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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废水转移

发布时间:2023-05-24 21:18:53

㈠ 东莞铭利达污水处理好不好干

截止2022年12月2日歼哗,东莞铭利达污水处理不好干。
工作时间长,设备环境简陋告携,具有对身体有害的气氏友行体,因此,东莞铭利达污水处理不好干。
东莞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1月20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陶诚。

㈡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的介绍

东莞市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城区石鼓村王洲,是东莞市目前采用二级处理、日处理生活污水设计能力20万吨的一家最大的国有污水处理厂。

㈢ 当地化工厂的污水 废水 化工废料能不能运到其他城市去处理这样算不算违法

当然不违法,但是有一点别人处理你的污水、废料也有相应的接管标准,你回不能将浓度很高的污染答物交给他们处理,他们也会要求你方的预处理,这叫委托处理。
你只要和当地废料垃圾填埋厂和污水处理厂签订双方委托协议即可,我们主要就是做这方面的工作。
还有如果你觉得运到别的城市成本可以接受吗,在当地找一个治污收费单位比较合适,你可以找你的同行咨询下。不要担心,污染物治理排放是政府提倡的。

㈣ 蚀刻废水怎么处理才能达标排放

蚀刻业是一个重污染的行业,如果任其废水排出,将严重影响周围自然环境,今后治理和清洁污染的成本很高,因此要找一个比较靠谱的环保公司治理,东莞市高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这处理这个行业的废水方面很专业,我公司的废水处理工程就是他们做的,现在系统很稳定,你可以了解一下。谢谢网络邀请回答

㈤ 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合法吗

合法。工业废水属危险废物,根据国家环境护法,危险废物处理必须具有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委托具有处理资质和能力的企核链段业处理,须经过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改誉同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以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合法。工业废水主要来自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指的是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产生的唤睁废水过着废液。

㈥ 电镀废水如何处理

电镀工厂(或车间复)排出的废水和制废液,如镀件漂洗水、废槽液、设备冷却水和冲洗地面水等,其水质因生产工艺而异,有的含铬,有的含镍或含镉、含氰、含酸、含碱等。废水中的金属离子有的以简单的阳离子形态存在(如Ni2+、Cu2+等),有的以酸根阴离子形式存在(如CrO厈等),有的则以复杂的络合阴离子形式存在【如Au(CN)娱、Cd(CN)厈、Cu(P2O7)愹等】。一种废水中常含有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如氰化镀镉废水中既有氰又有镉。此外,一般镀液中常含有机添加剂。

㈦ 2019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6月28日,东莞市正式对外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8月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今后,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且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至少保存5年时间。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

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以来,东莞市累计投入100多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目前,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资运营外,其余34家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或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模式建设运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乡全覆盖。截污主干管网规划投资规模约74亿元,管网总长860多公里,设计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约210万吨/日,远期约569万吨/日。

这意味着,每天都会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中产生并面临无害化处理,否则将给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具体来说,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同时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还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污泥运输禁设中转储存点

新规明确,为防止污泥处置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等,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均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是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丢失污泥的;三是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是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污泥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㈧ 含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废水处理方法有哪些

这些工业包括化肥制造、钢铁生产、火药制造、牲畜饮料场、电子元件生产、氧化有机和燃料生产等。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工业部门也排放含有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废水。对某一特定的工业部门,其生产工艺使用的原材料以及水的利用等都将影响所产生废水中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浓度。
东莞市海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对含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废水处理技术的研究表明,只有用化学法才能够达到对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较高的去除率。选择何种方法处理工业废水中的硝酸盐主要取决于废水的特性、处理要求以及经济性。
一、生物脱氮去除废水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
生物脱氮主要是指生物反硝化作用,即用生化的方法将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转化为氮气。许多异氧微生物能在缺氧条件下产生反硝化作用。假若有足够的有机碳源,生物脱硝是在厌氧条件下由异氧微生物完成的,它利用硝酸盐作为氢受体。多种常见的兼性菌可完成脱硝作用。当氨和硝酸盐浓度类似于化肥水时,浓氨废水的硝化和浓硝酸盐废水的反硝化已有成功的例子。
二、离子交换去除废水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
如果高效的除去或回收硝酸盐,则可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离子交换法已成功地用于硝酸铵化肥废水中铵的回收。硝酸铵废水首先通过强酸性阳离子树脂除去铵离子。该离子交换往往出水中含有硝酸,这是废水中的硝酸盐与树脂中的氢离子反应所致。从阳离子交换柱中流出的无氨废水再通过阳离子交换柱,除去硝酸根。最后的出水中所含有铵离子和硝酸盐浓度均很低,因而可用作补充水。
三、硝酸盐回收
当废水中硝酸盐的浓度很高时,可以作为副产品回收。例如硝酸铵,由于其在废水中浓度很高,所以可以从硝酸铵生产冷凝液中进行回收。该高浓度硝酸盐废水可作为原料供给硝酸厂,使其在内部循环,同时提高产率。回收过程可与离子交换、蒸发等预浓缩处理相结合。
四、其他方法去除废水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
处理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其他方法包括化学还原、土地应用及反渗透等。有几种化学药剂已被研究用来还原硝酸盐为氮气,只有亚铁离子在经济上可行,但还没有工业应用。该工艺中的反硝化过程要求用铜做催化剂,且必须在碱性PH值的条件下进行。硝酸盐的去除率只有70%,并存在使用大量亚铁的缺点。
五、化学法去除废水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
东莞市海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含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废水处理已取得一些成果,通过用化学法投加水处理药剂处理含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废水,东莞市海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水处理药剂对高污染、高难度污废水可通过药剂完全净化处理。水处理药剂对废水中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去除率高,且运行费用低,应用范围广,水处理药剂也可用于医药废水处理、油脂废水处理、化工厂污水处理、医院污水处理、养猪废水处理、制革废水处理、轧钢厂废水处理、酒精废水处理、重金属废水处理、电镀废水处理、印染污水处理、印染废水处理等难处理的工业废水中。
东莞市海韵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水处理科研、技术服务、工程承接及水处理产品销售为一体的企业机构。业务涉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工业废水、环境污水等水处理项目。研发、经营冷却水处理剂:水稳剂、杀菌灭藻剂、缓蚀阻垢剂、除垢剂、高效预膜剂、钝化剂、污泥剥离剂;冷冻水处理剂:冻水稳质剂;锅炉水处理剂:除垢除氧剂、热水稳质剂;污废水处理剂:特效絮凝剂、助凝剂、金属降凝剂、净水剂、降凝剂。

㈨ 举报违法环保有奖吗

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
(2007年8月1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人准确指出企业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所埋设暗管的具体位置或其他隐蔽排放方式的,按罚款额的8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8万元;

(二)举报人举报企业擅自拆除、闲置废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工业废水的,按罚款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增加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洗水、印花六大重污染工序或车间并正式投入生产的,按罚款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四)举报人举报企业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或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超标排放的,按罚款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仅反映污水外排现象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废水超标排放,但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四)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五)举报无牌无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被举报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市环保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企业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同时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市环保局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㈩ 东莞运河的治污之路

三年内拒绝1484项污染项目,“黑”运河开始华丽转身,在部分运河河段总能看到青绿的河水。
东莞运河、石马河等主要河流都因为黑臭曾被人戏称为“黑龙江”。为了甩掉“黑臭”帽子,东莞开始整治重点污染源,强化企业污染治理。
2005年,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分期、分批关闭241家“四纯两小”企业;2006年,印发实施《东莞市造纸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关闭了年产5万吨以下的30家造纸企业;保留95家造纸企业,并督促减少废水排放。
整治的同时,市环保部门制订“三个不批”措施,即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的项目不批;位于东江上中游地区、石马河、寒溪河、东引运河流域的重污染项目不批;已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批。近三年全市共拒批污染项目1484项。 353家重污染企业被在线监控,在整治企业排污的基础上,市环保部门开始想方设法强化对企业排污进行监控。
2005年印发实施的《东莞市污染源治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使得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面实行了环保设施在线监控(监测)。全市已完成353家重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实现319家企业在线监控数据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同时,东莞还加大对企业排放废水的民间监督力度。2007年10月起实施《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暂行办法》,截至2010年7月31日,全市共受理有奖举报案件135件,查实78件,发放奖金174.07万元。 东莞成功治水,离不开投资上百亿的环保工程,预计2012年处理率超过九成。
2002年以来,东莞先后投入100多亿元,建成了31座污水处理厂,其中二级污水处理厂30座,日处理污水172.5万吨;一级水质净化厂1座,处理能力260万吨/日。并建成截污管网总长740多公里,建成预计到2012年基本建成配套次支管网工程,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003年至2006年,东莞累计投入10.1亿元,共整治61条(段)内河涌,总长195公里,清理淤泥52.2万吨,改造堤岸55.9公里,绿化19.8公里。
2005年4月,全市开展清理畜禽养殖行动,对禁止养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全面清拆,削减的污染物排放相当于1500万人口的污染量。
2007年底,东莞又制订实施运河综合整治方案,按照“截污、清淤、活源、治堤”方针,对285公里的运河水系和镇街沿线内河涌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全面治理废水,终还运河碧水新颜,运河部分河段有清水有鱼游。根据统计,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总数从2006年的799个上升至2009年的1245个,但是废水排放总量却从2006年的32104.30万吨下降至2009年的27135.17万吨,2006年和2009年的排放稳定达标率分别为93.35%和99.71%。
作为东莞污水治理的典型案例,东莞运河的监测结果则表明,其综合污染指数呈逐步下降的趋势,实现三年水质好转。其中:2007年综合污染指数为16.57,2008年为13.79,2009年上半年为13.07,污染明显减轻。
运河水体的黑臭现象已经基本消除,在部分运河河段总能看到青绿的河水,甚至能看到河中鱼儿游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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