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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扰民

发布时间:2023-06-15 12:36:50

『壹』 污水处理厂噪音扰民,业主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
1、如果是生活噪音(生活噪音是除了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噪音之回外的噪音,比方说答娱乐场所噪音、早市喧闹声、店铺叫买的高音喇叭声、邻居传来的吵闹声、电视音响声等等统称为生活噪音),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方一般第一次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如果是非生活噪音,主管部门是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给予处罚。

『贰』 使用活中除了白色污染还有生活污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国家,专门有什么法律依法进

中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一)综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4.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二)部门相关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2.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5.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规定
6.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7.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9.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0.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三)环保经济政策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3.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4.关于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5.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6.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9.关于环保产业科技开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及试行《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11.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合格标准和审批程序
12.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做好世界银行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函
13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通知
14.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四)环境执法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4.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5.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7.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11.行政复议程序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4.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15.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16.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
1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
18.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
19.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20.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1.对《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2.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23.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24.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25.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26.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27.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
28.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29,关于环境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30.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32.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五)污染事故管理
1.环境保护信访办法
2.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3.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及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5.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
6.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作答复的通知
7.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失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8.关于地、市级环保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9.环保部门就污染赔偿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0.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1.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12.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六)建设项目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7.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8.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11.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
12.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5.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16.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18.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关于对新设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境法规管理的复函
20.关于禁止和限制的重点企业目录
21.关于禁止和限制支持的乡镇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企业名录
(七)排污收费管理
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3.关于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4,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5.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7.关于下达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8.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
9.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12.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13.关于进一步明确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14.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15.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16.关于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运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20.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21.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2.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23.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24.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25.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6.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关于口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28.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30.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1.关于如何确定提高征收排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32.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33.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交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4.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35.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36.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37.关于排污收费监测依据问题的复函
38.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39.关于海南省农星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40.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41.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42.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43.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44.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45.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46.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47.关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中有关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
(八)污染源管理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2.关于实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5.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6.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7.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8.关于加强砖瓦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9.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lO.关于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I.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12.关于印发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14.关于对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15.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审批权限的复函
(九)大气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荇染防治法
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3.关于发布《防治汽车、摩托车排气污染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4.关于颁布<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关于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6.关于颁布《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关于贯彻《国务院环委会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8.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9.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
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io.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煤气事业的报告》
的通知
I+)水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3.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6.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7.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规定
8.关于颁布《关于防治造纸行业水污染的规定》的通知
9.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10.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十一)噪声污染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印发《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的通知
3.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十二】固体废物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4.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说明的通知
5.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6.关于进口废物申请书增加内容的通知
7.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9.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11.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14.关于批转《吉林、黑龙江两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通知》的通知
15.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系列归属问题的复函
{十三)辐射污染管理
1.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2.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5.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
6.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7关于我国中、低水中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
8.关于加强地质、勘探等流动式放射源管理的通知
9.关于废旧金属入炉冶炼前进行放射性检测的通知
lO.关于印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和许可证申领办法的通知
(十四)化学污染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3.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氯氟烃及替代品生产建设管理的通知
6.关于加强化学品测试环境管理的通知
7.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8.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
9.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知
10.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有毒化学品目录
(十五)自然保护管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7.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0.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叁』 怎么举报环保污染

环保举报的四种主要途径:

1、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12369。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12369网络举报平台网站。

4、环保部门官方微博。

(3)生活污水扰民扩展阅读

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在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1、一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2、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3、一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人到现场,而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肆』 环境污染的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人们把这个灾难的烟雾称为"杀人的烟雾"。

2、对植物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

3、酸雨

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4、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

5、氟化物(F)

指以气态与颗粒态形成存在的无机氟化物。主要来源于含氟产品的生产、磷肥厂、钢铁厂、冶铝厂等工业生产过程。氟化物对眼睛及呼吸器官有强烈刺激,吸入高浓度的氟化物气体时,可引起肺水肿和支气管炎。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氟化物气体会引起慢性中毒和氟骨症,使骨骼中的钙质减少,导致骨质硬化和骨质疏松。

『伍』 污水处理厂对周边居民的危害有什么

污水处理厂对周边居民影响最大的识噪音,如果是生活污水处理厂,生化反应产生的废气影响也很大

『陆』 污染环境找谁

水体污染

情形1:发现有工厂偷排污水。

提醒:通过12369热线向环保部门反映。

情形2:发现居民向水体丢生活垃圾。

提醒:通过12319城管热线投诉。

情形3:发现生活污水流入水域。

提醒:建议向市政部门反映,完善市政管网截污。

声污染

情形 1:工厂生产产生噪音,有人在居民区开设五金加工作坊噪音扰民。

提醒:工厂噪音,可拨通环保局投诉服务热线12369求助;居民区内五金作坊问题,请在拨打12369热线的同时,向工商、街道办事处反映,进行联合执法。

情形2:广场舞、室外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家用电器、乐器、家庭室内产生噪音影响生活。

提醒: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反映。

情形3:机动车乱鸣喇叭,改装车辆发出噪音。

提醒:机动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诉。针对有人随意对车辆进行改装,有的改大喇叭功率,有的改动排气管,从而造成噪音,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投诉后都将查处。在反映类似问题时,请提供具体车辆情况(号牌等)、时间、地点(路段)。

情形4:工地建设、楼房装修产生噪声。

提醒: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的作业时间以及产生噪音的程度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当您发现建筑施工出现噪声污染时,应向环保热线12369进行举报。当您发现住宅楼装修噪声和振动影响您的生活时,请及时通过110向公安机关投诉。在反映时,尽量具体说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工地或门牌号)、地点、时间和影响的情况。

情形5:中高考期间,噪声对学子备考产生影响。

提醒:每年考前我市会统一召开政府工作会议,商讨决定各部门联合执法,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都会依职责和法规严控各种噪声。

扬尘污染

情形1:工厂生产中产生灰尘影响生活。

提醒:请通过环保局投诉服务热线12369向环保部门反映,最好能提供责任单位名称、说明污染情况及时间地点。

情形2:施工工地、运输、装卸、室外加工产生扬尘。

提醒:请通过12319城管热线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最好能提供具体信息,比如责任工地的情况,产生扬尘车辆的车牌号码和行车路线等。

燃烧污染

情形1:工业企业在生产中燃烧产生污染,比如怪味扑鼻或冒着浓重的烟气等。

提醒:请通过环保热线12369向环保部门反映,最好能提供具体的责任单位、说明污染情况及时间地点。

情形2:餐饮业炉灶和单位食堂使用高污染燃料。

提醒:可以把具体情况及时通过12369热线向环保部门反映。

情形3:有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提醒:可以把具体情况及时通过12369热线向环保部门反映。

情形4:环卫工人焚烧垃圾。

提醒:请拨打12319热线向环卫主管部门城管局反映。

餐饮业污染

情形1:餐饮店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入下水管道、未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造成油烟污染。

提醒:可以把具体情况及时通过12369热线向环保部门反映。

情形 2:露天烧烤污染环境。

提醒:可以把具体情况通过12319城管热线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其他污染

情形1:渣土运输车造成污染。

提醒:可拨打12319向城管局渣土管理部门投诉。

情形 2:垃圾长期无人处理。

提醒:一般固废垃圾管理问题,请拨打12319热线向市容管理部门反映;有毒、有害危险废物问题,请拨打12369热线向环保部门反映。

情形3:向路面、场地、河道倾倒污水、泔汁、炉灰和丢弃废食具及其他垃圾废弃物。

提醒:请拨打12319向市容城管部门反映问题。

情形4:发现污染行为,但不清楚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提醒:可以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客服人员会帮助您转相关部门办理。

『柒』 污水处理厂的臭气能飘到多高的高空

臭气的扩散跟当地的天气,气压,风向等因素有关,一般来说,在天气晴好的版情况下,15m以上权就扩散完全了,但是在逆温,阴天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臭气容易久久不散,有时可持续长达20小时。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臭气,一般来说,因有机质含量高,主要有硫化氢、氨气等有恶臭气体组成,长期处在这种气体的影响下,容易对眼睛、肺部产生长久刺激,容易患上鼻炎、眼睛迎风流泪、眼干眼涩等病症,只要气体浓度不是太大,短期是没有太大的影响,时间长了不行,浓度过大也不行,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一般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政府公共设施,现在的环保形势下,根据最近”两高“共同发布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俗称:"环保十四条",就目前来看,短期内基本无搬迁的可能。
还有楼上的,你的意思就是只能老百姓认倒霉了吗?如果城市污水处理厂给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弊大于利了,为什么不能让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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