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
1、首先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最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⑵ 城市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类水域时执行。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⑶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分析:
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⑷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分级: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⑸ 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五条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⑹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污水三级排放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具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值:1.化学需氧量(COD):1202.生化需氧量(BOD5):603.悬浮物(SS):504.动植物油:205.石油类: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7.总氮(以N计):——8.总磷(以P计):59.氨氮:——10.色度(稀释倍数):5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此标准是依照受纳水体的水质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技术及经济的条件,对水污染物或者是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者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已经违反法规的依据。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另外根模兄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穗氏乱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核和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猜档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兆凯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旦猜袭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⑼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
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⑽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氏改弯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歼闷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歼唤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