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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污水横流是违反第几天

发布时间:2023-05-17 05:01:43

㈠ 餐饮店乱排污水哪个部门处理

餐饮店乱排污水找当地的环保监察部门进行管理。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餐饮排污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排污,属环保部门管理。各地市的环境监管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问题,必须按照环境监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整改。
另外,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如果被举报抽查,则之后会由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且下一步将依法对各涉事单位和店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㈡ 餐饮污水直排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餐饮污水直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㈢ 违规排放污水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违反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四十六、 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㈣ 餐饮污水排放雨水管处罚

法律分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㈤ 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滇池水体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昆明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从事饮食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水源保护区内的餐饮业,适用本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城管、滇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新办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点),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严禁在下列地点新办餐饮业:
(一)居民住宅楼内;
(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余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餐饮业项目方能建设。
在居民小区内新办餐饮业项目,建设单位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居民小区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餐饮业项目,应当配置下列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
(一)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置规范化的隔油设施。日排废水30立方米以上的需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二)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自身建筑物1.5米以上,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排气筒周围半径10米以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设置应高于附近最高建筑物1.5米以上;
(三)对产生噪声的设施,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项目,防治污染的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后,才能正式营业。
现有的餐饮企业未配置本条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治理,20平方米以下的煮品店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九条 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滇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审查事项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餐饮企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年检时不予年检。第十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产生的外排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产生的废气(油烟)必须经处理后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油烟需通过专门的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四)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分类收集,定点存放,日产日清;产生的废油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向下水道、河道及街面倾倒废弃物;
(五)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饮具和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在禁煤区范围内严禁使用非清洁燃料;在滇池、阳宗海流域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六)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年检。因经营范围、规模发生变更导致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变化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七)依法缴纳排污费。第十一条 现有的餐饮业,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责令停业。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清除,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

㈥ 餐饮的环保排放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餐饮业污水横流是违反第几天扩展阅读:

污水治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排水许可手续。

1、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级标准;

2、餐饮场所直接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

3、餐饮场所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设施有处理余量条件下,可将餐饮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设施处理,且接入前需经过隔油、隔渣等预处理,要求污染物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水质控制项目限值C级规定。

㈦ 餐饮的环保排放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
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餐饮垃圾乱到怎么处罚条款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5000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8)餐饮业污水横流是违反第几天扩展阅读:

环境卫生方面注意事项:

1、经营秩序:餐饮门店一律店内经营,经营炉具不得出店外摆,桌椅不得外摆占道,不得店外作业(洗涮、加工)。

2、地面环境卫生:垃圾容器不得店外摆放,保洁工具不得店外摆放,禁止将垃圾、杂物清扫在路面上或扫入下水道及绿化带内,门前无废弃物、杂物,各类餐饮污水不得沿街乱泼倒。

3、外立面环境:门头店招按要求规范设置,无破损或乱披挂现象,外墙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现象,空调外机按规定安装,其上不得堆放物品。

4、市容秩序:严禁私自搭建行为,沿街不得晾晒、占道堆放,自觉规范门前各类车辆线内整齐停放。

㈨ 餐饮乱排污水处罚

法律主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宴漏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嫌唤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 法规 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芹祥凯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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