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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助力污水防治工作

发布时间:2023-03-30 02:44:05

Ⅰ 论水污染的法律防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我们生活中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破坏我们的生存条件。关于环境污染,我们国家对于整治环境污染一直都非常的重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有关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能够知晓。
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
1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
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2、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以上3条规定是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条款。专家们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
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此外,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经验证明,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就不可能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
6、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7、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城镇污染防治,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的。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国城镇污水防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城镇水污染的状况和后果有着直接的感受。有关防治城镇水污染的规定,必将大大推动城镇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环境污染纠纷需注意什么
1、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算。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哪些人有权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发生环境纠纷时怎么办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就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例如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公民因他人排污致使健康受到损害要求污染者赔偿损失而产生的争议等。
发生环境纠纷后,争议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公民、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查、处理达成有关协议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环境污染,小编呼吁大家一定要多加制止,环境是大家的,如果破坏我们将无法生存下去,造成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环境的整治也是很麻烦的。

Ⅱ 人大定向督察对人大工作的提升和作用

一、突出监督重点,会监督
(一)把握监督重点,选准监督议题。常委会坚持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年初选定重点监督议题,提升了监督的精准性。一是突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为确保人代会审查和批准的计划、财政预算落到实处,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审计工作报告前,召开专门会议,分析计划、财政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审议时重点放在调整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确保玉树经济转型发展和平稳运行;二是突出对中心工作的监督,加大对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一优两高”目标落地落实,着眼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常委会采取视察和听取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州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精准扶贫等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同时紧紧围绕高原生态商贸旅游城市的打造、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开展调研,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服务了全州工作大局,做到了人大工作与全州工作大局同心同向;三是突出对民生工作的监督,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重大传染病防控、旅游开发、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保护、农牧区产业发展等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针对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审议意见,有效促进了我州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四是突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针对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漏散缓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落实有差距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有效促进了法律法规在我州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加强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听取民事审判、民事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会前调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每次常委会议前,都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把了解到的来源于基层,符合实际的真实情况反映到常委会上来,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审议提供参考和依据。如对“十三五”规划的中期评估返模,由于常委会行动早掘升、着手快、调研实、提出的审议意见恰如其分,为下一步“十三五”规划的有效实施和项目落实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由此也树立了人大的权威。又比如,为配合省人大开展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我们专门组织州市两级人大代表对巴曲河、扎曲河的水资源防治,玉树州环境监测站、玉树市污水处理厂、结古供水公司、扎西科水源地等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整改意见。
(三)注重运用多种法定手段,增强监督效果。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听取报告相结合,初步监督与跟踪问效相结合,结合运用多种法定手段,提高了监督的质量和水平。如在对我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我们一方面注重玉树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执法检查,另一方面深入下去调研掌握创建工作的总体情况,再一方面在常委会上专题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最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工作报告转交政府办理。这些做法既了解了点线面情况,又掌握了深层次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并从完善思路、创新载体、深入推进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与州委的思路吻合,与政府的趋向一致,实现了监督支持的效应,做到监督一项,专攻一项,抓出效果。
二、完善监督程序,敢监督
(一)把好初审关。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常委会举行会议前30天,对收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由专委会进行初审,并向“一府一委两院”反馈修改意见。随后将修定稿书面或电子版下发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征求意见,让他们提前进行审议。常委会正式审议时,要求发言人提前提供书面发言稿,这样就把好了报告审议关,为提高了报告的审议质量和撰写审议意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做好审议意见交办。常委会通过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一府一委两院”,并强调限期办理,同时安排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跟踪督办,最后要求州政府提供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样就一改以往审议意见发出后就没声音的现象,提高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加强跟踪监督,做好“回头看”工作。人大监督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常委会狠抓审议意见办理问题不放,进行跟踪检查,务求整改落实到位,使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真正发挥出人大监督应有作用。如,我们连续两年抓住“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问题不放,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持续加压,并两次在常委会上直接提出批评意见,使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提高了人大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四)坚持公开原则,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牢牢把握“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和“何时公开”三个环节,从议题的确定、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常委会的审议等方面都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积极探索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度和公民旁听常委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信息网、人大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等媒体作用,适时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下,确保监督工作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三、坚持监督原则,善监督

Ⅲ 治理水污染的方法有哪些

( 1)资金、行政、法律保障措施。

由于经济和法制的滞后, 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以健全法制、加强环境道德教育为主, 经济处罚为辅。1996年, 全国人大对5水污染防治法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5水污染防治法6集中体现了中国水污染防治, 由分散治理为主, 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 由单一的浓度控制, 转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 由区域管理为主, 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国务院规定, 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都要做到达标排放, 对新建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 这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今后工作的重点应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最终实现水体变清, 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治理水污染的过程中, 要避免将水环境整治工作同行政强制措施完全等同起来。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的的运行管理和监督, 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在整治的过程中, 要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 调动排污单位的内部积极性, 完善政策, 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综合治理, 成为企业主动、自发、自愿的行为。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行政强制执行的费用, 而且可以减少以至杜绝企业弄虚作假、追求形式上的达标和保留实质上污染行为的发生, 从而有效地提高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

( 2)工程保障措施。

必须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 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 污水处理理应包括污水收集和输送。中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只有1 /3运行是正常的, 1 /3运行不正常, 而另1 /3停产不运行。不少城市污水处理厂有钱建得起, 却无钱维持正常运行, 一些中小城市建成的活性污泥处理厂更是如此, 除资金缺乏外, 操作运行和管理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低, 难以掌握和操作技术复杂的处理工艺和设备。只建污水处理厂而没有相应的管网收集系统, 不是完整的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建设不善, 只能半负荷运行, 一方面造成浪费, 另一方面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 造成了受纳水体的严重污染, 所以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 是污水处理系统的关键。

要确定合理的规模, 对污水处理厂究竟建多大规模, 要有长远考虑和统筹安排, 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现在和将来的污水处理量, 作为指导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

根据不同的地方, 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由于水量、水质不同, 排放标准也不一定一样, 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工艺。目前, 中国城市污水处理大多采用一级处理及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其基建费用一般在500 ~ 700 元/m3。经常性的费用在0. 1~ 0. 2元/ m3范围内, 比较适合于污水排放量不大或环境容量较大、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 二级处理及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比较理想, 这类污水处理工艺通常以活性污泥法居多。氧化沟因其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 便于管理, 在二级处理中被广为采用。

( 3)技术保障措施。

依靠科技, 加快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启动一批国家级的重点项目, 推进减排技术的研发, 依靠技术进步和先进管理来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高效率、高水平、低成本和高效益。开发切实可行、有效的实用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加快标准化工作, 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要发展水污染治理技术服务业, 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完善技术管理政策。政府应加强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 加大对水污染治理技术与产品研发的扶持力度。其污水处理技术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A )物理方法: 就是简单经过物理变化来治污, 这也是一种最古老的方法。诸葛亮时期所用过的/捞藻0技术就属于这种。现在常用于水处理的物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 B )化学方法: 就是通过化学反应来治污。例如, 污水中有酸, 就采用碱中和的方法; 有溶于水的污染物质,就采用化学反应生成沉淀的方法, 生成不溶物或无害物, 即达到了处理的效果。( C )生物方法: 就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 减少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或使其完全无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方法。很多藻类、植物都有净化水体的能力, 例如满江红等, 只要把他们养在水里, 就能对污水中的一些污染物质进行处理。

目前, 污水处理多采用化学方法, 它的优点是成本低、技术成熟, 缺点是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相比较而言, 治理污水效果最好的还是生物法。生物法的优点十分明显: ( a)污染物可在产生的时候就被消耗掉; ( b)修复时间较短; ( c)产物一般可以就地处理, 通常可以直接用于田间; ( d)较少的修复经费, 用于处理污染物的生物能进行自我修复;( e)一般不产生二次污染, 遗留问题少。

对水污染治理技术路线的选择, 一定要遵照/适情对路0的原则, 就是有的放矢, 废水处理工艺要适合国情、厂情和当地的社会环境。污水处理工艺要针对水污染的具体特征有效地展开治理, 水污染治理技术不一定要追求如何先进, 如何标新立异,对污染物质处理的如何彻底, 而要讲究工艺过程简单而便于管理与操作, 处理过程经济而有效果。

( 4)水资源调控措施。

加强水源调配方面的研究, 如何既节约水源又保护水环境是必须研究的课题。建设一批污水处理厂, 应加强处理水的应用, 污水处理厂与输水管道应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将处理后的洁净水引入河道, 这样既节约水资源又可保护水环境。

水污染治理过程, 应当同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紧密结合起来。环境问题以其固有的全方位、多因子的特点区别于其它任何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这就要求在整治水环境问题的过程当中, 首先要考虑到水污染问题的流域性。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协调和平衡区域用水关系, 加强河流湖泊沿岸省市地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这一点在淮河治理过程当中已经获得重要的实践经验。其次, 将水环境整治与水权概念的开发相结合, 明确水资源使用的受益者和水环境问题的治理者, 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 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实行全流域统筹兼顾的方针, 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 做到微观与宏观相结合, 促进水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

( 5)综合决策, 源头把关。

在环保审批上, 对新建项目审批要实行/ 一票否决0制,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执行率要达100%; 在三江流域内, 严格控制审批新上污染性建设项目; 严禁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落后的环境污染建设项目向本省转移;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项目,以及不符合环境标准要求的项目,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6)绿色植物的措施。

绿色植物的净化作用,如有芦苇的湿地对NH+4 中N- 的去除率接近100%, 佛手蔓绿绒(俗称小天使)和叶喜林芋(俗称春羽) , 将它们栽培在重度富营养化的水体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水中的氮和磷。植物能防止水土流失, 能忍耐土壤中高浓度的污染物。植物的这种抗毒性作用, 为植物对土壤和水体中的污染物吸收和降解奠定了基础。该技术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对于解决中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之, 绿色植物具有多方面净化的作用, 特别是森林, 净化作用更加明显, 是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屏障, 将从单纯的水质保护, 走向恢复和保护生物生息、生长环境的生态治理阶段。

( 7)公众参与措施。

转变观念, 转变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人们觉得用水掏钱是理所当然, 但对排污也要掏钱则觉得难以接受。长期以来, 城市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都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 是造成中国水体普遍受到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一般完善的污水处理工程,每立方米污染投资大概在1 500~ 2 000元, 经营性费用一般在0. 1- 0. 3元/m3 污水。2002年, 中国城市污水排放总量大约为400 亿m3, 预计到2010年, 全国城市污水排放总量将增到640亿m3。

从保护城市水源的水质并逐渐改善水环境的角度考虑, 到2010 年, 城市污水处理率至少要达到50% (目前不足15% )。要达到上述处理程度, 年投资至少需要800亿元人民币, 污水处理的成本太高, 而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转变观念, 走市场化的路子, 即谁污染谁治理, 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水污染治理费, 以及污水处理厂实行企业化运营, 国家只负责相关法规。

对大众要加强保护水质的教育, 沿河树立一些警示牌, 呼吁人们注意保护水质。另外, 新闻媒体对大众进行环境保护的教育效果显而易见。加强宣传, 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让公众参与河道环境管理, 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沿线居民的沟通渠道, 定期访问居民, 公布举报电话, 让居民有机会参与对污染源的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 进行处理。也可以实行/门前三包0等措施, 目的是充分发挥群众保护水环境的巨大热情, 对水环境实行有效的监督和保护。

Ⅳ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坚强走过的这段时间,取得的成绩实则来之不易,这也意味着,又要准备开始写工作总结了。大家知道工作总结的格式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有关污染防治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开展如下。

(一)加快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一是加快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进度。

该工程于20xx年10月开工,投资约6000万元,扩建2。5万吨/日处理规模,同时对处理设施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的80%,预计6月底前完工。

二是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我县有3个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目前均在加快工程进度,确保20xx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同时对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

三是全面推进城区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程。

已投入6000多万元开展城东片区、邱塘片区、杨桥片区管网建设工程,累计建成管网7。4公里;对城区雨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摸排工作,对发现的截污不到位、雨污合流问题立即进行整治。

四是启动老赵店河、古襄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8500万元,通过截污纳管、底泥修复、曝气增氧、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建立河水生态系统,恢复水体自净能力,保证水质持续改善。目前工程已完成挂网招标,即将动工。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整治。

以滁河、襄河沿线1050米为主要重点,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已拆除襄河沿岸养殖场96家、滁河沿岸养殖场87家,全县禁养区累计拆除278家;同时加强对限养区、可养区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对水质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六是大力开展农业面源防治工作。

已组织开展滁、襄河流域8镇13个村的种植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成立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专业技术组开展技术培训,积极引导农户多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构建生态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减少农业生产对两河水体的污染。

(二)强化治理工作调度。

一是县效能办、县政府督办室、县环委办于今年3月12日联合对县规建、水利、国土等部门及相关镇下达滁、襄河治理任务交办单,明确管网建设、畜禽养殖整治、河道治理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定期对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滁、襄河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调度,强力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等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立即予以现场调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限时解决;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整治方案,不折不扣加以完成,必要时移交县纪委处理。

(三)积极开展跨县、市水污染联防联控。

20xx年4月19日,省环保厅和滁河流域三市(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五县(肥东县、巢湖市、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在全椒县召开了滁河联防联控专题会议。经过省环保厅、合肥市政府、马鞍山市政府、滁州市政府充分协商,就滁河水体达标的协同治理机制达成了共识,明确了滁河污染责任和限批范围。针对滁州市政府草拟的滁河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协议,其他县市在会上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目前已完成协议签订,并立即开展滁河同治工作。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2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环境攻坚办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精心指导下,楠杆镇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我镇水污染排查防治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防治氛围

以《罗山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基础,结合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采取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的方式,让所有人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年共张贴宣传标语32幅、悬挂宣传横幅16幅、发放宣传单3200张,广大群众水污染防治意识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坚持常态化监管,实行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对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对周边养殖业进行了全面治理,清理集镇区区内养猪场1家,使饮用水源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楠杆镇境内无重点污染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性污染等,针对镇域水污染防治特点,全面完善了农业生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体系,严防各类污染物进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严禁使用污染性农业生产资料从严管制秸秆禁烧;垃圾实行日清日运,污水实现规范排放和处理,全镇所有养殖场化粪池全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在完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防治常态化制度化。

四、重在环保,全面开展河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巡河活动和河道清洁活动,镇、村河长全部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巡河、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共开展河道清洁活动12次,清理各类垃圾、杂物63吨,清理河道5000米,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对河道附近污水排放进行规范,实行达标排放,全面监管河道及周边采砂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无违规采砂行为,目前,全镇无违规采砂现象。同时,对河道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全面提升周边环保水平,确保河道清洁。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集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1200米,落实集镇污水处理厂专人管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集镇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投资160余万元,实施郑堂新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试点建设,实施垃圾分类、改水改厕、粪污水处理等,通过实施带动,该村综合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极大改观。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3

为做好磁峰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现将全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清楚明确职责

(一)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搞好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20xx年成立了以镇长张筵偃为组长,人大主席邹朝迎、副镇长龚海帆、高英华为副组长,新农村产业办、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磁峰镇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各级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级要求和今年全镇环保工作任务,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村、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考核,使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针对少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讲经济发展政绩,不讲环境污染的行为,我镇坚持通过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分析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认识当前一些地区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抓好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在分析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的同时,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镇各村(居)委会负责人,镇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标语48条,展出宣传栏12个。借助“6·5环境保护日”宣传活动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契机,印发宣传资料,环保知识咨询台等进行宣传。开展环保进社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真正营造起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三、高度重视,加强落实

磁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头排查工作。全年排查出生活污染源和养殖污染源等共计39处。为确保全镇环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列出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要治理或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同时还对其制定了关闭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部分畜禽养殖场,对其栏舍和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加强和积极协助做好水环境监管工作

为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效保证。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水污染治理计划,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养殖污染、生活污水等各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对河流沿岸各村(居)卫生环境、生活垃圾的治理,并认真抓好卫生保洁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并积极落实,对河流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同时,突出特色,努力做好环保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做好上报辖区内开展的环保信息工作。年底认真做好环保工作资料装订工作。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督促、有指导、有检查、有成效,不断开创全镇环保建设工作新局面。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我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尤其是农村卫生环境,重点企业的排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围绕全镇环保工作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不断开创我镇环保工作新局面。

六、20xx年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大全镇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持续不懈地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证水平持续提升,消除流域支流劣V类水体60%。为彭州市出境扣缴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提供保障,确保至20xx年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逐年下降比例分别为35%、30%、20%。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成备用水源选址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自来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隔离和标志标牌的建设与维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确保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警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理清污染因子,为整治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动推进的良好局面。尝试建立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水污染行为,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坚决查处水污染案件,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水环境的舆论氛围。

Ⅳ 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时间过得真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成果,你有什么感悟呢?我们要做好回顾和梳理,写好工作总结哦。那么一般工作总结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

按照名环委办发〔20xx〕93号以及名环委办〔20xx〕131号文件精神,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改善我乡水环境质量的各项工作,现将XX乡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程晖、乡长张崇华为组长,其余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驻村组长、乡环保员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环保专题工作会15次,研究制定并印发了《20xx年XX乡两合水河环保治理实施方案》,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落实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制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文件,建立了乡村河段长巡查制度,形成了乡党委政府统领,乡村河长、村环保监督员、巡查员、全体村民监管,全乡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二)广泛宣传动员,群众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今年以来,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环保节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倡导群众绿色生活消费、低碳出行,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入户宣讲2000多户,组织全乡50头以上养殖户、群众代表召开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动员大会,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引导养殖户自觉参与环保行动,与50头以上养殖户签订环保责任承诺书230份,利用XX党政云短信平台群发环保公益短信18000条,有LED屏幕的行政村每天滚动宣传环保横幅10条,新增河长制宣传牌4个,利用《XX乡便民服务手册》对环保政策进行再宣传再动员,发放环保倡议书3900多份,通过乡村干部会、夜校培训等时机,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传播乡党委政府声音,凝聚环保共识,实现全覆盖、全员参与,强化全体人员环保意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入脑入心。

(三)多手段开展治理,有效杜绝偷排漏排现象。

全面细致地开展摸底。对两合水河200米以内和右干渠100米以内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养殖户建档立卡,一户一档,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成立环保专项督查小组,投入60万元在两合水河沿线的土墩村、九龙村、万安村实施沼渣沼液还田项目4000亩。目前,我乡有养殖户约842户,其中生猪存栏50头以上230户,存栏500头以上8户,较20xx年相比,生猪养殖户减少619户,规模养殖户减少89户,禁养区内减少55户(70户减少至15户),关停9户,拆除禁养区养殖场(户)50户。

(四)打好“碧水战役”,实现环境质量大改善。

强力推进两合水河治理,制定了《XX市名山区XX乡两合水河治理工作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X市名山区XX乡一河一册治理方案》,《XX市名山区XX乡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实施方案》、《20xx年XX乡两合水河环保治理实施方案》和《XX乡建立河道巡查机制的工作方案》。开展“碧水战役”,对右干渠、龚沟水库、两合水河内的杂草、淤泥实行常态化清理,投入18万元对九龙村村委会前河堤进行了加高重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实行集中清理河道漂浮物,先后出动乡村干部和村民共计1200人次,打捞垃圾10吨,投入治理资金20多万元。

(五)建立健全河长制。

全面落实河长制,设立乡级河长制办公室1个、村级河长制办公室9个,落实人员专职工作人员12名,兼职人员10名;乡党委书记任两合水河总河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右干渠总河长,流经区域4个村的联系班子成员任乡级河段长,各支部书记任村级河长,明确了“三级河长”职责,设立了河长公示牌,公布举报、监督、受理电话;另外聘请4名村级巡河员,上半年以来,乡村河段长共巡河500余次。

(六)高位对标,扎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回头看”整改。

针对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的案件进行“回头看”,落实专人负责,坚持每周进行实地督察,完善相关档案资料,通过整改、回访等途径,目前,我乡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均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被投诉人态度积极,行动快,整改实。市、区相关部门先后进行实地督察,反馈整改效果良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群众的环保意识还需持续提高,部分群众环保意识薄弱;二是两合水河、右干渠沿途仍有少量漂浮物,需联动合力解决。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乡将继续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全力以赴抓紧抓好。

(一)继续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群众信访举报的案件为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强化环境日常监管。加强河道的环境污染整治,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养殖户污染物排放情况,杜绝养殖户直排、偷排现象,采用干湿分离、抽湿粪车还田还茶等方式有效解决粪污处理难题。

(三)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加强宣传引导,报道相关动态和成效,进一步增强公众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2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开展如下。

(一)加快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一是加快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进度。

该工程于20xx年10月开工,投资约6000万元,扩建2.5万吨/日处理规模,同时对处理设施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的80%,预计6月底前完工。

二是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我县有3个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目前均在加快工程进度,确保20xx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同时对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

三是全面推进城区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程。

已投入6000多万元开展城东片区、邱塘片区、杨桥片区管网建设工程,累计建成管网7.4公里;对城区雨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摸排工作,对发现的截污不到位、雨污合流问题立即进行整治。

四是启动老赵店河、古襄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8500万元,通过截污纳管、底泥修复、曝气增氧、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建立河水生态系统,恢复水体自净能力,保证水质持续改善。目前工程已完成挂网招标,即将动工。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整治。

以滁河、襄河沿线1050米为主要重点,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已拆除襄河沿岸养殖场96家、滁河沿岸养殖场87家,全县禁养区累计拆除278家;同时加强对限养区、可养区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对水质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六是大力开展农业面源防治工作。

已组织开展滁、襄河流域8镇13个村的种植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成立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专业技术组开展技术培训,积极引导农户多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构建生态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减少农业生产对两河水体的污染。

(二)强化治理工作调度。

一是县效能办、县政府督办室、县环委办于今年3月12日联合对县规建、水利、国土等部门及相关镇下达滁、襄河治理任务交办单,明确管网建设、畜禽养殖整治、河道治理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定期对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滁、襄河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调度,强力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等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立即予以现场调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限时解决;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整治方案,不折不扣加以完成,必要时移交县纪委处理。

(三)积极开展跨县、市水污染联防联控。

20xx年4月19日,省环保厅和滁河流域三市(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五县(肥东县、巢湖市、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在全椒县召开了滁河联防联控专题会议。经过省环保厅、合肥市政府、马鞍山市政府、滁州市政府充分协商,就滁河水体达标的协同治理机制达成了共识,明确了滁河污染责任和限批范围。针对滁州市政府草拟的滁河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协议,其他县市在会上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目前已完成协议签订,并立即开展滁河同治工作。

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3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环境攻坚办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精心指导下,楠杆镇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我镇水污染排查防治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防治氛围

以《罗山 县水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为基础,结合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采取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的方式,让所有人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年共张贴宣传标语32幅、悬挂宣传横幅16幅、发放宣传单3200张,广大群众水污染防治意识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坚持常态化监管,实行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对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对周边养殖业进行了全面治理,清理集镇区区内养猪场1家,使饮用水源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楠杆镇境内无重点污染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性污染等,针对镇域水污染防治特点,全面完善了农业生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体系,严防各类污染物进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严禁使用污染性农业生产资料从严管制秸秆禁烧;垃圾实行日清日运,污水实现规范排放和处理,全镇所有养殖场化粪池全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在完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防治常态化制度化。

四、重在环保,全面开展河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巡河活动和河道清洁活动,镇、村河长全部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巡河、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共开展河道清洁活动12次,清理各类垃圾、杂物63吨,清理河道5000米,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对河道附近污水排放进行规范,实行达标排放,全面监管河道及周边采砂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无违规采砂行为,目前,全镇无违规采砂现象。同时,对河道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全面提升周边环保水平,确保河道清洁。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集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1200米,落实集镇污水处理厂专人管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集镇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投资160余万元,实施郑堂新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试点建设,实施垃圾分类、改水改厕、粪污水处理等,通过实施带动,该村综合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极大改观。

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4

为做好磁峰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现将全年 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清楚明确职责

(一)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搞好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20xx年成立了以镇长张筵偃为组长,人大主席邹朝迎、副镇长龚海帆、高英华为副组长,新农村产业办、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磁峰镇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各级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级要求和今年全镇环保工作任务,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村、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三是严格考核,使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针对少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讲经济发展政绩,不讲环境污染的行为,我镇坚持通过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分析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认识当前一些地区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抓好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在分析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的同时,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镇各村(居)委会负责人,镇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标语48条,展出宣传栏12个。借助“6.5环境保护日”宣传活动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契机,印发宣传资料,环保知识咨询台等进行宣传。开展环保进社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真正营造起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三、高度重视,加强落实

磁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头排查工作。全年排查出生活污染源和养殖污染源等共计39处。为确保全镇环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列出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要治理或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同时还对其制定了关闭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部分畜禽养殖场,对其栏舍和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加强和积极协助做好水环境监管工作

为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效保证。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水污染治理计划,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养殖污染、生活污水等各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对河流沿岸各村(居)卫生环境、生活垃圾的治理,并认真抓好卫生保洁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并积极落实,对河流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同时,突出特色,努力做好环保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做好上报辖区内开展的环保信息工作。年底认真做好环保工作资料装订工作。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督促、有指导、有检查、有成效,不断开创全镇环保建设工作新局面。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我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尤其是农村卫生环境,重点企业的排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围绕全镇环保工作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不断开创我镇环保工作新局面。

六、20xx年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大全镇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持续不懈地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证水平持续提升,消除流域支流劣V类水体60%。为彭州市出境扣缴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提供保障,确保至20xx年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逐年下降比例分别为35%、30%、20%。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成备用水源选址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自来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隔离和标志标牌的建设与维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确保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警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理清污染因子,为整治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动推进的良好局面。尝试建立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水污染行为,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坚决查处水污染案件,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水环境的舆论氛围。

Ⅵ 金乡污水处理将得到不错提升,预计年底动工!


据悉,鲤河污水处理设施终端项目目前已经开始招投标公示,预计2022年年底可以开始动工,该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日处理污水量可达5000吨!

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11月15日,金乡镇人大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深入鲤河、金乡镇第一菜市场进行实地调研。镇相答迹关科室领导陪同。

代表们歼芦先来到鲤河、镇第一菜市场,仔细查看鲤河、第一菜场的周边环境,深入了解镇第一菜市场经营管理、卫生环境、防疫措施氏举带落实等情况。

随后一行人来到供销社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详细了解该项目目前的建设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计划等方面。

接下来金乡镇人大将以本次视察为契机,坚持有效监督,结合代表意见建议,着力推动项目落实落地,努力把群众的“呼声”变成推动项目加快实施的“倍增器”。

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缺闷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四、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伏昌弯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五、第十五条删去“并负责治理”几个字。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迅桥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地”一词。

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七、将第十七条改为中谈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九、删去第十九条。十、将第二卖漏碰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搜饥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Ⅸ 我国水污染问题的现状和治理对策 急急急急急急~~

我国城市水污染现状及对策

2006-03-23 0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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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水环境的现状当前,我国水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其中之一就是水污染。尽管近二、三十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出台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和法律法规,但水污染的发展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字表明,地表水流经城市的河段有机污染较重,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排放的污水和很多工业废水都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有的工业废水还含有有毒有害的人工合成有机物,如合成农药和染料等,使我国大多数城市河流都存在严重的有机污染,导致城市水源水质下降和处理成本增加,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也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后果非常严重。
二、水污染防治的手段1.法律和行政手段由于经济和法制的滞后,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直以健全法制和加强环境道德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1996年,全国人大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集中体现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由分散治理为主转向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向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由单一的浓度控制转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由区域管理为主转向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的转变。国务院也规定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都要做到达标排放,对新建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这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今后工作的重点应是加强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水体变清,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转变观念,实现污水处理市场化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人们觉得用水掏钱是理所当然,但对排污也要掏钱则觉得难以接受。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城市排水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都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这不利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也是造成我国水体普遍受到污染的最主要原因。一般完善的排水工程,每立方米污染投资大概在1500-2000元,经常性费用一般在0.1-0.3元/立方米污水。2002年,我国城市污水排放总量大约为400亿立方米,预计到2010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总量将增加到640亿立方米。从保护城市水源水质并逐渐步完善水环境的角度考虑,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至少要达到50%(目前不足15%)。要达到上述处理程度,年投资至少需要800亿元人民币,污水处理的成本太高。而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转变观念,走市场化的路子,即谁污染谁治理,在收取水费的同时收取水污染治理费,污水处理厂实行企业化运营,国家只负责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3.技术手段为了消除污染对环境的危害,从根本上说有两个途径:一是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和清洁产品,将污染消除在生产过程中,消除它们对水环境的污染,从而把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二是采用适当的技术,消除污染物或将其转化为无毒无害的、稳定的物质。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我们还不可能要求所有的领域都应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清洁产品,所以,采取合适手段,将污染物去除或将其转化为无毒无害的物质是消除环境污染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污水处理理应包括污水收集和输送,只建污水处理厂而没有相应的管理网收集系统,不是完整的污水处理系统。有的地方厂建好了,却由于管渠建设不善,只能半负荷运行,一方面造成浪费,另一方面,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水任意排放,造成了受纳水体的严重污染。所以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与输送系统是污水处理系统的关键。
②确定合理的规模对污水处理厂究竟建多大规模要有长远考虑和统筹安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现在和将来的污水处理量,以此指导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
③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不同的地方,由于水量、水质不同,排放标准也不一定一样,应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工艺。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大多采用一级处理及一级加强处理工艺,其基建费用一般在500-700元/立方米,经常性费用在0.1-0.2元/立方米范围内,比较适合于污水排放量不大或环境容量较大,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区;相反,二级处理及二级加强处理工艺比较理想,这类污水处理工艺通常以活性污泥法居多。氧化沟因其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便于管理,在二级处理中被广为采用。
水体一旦受到污染,其危害是严重的和长期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水污染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水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Ⅹ 厦门市1216个自然村全部完成生活污水提升治理

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部署要求,在全省率先探索推进农村雨污分流,全链条系统化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阶段性成效明显。目前全市1216个自然村的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已全部完工,提前完成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任务。通过治理,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村容村貌明显改善,乡村旅游、休闲农业也加速发展,有力提升了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我市在解决污水问题的同时,结合水环境项目建设,对村内空地、闲置土地进行规整,形成一批可供村民停车、休憩的口袋公园、滨水岸线景观。同时,将经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过的尾水,就近引入农田灌溉,既可以缓解农民无水灌溉的困境,又可以变废为宝,让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具备景观补水条件的澳头社区受益于怀远湖水体水质的改善,民宿、农家乐更是快速发展,村民收入大幅增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效益进一步显现。

此外,我市依托城市排水管网一张图、排水管家App等信息化技术,将管网信息、排水户信息、管养状况等导入系统。大力推行“一户一码”,居民扫码后即可查询自家及周边的排水情况,上报反映排水问题,大大提升了管网运维的效率和水平。制定监测监控工作方案,按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所在区域环境敏感程度,通过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水质监测和工况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分类监测监控。截至目前已安装25套在线监测设备。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乡村、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岛内外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问题导向,健全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因地制宜,不断提升硬件建设;建管并重,加强日常维护监管;加大宣传,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乡村。(厦门日报记者 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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