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d国家对治理污水的政策

d国家对治理污水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26 21:53:48

A.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厂有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档案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释出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针对污水处理厂,地方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专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专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专案设计、施工和执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专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专案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专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企业怎么应对污水处理?有哪些技巧?

维拓环境 十万伏特团队为你解答~

按处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处理 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级处理);
1.1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
1.2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1.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企业发生的污水处理劳务是否有税

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专案,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案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位财务前辈知道在云南污水处理企业在税务方面有哪些优惠的?

免征增值税

企业需缴纳哪些税,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要交的税是业务涉及到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目前,我国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菸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检视为最准确、最新规定。

B.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对策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增大,使农村地区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农村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村环境状况令人担忧。我国有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污水随意排放。89%的村庄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 无人负责垃圾收集与处理。目前全国农村每年有超过 2500 万吨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造成河流、水塘污染,影响村民居住环境,严重威胁农民的身体健康。农村污水处理的特征首先是处理率低,其次是间歇排放,排量少且分散,第三是氮磷浓度高及含有大量的营养盐、细菌、病毒等,这些都给农村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工艺介绍
2.1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
适用于小量污水处理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主要有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生物转盘、序批式反应器(SBR)等。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用较多的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是生物接触氧化法。生物接触氧化法是在生物滤池的基础上,通过接触曝气形势改良而演变出的一种生物膜处理技术。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是介于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之间的处理技术。在填料表面上培养微生物,形成生物膜,并采用与曝气池相同的方法向微生物供氧,污水流过时与填料上的生物膜接触,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降解污水中的污染物从而达到净化的目的。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占地面积小、处理负荷高、污泥产量少、抗冲击能力强、维护管理简便。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对冲击负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在间歇运行条件下仍能保持良好的处理效果,对于水量不均匀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更具有实际意义。然而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来说生物接触氧化工艺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偏高,所以此工艺适合于我国南方及东部城市化速度快、比较富裕的农村推广应用。
2.2 人工湿地和稳定塘系统
2.2.1 人工湿地工艺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艺是 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污水生态处理技术。由于它能有效地处理多种多样的废水,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垃圾渗滤液、地面径流雨水等,且能高效地去除有机污染物,氮、磷等营养物,重金属,盐类和病原微生物等多种污染物。具有出水水质好,氮、磷去除率高,运行维护管理方便,投资及运行费用低等特点,近年来获得迅速的发展和推广应用。人工湿地是模拟自然湿地的人工生态系统,它是一种由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类似沼泽地的地面,并且人为地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污水处理生态系统。通过人工湿地系统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三重协同作用来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作用。目前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主要形式有,表面流和潜流形人工湿地。这两种湿地运行费用低下,建造、运行和维护简单;建造、运行和维护简单,同时具有水力负荷与污染负荷较大的特点,对 BOD、COD、SS及重金属的处理效果较好,卫生条件好,少有恶臭和滋生蚊蝇的现象。由于人工湿地工艺受季节变化影响较大,气温的降低会影响人工湿地的正常运行,低温对有机物和氨氮的去除影响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对氨氮的去除,因此人工湿地适用于我国南方平均气温较高的农村处理生活污水,而对于北方寒冷地区的农村来说则不太适合。
2.2.2 稳定塘系统
稳定塘是经过人工适当修整的土地,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主要依靠自然生物净化功能使污水得到净化的一种污水处理技术。稳定塘的污水净化过程类似与天然水体的自净过程,主要通过在污水中存活的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和塘内水生植物及多种生物的共同作用,使有机污染物得到降解。根据塘内溶解氧含量及微生物特性,稳定塘工艺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和厌氧塘。稳定塘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来说具有明显的优点:可以充分利用地形,工程简单而且施工周期短、易于施工,投资省;能够实现污水资源化,使污水处理与利用相结合,塘内可种植经济植物也可放养水生动物,如虾、鱼、水禽等,而形成综合处理塘;污水处理能耗少,维护方便,成本低。稳定塘也有其固有的缺点如:占地面积大;污水处理效果受季节、气温、光照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且处理效果不够稳定;易于散发臭气、滋生蚊蝇。今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发出了高效藻类塘和组合塘工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稳定塘的不足之处。
3、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对策探讨
3.1 加强规划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根据规划来系统地开展污水治理工作,避免废弃工程。
3.2 运行费用
市、区财政应对污水处理工程运行费用进行适当补贴。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村委会和村民对污水处理费虽有一定的承受能力,但都不愿意承担,多数区县运行费用来源不清,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国家对于农村排污既没有排污收费政策,也没有污水处理补偿政策,要求村民承担污水处理费不合理,也不现实,急需市、区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以保证设施的长期运行,并建议市、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村民或村委会可以负担部分污水处理费用,以提高村民的责任感,市、区根据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出台奖励政策,作为对村民的补偿。
3.3 完善管理
在推进新农村污水治理的过程中,要建管并重,注重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新农村污水治理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4、结论与建议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造成流域等水体污染,同时农村经济发展赶不上城镇,地区特点突出等,因此新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迫切需要经济、高效、自动化高的一体化处理系统,以适应我区农村污水的多样性等。在选择工艺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如水质、水温、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体工艺。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C. 污水处理政策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政策如下:1、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2、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3、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D.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E. 针对生活污水排放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引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

1.总则

1.1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目标与原则

2.1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污水处理

4.1工艺选择准则

4.1.1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4.1.2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处理工艺

4.2.1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
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4.3.1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4.3.2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4.3.3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4.3.4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处理

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选用混凝、过滤、消毒或自然净化等深度处理技术。

6.2提倡各类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经济合理和卫生安全的原则,实行污水再生利用。发展再生水在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城市杂用、生态恢复和工业冷却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应根据用户需求和用途,合理确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质.。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重视防治二次污染,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处理设施的前期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进行充分论证。

7.2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治传染性疾病传播,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消毒设施。

7.3在环境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应防治恶臭污染。

7.4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机械设备应采用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并符合有关噪声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置时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F.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d国家对治理污水的政策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G. 污水治理措施

首先国家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法规法规上以环境道德教育为主导,以经济处罚为辅助手段,从源头上加强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给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改善工艺和更新设备,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学技术保障是重中之重,华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来治污;化学水治理方法:酸碱中和方法,溶于水的中和沉淀法等,通过化学反应治污;生物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 减少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或使其完全无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方法。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H.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处理至符合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3、使用农家肥,减少使用化肥、农药;
4、生活污水先集中处理后排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
违反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I. 求我国关于污水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只要国家层面的,最后说出是哪一年颁布的。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有明确的内法律规定,已由中容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令颁发

阅读全文

与d国家对治理污水的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液相用溶剂过滤器 浏览:674
纳滤水导电率 浏览:128
反渗透每小时2吨 浏览:162
做一个纯净水工厂需要多少钱 浏览:381
最终幻想4回忆技能有什么用 浏览:487
污水提升器采通 浏览:397
反渗透和不发渗透净水器有什么区别 浏览:757
提升泵的扬程 浏览:294
泽德提升泵合肥经销商 浏览:929
饮水机后盖漏水了怎么办 浏览:953
小型电动提升器 浏览:246
半透膜和细胞膜区别 浏览:187
废水拖把池 浏览:859
十四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如何提质增效 浏览:915
怎么测试空气净化器的好坏 浏览:519
提升泵是干嘛的 浏览:744
布油做蒸馏起沫咋办 浏览:252
广州工业油烟净化器一般多少钱 浏览:204
喜哆哆空气净化器效果怎么样 浏览:424
油烟净化器油盒在什么位置 浏览: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