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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废水废气排放

发布时间:2023-11-11 04:03:40

1. 兰州市废水排放需氧量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兰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4895个,其中工业污滑滑悄染源2417个,农业污染源310个,生活污染源2122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6座,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0万吨,氨氮排放总量1247.58吨,总氮排放总量4913.15吨,总磷排放总量373.99吨,石油类排放总量13.73吨,动植物油排放总量897.98吨,挥发酚排放总量0.21吨,氰化物排放总量0.15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4.35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97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5.61万吨,颗粒物排放总量6.304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4.70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417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地区:榆中县534个、永登县392个、城关区343个。上述3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2.50%。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信渣金属矿物制品业578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28个、金属制品业225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2.66%。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328套,废水设计处理能力22.11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878.87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313万吨,氨氮101.16吨,总氮740.2吨,总磷29.26吨,石油类13.73吨,挥发酚0.21吨,氰化物0.15吨,重金属73.67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980.80吨,食品制造业606.67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498.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6.58%。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5.46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0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5.7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66.57%。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34.09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37.6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6.9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64.6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3.62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5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6.60%。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2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3.30%。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94.74千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757.24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13.54千克。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8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让亩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298套,脱硝设施63套,除尘设施2626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4万吨,氮氧化物1.62万吨,颗粒物5.6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3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77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1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0.49%。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5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4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19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4.5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8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0.8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8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58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1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85.27%。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190486吨,综合利用量3120892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7万吨),处置量4.81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吨),本年贮存量2.145万吨,倾倒丢弃量0.0123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6.01万吨,本年实际综合利用/处置量(自行填埋、焚烧处置的除外)13.45万吨。处置量5.02万吨。本年末实际贮存量5.37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企业
兰州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中,无伴生放射性矿企业。榆中县的兰州大帝长城肥料有限公司生产原料中含有磷盐酸原矿,不是矿山企业。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农业种植业的区县9个。
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10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5万吨,氨氮163.55吨,总氮0.09万吨,总磷0.02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6.01吨,总氮83.00吨,总磷5.76吨。
秸秆产生量为32.09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26.17万吨,秸秆利用量19.55万吨。
地膜使用量5437.63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709.66吨。
(三)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7418.08吨,氨氮156.98吨,总氮856.36吨,总磷218.77吨。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3万吨,氨氮52.73吨,总氮458.67吨,总磷排放量138.88吨。
(四)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01吨,氨氮0.55吨,总氮4.16吨,总磷0.37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122个。其中:行政村561个,非工业企业锅炉1441个,储油库5个,加油站115个。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4万吨,氨氮981.67吨,总氮0.32万吨,总磷119.82吨,动植物油897.98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57万吨,氨氮914.43吨,总氮0.31万吨,总磷101.81吨,动植物油716.51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56万吨,氨氮67.23吨,总氮0.01万吨,总磷18.01吨,动植物油181.47吨。
(三)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33万吨,氮氧化物0.27万吨,颗粒物0.6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6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数量36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4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97吨,氨氮1.09吨,总氮1.54吨,总磷4.7千克,重金属0.68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21吨,氮氧化物1.94吨,颗粒物1.36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19902.55万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15个,处理量为75.5万立方米/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2个,处理量为9.92万立方米/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个,处理量为0.026万立方米/日;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个,处理量为2.5万立方米/日。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0.38万吨,氨氮7405.11吨,总氮7217.59吨,总磷1327.45吨,动植物油633.70吨。
干污泥年产生量7.44万吨,处置量7.44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数量10个,垃圾年处理量93.74万吨,其中:垃圾填埋量33.58万吨,垃圾焚烧量60.16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4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4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5.77万吨/年,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9.42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8.77万吨、医疗废物3348吨、其他危险废物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123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94.62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柴油总动力63.10万千瓦,民航飞机起降架10.37万次,油品储运销134座。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73万吨,颗粒物0.08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30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48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17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5万吨,颗粒物513.94吨,挥发性有机物1328.32吨。其中: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07万吨,颗粒物0.04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115万吨;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258.55吨,颗粒物44.2吨,挥发性有机物143.75吨;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23.12吨,颗粒物17.63吨,挥发性有机物38.37吨。

2.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工业污染物工业污染物指的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SOx)、废水(酸水碱水)、废渣、粉尘、恶臭气味等的总称。通常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工业污染物的检测指标主要分为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水污染三大类 。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 SO2 、工业粉尘和烟尘;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 、炉渣、煤矸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而水污染物则包括一般无机、有机污染物和有害重金属等,其中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废物和氨氮属于一般无机或有机污染物,而有害重金属则包括汞 、镉、六价铬、铅等。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201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T/CNFAGS2-2021 三聚氰胺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三)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五)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七条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者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有偿转让。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八)有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

(九)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新建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三十日内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对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三章审核与发证第十一条排污许可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予以核定。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

(一)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

(二)国家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排污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间无举报或者举报不实的,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指标;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副本除载明正本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放口的数量,各排放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其他排放的特殊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的执行标准;

(三)有总量控制任务的,还应当载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

(四)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

(五)污染物的处理方式;

(六)排污权交易情况;

(七)审验记录;

(八)现场执法检查记录;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4. 兰州水资源的情况

兰州深居大陆腹地,地处干旱、半干旱气候地带,降水量稀少,年均降水量为329.6毫米,自产地表水资源十分贫乏,年平均量约为2.39亿立方米,全市地下水资源总量为2.74亿立方米,允许可开采量为1.59亿立方米,人均仅为742立方米,可利用水资源量十分有限,远低于国际缺水警戒线1700立方米的水平,是严重缺水城市之一。

黄河兰州段全长152公里,其中流经市区45公里,为兰州提供了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水。目前兰州市城区日供水能力为166万 立方米,实际日供水为75万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占90%,地下 水占10%。黄河兰州段沿岸工业集中,人口稠密,尽管水质尚好,但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染叠加,排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遏制。2004年,兰州市共排放废水16678万吨,其中工业及三产废水10271万吨,占废水排放量的61.58%(重点源工业废水排放量4009.1万吨,占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86.12%);生活污水6407万吨,占废水排放量的38.42%。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6751.9吨,氨氮2893.1吨,石油类206.7吨,挥发酚1.09吨,氰化物0.38吨。黄河兰州段共设5个地表水监溯断面,即扶河桥(对照点)、湟 水桥、新城桥、包兰桥和什川桥,其中扶河桥、包兰桥、什川桥为国控断面,新城桥、湟水桥为省控断面。监测结果表明,2000年以来黄河兰州段按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

5.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不同的,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

法律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条 标准分级:(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衍生问题: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
(三)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四)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五)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七)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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