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如何规定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
第一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版 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项,权不分建设年限,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低于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质的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根据建设年限,对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作出了规定。
② 废水分析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哪些物质
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a放射性、总b放射性、苯并芘
③ 一类水污染物有哪些
水环境第一类污染物橡正是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核尘良影响的污染物。
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改如禅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列出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第一类污染物共有13种,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这些污染物都是危害严重的物质,难以生物降解,在环境中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
例如烷基汞,是一类剧毒并且有强致癌作用的有机金属化合物。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烷基汞不得检出。既然是不得检出,就是不得排放。如果排放,就不是征税与否的问题,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公共安全事件的问题。
而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一般在核反应堆污水中出现,国家对核安全控制极严,一般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且上述两种污染物的监测非一般监测机构能胜任、监测成本也非常高。所以,对上述三种污染物没有列为应税污染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④ 废水分析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哪些物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
⑤ 废水分析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哪些物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回
mg/l
1
总汞
0.05
2
烷基答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⑥ 一类污染物有哪些
第一类污染物是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提出的概念,该标准4.2.1.1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共13种,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第一类污染物都是危害严重的物质,在环境中容易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