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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22:17:42

① 渤海湾 污染排放法规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1 标准的分级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的含油污水,系指采油平台上经过处理后从固定排污口排放的采油工艺污水。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一级:适用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北部湾,国家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和其他距岸10海里以内的海域。

二级:适用于一级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海域。

2 标准值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的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mg/L

项目 级别 月平均值 一次容许值

石油类 一级 30 45

石油类 二级 50 75

采油工艺污水应回注地层,减少污水排放量

位于潮间带的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按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 标准的实施与监测

3.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建设的采油平台,立即执行本标准。现有的采油平台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二级标准值,一年以后则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3.2 对于采油平台应在工艺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采样点,由海洋石油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日常监测。

3.3 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

本标准由《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② 天津的污水处理厂属于什么部门管

1、天津的污来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是源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天津市水务局。
2、2013年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水务局起草的《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3、在《办法》明确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各级主管部门和管辖范围:
1)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4)各区县政府对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
5)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③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确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好及正常运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排放,以及污水的处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二级处理或者深度处理后,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第四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属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第七条 本市鼓励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现代化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九条 对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加快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用地。第十三条 未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第十四条 需要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手续后,方可设计排水工程施工图。排水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并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承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 新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设置卧泥井;餐饮业的排水口应当设置隔油池;厕所应当设置化粪井。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排水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纳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三章排水水质和水量第十九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肉类加工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④ 天津市污水处理厂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地方标准

2015年10月1日。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28日联合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将天津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级标准,其中:A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水平;B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水平;C级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一级A一致,天津市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要求及污水再生回用相关标准的紧密衔接。

⑤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条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 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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