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程度空前,党的十九大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写入党章,将“美丽”作为社会主义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水环境治理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治污基础设施之一,是治水工作的关键环节,其处理规模、处理水平等直接影响治水成效。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已建的上海白龙港、广州新华、宝鸡市高新区、通辽市污水处理厂,太湖地区、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发现其运行普遍存在运行负荷率较低、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出水水质难稳定达标等问题,通过深度剖析原因,科学地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提供参考,为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出贡献为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计划》,全国各城市先后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保障水环境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污水处理厂是解决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底,要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九五”期间,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开始成为各地落实水污染物减排责任目标的主要途径。
在中央财政资金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十一五”、“十二五”的发展,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统计资料显示,至2016年末,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44%,其中污水集中处理率89.8%。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2496座,较2006年相比提高了140%。到2016年末,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达到3552座,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29%。
但是,污水处理率与处理能力的持续提高与水环境污染依然矛盾突出。环保部公布的《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1940个监测断面中,仍有32%为IV类及以下水体。截止2017年底,住房与城市建设部和环保部认定的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数量有2100个。
与此同时,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断提高,2015年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由于我国城镇污水普遍存在着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碳氮比偏低、无机悬浮固体含量高、冬季水温低、工业有毒有害污染物冲击等突出问题,明显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出水难以稳定达标。即使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符合一级A/B标准的水质仍接近V类水(表1),是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表1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指标对比 单位:mg/L
一些城郊结合部因居民乱扔、乱排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也带来严重危害。为此,本文作者深入分析了我国南北方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提供参考,为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出贡献。
1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1运行负荷率普遍较低,部分超负荷运行
根据住房与城市建设部201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偏低,难以达到住房与城市建设部的要求。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月均负荷在80%以上的仅占污水厂总数32%。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现状水量未达到设计值,近一半处理设施闲置。广西城镇污水处理厂2010年负荷率达到60%以上的污水厂占总量的65%。三峡库区2014年176座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运行负荷仅为56.5%。
全国已建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仅有65%~70%,远低于德国2008年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95%。而一些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增长过快,污水处理厂已超负荷运行,处理压力大。
污水厂处理设施负荷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厂网建设不配套,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偏低。污水处理厂只有和排污管网配合使用,才能发挥治污作用。
由于污水厂建设相对简单、集中、建设周期短,管网建设相对复杂、牵涉面广、建设周期长,我国城市管理者普遍重建厂、轻管网、轻管理。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552座,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29%,排水管道长度仅增加了17%。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同步,导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面临无污水可处理的尴尬境地。
有些城市先期只建设了污水干管,由于资金不到位支管网建设推进缓慢。部分城市新建的管网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已有干管接驳,如设计标高与已有干管不一致,已有干管积水堵塞等。
导致建成管网没有“织网成片”,污水收集率偏低。另一原因是污水厂设计规模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部分城市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重视不够,对污水来源和收集缺少详细的规划和充分的论证,管网、泵站等辅助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设计规模往往基于理论设计计算。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人均实际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相对偏低,导致设计规模偏大,实际污水量不足。
而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污水产生量不断增加。污水厂设计规模滞后于人口经济增长速度,污水厂处理能力不足,出现超负荷运行现象。
1.2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与设计值不符
污水厂原水水质和水量是影响污水处理工艺运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我国城市污水厂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部分污水厂进水负荷波动幅度可达到-47%~4%。
上海白龙港污水厂进水BOD5日平均浓度波动范围为14~382mg/L,CODCr波动范围为96~824mg/L。昆明市合流制排水区域污水处理厂进水受雨季影响,悬浮物波动大。除了水质波动,一些污水厂进水水质有机物浓度与设计值有差异,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效果。
宝鸡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质除NH3-N和TN外,其他各指标均高于设计值。宝鸡十里铺污水处理厂进水TP高于设计值外,其它各指标均低于设计值。
分析原因,主要是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漏损、沿河截污冲击污水处理系统。我国老城市的排水体制一般为雨污合流制,后来部分城市改为截流式合流制。
合流制排水体制下,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受多种因素影响。雨季时排水管网同时收集了生活污水和大量的雨水,引起污水厂水量的波动。
其中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高、污染严重,部分污染物指标高于旱季污水浓度,造成水质的波动。在我国,由于管网维护的不及时,老旧管网渗漏严重,地下水、河水及雨水的混入也直接影响了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
在一些南方地区,由于前端管网建设不完善,污水厂旱季水量偏小,需要抽取河道水;但在雨季,雨污合流管网的水量又远超过污水厂的处理规模,造成了旱雨季水质波动较大。
沿河截污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是造成水质水量波动的又一原因。作为合流制改造过程中的过渡产物,沿河截污系统在一些南方城市较为常见。
该系统可极大程度地改善河流长期以来的黑臭状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系统雨季收集的合流水含有大量雨水,导致污水厂旱、雨季污水处理量逐年加大,污水处理厂雨季负荷普遍偏大。
而截污箱涵系统大部分尚未配备相应的末端处理设施,携带大量污染物的初小雨直接进入污水厂,造成水质波动,处理效果难以保障。
另外,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区域经济差异明显。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集地区的城市不断扩容,但实际扩容速度与规划往往不一致,致使污水增长量与污水厂设计规模不一致。
当污水量超过设计规模时,污水处理厂处于“吃不饱”状态,当设计规模超过实际处理需求时,又造成“大马拉小车”现象。
西北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则由于服务数量不足、管网配套差等问题处于“吃不饱”状态,这些都影响着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水量。
1.3出水水质难以稳定达标,NH3-N、TN超标
我国现有污水处理厂大部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其中执行一级A标准的占总数量的29.3%,执行一级B标准的接近60%。截至2016年底,我国仅有30%的污水厂尾水达到一级A标准,高达70%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或低于一级B排放标准。
大部分污水厂主要超标污染物为NH3-N、TN,上海市白龙港污水处理厂采用A2/O工艺,出水NH3-N一级B达标率仅有46%,TN一级B达标率68%。
三峡库区176座污水厂一级B达标率60.7%,通辽污水厂一级A达标保障率低于50%,宝鸡十里铺污水厂NH3-N、TN一级A达标保障率分别为42.4%、42.5%。
广州新华污水处理厂出水TN和NH3-N在1-3月份偶尔超标,不能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无法充分发挥效能,不仅降低了污水厂投资效益,也给污水厂运行管理带来困难,应充分引起运行管理者的重视。
工艺是污水厂处理效果的关键保障因素,我国城镇污水厂使用的工艺主要为普通活性污泥工艺、氧化沟及其改良工艺、A2/O及其改良工艺、SBR及其改良工艺、A/O及其改良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BAF)工艺,这六类工艺覆盖了全国9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艺类型。
上述工艺具备脱氮功能,而实际运行中由于进水水质水量波动或与设计值不符、生物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碳源不足、碳氮比不足等原因,出水难以达到排放标准。
当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TN、TP浓度低于设计进水浓度时,从多方面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一方面,污水中BOD5浓度过低导致生物处理单元中的微生物所需有机物不足,影响反硝化阶段脱氮效果。
另一方面,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时生物反应池中曝气量高于微生物需求量。如不能及时调整曝气池曝气量,容易出现曝气过量,导致活性污泥沉淀分离效果较差。
除此之外,南方地区冬季缺少保暖措施,致使进水水温较低,不利于硝化反硝化细菌的生长,出水NH3-N、TN浓度无法保障。除了工艺方面的原因,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水平也对出水水质有重要影响。
污水厂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操作人员应在水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各种工艺的弹性进行适当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操作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方面的知识,还需了解污水处理基本知识、厂内构筑物的作用以及化验指标的含义及其应用等。
在国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通常由博士来实施。在国内,由于薪资水平等原因的限制,大部分污水厂的员工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技术素养不足,往往凭经验操作污水厂各工艺设施,严重制约和影响污水处理厂整体运行水平。
1.4其他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郊结合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这种“结合”是城市与乡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的结合,充满着一种不确定的、动态的过渡和转型。
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四处堆积,居民乱排生活污水,流经的小河流颜色发黑,垃圾漂浮,污染严重。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时威胁着当地居民的健康。由于制度措施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使得城郊结合部出现这样的难题。工业园区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也在加剧。
大型集中的工业园区一般都有污水处理厂,对大量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废水,采用经预处理后与园区生活污水合并处理的方式,实际运营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出现。
一是实际水量与设计不符。在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阶段,由于对发展规模预估不足,实际污水量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部分企业由于生产状况不稳定,使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足。
二是实际进水水质与设计不符。实际入园企业的类型与规划不符,导致污水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使污水厂难以达标排放。
2对策与建议
2.1政府统筹规划,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同步推进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协调一致,科学组织,实现污水处理厂的长效管理[11]。住建部门会同环保、发改委等部门,紧跟城市发展脚步,牵头编制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统筹规划,以前瞻性思维规划和设计污水处理厂。
地方政府要制定政策推进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规范化,与物价、住建、财政等部门联合,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财政部门应增加对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投入,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厂运行人员的工资水平,从而吸引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进行运行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检查监督,对整治不力的要严肃查办。
2.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水量浓度“双提升”
为充分发挥污水厂效能,要坚持厂网并举,将排水管网和污水厂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首先要加快新增污水管网建设,建成从“用户—支管—干管—污水处理厂”路径完整、接驳顺畅、运转高效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已建污水厂运行负荷。
其次是要强化老旧管网改造,对漏损严重的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减少管道淤积,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再者是要彻底进行合流制管网改造,难以改造的地区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减少雨季雨水对污水厂水量水质的冲击。
2.3源头分散处置初期雨水,减轻进厂污水量变化幅度
针对初期雨水影响进水水质水量问题,宜源头分散处置。从初期雨水的特点和国内外初期雨水处置经验来看,初期雨水应采用源头分散收集、分散处置等方式;初期雨水集中收集非常困难,主要原因在于若设置集中收集系统,上游初期雨水到达时,下游早已是干净的雨水,很难保证能够收集到20~30分钟前的初期雨水。
已建设初小雨收集系统的城市,应增设相应末端处理设施,减轻初小雨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影响。有条件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论证污水处理厂具备接收条件后再接入。
2.4加强管网精细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重视建成污水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加强管网的精细化管理[12]。首先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存量管网“修补测”、“定期体检”并加以修缮。
采用CCTV和QV手段对管道内部进行检测,掌握其病害的分布状况和程度,为管道修复提供基础。其次要实行定期清淤制度,保证污水管道正常通水。
目前大部分城市管道仍采用人工清淤,不仅工作环境恶劣,且效率低下,无法满足需求。可引进高科技清淤手段,如清淤机器人等,实现自动高效清淤。
再者,对排水管网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污水管网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实时掌握水质情况。当水质出现异常时可及时查出管段存在问题,并提醒污水处理厂采取有效应对措施[34]。
2.5优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提标扩容
污水处理厂一般位于城市建设区,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的开展,城市污水量增长较快而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系统扩容困难的矛盾日益突出。
对污水厂超负荷运行的地区,通过服务范围的调整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水增量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考虑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进行污水厂扩建。
按照GB18918-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污水处理厂和自2018年起敏感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A标准。
对排放标准较低污水处理厂改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改造措施,提高出水水质。提标改造路径一般包括水力改造、设备改造和工艺升级改造等,其中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是提高出水水质的关键。
TN和NH3-N主要通过生化系统处理去除,这两个指标是生化系统改造的主要目标污染物。TN的去除效果受制于进水碳氮比,由于我国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碳氮比偏低,可通过改进运行方式,合理利用内部碳源,或投加碳源的方式,提高反硝化能力。
当NH3-N不达标时,可在二级生物处理后增加曝气生物滤池。涉及具体项目时,按照“一厂一策、分门别类”的原则制定适宜的工艺方案。
2.6集散结合,统筹治水
城市主城区的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通过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而在城郊结合部,有条件建设管网的城市应逐步完善管网系统,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短期内无法建设管网系统的,应采取分散处理的措施。
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具有移动灵活、自动化控制程度高、处理效果好的特点,在城中村等分散式污水处理中已有大量应用,是解决城郊结合部水污染的有效措施。
工业园区污水厂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需要改革和发展来解决,加大对污染源排放的控制力度,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结语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减少水体外源污染的重要手段,保障其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对于水环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放矢地总结存在问题,可为今后污水厂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只有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加强管网精细化管理,进行提标扩容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治理成效的长久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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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污水处理厂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污水处理厂归属于市政公用管理系统,属于市政部门首府,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仅负责管理污水处理厂入水的合格性检验,一般现在国内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是市政投资。
污水处理一般要经过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三个流程。
污水处理厂设备主要有:污水泵,搅拌器,流量计,曝气设备,水质检测分析仪器,投入式液位计,紫外消毒设备,臭氧发生器,滤池模块等。
工艺流程:先进行污水一级处理;再进行污水二级处理,进行活性污泥法;最后进行污水的三级处理。
污水处理厂单位
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属于事业单位,部分老员工为公务员编制;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属于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的下属企业;还有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属于私有企业或国有企业BOT或TOT的项目企业。
污水处理厂对居民的影响
1、对生态的影响
由于污水处理厂通常建在郊区,从城区收集的污水需要通过输送的管道及污水提升泵站方可送到污水处理厂,输送管道的建设会破坏土地、河流等生态系统。在城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中,施工过程的噪声、粉尘、施工废水对城区居民产生影响,产生的弃土对占用土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2、恶臭的影响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恶臭主要来源于格栅、泵房、沉砂池、反应池、污泥池等,由于废水中含有氮、硫、氯、磷等污染物,随着废水的腐殖发酵形成恶臭。
3、噪声的影响
污水处理过程中,风机、水泵等设备都会产生噪音。虽然污水处理厂选址离居民区比较远,对周围居民没什么影响大型呼叫中心公司,但对于设备的操作人员伤害很大。长期处于强噪声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导致耳聋,并对人体的中枢神经、植物神经产生损害。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3.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第九条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第十条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第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第十二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第十三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第十六条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正常运行后,污水处理厂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期间或者停运期间,废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应当向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工作的监督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法律法规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5.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应规模适度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作为城市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在全国不同地区建设了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时,在环境保护不断走向市场化的趋势下,一些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商业化污水处理厂也逐步投入使用。这些污水处理厂大大加强了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对改善和提高城市区域水环境质量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中存在着一种较普遍的现象,即很多城市热衷于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而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那么,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到底是越大越集中合理,还是适度集中有限规模化合理?很有必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国家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力度,而且随着环保多元化投资渠道的建立,环保资本市场的逐步形成,还将有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进入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市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合理化问题进行探讨,统一认识,可能会对我国今后合理、经济、科学地利用投资,避免资金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浪费,以及确立未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走向,经济而实用地保护城市水域环境,振兴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产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应规模适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经济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规模过大,超过一定限度反而会使管理难度增大,运行成本增高,而规模过小,又形不成规模效益,同样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激蚂岁。只有达到一个适度的经济规模,其运行成本才最低,规模效益才会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效益规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也是这样,既不是越集中、处理规模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分散、规模越小越好,而是要按照效益规模的原则来确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的大小。
适应规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避免建设规模过大时,一次性资金需求过大,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工程建设周期长,有限的资金投入不能尽快发挥作用产生效益的弊端。规模适度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及时地发挥作用,在现有的投资能力条件下使污水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适度规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有利于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污水经一定处理后可以就地使用,避免了大规模集中处理后水要经过长距离回输才能利用的问题。
适度规模建设污水处理厂,在一定的区域内就地处理污水,不需修建长距离的集污管道,可以降低城市污水处理成本,还可降低施工的难度,减少因大量施工对城市大气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从经济上来说可形成规模效应。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过大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一般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过大,国内投资不足,需要依靠国外贷款,购买国外设备,这样既为国外资本和设备找到了市场,又抑制了国内资金和产品的出路,不利于拉动内需市场。
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过大,管理运行费用很高,加上又未实现商业化运作。因此,一些地方出现建得起,运行不起的现象。导致污水处理设施闲置,还有的地方污水处理能力超过实际的处理需求,或集污管网建设与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能力不匹配。造成投资和设施的极大浪费。
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过大,一旦设施出现技术故障,就容易造成较大的排污事故,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如规模适度就可减小相应的风险,一个处理厂出故障,其他处理厂还可正常运行,使事故责任风险变小。
出现这种盲目建大型污水处理厂明睁现象的原因在于:
1.目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主要是国家投资,没有建立起成本效益核算机制,实行事业化管理。因此,从工程建设承担者来说,希望工程规模越大越好,这样才能从国家那里拿更多的钱。
2.有无城市污水处理厂,是一些城市先进评比考核的内容之一,也是一些城市行政领导的政绩工程。既然是政绩工程,当然是规模越大政绩才越大。因此,一些地方领导都热衷于建大型生活污水处理厂,不顾实际情况,不管有无投资能力,追求越大越好。
3.城市污水厂设计部门也希望工程规模大,投资越高越好,因为设计单位是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20%收取设计费。因此,在工程设计时容易把一些参数或预算扩大。
4.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大,一些大型设物桥备必须依靠进口,这样可以为一些人提供出国考察的机会,参观和考察,一举两不误,何乐而不为。
5.思维方式的极端化。认为污水分散处理不科学,应规模化集中处理,但是又把规模化集中处理片面理解为规模越大越好,因而导致了盲目建设大规模污水处理厂的现象。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应适度规模化建设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管理
适度规模化建设,就是不单纯强调集中处理和把污水处理厂建得越大越好,而是按照效益规模原则,根据城市功能、人口、结构等因素把城市划分成若干个区域,按区域规划和建设适当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尽可能实现城市污水的就地处理和回用,减少污水集中输出和回用时的管道建设,降低处理成本,使有限的资金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效用。
集约化经营,就是打破传统的一个污水处理厂由一个单位经营的方式,实行若干个污水处理厂由一个企业来经营,使经营实现集约化,这样可以降低分散经营产生的高成本。当然,这种集约化经营绝不应该是垄断经营,一个城市的若干个污水处理厂至少应由两个企业进行集约经营,且经营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拍卖或竞标)。
企业化管理,就是打破传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方式———事业化管理,引入成本效益核算机制,把污水处理厂转变为企业来管理。但政府必须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管理提供政策条件,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大连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兴建的第一家商业化污水处理厂———付家庄污水处理厂已经正式投入运营,市政府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有效地保证了该厂的运营,促进了处理后废水的再利用。可以说,城市污水处理厂从投资、建设到经营管理全部实现企业化,由政府行为变成企业行为,由事业活动变成经营活动,是控制污水处理厂建设不讲实际贪大求洋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6. 请问,污水处理厂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污水处理厂一般属于自来水公司,当然,有些化工企业也有自己的污水处理厂
7. 城镇污水处理场的发展
随着城市污水排放量越来越大,城市污水处理程度及效果将严重影响人居环境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也得到了政府、社会及民众等多方面的关注。
一、城镇污水的定义及污水特征
(一)、定义
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可以分为各种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入渗地下水(雨水)三部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是指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利用等的这些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二)、特征
1.物理指标。城镇污水厂的水质物理指标一般包括:水温 、气味、颜色、氧化还原电位、色度、电导率等。
2.化学指标。化学性指标可以分为四类:一般性水质指标,如pH值、硬度、碱度、余氯、各种阴阳离子等;有机物含量指标,如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总需氧量TOD、总有机碳TOC等;植物性营养物质指标,如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磷酸盐等;有毒物质指标,如石油类、重金属、氰化物、硫化物、多环芳烃、各种氯代有机物和各种农药等。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分析的化学指标有:pH值、碱度、CODc、BOD5 、氮磷、余氯等。
3.生物指标。废水的生物指标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各种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等。污水处理厂一般不对进水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检测和控制,但对处理后的污水排放之前要进行消毒处理,以控制处理污水对收纳水体的污染。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发展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着力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当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约为173万m3,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为主,比例占50%,另外还有石油、化工、造纸等的工业外排水。到了80年代,天津市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我国第一座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竣工投产拉开了我国城市污水建设工作的大幕,各省市相继投入建设工作,如北京、上海、广东、河北、湖北、浙江、江苏等。 “八五”期间,我国的城市年处理污水量达到17.49亿m3,处理率为8.69%,排水管网普及率为64.8%(按服务面积计算)。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169座,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厂116座。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研究
(一)、城镇污水处理,政府重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得到了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都认识到不能走西方国家发展中“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才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认识到环境的改善,在地方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推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到节能减排的国策,都从政策层面上把城镇污水建设工作作为一个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工作来开展。
1、政府主导,引领建设
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政策导向,指导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中央的带头下,各省市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盲目照搬现成的经验,深入研究当地的情况,探索出符合地方特征的建设和经营模式。以污水的收费制度为例,各地从完善强化收费手段入手,对于征收的标准、征收率的调整都在进行市场调研后得出。在污水费的使用方面,细化了管理规范,加强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力度,逐步探寻另一条运营管理的路子,改变由政府财政投入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维持运作的资金来源的旧模式。
2、项目投资的方式的转变
政府借鉴先进国家的建设经验,引入BOT的运作模式。BOT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城镇污水处理建设事业中是一座里程碑。
3、城镇污水处理规划设计的完善
如建设规模的确定,考虑指标主要有服务范围、所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情况、经济技术发展情况等。在城镇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未来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重要指标。在项目前提这些要素考虑得越周全、越深入,对于今后项目投产和运作后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4、科技化的渗入
城镇污水处理的信息管理向数字化转变,建立起共享的数字信息系统,初步实现了项目建成和运行的动态化的管理。一方面,为政府掌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覆盖率、处理率、设施利用率及污染物的削减排放率等指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新型的信息管理系统也为污水厂解决了提高厂区的管理能力的难题,加强了污水处理的效果、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保证节能减排的切实实行。
四、城镇污水场运行中的存在问题
(一)、目前我国中东部的发达省市都基本建成了污水处理设施,大多数的中小城镇还没有建设相关的污水处理设施。解决这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将是“十二五”期间水污染治理的工作目标。
(二)、项目立项前的调研工作有待科学化、合理化。在一些地方的建设工作中,立项前的可研工作流于形式,对于项目的规模、服务范围、选用工艺等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出现工程投资费用高、处理负荷率低的情况,造成资源的浪费。中小城镇的污水处理有自身的特点,不应该照搬照套其他地区的模式,应该借鉴其有用的经验,走经济、高效、易行的模式。
(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落后。污泥不经脱水随意外运、乱弃的现象较建设初期已有很大改观,但目前仍存在污泥处理未经稳定化处理、脱水污泥的含水率达不到混合填埋的要求的情况。根源在于污泥处理未得到重视,在一些污水处理厂的投资比重低,已建成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也未正常运作。污泥处理设施的建成率和使用率,将是影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水平不高。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的污水厂主要采取监控软件收集各设备状态信号,汇总和输出的方式较为简单;操作人员的管理上,没有根据处理效率、运行成本进行相关的技术、绩效考核,运行成本偏高。此外,还应完善污水厂的化验分析设备和操作规范,加强水质的监控,提高系统的达标率。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发展趋势
从“十二五”规划纲要来看,在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的大力促进下,城镇污水建设事业将继续推进。在未来建设任务中,重点工作主要有:氮、磷营养物质的去除;工业废水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向集中处理模式转变;将提出更合理、更规范的水质控制指标;加快中小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工作等。如建立以各地政府部门为主要责任主体的制度;根据各地区特点,建立符合市场运营模式的污水收费制度,维持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运作;加大社会资金的引入力度,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国的污水处理建设事业当中。
六、结语
城镇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城市、城镇的公共卫生安全与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在国家“十五”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我国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事业将展开另一个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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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包括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明沟、暗渠、泵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引进、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能力。第六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管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土地、水利、公安、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配套建设。
市建城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要求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必须连接,并办理接通手续和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第九条在城市排水设施铺设到达的区域,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第十条开发城市新区和建设住宅小区,应当将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行城市污水与雨水分流;旧城区也应当逐步改造,实现城市污水与雨水分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市规划、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建设或者不同意建设的答复;不同意建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建、移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护责任人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市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拆建、改建费用。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城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依法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城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送交市城建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存档。第三章城市污水处理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污水处理企业对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污水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排水检测档案,对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排水检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申请重新检测。第十五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统一按排入的水量和水质向污水处理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使用费。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外排放污水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水的,仍由市环保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可以根据本市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政府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9.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施工的每个细节都是保障施工效率以及质量,有效的管理方式才是最关键的。中达咨询就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和大家介绍一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对水环境保护的及水污染的治理已刻不容缓,因而全国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投入建设,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对工程按时保质地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总承包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运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项目的整体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总体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施工总承包管理在时间上涵盖了从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务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了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关的管理活动,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既是高质高效完成施工项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财、物等多种生产要素及服务对象的复杂的管理活动。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概述
在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有些项目的施工与安装专业工种较多,往往不是一个施工安装单位所能承包的。而甲方承包的施工单位往往需要将一部分非本单位所能完成的工作再委托其他有关施工安装单位完成。由甲方承包的施工单位称总包,由总包再承包其中一部分施工安装工作的制定单位称分包。一般来说,一个工程只有一个总包单位,但可以有很多分包单位。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委托关系可采用行政办法指定或聘请,也可采取招标、投标方法聘任[1]。
总承包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运用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加强项目的整体管理,缩短工期,降低总体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施工总承包管理在时间上涵盖了从建设项目开工至竣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服务的全过程,在范围上涵盖了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各方及一切有关的管理活动,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既是高质高效完成施工项目的有效手段,也是涉及人、财、物等多种生产要素及服务对象的复杂的管理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2]。
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管理
加强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管理,必须协调好总包与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施工中相互配合并强化管理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达到设计要求。
(一)成本控制
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的成功与否,利润率是一个重要指标。收入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竞标以后是相对固定的,而成本在施工中则可以通过组织管理进行控制。因此成本控制是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工作。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应注意成本最低化、全面成本控制、动态控制、目标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进度控制
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期关键控制点,结合工程施工经验,编制工程施工总控制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总工期,对各专业给出阶段性的工期控制点,把所有专业包含在其中,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1、管理对象、组织和流程
工期管理的对象是指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所有项目,包括业主指定分包的项目及影响交工或使用的所有分项。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工期管理组织体系。其中应包含业主指定分包但由总包方负责管理的分包项目负责人。
2、对分包的管理要求
总承包单位有义务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交分包工程的各类进度计划,统筹审核各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总进度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对各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分包工程能按经审定的进度计划执行,通过组织协调有效解决不同分包工程、不同工序交叉作业的配合施工问题。同时对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主体工程与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能协调推进。
3、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
主要控制形象进度、施工产值、工程质量、工料消耗等内容。计划的编制是依据图纸和合同工期的要求,结合现场的情况等多方因素编制,在计划的落实控制中,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计划管理员,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用统计分析方法,找出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控制的差异,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生产调度,及时调整计划,在动态中求平衡。
(三)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污水处理厂项目施工的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质量保证体系能否顺利运转。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总工负责,以质量管理部为主体,工程部、技术部、物资部参加的质量责任落实的质量管理体系,整个体系协调运作,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形成项目经理为首,项目总工和项目副经理监控,职能部门执行监督,专业分包严格实施的网络化质量体系。
2、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结合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自行施工的单项施工方案,编写作业指导书和质量检验计划,编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明确质量职责,制定相应的质量制度。
(1)对各分包的质量控制
将各专业分包工程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划分,对各阶段制定相应的管理目标和流程图,在各阶段对分解目标按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四个过程进行循环操作(PDCA循环)[3]。分包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质量记录的原始记录,应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对各工序施工质量作持续改进,通过工序施工质量控制整体质量。
(2)对自行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在做好对各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同时,总承包单位也必须做好对自行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制定合理可行的质量管理组织措施、施工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单位工程完成后,由项目资料员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对工程的观感进行评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签字盖章后,送当地质监站、监理单位、业主进行核定。
三、结论
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过程,其有严格的工作范围、时间进度、成本预算、质量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单纯依靠个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借助团队合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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