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水管理处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
是行政管理类的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 达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站属于什么单位
1、在我国,早期的污水处理厂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环保部门仅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合格性检验。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引入我国,对于加速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改善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原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大多进行了企业改制,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
2、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3、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
(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鼓风机的出风风量、压力、温度、噪音与振动等,曝气设备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4、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的要求
(1)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
(2)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3.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4. 达州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全称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址:会仙桥街55号
电话:(0818)2143757
局机关设12个职能科内室,即办公室、人事容科、规划科、房地产业科、建筑业科、设计科技科、城市建设科、村镇建设科、房改办、政策法规科、监察审计科和计划财务科。
有直属企事业单位21个,即达州市房产管理局、达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达州市造价管理站、达州市招标投标站、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达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达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达州市污水治理站、达州市城市测量队、达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达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达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达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达州市城建档案馆、达州市市政工程公司、达州市给排水总公司、达州市南城给排水公司、达州市污水处理厂、达州市燃气总公司、达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鐧惧害鍦板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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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四川省达县乡镇环卫收费标准
达市价发[2006]263号
达州市物价局 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
达州市发展改革委 达州市环保局
关于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通知
达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经200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征收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批复》(达市府函[2006]320号)精神,现将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范围
达州市城区东城、西城、朝阳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罗江镇及达县南外镇、河市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
三、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规定
(一)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实行有偿服务,由双方签定服务合同,对清扫、清运工作实行包干落实,谁管理,谁服务,谁收费,没有开展服务工作的不得收费。
(二)部门或单位对环境卫生垃圾、废弃物自行清扫、清运的,不得收取垃圾清运费,只收取自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费。
(三)对基建工地除按规定收取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外,还要按建筑面积0.2元/㎡收取卫生费。
(四)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按在岗员工(含临时工)人数计算;学校不准向学生或家长转嫁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
(五)对医疗机构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按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及办公区域面积计算。
(六)商家发布广告、传单按每天400元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
(七)集市摊点,包含各种专业市场摊点及流运摊点,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四、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按属地管理收取,市环卫处负责收取达州市城区东城、西城、朝阳办事处、西外镇、北外镇、罗江镇辖区内的垃圾清运处理费。在具体收费工作中,市环卫处可委托市给排水总公司、社区居委会、小区物管会等代为收取居民垃圾清运处理费,受委托者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代收手续费。达县南外镇、河市镇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由达县环卫管理所收取。达州市城区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和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减免政策
对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五保户、孤寡老人、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除市政府确定的减免对象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免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
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达县地区物价局、四川省达县地区财政局、四川省达县地区建委“关于下发《达县地区城镇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达地价[1992]第101号)和达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部份收费标准的通知》(达市价费[20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达州市物价局 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
达州市发展改革委 达州市环保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6. 城市排水系统归哪个部门管
城市排水系统属于排水管理部门管理
2006年12月11日,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达州市污水管理处扩展阅读
城市排水系统的作用
1、从环境保护方面讲,排水工程有保护和改善环境,消除污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污染,保护环境,是进行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
2、从卫生上讲,排水工程的兴建对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远的意义。
3、从经济上讲,首先,水是非常宝贵的自然资源,它在国民经济的各部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其次,污水的妥善处理,以及雨雪水的及时排除,是保证工农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废水能否妥善处理,对工业生产新工艺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4、污水本身也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如工业废水中有价值原料的回收,不仅消除了污染,而且为国家创造了财富,降低产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