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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价关于污水厂调价文件

发布时间:2023-04-02 10:52:43

污水处理厂调试费用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生产废水
1.工业污水的治理方法
一种处理工业污水的方法,属于污水处理技术领域。其是将污水引往集水池,对集水池末尾一格调节pH,用一级溶气水泵提升到一级压力溶气罐,同时吸入空气和聚凝脱色剂,将在一级压力溶气罐内的一级饱和溶气水骤然释放到一级气浮池形成一级处理水;一级处理水溢入缓冲池,再在控制pH用二级溶气水泵将一级处理水提升至二级压力溶气罐内,同时吸入空气和聚凝脱色剂,将二级压力溶气罐内的二级饱和溶气水骤然释放到二级气浮池形成二级处理水并自溢至沉淀池沉淀后排放;一、二级气浮池中的浮泥入浮泥池,压滤成滤饼,滤液回引至集水池。本方法处理的工业污水的CODcr、脱色率、SS、BOD[5]的去除率分别为80~90%、95%、90%以上、75-80%,符合GB8978-1996一级水排放标准。
2.农业污水的治理方法
农业污水因为分布面广而分散,难于收集也难于治理,所以只能利用生物的作用将污染物去除,譬如将高密度的高效去污菌,直接投入污染水体,以达到净水的目的。
3.医疗污水的治理方法
医院污水处理,通常包括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一般地说,若处理后出水排入市政下水道,通常只进行一级处理;若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河道,则需进行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对排放标准严的地区,为防止水体的富营养化,需进行除磷脱氮三级处理。对酸性废水、洗相废水、放射性污水等特殊的医院污水,应进行严格的收集和处理。有些地区为缓解供水紧张的矛盾,已进行医院污水的深度处理和循环利用。实际采用何种方式处理医院污水,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来源、污水的流向及当地的供水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另外,医院污水处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以杀灭各种病原微生物。
二·生活污水篇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法〗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图为农村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化粪池→厌氧池→人工湿地(种植根系发达、喜湿、吸收能力强的美人蕉、水葱、菖蒲等植物)经“过滤”后排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主要适用于农村分散生活污水处理,建成后运行费用基本为零,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
〖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方法〗
生活污水处理流程针对城市生活污水,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将城市生活污水输送到城市周围的农村,利用农村广阔的土地来净化城市生活污水。将是一劳永逸与一举多得的好方法。以日供应生活用自来水100W立方的大中型城市为例:普通的污水处理设施造价1000元/立方。建设成本10亿,年运营成本100W立方/天×365×0.5元/立方=1.8亿.采用土壤净化法建设成本1000元/立方,年运营成本100W立方/天×365×0.1元/立方=0.4亿.同时年节约农用水资源3.6亿立方,节约化肥约1万吨/年,减少农药用量5吨/年,综合效益可观。

❷ 污水处理居间费几个点

污水处理居间费一般在3%-5%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119号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工程居间费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在3%~5%之间合法。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1、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2、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❸ 谁有关于调整污水处理价格的文件(包括国家和江西省的)

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简写
AF Afghanistan 阿富汗
AL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AD Andorra 安道尔
AO Angola 安哥拉
AI Anguilla 安圭拉
AQ Antarctica 南极洲
AG Ntigua and Barbuda 安提瓜和巴布达
AR Argentina 阿根廷
AM Armenia 亚美尼亚
AW Aruba 阿鲁巴
AU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T Austria 奥地利
AZ Azerjan 阿塞拜疆
AE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BS Bahamas 巴哈马
BH Bahrain 巴林
BD Bangladesh 孟加拉
BB Barbados 巴巴多斯
BY White Russia 白俄罗斯
BZ Belize 伯利兹
BE Belgium 比利时
BJ Benin 贝宁
BM Bermuda 百慕大
BT Bhutan 不丹
BO Bolivia 玻利维亚
BA Bosnia Hercegovina 波黑
BW Botswana 博茨瓦纳
BV Bouvet Island 布维岛
BR Brazil 巴西
BN Brunei Darussalam 文莱
BG Bulgaria 保加利亚
BF Burkina Faso 布其纳法索
BI Burundi 布隆迪
BY Byelorussian SSR 白俄罗斯
CM Cameroon 喀麦隆
CA Canada 加拿大
CV Cape Verde,Republic of 佛得角
CF The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中非共和国
CL Chile 智利
CN China 中国
CX Christmas Island 圣诞岛
CC COCOS Islands 可可岛
CO Colombia 哥伦比亚
CH tzerland 瑞士
CG Congo 刚果
CK Cook Island 库克群岛
CR Costa rica 哥斯达黎加
CI Lvory Coast 象牙海岸
CU Cuba 古巴
CY Cyprus 塞浦路斯
CZ Czech Republic 捷克共和国
DK Denmark 丹麦
DJ Djibouti 吉布提
DM Gominica 多明哥
DE Grmany 德国
DO Dominica 多米尼加
DZ Algeria 阿尔及利亚
EC Ecuador 厄瓜多尔
EC Ecuador 厄瓜多尔
EG Egypt 埃及
EH West Sahara 西撒哈拉
ES Spain 西班牙
EE Estonia 爱沙尼亚
ET Ethiopia 埃塞俄比亚
FJ Fiji 斐济
FK Falkland Islands 福克兰群岛
FI Finland 芬兰
FR France 法国
FM Micronesia 密克罗尼西亚
GA Gabon 加蓬
GQ Equatorial Guinea 赤道几内亚
GF French Guiana 法属圭亚那
GM Gambia 冈比亚
GE Georgia 格鲁吉亚
GH Ghana 加纳
GI Gibraltar 直布罗陀
GR Greece 希腊
GL Greenland 格陵兰
GB United Kingdom 英国
GD Grenada 格林纳达
GP Guadeloupe 瓜德罗普
GU Guam 关岛
GT Guatemala 危地马拉
GN Guinea 几内亚
GW Guinea-Bissau 几内亚比绍
GY Guyana 圭亚那
HR Croatia 克罗地亚
HT Haiti 海地
HN Honras 洪都拉斯
HK Hong Kong 中国香港
HU Hungary 匈牙利
IS Iceland 冰岛
IN India 印度
ID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IR Iran 伊朗
IQ Iraq 伊拉克
IO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英联邦的印度洋领域
IE Ireland 爱尔兰
IL Israel 以色列
IT Italy 意大利
JM Jamaica 牙买加
JP Japan 日本
JO Jordan 约旦
KZ Kazakstan 哈萨克斯坦
KE Kenya 肯尼亚
KI Kiribati 基里巴斯
KP North Korea 朝鲜
KR Korea 韩国
KH Cambodia 柬埔寨
KM Comoros 科摩罗
KW kuwait 科威特
KG Kyrgyzstan 吉尔吉斯斯坦
KY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
LA Laos 老挝
LK Sri Lanka 斯里兰卡
LV Latvia 拉托维亚
LB Lebanon 黎巴嫩
LS Lesotho 莱索托
LR Liberia 利比里亚
LY Libya 利比亚
LI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T Lithuania 立陶宛
LU Luxembourg 卢森堡
LC St. Lucia 圣卢西亚
MO Macao 中国澳门
MG Malagasy 马达加斯加
MW Malawi 马拉维
MY Malaysia 马来西亚
MV Maldives 马尔代夫
ML Mali 马里
MT Malta 马尔他
MH Marshall Islands 马绍尔群岛
MR Mauritania 毛里塔尼亚
MU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X Mexico 墨西哥
MD Moldova 摩尔多瓦
MC Monaco 摩纳哥
MN Mongolia 蒙古
MS Montserrat 蒙特塞拉特
MA Morocco 摩洛哥
MZ Mozambique 莫桑比克
MM Burma 缅甸
MP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北马里亚那群岛
NA Namibia 纳米比亚
NR Naura 瑙鲁
NP Nepal 尼泊尔
NL Netherlands 荷兰
NT Neutral Zone 中立区
NC New Caledonia 新喀里多尼亚
NZ New Zealand 新西兰
NI Nicaragua 尼加拉瓜
NE Niger 尼日尔
NG Nigeria 尼日利亚
NU Niue 纽埃
NF Norfolk Island 诺福克岛
NO Norway 挪威
OM Oman 阿曼
PK Pakistan 巴基斯坦
PF French Polynesia 法属玻里尼西亚
PW Palau 帕劳
PA Panama 巴拿马
PG Papua,Territory of 巴布亚新几内亚
PY Paraguay 巴拉圭
PE Peru 秘鲁
PH Philippines 菲律宾
PN Pitcairn Islands 皮特开恩群岛
PL Poland 波兰
PT Portugal 葡萄牙
PR Puerto Rico 波多黎各(美)
QA Qatar 卡塔尔
RO Romania 罗马尼亚
RU Russia 俄罗斯联邦
RW Rwanda 卢旺达
SV El Salvador 萨尔瓦多
SH St.Helena 圣赫勒那
SM San Marino 圣马力诺
ST Sao Tome and Principe 圣多美与普林西比
SA Saudi Arabia 沙特阿拉伯
SN Senegal 塞内加尔
SC Seychelles 塞舌尔
SL Sierra leone 塞拉利昂
SG Singapore 新加坡
SK Slovakia 斯洛伐克
SI Slovene 斯洛文尼亚
SB Solomon Islands 所罗门群岛
SO Somali 索马里
SD Sudan 苏丹
SR Surinam 苏里南
SZ Swaziland 斯威士兰
SE Sweden 瑞典
SY Syria 叙利亚
SU USSR(formerly) 前苏联
TD Chad 乍得
TF French Southern Territoties 法属南方领土
TW Taiwan 中国台湾
TJ Tsjikistan 塔吉克斯坦
TZ Tanzania 坦桑尼亚
TH Thailand 泰国
TG Togo 多哥
TK Tokela 托克劳
TO Tonga 汤加
TT Trinidad and Tobago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N Tunisia 突尼斯
TR Turkey 土尔其
TP East Timor 东帝
TM Turkomanstan 土库曼斯坦
TC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V Tuvalu 图瓦卢
UG Uganda 乌干达
UA Ukiain 乌克兰
UK England 英国(正式代码为GB)
US America 美国
UM 美国边远小岛
UY uruguay 乌拉圭
UZ Uzbekstan 乌兹别克斯坦
VA Vatican 梵蒂冈
VE Venezuela 委内瑞拉
VN Vietnam 越南
VG Virgin Islands(British) 不列颠岛(英)
VI Vigin Islands(U.S.) 不列颠岛(美)
WS Western Samoa 西萨摩亚
YE Yemen 也门
YU Yugoslavia 南斯拉夫
ZA South Africa 南非
ZR Zaire 扎伊尔
ZM Zambia 赞比亚
ZW Zimbabwe 津巴布韦

❹ 江苏省在什么情况下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
2003年1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调排污费编辑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
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
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❺ 苏州居民用水每吨多少价格

截至2021年,苏州居民用水每吨的总水价为3.45元/m3-7.17元/m3。

苏州居民用水每吨的总水价分为三个阶梯:

1、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0-220立方米,水价为3.45元/m3(其中,水费1.86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35元/m3)。

2、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220-300立方米,水价为4.38元/m3(其中,水费2.79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35元/m3)。

3、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300立方米以上,水价为7.17元/m3(其中,水费5.58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35元/m3)。

苏州其他用水价格:

一、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15元/m3(其中,水费2.16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1.75元/m3)。

二、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为5.42元/m3(其中,水费3.16元/m3,附加费0.04元/m3,水资源费0.2元/m3,污水费2.02元/m3)。

❻ 2005年12月20日,苏州市物价局举行听证会,就苏州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听证,根据

10≤a≤15

❼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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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❽ 明年起居民污水处理费上涨 200吨水多交97.5

12月31日,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由每立方米0.6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由1元调整至1.4元。明年起,你家的水费就得这么算了!

12月31日,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由每立方米0.6元调整到0.95元。非居民每立方米由1元调整至1.4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价格由售水单位替政府代缴,所以居民缴纳的水费要相应提高了。目前,沈阳市自来水价格执行阶梯水价,那么污水处理费的提高会对居民有哪些影响?水费该如何计算呢?昨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进行了采访。

抄表员陆续抄表定针

目前,沈阳民用水价实行阶梯制。按照测定,94%的居民用户均执行基础水价,也就是每立方米2.35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元。此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后,阶梯水价执行标准不变,只是污水处理费按照0.95元收取。第一阶梯水价为3.3元。

与以往的水费调整一样,目前,水务抄表员也在陆续对水表抄表定针,以力争在12月31日前,完成对居民入户的水量核准。本次抄表定针,可以为污水费涨价做一个定量,同时按照原水价对已用的水量进行补缴。2017年后再抄表,就要按照新调整的水费进行收缴。

今年以来,沈阳民用水价有过三次调整:今年1月1日起,沈阳对居民用户开始执行阶梯水价制度;4月1日起,居民用水价格每吨提高0.55元。12月31日,含在水费里的污水处理费上调0.35元。这三次的水费调整,抄表员都需要抄表定针,每次的工作量都很大。

2017年水费会有啥影响?

明年,水费到底怎样计算?记者以一个三口之家年用水量在200吨的用户为例,给大家算一笔账。第一阶梯水价为2.35元,用量为192吨以内;第二阶梯执行1.5倍基础水价。那么这位用户水费的计算方式为:

200-192=8

192×(2.35+0.95)=633.6元

8×(2.35×1.5+0.95)=35.8元

一年的水费为:633.6+35.8=669.4元

2016年水费咋计算呢?

2016年的水费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因为这一年既有水价阶梯制的调整,又有水价上调的变化,每立方米由1.8元上调到2.35元。记者同样以三口之家年用水量在200吨的用户为例,为大家算一下。

因为有抄表定针,所以我们不妨这样假设:1至3月,居民用量为50吨;4至12月,居民用量为150吨。那么该用户的水费就需要这样计算:

50×(1.8+0.6)=120

192-50=142

142×(2.35+0.6)=418.9

150-142=8

8×(2.35×1.5+0.6)=33

一年的水费为:120+418.9+33=571.9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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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江阴的水费现在是多少钱一吨

发布机构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澄价发[2008]136号 内容概述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关于在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 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销售的通知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公司): 根据苏价工〔2008〕12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自来水实行同网同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自来水同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统一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 1、城乡自来水同网到户价格统一为:生活用水2.4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2.9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87元/立方米。 2、调整后的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城市附加费 水资源费 南水北调基金 污水处理费 水利工程水费 总水价 生活用水 0.99 0.07 / 1.30 0.04 2.40 工商服务业用水用水 1.29 0.04 0.13 0.07 1.40 0.04 2.97 特种用水 2.19 0.04 0.13 0.07 1.40 0.04 3.87 3、乡镇转供水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 二、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居民、机关、部队、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民政福利院用水;环卫、绿化用水;农牧、畜禽养殖场用水。 三、对城区低保户家庭,调价后由给排水公司给予每户每年水费补贴130元,各镇(街道办事处)低保户家庭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四、调整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即11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执行,第二次抄表按新价执行。 注: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按《江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待发)执行。 2、利港、璜土、西石桥、石庄等自来水(公司)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自来水销售价格另文规定。 江阴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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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物价关于污水厂调价文件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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