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巴歇尔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宽顶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延伸阅读:
2017版COD测定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
十三种污水处理基础指标的分析方法汇总
⑵ 农村生活污水监测的监测依据是什么
农村污水治理中的水质检测主要是指进水水质和尾水水质。在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设计阶段,需要准确了解进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浓度,依据农村污水处理站区的规模、环保要求来设计站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保证农村污水处理项目长期稳定运行,在项目建成后需要对尾水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监测的方法较多,如重量分析法、滴定分析法、色谱分析法、原子分光光度法、比色分析及分光光度法等。不管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大小,都要严格按照环保行业标准来执行。以下几种检测方法和标注是农村生活治理中比较常见的。
1、化学需氧量:检测方法标准:GB11914-89;
2、生化需氧量:检测方法标准:HJ505-2009;
3、悬浮物:检测方法标准:GB/T11901-89;
4、氨氮:检测方法标准:HJ537-2009;
5、总磷:检测方法标准:GB711893-89;
6、总氮:检测方法标准:HJ636-2012;
⑶ 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第三条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第四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按统一技术规范,采取以工业部门监测、排污企业的申报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对所辖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测技术管理的机构,行使环保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监测结果是执法、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应设置具体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岗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有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直辖市和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室,县(区)或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组(或岗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性监测,掌握所辖区域内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负责对各部门、企业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第八条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是对本部门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的机构,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利。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本系统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监测站(化验室)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会同环保部门监测站组织对本系统监测站(化验室)的业务考核,为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第九条各企业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负责对本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运转进行定期检测,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为本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和加强生产管理服务。第十条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组织建立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网络的任务是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各项监测、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等活动,统一技术要求,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质量,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所辖区域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第十一条工业部门监测站经本地区环境监测网考核合格后,在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安排下,其监测结果可以做为管理的依据。第三章监测管理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物排放口、处理设施的污染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并纳入生产管理体系。监测项目、点位、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环境监测站根据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类别和排放标准确定。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经其考核合格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有关单位进行监测。第十三条对锅炉、窑炉的除尘效率和烟尘排放情况实行年检;工业废水监测频次每年应不少于2—4次;其他环境要素(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检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企业发放或更换“排污许可证”时,对其所申报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的核查监测合格,否则,不予发放或更换。
对污染物排放设施的核查必须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根据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采样点、采样周期、采样频率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监测。
污染处理设施的核查主要是检查该设施的运转率和处理效果。
⑷ 工业废水监测研究
工业废水监测研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1、采样前的准备
1.1 采样设备
根据所要采集的工业废水的特点,确定废水的性质及分析项目,准备相应的测流仪器及器械,按照各分析项目采样仪器要求准备齐全,需要现场测试和固定的项目要准备好所用仪器及试剂,要切实注意运输过程中仪器及试剂的安全。
1.2 现场了解
采样人员进入工厂后,要全面了解其生产工艺原料及产品、开工率、工业用水情况,工业废水排放规律等。由于本站承担的被测企业门类比较齐全,分布较广,虽有部分大型企业,但作坊式的小企业较多,设备陈旧,管理水平较差,加之环境意识谈薄,个别企业为逃避检查,明、暗沟兼有,因此,对工业废水的排放必须从用水环节查起,跟踪追查,直至查清排污去向。
2、采样点的设置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点的确定比较详细合理,即: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搏粗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信冲样,根据被测企业废水排放特点,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2.1 有处理设施的工厂
为了解对废水的处理效果,应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设点,防止工厂为使处理后水质达标,在监测期间,高浓度废存放不排,只排低浓水或间接冷却水。此外为监督设施运转情况,防止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停运,还必须在该设施周围环境设点,既在该设施排放的下游沟渠(应无其它废水进入处)设点采样,根据其特定的污染物含量反推治理设施运转的情况,如特定的污染物浓度较高,说明近期内设施运行状况不正常或者有偷排现象。
2.2 工厂无总排污口,废水由车间分别排向外环境
此时,不论哪类污染物都必须在各车间排放口分别设点。
2.3 若作为征收和计算排污费依据时
必须在厂排污口及车间排污口分别设点,分别计征排污费。
3、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
根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每4h采样一次。此规定对于连续稳定的工业废水的采样比较适合,对于部分企业来说,连续稳定的排放情况很少,多为不稳定且缺乏规律性。为此,必须采取灵活的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样时间和频次。
3.1 对初次监测的工业废水
应首先了解废水排放单位的生产过程和特点,选择一个比较典型的生产周期,每1小时采样一次测定浓度,同时测流,以时间作横坐标,用流量、浓度及二者乘积作纵坐标,划出流量、某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与时间的关系,如以上各项与时间的关系基本稳定,即可作瞬时采样,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如以上各项与时间的关系不稳定,且变化幅度较大,则可从曲线上找出其变化规律,然后确定采样时间和频次。
3.2 对连续不稳定的工业废水
因流量及污染物浓度随时变化,则视变化情况确立采样时间和频次,连续采集一个生产周期或一个工作日,每个水样要分别测定,然后根据采集该样品时的废水排放稳定时间,加权计算该周期或工作日内的平均流量和平均浓度。
3.3 对间断不稳定的排污口
在调查了解其排放规律的基础上,在采样周期内,要有专人在排污口观察,随排、随测、随采。
3.4 对有治理设施的工业废水
要了解废水在治理设施中的停留时间,使采集的处理前、后水样相一致,以便准确地评价处理效果。
3.5 对设有多个车间排污口且都汇入一个总排污口
由于各工段生产工序不同,虽各工段的废水为连续稳定或间断稳定排放,但总排口呈连续不稳定或间断不稳定,这时,可对各工段废水分别瞬时采样,通过计算,得出各污染物排放总量,这样变连续采样为瞬时采样,省时、省力,监测结果代表性也较强。
《环境监测规范》中规定,工业废水的采样频次为每年2-4次,但由于很多企业产品是根据市场因素调整生产情况,有些产品季节性较强,采样频次也必须随企业申报的生产情况而定,灵活掌握。
4、流量的测定
由于大部分被测企业技术基础差,加之资金短缺,目前还没有全部实现安装自动连续测流装置,监测站也由于资金等原因,先进的测流仪器较少,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力求准确的达到测流目的。
常用的测流方法,如流速计法、浮标法、揠槽法等。由于目前测定与计算工业废基坦镇水排放量的难度较大,采样人员必须深入调查,搜集资料,熟悉污染源的给、排水系统,积累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测定和计算废水排放量。
5、质量保证问题
(1)采样断面、点位的设置、使用的采样器均应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相应的技术规范执行;
(3)水文气象等测定仪器应定期校核;
(4)严格遵守采样操作规程,保持采样人员的连续性;
(5)每次监测过程中,须在现场加采不少于10%的密码平行样,认真填写采样纪录,要求现场固定的监测项目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以固定,全程序空白同时进行,在有效保存期内尽快送至实验室;
(6)内部样品交接时,现场采样的送样单必须由具体分析人员接样,以防漏测、错测,一旦发现问题,便于查找哪个环节出的差错。
6、对监测人员的要求
监测站的工作面广、量大,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具备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数据综合等方面的能力。对监测人员严格要求,尽快取得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的合格证考核,无合格证的不得单独报出数据,同时做到坚持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另外,要制定严格的奖惩措施,有效的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密性,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以及提供使用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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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采样方法的一般规定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采样方法的一般规定,以供参考。
1.采样容器应根据废水特性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进行采样。通常,有机样品使用简易玻璃采样瓶,无机样品使用聚乙烯塑料采样瓶(桶)。自动采样容器应满足相应的污水采样器技术要求。
2.采样位置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废水采样位置一般要设置在测流堰跌水处或巴歇尔槽出水处,且在水面至水面下5cm~30cm处;在测流堰跌水处,或使排水形成水跃,采集混匀的水样;受悬浮物影响较大的监测项目,自动采样时应在排污渠(道、沟)水面下5cm,距渠(道、沟)边和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手工采样与油类采样相同,应采集含悬浮物的均匀水样。氰化物和Pb、Cd、Hg、As和Cr(VI)采样,应避开水表面进行。含油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其中油全量转移测定。
3.废水样品采集所采集的废水样主要是瞬时样和比例混合样。
(1)瞬时水样一些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瞬时样品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则可以用瞬时采样的方法。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污染源,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监测时亦可采集瞬时废水样。
(2)时间比例混合水样
当废水流量变化小于20%,污染物浓度随时间变化较小时,按等时间间隔采集等体积水样混合。
(3)流量比例混合水样
流量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自动采样器采取。比例混合水样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废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取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
4.水样保存水样保存方法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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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水质在线监测的量程漂移怎么测定和计算
测定:在检测期间开始时,人工或自动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最初的模拟零点和量程读数。
每隔24小时后测定( 人工或自动)和记录- -次零点、量程值读数:随后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零点、量程值读数;连续168小时(7天)。按(3)一(6) 式计算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计算:(B1-A1) / B ,(B2-A2) / B , (B3-A3) / B。
例如:
假设原来标定的数据 零点:A , 量程:B。
零点校正值3次分别 A1,A2,A3 , 量程校正后3次值依次B1,B2,B3。
零点漂移试验的零点平均值: A' , 用量程校正液后的测量的平均值:B'。
“由分别减去零点漂移后量程测定值的变化幅度” 即:(B1-A1) (B2-A2) (B3-A3) 。
“相对于量程值的百分比”: (B1-A1) / B ,(B2-A2) / B , (B3-A3) / B变化量就是上面的值与1(即100%) 相减后的绝对值。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了执行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与监控系统建设方案要求,实施我省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安装在省重点污染源上的废水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必须满足本技术规范。(比如:PH值控制器,PH探头等仪器必须精确,PH计的质量要好.加药泵要耐用等)本技术规范由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1.1 范围 :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废水连续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在线仪器)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技术规定中引用成为本规定的条文: HJ/T 96-200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GB 6587、1-8-86电子测量仪器环境试验 GB/T ll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104-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 HJ/T 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HBC6-2001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监测仪器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上述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2、废水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
监测用房要求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合理安排排污口的整治土建、监测室的施工装修、专用电话线的架设、配电以及空调等。监测专用站房必须大于5m2。
在线监测仪器安装位置应避开腐蚀性气体、较强电磁干扰的电器设备和振动。房间内应安装空调(周围温度为0-40℃),环境应清洁、空气相对湿度≤85%。
在线监测仪器使用的电源为照明用电和电压稳定的工业用电并安全接地。 监测传感器或采样系统到一次分析仪器或数据采集/控制仪的信号传输距离尽可能缩短,随机所带的三芯电源线要可靠接地。
监测小屋(房)内部室内管线、分析仪器设备应和配电柜、仪表柜保持一定的距离,房内应设立相应的设备以用于试剂配制以及定期的清洗工作。
安装TOC、TN等装置内有电炉等热源的连续监测系统,必须避开严禁烟火和不通风的封闭场所。 监测小屋(房)和供电电源有可靠的防雷设施。应合格安装能提供2到2.5倍最大总电功率的供电线路。
2.2 监视传感器安装要求 :
监视传感器与数据采集/控制仪连线应通过电缆连接,电缆应加护管辅在地下或空中架设,空中架设电缆应附着在固定牢靠的铁轨(铝轨)上。
电流传感器安装时要把用电设施的主线穿过传感器,在无法安装电流传感器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备控制开关和控制继电器上选择一个可以表示设备开关的无源触点。
2.3 废水采样系统的安装要求 :
为保证所采水样的代表性,采样系统尽量设在流路的中央部,采水部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减少采水部前端的堵塞)。
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同时应设置人工采样口,以便做对比试验,保证数据的正确性。采样系统的构造必须保障在温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能工作或不至被损坏,有必要的防冻、防热和防腐设施。
⑺ 工业废水污水监测标准是什么
工业废水污水检测主要是对企业工厂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废水、污水和水生物检测的总称。 x0dx0ax0dx0a工业废水污水检测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按工业企业的产品和加工对象可分为造纸废水、蚀刻废水、纺织废水、制革废水、农药废水、冶金废水、印染废水、炼油废水、医疗废水等。 x0dx0ax0dx0a工业废水检测测试项目 工业废水检测测试:PH、CODcr、BOD5、石油类、LAS、氨氮、色度、总砷、总铬、六价铬、铜、镍、镉、锌、铅、汞、总磷、氯化物、氟化物等。 生活废水检测测试:PH、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总铁、总锰、硫酸物、氯化物、氟化物、氰化物、硝酸盐、细菌总数、总大肠杆菌、游离氯、总镉、六价铬、汞、总铅等。 x0dx0ax0dx0a城市排水检测测试项目: 水温(度)、色度、易沉固体(15min)、悬浮物、溶解性固体、动植物油、石油类、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耗氧量(CODCr)、氨氮(以N计)、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氰化物、总余氯(以Cl2计)、硫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硒、总铜、总锌、总锰、总铁、挥发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可吸附性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有机磷农药(以P计)、五氯酚。 x0dx0ax0dx0a工业废水水样采集 :x0dx0a1、采样前的准备x0dx0a(1)容器准备 容器的选择原则:水样不溶于容器、容器材质不吸附水样中某些组分、水样与容器不发生直接化学反应、避开物质的“相似相溶”原理。x0dx0a(2)采样器的准备:选择合适的采样器、冲洗干净(三洗)。x0dx0ax0dx0a2、水样的运输和保存 x0dx0a(1)水样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损失和丢失,要包装好,贴上标签、密封好。x0dx0a(2)储存水样的容器可能吸附、玷污水样,因此,要选择性能稳定、杂质含量低的材料作容器,常用的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聚四氟乙烯,最常用的是硼硅玻璃、聚乙烯瓶。x0dx0a(3)运输过程要求尽快,常用监测车、汽车、船,甚至飞机。 工业废水污水检测测试执行标准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 x0dx0ax0dx0a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x0dx0a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x0dx0a排放标准编辑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x0dx0a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9-2008 x0dx0a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2008 x0dx0a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x0dx0a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1-2008 x0dx0a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x0dx0a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 x0dx0a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1992 x0dx0a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1992
⑻ 国控污染源细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体系指啥,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普洛帝 颗粒计数器 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