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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进厂管道污水干管工程

发布时间:2023-09-04 03:51:09

❶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❷ 市政污水管道工程设计和质量控制

1排水管道及设计包含的内容
在排水管道的设计中需要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目的要求,进行雨水和污水分流制排水体制设计,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排水规划要求进行。并根据现有排水管道铺设现状对设计布局进行选择。雨水和污水合流制排水体制应有方法和目的地逐步实施分流制改造项目,在现代市政排水管道的工程设计中需要对包含污水管道设计及雨水管道设计进行有效性的保障,当出现工业集聚区和特殊废水排水工业企业时,需要对工业废水专用管道设计[1]。
2污水管道定线布置和平面设计布置
首先需要在新建排水管网的过程中有效考虑地块建设状况,并结合地块建设规划及调整现有方案,结合所建设的市政区域整体的地形走向。使得管道整体走向符合区域地形特升基点,需要进行顺坡排水进而保证排水区域内相应的各污水进入口,都可以随着重力作用自流排出,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市政未来发展规划,对埋深上进行适当的位置保留;不能偏向对个别控制点的建设,要有效的提高整个系统的埋深程度。
其次,设计的污水管道要与地面的建筑物保持合适的距离,让建筑物用户和排水系统进行有效的连接同时也综合顾及到各种管线的合理布置状况,需要根据管线综合断面图对其设计方案进行有效的规划,使得确定污水管道的最佳位置,把管道布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等下面,保障整体的设计布局合理和有效。同时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以及地下设施如地铁等相对较多区域,需要根据布置位置资源紧张的区域以及交通相对复杂的道路下进行有效的布置。使得设计布置可以顾及到原有的地下设施,并进行合理性的地下管廊以及管线隧道设计布置,让管线综合布置趋于更合理的状况[2]。
并且对于所覆盖区域的交通密集以及道路横断面较宽路段需要进行复线的设计布置,对市区污水干管管径较大的路段也需要有效的进行铺设复线设置,这些复线的设置都是由必要的。最后也要在降低污水管道整体的工程建设成本上进行合理性研究,需要配合城市现有管线改造以及区域新建道路铺设进行协调。需要考虑适当多的设置一些接入口,使得未来城市的建设获得一种有效的前提保障。在塑料排水管沿曲线设计布置上,要对管道的借转角度设计需要符合管材生产厂家的技术规范研究和相关的规定要求。
3污水管道管径的判定
管道管径需要根据管道平面布置以及市政区域服务的排水量要求和区域地形坡度进行工程设计合理性的判定。要对管网整体的投入造价和施工费用进行考虑,使得可以确定经济管径及埋深程度,在符合管网造价和工程施工费用相加之和相对最低后,也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最低坡度和最弱流速等设计要求。进而对重力流污水管道进行满流再计算,需要符合设计充满程度,需要按照下面的(表1)进行规定取值,并对其污水管道的最小管径等方面进行判定。
4污水管道的竖向布置
需孝笑袜要满足污水管控制点以及埋深的规定要求,对污水控制点进行合理的布置。需要在离出水口最远地点设置具有一定深度的集中流量排出口,同时对一些低洼区域的管道起点处进行有效的设计,并对污水管道进行合理埋深。符合区域冬季冻土深度,并要对车行道下的防止管壁被车压损,需要合理的保护深度和管道之间的衔接,使得污水管道的竖向布置符合总体设计要求。并对道路下各管线交叉通过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性的保障[3]。
5污水管材的选择
5.1管材选择的要求
需要在管材的选择上保证有足够的强度,能够承受外界和内部各种压力影响,并要对选用的管材封闭性进行判定,保障无渗漏且安全性相对较高。同时对管道的水密性差会导致渗漏问题进行合理性的重视,及时的提高管理费用投入标准,使得经济上的损失降到最低标准,避免冲刷地层产生的影响,进而巧激使得污水不产生下渗的危险。要保障经验成熟和整体上容易施工。在选用管材要对耐腐蚀进行考量,并保障使用的周期相对较长,同时要对其经济合理以及建设投资性进行有效性的判定。目前我国污水管道中广泛采用埋地塑料排水管道类型主要有硬聚氯乙烯管和聚乙烯管等,这些类型都是管材最为合适的类型选择。
5.2根据工程实际状况进行管材类型和范
围以及接口选择在管材类型中可以采用硬聚氯乙烯管(UPVC)管径为223~400mm,需要用承插式橡胶圈为接口方式。其次可选择聚乙烯管,其管直径为500~1000mm,需要采用承插式橡胶圈为接口方式。在选择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为管材时,其管体直径需要在600~2000mm范围内,应该采用承插式橡胶圈的接口方式进行。
6市政污水管道质量控制的要求
首先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整体的施工项目要进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得施工组织设计可以经各级相关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经过甲方确认后并由监理工程师获得确认后,才可以进行市政污水管道的施工。要具体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不能随意的经更改,需要进行修改的需要进行相关的技术交底,对工程技术交底每个局部情况进行有效的判定,在施工中要进行必要的测量控制管理,各测量仪器和工具要符合要求,对工程中的工序质量也要进行有效的控制,需要安装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具体的工序需要质检人员的签名认可,并对其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纠正。
7结语
市政污水管道排水系统的设计需要本着城市区域发展相互协调性进行设计,其合理性的保障对城市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基础的市政设施,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合理化设计和有效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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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河涌整治姑于什么时候

天河区今年已拆除河涌沿岸违建2万多平方米,建设新标准的输线管道。

位于凤凰街渔沙坦渔西路一栋一层旧仓库厂房被清除。

8月16日上午,随着钩机“隆隆”作响,位于凤凰街渔沙坦渔西路148号之一至之六的一栋一层旧仓库厂房被依法拆除,彻底清除车陂涌源头最大工业污染源。下一步,这里将升级改造成众创空间,引入高素质人才进驻,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和环境提升,提高辖区周边居民的满意度。

河涌沿线违建只是车陂涌的污染源之一。今年4月起,天河区启动治水百日行动,逐步清理整治沿涌涉水“工业散乱污企业”,以严格执法倒逼其关停转型。同时,河涌周边城中村给排水管网同步改造,以达到生活污水截污纳管、雨污分流。

作为天河区最长的河涌,车陂涌近年水体黑臭问题较突出,被纳入广州市重点治理的河涌之一。天河区建设与水务局表示,车陂涌整治动真格,年底将实现全流域截污纳管收集。

措施

清除黑臭河涌污染“温床”

今年已拆河涌沿岸违建2万平方米

位于凤凰街渔沙坦渔西路148号之一至之六的一栋一层旧仓库厂房,原属广州怡欣纤维制品厂,于1985年租用渔沙坦村公司土地兴建,占地面积为11289平方米。该处历史违建在车陂涌支流“洞平湖”北侧,曾经是车陂涌的工业污染源之一。

在凤凰村村民记忆中,过去他们经常去车陂涌一条支流汇成的“洞平湖”垂钓,湖泊清澈见底。到了1985年,广州怡欣纤维制品厂建起来后,渐渐污染便来了。

“这个厂原来是做床垫的,在生产纤维的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厂后边是洞平湖,车陂涌的重要源头,粉尘污染对水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都有较大隐患。”凤凰街道办主任李汶强说,广州怡欣纤维制品厂是车陂涌源头最大的散乱污工厂。

1年前,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天河已经责令其关停,搬迁至其他地方。后来设置在这里的新厂则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做了大量防尘防爆的设施,消除粉尘隐患,也为如今的拆除作准备。

李汶强说,前段时间已经做了拆除方案,并组织施工队和执法队的人员前来看现场。由于怕厂里存放的东西会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拆除前已封锁现场,并清除场内物资。“最近天气热,为了施工人员的健康考虑,拆除当天安排了医护人员到现场。”

❹ 广州沥滘污水处理厂

广州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邮编:510655
电话:38890256 传真:38890252

❺ 广州六区出台暖企政策,支持复工复产

2月6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随后各城市陆续出台对应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措施,广州市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15条”预计为企业减负72亿元。连日来,广州各区积极响应,截至2月10日复工前,广州已有6个区出台惠企、暖企措施。南都记者对比发现,各区措施各有侧重,与区的产业结构、财政实力密切相关,但给企业“送温暖”的初衷是一致的,也体现了各区政府在疫情之下恢复经济的决心。
财政兜底
黄埔对科研企业最高奖1000万
截至2月4日,全国共52家机构生产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产品,其中8家来自黄埔。正是由于黄埔区的科研企业占比较高,也较早复工参与抗击疫情,因此黄埔区是广州最早发布暖企措施的行政区。
2月5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布暖企亲企稳企八条措施(下称“暖企8条”)。“暖企8条”最大的特点是实在,真金白银给企业发放奖励或补贴。如对提前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入统的生产性投产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一季度实现两位数增长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为鼓励应急科研攻关,黄埔区对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科技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扶持。增城“暖企稳企二十条”对研发新冠肺炎治疗药物突出贡献企业最高奖1000万。
出台措施早、奖励额度高的,还有花都区,2月7日广州花都区出台六条“抗疫暖企”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开展创新攻关,花都区对注册纳税、同比增长速度超过10%且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予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超出上年度3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白云区把工业企业贡献奖励门槛从10亿元降至1亿元,能享受到的工业企业覆盖范围更大、惠及面更广:对2019年工业产值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工业骨干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举预计财政支出将接近3000万元。
减免租金
白云鼓励各界减租预计达10亿
在减免物业租金方面,相比其他地区,目前白云区的减免力度最大、范围最广,减免对象基本覆盖到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除了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物业减租外,针对区内集体企业和村社集体物业多、体量大的特点,白云区推动对承租集体经营性物业的企业进行租金减免,并鼓励社会各界也通过协商适当减免租金,初步估算减免物业租金达到10亿元。黄埔区鼓励孵化器(区级以上)减免企业租金,对疫情期间累计减免企业租金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时,部分区提出减、延工商企业水电费。白云区对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支持供水、供电部门采取水电费延期缴纳等措施,为企业减轻负担。番禺区对区内工业企业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月度内的用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实行7.5折优惠。
银企支撑
南沙27家银行下调贷款利率
各区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条件,南沙“担保十条”最关注企业金融业务需求的,切合南沙打造国际金融岛的发展定位和金融实力。“担保十条”由去年12月新成立的广州南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受困及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疫情专项担保服务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增加授信额度并延长担保期限。
同时,交通银行南沙分行、招商银行南沙分行、华夏银行分行、东莞银行南沙支行等27家银行分/支行,针对疫情防控企业,进一步下调贷款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按照从简原则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广州银行等区内多家银行给予利率优惠,最高可申请下降100个基点的贷款利率。东莞银行推出“防疫贷”;华夏银行推出“复工贷”、“放心贷”专项产品,为企业复工提供保障。
花都区依托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发挥多家银行的绿色分行优势,力争2020年中小企业贷款增长30%。同时,对企业绿色贷款给与最高100万元财政补贴。白云区提出支持白云金控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不低于10亿元的专项融资担保额度;支持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设立两亿元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白云区的疫情防控融资需要。
主动服务
番禺免收相关证件办理快递费
多个区的政策均提到给企业“送温暖”。如番禺区扶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提到,加大产融对接、人才补贴等区级特色政策帮扶力度,“一企一策”解决受疫情影响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番禺推出“最多跑一次二维码”创新措施,至3月31日前,企业经营服务和建设工程类证件邮政速递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暖企定少不了对企业人才的关怀,“稳岗就业”是关键一项。黄埔“暖企8条”提出,对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只要坚持不裁员、少裁员,在广州市的政策返还失业保险费50%的基础上,黄埔将按照1:0.5进行配套,即企业可以获得失业保险费75%的返还。增城“暖企稳企20条”支持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紧急组织和招聘员工复产和扩大生产,给予其200元/人·天的用工补贴,最长补贴期限90天;按照政府采购数量确定补贴员工人数,单个企业最多补贴100人;中小企新招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企业最高可获30万元补贴。
花都“抗疫暖企6条”和增城“暖企稳企20条”均提及降低企业出口成本。花都区对疫情防控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出口的企业,协调海关、银保监会等上级部门,降低费用收取标准,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增城对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不超过50%的补助。

焦点
产业园区
多园区减免租金 与入驻企业共克时艰
相对于行政区,产业园区是更微观的经济主体,也是生产制造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广州不少产业园区主动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条件、提供优惠。
日前,广州市产业园区商会联系广州市多家产业园区运营商,摸查园区在防疫期间及后续企业复工准备的相关工作和存在困难。据了解,全市已有超过20个产业园区运营方收到入驻企业的减租需求。
面对减免租的倡议,园区运营商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应对措施,适当给予租金优惠,与入驻企业共克时艰。番禺星力动漫产业园为缓解企业租金压力,率先提出减租一个月的优惠政策,时代商业、润慧科技园等运营商对于园区内的商铺2月份的租金减半征收,广州1978电影小镇则从1月25日到2月8日减免园区商户一半的租金,清华科技园按照总部的统一政策减免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50%的租。黄埔纳金等园区、增城低碳产业园等部分园区也正草拟防疫期间企业优惠方案。
多个孵化器、众创空间陆续出台租金减免办法。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1月31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与创业者共克时艰的倡议书》,倡议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结合自身实际,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以适当减免房租或延迟缴纳房租等不同形式和办法,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减轻负担。记者了解到,广州市金发科技创新社区与广州瑞粤汽车电子创新园发布消息,免收(部分)在孵/在园企业2月租金。
广州市产业园区商会秘书长罗明如强调,“园区运营方也是企业,而且大部分是中小企业”,不少园区预期今年的出租率会较上年下降,因此产业园区的困难和需求也需要得到重视,建议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措施,让园区运营方和园内企业共同健康发展。
批发市场
人群易聚集 复市要求严 开业率不高
新冠肺炎疫情笼罩下的广州专业批发市场,正迎来了艰难时刻。因体量大、从业人员多,再加上跨地流动频繁、人群容易集聚,批发市场疫情防控难度大,所以开业要求尤为严格。2月10日以来,在诸多行业复工复业氛围渐浓之时,大量批发市场仍很沉寂,开业时间“遥遥无期”。
批发市场复市要求严格
在广州市商务局发布的《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商贸企业和商务楼宇复工复业的工作指引》(以下称《指引》)中,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属于审慎核实类企业,如果要复市,需从严控制风险,审慎核实。商户客户流动大、人群容易聚集带来的高风险,广州市商务部门还专门发布了《批发市场复市指引》。
复市指引要求严格,必须在防控疫情方面达到一定条件。而且,批发市场在开市前要向所在街道提交复市核实表、疫情防控承诺书。街道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实意见,经所在区同意后方可复市;对于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现场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复市。
多个服装批发市场未开业
2月10日是广州复工复业第一天,市区不少商场都恢复正常营业。但批发市场则是另一番景象,记者到达中大布匹市场发现,道路两旁店铺关闭,街道鲜有行人,车辆也很少,这与往日的热闹相比,形成鲜明对比。
早在1月31日,中大国际创新谷管理服务中心就发布《致准备前往中大纺织商圈及五凤、凤和村务工人员的一封信》,因防控疫情,中大纺织商圈推迟开市,商圈周边的五凤、康乐、鹭江村园区、厂房在未准复工之前,全部已停水断电。商圈附近的康乐、鹭江等村社已实行封闭管理,仅保留个别路口通行,禁止外地车辆和非本村人员进入。2月5日,中大国际创新谷管理服务中心再度发布《关于中大纺织商圈不限期延迟开市的通知》,纺织商圈不限期延迟开市。至最近,商圈依旧处于停业状态。
据统计,2019年中大纺织商圈及五凤、凤和村来穗务工人员超15万人,属于人口比较密集地区。中大国际创新谷管理服务中心表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是当前加强防控疫情的重要举措之一。所以在未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应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场所。
中大布匹市场不是单例,全国知名服装批发集散地之一的流花商圈也是如此。10日中午,南都记者到达白马服装市场看到,市场仍处于关闭状态,管理员用围栏将多个出口围住,只留下一个出入口供工作人员进出。附近的服装市场也多未开业,保安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暂未决定复市时间。
广州传统商贸业发展起步早,至今形成了布料、茶叶、服装、化妆品、皮具皮革等多个专业批发市场,市场体量大,集聚程度高。目前,全市批发市场开业率不高,已经开业的少数市场,人流量少,市场内部营业的店铺也并不多。
复市时间一推再推,尚无明确开业日期。一位制衣厂老板表示,复市时间还不确定,但一直要付租金,这让他颇为无奈。广州近日出台措施,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和3月房租或铺租;市内也有产业园区为园区内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该商户表示,自己要去看一下是否符合政策,如果不在政策范围内则成本压力倍增。
有业内人士指出,疫情对广州纺织、服装贸易等行业会产生一定影响。何时复工、订单是否能正常履行成为一大问题。另外,行业的经营甚至外贸业务在今年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影响。
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已开业
值得一说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包含在审慎核实类企业中,因其是生活必需品类市场,需全力保障复工复业。南都记者从广州市商务局了解到,截至元宵节当天,广州全市36家生活必需品批发市场中已有29家开业,开业率超八成。
其中,全市重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广州江南果菜市场,春节期间是全市肉菜市场、超市重要货源之一。自2月4日以来,江南果菜市场蔬菜每天的交易量超过70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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