。排水管道通挖污泥用于土地改良的泥质可参照本标准。

污泥土地改良利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

污泥土地改良利用时,其养分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2的要求。

污泥土地改良利用时,其微生物学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土地改良利用时,其污染物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4的要求。



5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和用作覆盖土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与生活垃圾的混合填埋。

污泥用于混合填埋时,其污染物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

污泥用作填埋场覆盖土添加料时,其污染物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2的要求,基本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用作垃圾填埋场终场覆盖土添加料时,其生物学指标还需满足GB 18918中要求,见表4。

6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园林绿化利用的泥质指标及限值、取样和监测等。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和污泥园林绿化利用。

污泥园林绿化利用时,其他理化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污泥园林绿化利用时,其养分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2的要求。

污泥园林利用与人群接触场合时,其生物学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园林绿化利用时,其污染物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4的要求。



7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见表1



8



来源:亚洲环保网

5. 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

标准如下:城市里若是有国家排水管网的搜宽区域,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执行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肢漏没;若是没有市管网的城镇区域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则需要直排历纳,例如排到河流,则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6. 生活污水建有处理站,但是为什么氨氮不能够控制在15MG/L以下

建一座污水处理站解决一个村镇难题
资源节约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节约耕地又美化环境
在凤台县桂集镇大街东边的一个巷子里,矗立着一座白色“小洋楼”,这是三级垂直滴落生物滤池,辅助设施是一座厌氧池和一个水生植物繁生的生态稳定塘。这座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周围芳草茵茵,闻不到一点异味。
桂集镇生态式污水处理站是淮南市2009年环保民生工程,由淮南市环保局和凤台县环保局共同投资180万元建设,2010年2月6日建成运行。这块面积不算很大的“人工湿地”每天默默地“消化吸收”着桂集镇6500户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260吨污水,经过初级处理、垂直滴落生态滤池和跌落式生态沟渠三级串连处理后,把污水处理成潺潺清流,最后排入临近的永幸河。排入河中的尾水成为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实现了生活污水循环利用,削减了淮河的污染负荷。
田家庵区合淮路南的曹庵镇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是安徽省环科院设计的,处理站采用格栅井和调节沉淀池作为前处理,厌氧反应池、生物稳定塘、潜流人工湿地作为主体处理,最后生活污水进入栽满美人蕉、茭白等根系发达植被的人工湿地,利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实现对污水的净化。
在建设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站时,淮南市要求建一座处理站就得解决好一个村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难题。在建设过程中,把资源节约与环境修复有机结合,科学选址,充分利用非耕地、荒废地和自然沟塘,实现了既能有效节约耕地,又能治理和美化环境的双重功效。同时,环境的改善促进了群众环境意识的提升,在群众中无形地宣传了环保理念。
生态式污水处理技术无污染
不添加化学药剂,水质可达一级B标准
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源于自然界湿地净化原理,主要利用植物和微生物群落净化生活污水,是一种人工高度集成的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以桂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站为例,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有3个关键环节,一是利用厌氧池内的微生物初步分解水中有机物;二是利用三级垂直滴落生物滤池中填充的木屑、稻草、石灰、活性炭等10多种物质以及微生物群落和放养的水生蚯蚓进一步分解有机物;三是利用稳定塘内的多种水生植物,吸附去除氮、磷等污染物。整个净化过程,全部依靠自身系统“消化吸收”,不使用任何化学药剂,无任何污染。
据淮南市环保局生态科负责人于海介绍,居民生活污水COD浓度一般为200mg/L~300mg/L,而经过“人工湿地”净化后,水中COD浓度低于60mg/L,水质达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一级B排放标准,可用作农田灌溉。此外,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相比,村镇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站脱氮效果好,如桂集镇生态式污水处理站氨氮排放含量冬季为15mg/L、夏季为8mg/L,年处理生活污水9.5万吨,年削减COD20吨~30吨,年削减NH3-N3吨,年削减SS12吨。
凤台县环保局副局长毛新陆介绍说,枯水季节,污水处理站每天只运行2~3个小时,到了丰水季节,处理站可以达到24小时满负荷运行。“为了充分发挥处理站功能,县环保局每年支付给镇里运行费用5万元,在保证了人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的同时还有盈余。”桂集镇党委委员李新中说。
负责生态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的曹庵镇党委委员汪林也介绍说,已投运半年的曹庵污水处理站利用当地现有地理环境,日处理能力可达到200多吨,每年由镇政府支付两万元运行费用。处理后排放水质达到一级B标准,大大改善了受纳水体水质、水环境和水生态结构。
投入少、见效快、运行费用低
生态式污水处理模式经济效益良好,运行考核严格
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相比,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具有明显优点:首先,项目投资省,建设成本只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一半左右。其次,运行费用低,仅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运行成本的1/5,一座生态式污水处理站运行一年的电费和维修费用加上值班人员工资一般不超过两万元,吨水处理费用在0.2元左右,建得起也能用得起。第三,生态式污水处理站不产生污泥,与村镇周围生态景观协调。在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的情况下可收集小城镇80%的生活污水。处理中不添加任何药剂,处理后的水人体皮肤可以接触,水质一般可以达到农业灌溉标准。第四,生态式污水处理站操作、管理简便,可设置定时开关和液位开关,实现自动控制。因此,村镇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带来的益处不仅体现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还体现在经济效益上。
2010年7月16日,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林红参观了淮南市多个生态式污水处理站。她说,淮南市在污水处理这方面探索出了一种投入少、见效快、运行费用比较低、符合农村污水处理的模式,在安徽具有推广和借鉴价值。淮南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淮南市将稳步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全面开展村镇(乡)群众生活污水生态式治理。
建得多更要管得好,目前,淮南市以市环保部门每月暗访一次、县(区)环保部门每周暗访一次的频率,监督生态式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并将暗访情况通报给各县(区)分管领导。据于海介绍,他正在起草一个《运行监管考核奖惩办法》,初步计划以通报为依据实行加分扣分制度,把生态式污水处理站运行纳入市里对县(区)政府污染物总量削减考核目标,保证污水处理站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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